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後

◎阿端(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發言人)

從來我們就不曾擁有過一個真正言論自由的國度,去年十二月一日粗糙草率、兒少不分、擴權暴力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誕生之後,使得我們有更多不可看的書:一種是十八歲以下不可看的書,稱之為限制級;一種是十八歲以上也別想看的書,稱之為逾越限制級;最後一種是因為作者、出版社害怕受罰而先行過濾掉的、不願冒險出版的、甚至回收焚燒的一種,連我們都還不曉得就不可看的書。

現在要講當代禁書,當然就是指「逾越限制級」,也就是刑法235中的猥褻出版品──沒有一條法律告訴我們人民何謂猥褻(卻又亟欲禁止的)──那是一個不僅僅是十八歲以下被禁止,即使是成年人也無法閱覽的級數。我們要問的是:在「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外,我們到底還能有什麼理由去禁止某一種東西的出版、販賣?

晶晶書庫阿哲被起訴的案子,將逾越限制級最荒謬、最不合理的部份直接的呈現給每一個閱聽大眾。所謂「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後,就是我已經杜絕了所有可能讓十八歲以下接觸到的機會,我已經先行過濾了所有能進到書店來的顧客都是成年人,每一本書都是封上膠膜書套,當這些都不可能免費在路上發送,而是需要顧客掏腰包購買的時候,這個限制到底是在保護什麼人?

我們的社會已經脆弱到在一個巷道內、一本用膠膜封裝完整的、只有願意主動去購買並且滿十八歲的成年人才能接觸到的色情雜誌,就有力量可以妨礙社會整體善良風俗了嗎?

雖然色情物品最初與最終即是一個道德問題,保守派婦女團體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從來不是從理性分析角度出發的,而是從道德恐慌的角度來探討。「對青少年與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影響」是反色情主義論述的基礎,保護主義的預設立場是將其管制對象視為純潔且乾淨無害的,然而這種理由其實並不能管制所有的成人之讀物。那在這之後到底還有什麼理由是可以說的呢?

以下是保守團體在除了「保護兒少」這個觀點之外,堅持對色情加以管制所提出的幾點理由:

一、猥褻資訊將會造成聽眾的反社會性行為(anti-society sexual action)

無論從科學或社會文化的研究中,這種對色情材料的成見皆不攻自破。目前在淫穢色情品問題研究上有三種基本理論:

第一種是模仿論,即人們會模仿在淫穢色情品中看到的行為。

衛道人士經常舉出某項犯罪事件,用來說明其性犯罪行為與色情物品有關,創造並不斷地引用一種因果神話:「閱聽淫穢色情品將成為性犯罪行為的主要因素。」而當越來越多性侵害行為的行動者將其行為歸罪於「閱讀色情物品」,我們反而更清楚的看見了反色情主義者是如何成功的深化並擴散這樣的理論成為社會主流觀點,並反覆將其作為支持該論點的主要證據來源──性犯罪者本身也是猥褻色情物品的受害者。

事實上多數的心理學實證研究都告訴我們:一個人對性的態度往往來自於家庭及同伴的影響;反社會行為主要的原因在於個人壓力、不安全感、缺乏家庭教養及紀律、以及情緒不穩定等等深值其內心的心理因素造成。

第二種是宣洩論,即觀看淫穢色情品會使鬱積的性慾得到宣洩,這一宣洩會降低性衝動,使一些男人的反社會行為減少。

色情物品問題上最廣為人知的「丹麥試驗」在1967年及1969年分別兩階段開放色情文學及視覺產品的市場,包括真人性表演,主要的兩個結果為:一、合法化後色情物品的製售經過一個短暫的高潮急劇下降;試驗表明,不斷接觸此類材料的結果使人感到饜足和無聊,他們的慾望完全滿足了,甚至發膩了。二、犯罪率日漸減少。1967年的犯罪率比上年下降了25%;1968年又下降了10%;到1969年淫穢色情品徹底解禁後,犯罪率下降了31%。

同時根據1970年美國國會任命的「猥褻與色情物品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指出,接觸淫穢物品與性犯罪沒有必然的關聯,事實上是沒有任何一個社會因色情品氾濫而導致犯罪率升高;甚至金賽性學在更早之前便發現,多數的性犯罪者缺乏性幻想,而淫穢物品和性幻想是聯結在一起的,因此色情物品並不是他們性犯罪的主要因素。在英國、荷蘭、西德和瑞典等國家,放寬控制淫穢色情品、同性戀和墮胎的法律獲得了成功。從60年代到70年代,大多數西方國家都經歷了從法律上的道德主義轉變為更自由的法律制度。

第三種理論是無關論,認為淫穢色情品並不會產生刺激或降低性行為的效果。

換句話說,第一點提到的「猥褻資訊將會造成聽眾的反社會性行為」理由,雖不時會被政治人物或是正派的遊說團體提出,但實際上根本欠缺科學與文化研究上之根據。

二、猥褻資訊將會傷害其多數觀眾之情感(sensibility)

色情資訊往往出自於自願接觸,甚至是極度渴望此類需求者,此等閱聽者並無所謂被冒犯或是感到不悅之情形,對於這些多數主動閱聽的成年人來說,究竟有何傷害與侵犯?

三、猥褻資訊會煽惑關於性行為不當之思想(improper doctrines of sexual behavior)

有些人宣稱色情物品散播煽惑不當的性知識,應加以管制。但不健康與錯誤的性觀念正如絕大多數錯誤的觀念一般,是透過社會及全民的認知而互相影響。以此為理由去立法限制不得閱聽任何描述「錯誤性知識」的材料,就如同以法律禁制人民討論「地球是方的、太陽繞著地球打轉」等「錯誤的科學知識」一般無稽。

四、猥褻之資訊會激起幻想(inflame the imagination),並且引起(雖然是私下的)生理上之反應(sexual response from the body)。

我們都知道猥褻資訊會刺激性慾,但須探討的是,對一個自願接受此類訊息的成年人而言,國家是否具備充足之利益去透過法律干涉其自由的行為。雖然是類法規合理化之理由可說是非常薄弱,但是在政治上獲得之支持卻是異常地熱烈,因此,色情言論相對於其他言論可說是目前最不受憲法保障的一種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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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方社會對淫穢色情物品的檢查制度及爭議辯論從來沒有停止過,綜觀上述,色情物品會造成性犯罪的行為,甚至毒害腐蝕健康的心靈,這種主流的觀點是需要檢討並接受挑戰的,我們應重新思考究竟色情材料──包括所有各式各樣傳統的、邊緣的性行為及模式的重現、仿造──的管制必要與存在價值。民主社會最重要的精神,就在於容許異論的存在;民主制度從來就是以保障少數人民的言論自由,多數人不能也不應該主宰少數人的言論及思想──當然包含所謂的色情物品。

而就法律層面來看,所有針對色情之管制法規皆難以避免一個問題──色情的定義不是過於廣泛、就是過於模糊。色情資訊的需求將永遠不會消失,定義色情的問題也將永遠困擾我們。法律在其保護主義之下,必當清楚明白任何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皆不需要國家作為其思想的保姆,人民有足夠的理智判斷種種不同思想的好壞,並將擁有資訊的選擇權。政府及部分女性主義者應在根本上放棄對色情物品加以管制的心態,不該再以所謂「作之君」、「作之師」者之高度自傲檢視人民的行為。如此一來,才無須再費盡心思替「猥褻」、「色情」、「影響青少年與兒童身心健康」訂定其定義與標準,徹底實現民主國家人人有思其所欲、言其所欲、讀其所欲、聽其所欲之基本保障的前提。

參考資料:《女性的現況與未來》李銀河
《網路色情之管制:從傳統之管制模式出發》葉慶元
(本文是為聲援晶晶書庫負責人 賴正哲 依妨礙風化遭起訴案件所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