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假分級制度的公開聲明

◎ 《逗貓棒同人創作報》夕月

長久以來,動漫畫和電動遊戲(三個英文字的縮寫就是ACG)在台灣一直都承受著污名化的壓力,常常被當成無干緊要的次文類。要不是這次發起運動的,都早已經是符合民法規定的成人,而且牽涉的是泛出版界的大事,與文藝和性別領域密切相關,否則更會被視為小孩子在鬧自己看不到漫畫吧。

從我小時候開始到現在讀研究所,每幾年都會發生一次議員、立法委員、婦女團體或者兒童福利保護聯盟為了作秀、拼業績,大張旗鼓把ACG打壓成黑五類的事件(每次舉的例子都是圈內人會覺得荒謬的,以前印象比較深的例子是CLAMP的《聖傳》)。大約是陳水扁當台北市長的同時,全台開始大力掃蕩電動玩具店,無視一般遊戲機台和賭博機台,都立下嚴格的規定全部掃蕩一空,所以現在在台北或高雄很難見到大型遊樂場。要打電動還得跑到桃園和台南之類的外縣市去,實在很可笑,但是真的是有朋友在做這種事情。這和廢公娼是很相似的霸權邏輯,只要把這些當權者厭惡的東西排除在外,眼不見為淨,就似乎什麼都不曾發生。但是實際上,特種行業仍舊四處流竄,有騎機車的一定也都被貼過小貼紙。這些都是假藉法律之名的禁制,實際上,只造成了更多的地下化,就像四、五年級生在看匪書或左翼禁書一樣。

以往通常都是風聲過了,等到沒人再炒新聞,大家就繼續心安理得的繼續看漫畫。但是這一次雖然審查使用的仍是二十年如一日的理由──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權益,但是罰則更重,影響的層面更大(請參照〈你也可以輕鬆弄懂這一次的分級制度〉),規模和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不要忘記大型電玩的教訓)。由於業者擔心受罰,而且在沒有任何具體規範,還有全憑自由心證的分級標準,又沒有足夠的反應緩衝時間之下,寧可從嚴處理。先前媒體在炒作《哆啦A夢》還有《蠟筆小新》,正是因為因為出版評議會「沒有提供任何標準」就開始執法,所以當媒體渲染之後,評議會才需要出面開記者會澄清。如果《哆啦A夢》和《蠟筆小新》是特例,還能有多少特例會被這樣處理呢?是被視為具有同性戀傾向,在東森幼幼台播出,而被媒體報導為限制級的《庫洛魔法使》?還是涉及飆車和援交的《頭文字D》?或者談論到BL,即使沒有任何色情描寫的漫畫或小說作品?

在2004-12-05/聯合報/C6版/讀書人周報中,陳姿羽記者引述了誠品的分級,在限制級的類別中,諾貝爾獎大師艾芙烈‧葉利尼克的《鋼琴教師》,朱天文的《荒人手記》、蘇偉貞《沉默之島》都名列其中。我們會覺得可笑,是因為我們認定文學有某種超然的權威性,而且應該是普遍皆可閱讀的。就像我們都知道《金瓶梅》描寫情色,市面上也不會標上18禁,到處都可以賣一樣。先前就有租書店的朋友提到一個笑話,最好是租書店裡所有的漫畫和小說都標上限制級,然後在櫃檯放一本《金瓶梅》,旁邊寫個大大的「普」!要論諷刺莫此為甚。如果我們對於文學作品能夠用這樣的眼光來看待,而且電視新聞、靈異節目、八卦報紙和雜誌等這些更容易取得的大眾媒體都不用受到分級管制(隨便一個小孩都可以在早餐店或理髮店看壹週刊或蘋果日報)。那麼,動漫畫作品為何就要遭受次等公民的歧視待遇呢?

除了為何動漫畫和遊戲為何要被當成次等文類來歧視對待之外,一般分級論,都是建立在兒童和青少年不應該過早接觸色情暴力作品的基礎上,大眾也都有支持分級的一般共識。然而,在支持分級的同時,究竟是依據什麼標準來分級,是這次我們參與「反對假分級制度」的另一個焦點。因為這個標準明顯影響我們閱讀的權利。因為分級方法中完全沒有具體明文限制的對象,完全依靠業者自由心證,所以店頭分類的標準也充滿爭議(請參照東森《哆啦A夢》為限制級的報導),例如:

◎《頭文字D》因為涉及飆車和援交,所以是限制級,但是卡通卻可以在非深夜時段的電視上播?描寫飆車的就是限制級,那我們為什麼可以看盧貝松的《TAXI終極殺陣》?村上龍的小說《援助交際》?甚至描繪引誘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的諾貝爾獎得主馬奎斯的《愛在瘟疫蔓延時》或納波科夫的《羅麗泰》?

◎《庫洛魔法使》被媒體報導有同性戀傾向,所以是限制級,但是卡通卻可以在東森幼幼台播?又,描寫同性戀為何就是限制級?這難道不是一種性別歧視嗎?

◎BL作品因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不論有無情色描寫,全部屬於限制級,為何?雖然BL和男同性戀能不能等同看待還有待討論,但是這也是明顯對特定主題的歧視觀念,彷彿BL像是當年共產思想一樣的洪水猛獸。

◎《生存遊戲》第八集由於提及亂倫,屬於逾越限制級。那麼為何我們可以閱讀希臘悲劇《伊底帕斯》?或者馬奎斯的《百年孤寂》?

◎《生存遊戲》第八集在召集租書業的公聽會上被確實點名為逾越限制級,這是全世界都沒有的分級級別。在評議會網站上〈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宣導Q&A〉文中第十條,明確指出逾越限制級的罰責。政府雖然沒有明令禁書,但是因為罰則嚴苛,廠商不願擔負風險出版(賠錢生意沒人做),逾越限制級等於軟性禁書,明顯違背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只要出版行為不違反第二十三條,以分級制度實行限制就是違憲!可能有人會說,這是避免青少年看了學壞,屬維持社會秩序所需。那麼,請拿出證據。還必須是青少年學壞的「通案」,也就是哪本書哪段內容被人看了後看過的人全部或一定比例會做出「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若非如此,如何證明出版所謂限制級的漫畫或小說會影響社會秩序?可能有人說,這是保護青少年不受影響身心的出版物污染,屬增進公共利益,那麼問題又來了。依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打個極端的比喻。即使我未滿十八歲未成年,只要我看A書不做奸犯科,「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影響公共利益」,我看A書的權利就受憲法保障,也就是說任何政府或民間組織要求出版社限制我看A書這種做法根本違憲。
以上這些對比,都明顯反映分級的粗糙、自由心證的曖昧、性別人權的歧視、18歲以下讀者閱讀權力的抹煞、以及把動漫畫視為次等出版品的貶抑態度。同時也反映出,出版社和店頭通路在毫無具體實施辦法可遵從,害怕重罰和麻煩的情況下,寧可自暴自棄,把可能會被保守勢力攻擊的,可能有爭議的作品全部標為限制級(由誠品網路書店上眾多荒謬的書單可見一般)。政府混亂的政策造成業界的恐慌,也因此直接衝擊讀者的閱讀權力。新聞局手上握著危險的屠刀,老神在在安慰可能待宰的業者「請大家不要恐慌」,不是很偽善嗎?

台灣目前基本上是沒有合法的色情漫畫出版商的,真正的色情漫畫,所謂小本的,都是以盜版的形式在發行流通。於是,分級法所管制的,都是正式出版社長年以來經過業者自律的作品。這次的分級法在實行意義上,等於只罰守法者,不罰違法者,在鎖定的對象上也本末倒置了。而且執法之前,出版評議會只針對租書葉召開公聽會(況且公聽會中租書業者提出的問題,評議會也完全無法提供任何具體解決方案,參見〈飛砂走石分級拳〉),各大出版社皆未接到通知;台灣各公私立圖書館中收藏漫畫及羅曼史作品的也不少,也不見管制配套,顯然有針對租書店等一般漫畫作品流通的通路進行打壓的企圖。況且,只分普遍級和限制級,而非影視的四級制,等於把幼稚園小孩和高中生視為同等程度,嚴苛的標準相對也壓縮了讀者的閱讀空間。

台灣近年來號稱要鼓吹文化創意產業,大力要效法南韓推動動漫畫產業,但是實際上我們看到的,卻是使用這種次等出版品的歧視觀念來對待動漫畫。這是相當落伍的思考方式。陳總統前幾天世界人權日才在號召台灣要尊重人權,然而,我們卻在不合理的分級制度中恰恰看到了完全相反的例子。早年台灣的新聞審查制度,正是本土漫畫發展過程中關鍵的殺手。在聯合新聞網報出清大科幻課風靡校園、或者台灣充斥美日科幻文化之類的新聞的時候,我們可能也可以直接聯想到,正是因為這種鄙視動漫畫的官方態度,限制了台灣相關創作的發展。想要鼓吹文化創意產業?先讓讀者好好看漫畫吧。

逗‧貓‧棒 同人創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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