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化問題作為一種政治問題

◎瓦礫

六、出版品分級制是時下既不危及言論自由,又能相當程度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且無損成年人閱聽權益以及媒體文化多元創作空間等一舉數得的最佳辦法。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相關問題之說明〉
…鉅細靡遺地描述犯罪、自殺、血腥、暴力、色情等細節的出版品,因有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是否值得在當今的社會大力散播、讓未成年的孩子耳濡目染?以台灣目前犯罪年齡層逐年下降、兒童少年犯罪事件日增的趨勢看來,答案不證自明!

-李宏文,〈何須妖魔化分級制度?〉
極權主義宣傳比其他政黨和運動的宣傳更優越,根本原因在於它的內容,對於運動的成員們而言,不再是一種人們有可能產生意見的客觀問題,而是像數學定律一樣,變成了他們生活中真實的、而又不可觸及的部份。

-漢娜.鄂蘭,《極權主義的起源》
總體國家不知法律與倫理有別。

-希特勒,1933
讓我們構想一種白色恐怖時代的生活經驗:我們不一定會被逮捕,我們不一定會被判刑。昨天或許有人在公寓鄰房中消失,但那是因為看了不該看的書,想了不該想的事。至於什麼是不該,賴以判刑的法律裡並沒有任何答案。從報紙和輿論裡,從電視上學者官員的口中或許能知道一點消息?然而藉由國家教育的知識,我們賴以決定的基礎唯有古老的道德,古老的文明教導我們忠君愛國,我們因此再也無法反對任何以國家為名的立場。而看哪,認真的知識分子們甚且讚揚它呢。

恐怖的用處
當「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簡稱「評議基金會」)執行長許文彬對媒體宣稱「推動七年的出版品分級」終於「告一段落」時,我們或許會猛然驚覺,原來早自1999年出版法廢止之前,歷經2000年〈圖書分級法〉與2002年〈大眾傳播法〉的兩次失敗的立法風波,乃至2003年已付二讀的〈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是可稱為系列行動的一連串事件。更驚人的是,從前兩次引起輿論普遍撻伐的聲浪,後一次出版界與讀者強烈集結與反彈,到這一次〈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公佈生效後上下游書商普遍以配合服從取代反彈的行動看來,某種可以此基金會為代表的社會言論檢禁意識,針對人民,不斷改頭換面的疲勞攻擊已經生效。而進一步的手段,譬如宣稱在十一月底成立的「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以及將要在台灣地區實施,獨步全球的強制網路分級規定等等,則是近年內另一場檢禁措施的濫觴。

漢娜.鄂蘭在談到極權主義宣傳的時候,曾說:「在立憲政府和自由言論的條件下,為奪取政權而奮鬥的極權主義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使用暴力,並與其他政黨共同獲得必要的堅定支持者,巧言取悅公眾。…在極權主義國家裡,宣傳和恐怖相輔相成,…使用暴力與其說是恐嚇民眾,…不如說是為了經常實現其意識形態教條和謊言。」鄂蘭所提及的固然是國家層級的總體政治進程,但在出版品分級事件背後所展現的,竟也有極其神似的陰影浮現。在特定的,以意識形態遂行統治目的的政治場域中,暴力手段,例如警察或軍事等武裝力量的使用,必然不可能以徹底殲滅某一異議人群為指導原則,而應是以暴力恐嚇配合負面宣傳來削弱異議者的合法性與影響力,並企圖在論述層次上轉化其意義性質,壓抑意見領袖以達到政權之教條與政策不受異議動搖的最終目標。

在分級制度中,「評議基金會」與新聞局的結盟,實現了這種大規模壓制行動的夢想。

正如相關團體所言,分級制度在台灣早已推廣多年。而今日結盟的形式,其實早在多次的「圖書評議會議」和新聞局幾次依評議結果和刑法二三五條移送的活動中得以確立。在過程中,「評議基金會」及相關團體逐步取得相關「評議」的詮釋權,並由其壟斷「評議」的標準與宣傳調性。其之所以可被容忍,一方面是由於此等行動發生的隨機和不確定,一方面則正如「兒福聯盟」在日前所言,是由於「法條的不確定性」,使得壟斷尚未成為毫無空間的絕對宰制。

然而在這次事件中,情勢已然徹底改觀。藉由行政命令的形式,新聞局將兒少法中最模糊的法條結合最重的罰則與全面的基層警力動員,並在官方文件中將裁量權力交給「評議基金會」,在完全未經廣泛社會討論的前提下,這個行為意味著動員國家所能想像最大的取締力量,直接將原為公眾擁有的權力讓渡給最狹隘偏執的意識。評議範圍的最小化加上直轄權力的最大化,便是極權主義裡「宣傳與恐怖相輔相成」之所以能導致「意識形態教條和謊言」得以實現的重要基礎。

違禁化手段:一種政治手段的勃興
我們絕對可以正確地指稱,這次出版品分級事件所代表的是禁書政策的再現,是戒嚴時代的復辟,乃至延續傳統統治階級所持有的家父長保護主義,而造成時代的不進步甚或倒退云云。然而在對政府擴權與道德氾濫之疑慮背後,基於對將來同樣手段仍將在不同領域重現的預期,有必要對其手段加以進一步分析。

如上所言,當代壓迫論述中,常是多種論述(即其「非法原因」或「壓迫起源」)以霸權形式加以任意連結。在單一事件而言,則因此常展現為由掌權者所發動的多重攻勢。這種多重性因其任意或曰「隨制」的特性,常可收到援引不同力量,使反抗者彼此因落差扞格而產生斷裂不和諧的功效。因此論者常會提議去清楚辨明單一鉅型的霸權,並結合儘可能多的異議者,以行對隨制霸權的抵抗。

然而,或許由於民進黨掌權者們過往已慣於自表為反對霸權者的操作模式,在掌權後,竟也以類似於過往的游擊手段對抗其統治的人民。於是以往在國民黨論述霸權之下,異議者所採用的「多重歸納、複合立場」的兩種手法便配合掌權者既有的霸權力量,成為一種新的統治手段:

在民進黨掌握政治權力之後,「反對(本土)政權」已經成為「陰謀顛覆(國民黨)政府」的主題再現。凡是反對任何國家機器的發言或舉措,特別是反對由民進黨幹部執掌的部會政策者,皆會被套上同樣的詮釋框架。這是延續以往的異議者陰謀化論述。但更進一步地,就如同括號中「本土」二字所暗示的,這個自認被反對的政權的詮釋中反對者所指向的,並非一個既存的政權道統,而是一個型塑中、進步中乃至於在未來必須實現的烏托邦(或新政策:烏托邦有機體的一部份)。利用這樣的錯位指向,民進黨政權將所有對「國家」的指稱錯離開(當下實現的)政治機關及其政策,而使其偏指向這個未來的烏托邦;又利用烏托邦本不存在的特質,既可意指問題意在阻止其烏托邦「理想」實現,同時又可意指問題將會在未來的烏托邦得到解決。以致於任何對當下政策的批評,既無法成為有效質疑╱協助我們構想新國家,又同時成為有效的陰謀╱阻止我們創建新國家。藉由這種綁架未來的手段,使得民進黨政權成為使所有質疑皆失效的新政權。
以往在民進黨爭奪政治權力的過程中曾與其結盟的社會運動團體,其中大部分在其執政後繼續進行社會運動,但有部份團體卻轉而為與國家╱政權結盟的政治機關型組織,一方面利用國家資源進行其活動而拋棄原本社運團體間彼此溝通和邀集公民參與討論的立場;另一方面又為國家專斷政策與其原本即具有的反參與特性背書。前如婦女與宗教團體和國家結盟,以政策、立法與司法手段打擊異議團體。在出版品分級事件中,新聞局與「評議基金會」早有多次聯合取締行動在先,又在官方文件中確認由雙方「以民辦官協方式來落實推動圖書分級工作」。但是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公佈生效之後,面對質疑,雙方的反應竟是一者宣稱自己「公親變事主」,一者宣稱「評議基金會」的建議「僅供參考,並不具法律效力」,故意忽略雙方合作之事實與其實際造成的影響效果。這種互不承認的手法,原本廣泛由在議題上互相合作的同等異議團體在結盟時使用,藉此凸顯不同團體的立場與霸權壓迫本身所具有之多重效果。而現在被國家偷渡使用,荒謬之處在於根本無法解釋其政策施行之標準是由誰「有效」制定,忽略自己作為執政者的地位;但實際上,則在刑法二三五條對於出版品的限制尚有疑義之時,在其下再構築一層模糊的天花板,將爭議層次拉低至一個無法辨明的狀態,不但取消了刑法二三五條的爭議,並在第二層構築的過程中,將爭議戰線拉長至全國地方政府與基層警力,在模糊的條文背後確立由特定偏執教條作為指導原則,在針對廣大而分散的創作者╱出版社╱書商╱閱聽人民的戰爭中,企圖結合強大的資源、分布各地的接戰場所與集中的指揮系統達成教條統治的效果。
經由上述手段,任何與國家結盟之團體,都可能享有與今日「評議基金會」同樣的龐大權力。其所抱持之狹隘意識,便將在結盟的酬庸關係中成為影響所有人民的政策力量。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這些婦女團體、宗教團體、兒童青少年福利團體、社會工作團體、媒體監督團體等等,無一不是在積極地要以自身狹隘的道德規條,在未經任何討論的情況之下,逐步形成社會普遍規範。因此同樣的手法確有可能被再度使用,並在各領域達成依各種教條削弱人民自由的成果。

未成年人作為受教養者╱權力主體的隨興論述
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兒童福利聯盟、全國教師會、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等團體在十二月八日共同發起「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活動,趕在反假分級制度聯盟的行動之前,展現了這些以道德教條為結合基礎的團體所具備強大的動員資源與能力。而在反假分級制度聯盟消息見諸報端之後,相關的政府附從團體亦在各報社論上大量發表支持此次分級制度的文章,則顯示其為國家檢禁政策背書的本質。此諸多活動所聯袂生產的論述,其中赤裸裸地展現了將兒童作為論述操弄對象的意志。

在支持分級制度作為淨化閱聽空間的立場上,論者輕易地採用了未成年者易受讀物影響而作為的論點,認為唯有提供一個「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的活動」,才能還給孩子「健康純淨化優質環境」。然而在上述活動中,未成年人卻又被當成自主發聲的主體對待,支持分級制度的青少年在此被認為具有自主辨識的正確能力。兩相對照,不難發現檢禁意識教條自許為社會唯一合法規範的強烈企圖。而在此教條下,未成年人不僅被剝奪閱聽自由,更進一步被架空其作為閱聽主體之參與權與異議發言權。從世界兒童權利公約條文的內容看來,這已經根本剝奪了作為世界公民之兒童的禁止差別待遇、意見表達、資訊使用及休閒娛樂等等基本人權。(公約內容見附錄)

總體違禁化
猶有甚者,對於未成年人讀物之檢禁企圖已有進一步的擴張。如上所言,第二層天花板的構作造成刑法二三五條對出版品既行檢禁之爭議失效,其直接效果便是將該條所列「猥褻」二字明顯未有標準的問題加以去政治化。另外在過重罰則所支持的警察手段壓力之下,已造成出版社連合法「限制級」圖書都宣告不出版的恐怖。更進一步,由於「評議基金會」為特定意識所把持,因此一向為該道德教條所不恥的「性異議」人群,包括同性戀、BL、BDSM、同人誌、跨性別、性交易等等,以致於各種各樣的其他性事,和所謂「暴力」以「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和「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等等模糊不清的條文所提及的廣大範圍內,皆在此一事件中有遭到違禁化的可能。以「評議基金會」的話來說,

…色情照片內容以裸體、自慰、性交、口交、肛交、乳交、獸交、顏射(將精液射在女人臉上)等動作最為常見。臺灣市場早期以美國原版走私品「花花公子」雜誌為主(很多都是香港僑生帶進來的),中期加入「閣樓」雜誌,八十年代以後百家爭鳴。現今更盛行同志轟趴、同志性交、多人雜交等色情照片,皆粗造爛製,乏善可陳。
最近五年來言情小說蔚為風氣,每年光出版種類就高達四千八百萬餘冊,是國中及高中等少年閱讀最普及的小說,但是這類暢銷小說頂著文藝的光環,以愛情羅曼史糖衣包裝,美其名為言情小說,實則多為男尊女婢強制式的愛情故事,其內容更是隱藏色情、亂倫、性虐待等變態的情節,甚至將一夜情、性暴力合理化,嚴重扭曲正確價值觀誤導少年。

另近年來台灣流行驚恐靈異小說,內容有非常露骨的性愛場面及詳細描述嗑藥、慘無人道的殘殺肢解過程,讓人感到萬分驚恐與噁心,連成年讀者都有感到暴力本質被喚醒及心靈受到嚴重創傷,更遑論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及少年,造成嚴重誤導及心靈傷害。

在這樣明文排斥所有多樣性行為的條文之下,莫怪各相關團體對於究竟以何種標準審查皆諱莫如深。而長久以來為人質疑的警察對出版品的過度詮釋與取締,在第二層天花板之下只有更形強硬而排斥一切公民參與之可能。經由分級制度對創作者,出版通路商和閱聽人的層層限制,已然宣告台灣新一波言論檢禁制度的到來。

有了這樣的言論分級制度,台灣的閱聽環境所呈現的,不僅是對未成年人藉以接觸世界的各種管道加以道德淨化,更是在一廣泛的恐怖體制之下,逐步達成對整體社會言論控制之先聲。

附錄:〈兒童權利公約條文〉節錄

http://tymp.taiwanschoolnet.org/ijc/mc5.htm
第一條(兒童之定義)
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然而適用於兒童之法律中,規定在十八歲以前就成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禁止差別待遇)
簽約國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免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
第十二條(兒童的意見)
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
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表達意見之機會。
第十七條(適當資訊的利用)
簽約國承認大眾傳播有其重要功能,故應保證兒童可自國家或國際各方面獲得資訊,尤其是為提升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與身心健康方面的資訊。為此簽約國應:
要鼓勵有益兒童發展之社會與文化,與實現第二十九條主旨之資訊與資料等大眾傳播媒體能夠普及。
鼓勵來自文化、國家、國際各方面有關此等資訊的編製、交換與傳播的國際合作。
鼓勵兒童書籍之出版與普及。
鼓勵大眾傳播對少數民族或原住民兒童語言上的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注意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鼓勵發展保護兒童使其不受有害兒童福祉之資訊傷害的適當指導方針。
第三十一條(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簽約國承認兒童擁有休閒及餘暇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之權利。
簽約國應尊重、促進兒童全力參與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