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昱廷(執業律師)
壹、緣起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後,引起各方爭議,筆者認本辦法有違憲疑義,試就其中相關問題析論之。
貳、分級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依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法律保留原則所為之闡釋,對於行政命令是否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根據,須視該行政命令有無法律之授權,其授權之內
容、目的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故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如欠缺法律之授權依據,即屬違反上述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三九0號、第四四三號
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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