◎ 李葳
今天下午接到出版社主編的電話,商討未來出版書的事宜,主編聲音很沈重,她大概也知道我不會太愉快,我也知道這並不是出版社、中盤或是下游零售商(包含書店及租書店)的錯,然而即使我知道是誰的錯,我也只能說:「誰叫我生在一個號稱民主自由,卻處處充滿滿口仁義道德的虛假君子,拿著手上的雞毛當令箭,堂而皇之的恐嚇人民,卻又膽小得不敢直接說要限制你的創作自由的國度。」
世界上比真小人更叫人深物痛絕的,就是不知自己斤兩有多幾分的偽君子了。
出版社的告知,主要,當然是針對了葳子所寫的BL小說。
BL小說,內容自然是兩個男人的戀愛故事,基本上與「同性文學」不同,偏向羅曼史傾向的唯美浪漫小說。但既然是「男人」與「男人」戀愛,好像就受到「同性戀」這三個字的原罪一樣,也該被社會上的衛道之士所打壓。
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所以被列限制級還不夠,很可能已經「逾越限制級」。
葳子當然不服氣,在分級制度上頭,哪一個有提及描寫同性戀的愛情,就是逾越限制級呢?沒有。既然說「很可能」,那麼「很可能」又是誰判斷出來的了呢?哪個人判斷的,叫他站出來,我要好好和他辯論一番。
可是連想和「那個人」辯論,我都辦不到,因為它根本沒有形體,我知道是什麼「判斷」出來的,是「恐懼」。
我能和一股龐大的「恐懼」抗衡嗎?
我能和一股根本不存在的「道德意識」抗衡嗎?
究竟「逾越」的標準到底在哪裡?沒有人知道。模糊的以「一般成人年不會感到羞恥」的字眼,要大家自己去判決這本書有沒有逾越限制級,而如果你不相信自己的判定,新聞局還大方的提供了個評鑑基金會,要大家把書送過去,給他們審核。好吧,審核過後,如果基金會核定這是「限制級」,總可以心安理得了吧?
不,不可以。因為該基金會聲明他們的審核是他們的意見,並不代表你可以免於危機,萬一有人還是覺得這本書根本就逾越限制級,他一樣可以去提起告訴,一樣可以讓你被逮捕,成為違反兒福法的被告人之一。
這兩段,等於告知了眾人,不管你怎麼做,你都還是有犯法的可能。
當一個國家施行任何制度時,沒有善盡「告知」責任,便倉促動以刑法,會不會造成一般無辜大眾的「恐慌」?當然會,可想而知會。可是新聞局公告施行後,只花一個月的時間,四處舉辦座談會,而且是針對中下游的出租店、書店去做的。那麼這些聽了如此「恐怖」言論的中下游業者,會有何反應?
是的。他們回過頭來向出版社施壓,告訴出版社,往後這種危險的男男題材,他們可能不願意進貨,不願意放在店頭販賣了。出版得面臨,外頭書店不進貨的問題,而沒有了銷貨管道,出版社又有何立場出版葳子所寫的書呢?或者該說,出版社又有什麼理由出版葳子的BL?就為了熱誠嗎?我想在一個商業文學的圈子裡,這樣子的要求,無吝是天方夜譚。
這並不是誇大,實際上主編告訴了我,從金石堂、誠品、何嘉仁大型通路都告知他們,往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他們不打算進有「限」字的小說。間接的說明了,這條法規實際上所造成的「偽君子」效應正在無限擴大中。
當我們走進便利商店,上面擺放的五花八門八卦雜誌,無不以聳動的標題,在污染每個「兒童身心」的時候;當我們走進各個書店,看到外國人所書寫的充斥著大量「殺人鏡頭」、「情愛描寫」的偵探、冒險各式各樣大出版社所翻譯的小說大辣辣地不分標準地放在書櫃中時,國內最蓬勃的「創作文化」——羅曼史小說,卻可能因為唯美的描寫了男女性行為而消失在書店裡。
相對的,在新聞局與圖書評鑑基金會的眼中,還是有「絕對不會有問題」的「免死金牌」存在。那就是,你只要標榜「文學」兩字就無罪。
所以「同性戀文學」可以生存在市面上各家店鋪裡,而葳子所寫的,給一般喜歡小說、熱愛浪漫的BL小說卻連擺在書店的資格都快被剝奪了。
這一切看在葳子眼中,都像是一齣難以言喻的荒謬鬧劇。
出版品分級法原本是一個良善的制度,給一般人可以簡單判別,這本漫畫或這本小說,該不該給未成年的小孩子觀看。既然成年了,又何來有「不可觀看」的逾越限制級」的問題呢?
逾越限制級觸犯兒福法,這種講法更荒謬了。既然限制級都不可以讓小孩子購買了,小孩子怎麼可能買得到(或看得到)限制級以上的東西呢?
這就像是你根本就不能販賣安非他命給任何人,又怎麼會說販賣安非他命本身違反兒福法呢?
覺得葳子拿毒品來比喻書很荒謬嗎?但現在我寧可有清楚的法律,禁止這本書出版,讓出版法徹底復活算了,而不是用「似是而非」、「請君自重」的這種模稜兩可的法規,讓所有的言情小說、所有的漫畫都忽然間被冠上「禁書」的色彩。大家避之唯恐不及,連書店都不敢進的程度。
再者,既然是法規只是指稱「出版品」,請把一切市面上的出版品都列入這條法規的規範吧!
請審核一下,金庸先生的小說是普通級或限制級。請審核一下,魔戒是普通級或限制級。請告訴我,為何「花花公子」與各式各樣的「女明星寫真」可以擺放在各大書店、商場,卻要遵守法令,乖乖在漫畫、小說上面標上「限」字的各家漫畫、言小出版社退出各大賣場與商場。
我知道,新聞局沒有逼迫商場不要賣。但是「不殺伯仁、伯仁因你而死」的罪,卻絕對是屬於這條模稜兩可的法規。你嘴巴上說「請自律」,私底下卻用重罰、重罪來讓一般通路業者覺得「他們不想自找麻煩」,不等於是要斷了漫畫與言情小說的生路嗎?如果今天法令規定,便利商店錯賣給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一包香菸,可能得罰上五十萬塊,並且還得被依刑法起訴。試問有誰敢賣香菸?
這條法規還可由「警察機關」,自由地「取締」,連個標準都沒訂出來,只要看到青少年手上不小心誤拿了本「限」字的書,就可能會讓那老闆天天上法院?如果你是租書店老闆,你受得了?如果你是書店老闆,你會選擇一、在書店門口掛上「未滿十八請勿進入」,二、乾脆不要擺上「會讓上頭的人看不順眼的漫畫小說」,避免惹惱上頭的人?三、索性關門歇業?哪一種路呢?
可笑的是連大型書店,連標榜著尊重言論自由的,還刻意劃出同性戀文學專櫃的某連鎖書店,都對這條法規唯諾是從,搬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犧牲了言小讀者的權益、漫畫讀者的權益(反正在大多數人眼中,漫畫或言小的讀者,都是弱勢且沒有知識、沒有手中選票的族群吧?)來做應對的時候,葳子還有什麼話能告訴出版社,你們要「硬起來」呢?
所以⋯⋯
上面的這些理由,多得足以讓「李葳」從市面上消失吧。
(或許有些本身痛恨BL小說的人,會大聲鼓掌叫好也不一定?笑ing。不過同性戀是不會因為李葳消失,就跟著消失的。我還是不懂,現實中有的,小說卻不被允許描寫,到底是什麼道理?但是辯論起來會落落長,乾脆別說了。)
可是既然我還擁有我的創作自由,那麼我想不管未來出版界如何演變,未來到底這條法規會不會越演越烈,我都不會放棄我所喜歡的創作。
縱使現實環境不能讓我在市面上販售,那麼我就算是自力出版,就算是必須透過網路、透過郵購,透過少數幾個願意跟李葳一起冒險「被捉」的販售處,我仍會繼續努力地寫我的BL,賣我的書給成年且有能力選擇自己想看的書的人觀看。
但是不要忘記了⋯⋯
如果今天一個李葳可以輕易被這條法規打壓消失,那麼未來會有更多,原本可以讓大家喜歡的書也消失了。我們言情小說界裡面,已經沒有了「自由創作」這四個字,只因為我們寫得書不是被列入文學殿堂,所以今天我們所遭受的就是這樣不公平的對待。
不管憲法標榜著人民有「言論自由」、「創作自由」,對我們這群言情小說的文字工作者而言,我們生活在一個自由創作、自由出版已經滅亡的悲哀國度裡,往後都將時時刻刻面臨著「你的書是逾越限制級」的規範中,戰戰兢兢的活下去。
我愛這份工作。
我也愛我的國家。
但是現在的我,真的對自己所喜愛的國家,竟會誕生這樣惡劣的法規,感到無比悲哀。對創作者的我而言,這已經不是一個能讓我快樂的工作、快樂的生活的國度。
祝出版法的借屍還魂,打壓創作自由的精神能生生不息。
祝審核出版品的評鑑基金會,神智永遠如此清明,道德永遠如此高尚。
那麼我們所喜愛的言小與漫畫,將會度過一個前所未有的寒冬,支撐不住,紛紛倒閉關門,最後消失於地平線上。
然後,台灣就會成為世界上環境「最適宜小孩子」居住的「快樂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