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的「戀童癥」論述,兒童性侵害宜回歸法律面--評勵馨基金會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2000年7月,臺北縣汐止市三寶沙彌學院有20多名小沙彌指控主持釋智浩法師利用晚上睡覺、洗澡期間,強迫他們肛交或幫他撫摸下體或口交。這個小沙彌事件引發了關於戀童癥的論戰(可參見國際邊緣網站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00/0008pedo_debate/)。以下數篇文章則是對此事件的反思與辯論。

  受到西方世界的影響,這幾年在臺灣,「戀童」逐漸被建構成一種新的性變態,戀童者的特質與面貌也開始在媒體上被拼湊出來,最近的小沙彌性侵害疑案中,以勵馨基金會回首的主流兒童機構更加擴散了「戀童癥」的論述。

  這些戀童癥的主流說法固然源自西方,然而即使在西方也不乏對這些說法的反省和批判。例如,勵馨基金會與某些人士認為利用布娃娃來幫助兒童描述性侵害經過的偵訊技巧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個布娃娃方法有著誘導兒童的危險,並且兒童後來也可能會堅信誘導所產生的陳述(故而偵訊兒童時必須全程錄影以供事後各方檢驗)。布娃娃偵訊技巧問世後在美國最知名的重大應用便是協助起訴與指控幼兒園園主麥馬丁家庭集體性侵害園內兒童的冤案(曾被HBO忠實的搬上銀幕),最後被告們無罪開釋,這個案件也暴露了布娃娃方法的不周全。除了堅信布娃娃方法的一些圈內人,這個方法究竟有什麼社會科學上嚴謹的認證或理論可疑的「戀童癥」論述依據,也還是個大問題。

  小沙彌事件爆發後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戀童者乃是一群惡性慣犯,會心存不軌地去從事那些能夠親近兒童的職業1。其實弗洛伊德很早就指出,戀童之所以大多浮現在和兒童相關的職業場域中,乃是因為這些職業本身就有很多機會親近兒童,比其他職業更容易實現人人心中程度不一的戀童慾(戀童慾未必是有意識地要和兒童發生性關係的慾望);換句話說,戀童是一種很普遍的性心理,當機會存在時就有可能發生。至於某些戀童者即使不斷更換工作,也都是和兒童相關的職業,這個現象也可能有別的合理解釋:戀童者既然喜歡兒童,也曾具有相關的職業經歷與資歷,其職業生涯選擇當然都會和兒童相關,故而不能將之視為「前科」或「長期傾向」的佐證。

  把戀童看成是一種普遍的性心理,而將那些和兒童發生性關係的人看作戀童慾光譜上的一種極端(另一種極端則是非常憎恨厭惡兒童的人,恨童與戀童是一體兩面的)─這樣的解釋比較能涵蓋廣大的現象,可以廣泛的來解釋成人對兒童的普遍喜愛(這種喜愛的終極範例則是父母對子女的溺愛),以及各類戀童文化的現象(如凱蒂貓、兒童扮裝秀),同時也符合戀童運動者(一個鼓吹兒童權力與戀童權利的社會運動)的自我描述。

  至於把戀童看成是一種非我族類的變態心理,不但無法解釋這種心理的起源(無論歸諸於童年性侵害或人格發展問題都沒有真正解釋其起源),更缺乏一個具有文化相對性、社會與歷史觀的視野。

  先就「戀童」定義而言,一些懷著利益與政治動機的人有意地採用了含混的「兒童」定義,把從零歲到18歲的人都稱為兒童2,這個「幼少不分」的兒童定義也把「戀幼」與「戀少」混為一談。「戀幼」指著對於幼兒(未達青春期、無第二性徵或不性感)的愛戀,「戀少」則是對於青少年(處於青春期或外表看來性感)的愛戀。所謂「戀童」應該是戀幼,而非戀少;但是居心叵測的人常故意把「戀少」也當作「戀童」。戀少是自古以來的自然狀態,青少年向來就是性愛的典範象徵,詩歌與偉大愛情故事的詠嘆對象。而且,人類自古以來,性生活甚至婚姻就是從青春期開始,直到現代國家才大規模地開始一股不自然的逆流,管制青少年的情慾。不論如何,戀少絕非變態或病態心理3;畢竟,青春少艾,哪個不戀、誰會不愛?荒謬的是,所有這些戀少的案例幾乎都被司法判定當事人需要「強制治療」;其實這種近年來流行的心理醫療根本是變相懲罰或污名,把心理正常的人當作精神疾病,以正當化禁止戀少的法律。歷代以來,無論是古典經籍或偉大文學都有戀少描寫4,這些難道都需要心理治療了嗎?這時代的愚昧莫過於此。

  就文化相對性來看戀童,也不會認為戀童就一定是變態:很多文化的童年觀念與現代西方社會不同,現代西方認為是戀童的案例,在其他文化中就不是。例如美國曾拍成電影的瑪麗凱.拉度諾事件(女老師Mary Kay Letourneau與小六學生談戀愛產子,出獄後又再度復合,為他產下次子),這在早婚與童養媳的社會中根本不會被視為變態。

  就社會角度來說,有些學者認為心理變態指的就是不符合社會規範的偏差行為,由此看來,「變態」之說只是將「偏差行為」病理化,以心理醫學的外衣進行社會控制,這也是醫療化社會的一個知識/權力共謀的佈局。同樣的,戀童癥的變態心理之說也是如此。例如13歲與8歲的性關係雖然也是與年幼兒童發生性關係,但是這種「兩小無猜」,一般就不被視為「戀童癥」或「變態」。所謂戀童癥,其實指的是跨年齡的性行為(即跨代戀或老少戀),就是雙方年齡相差較大,而老少戀中不論其中一方是否未成年,跨代戀本身就被社會認為不妥偏差,特別是女大男小的情況。換句話說,跨年齡本身(不論是否和性有關,例如成人著童裝、小孩太早熟)向來就被視為偏差行為,而現代社會控制的手法,就是把偏差行為當作變態心理。以此來看,違反跨年齡規範的「戀童癥」也是一種被虛構出來的心理「變態」,以強化社會控制。

  讓我用例子來說明:18歲喜歡14歲算不算戀童5?首先應該問14歲算不算「兒童」?根據「幼少不分」的兒童定義,14歲未成年被當作「兒童」;但是一般人可能認為這個18-14的戀愛例子不應該是變態性心理的戀童癥,因為兩年後,同樣的兩個人,一個變成20歲,一個變成16歲,兩人合法結婚了;若說原本的性愛關係是變態或病態的,那麼何以在兩年後就變成受祝福的佳話呢6?如果說喜歡14歲不是戀童,那麼50歲喜歡14歲也不應該是戀童囉7?我認為一般人會覺得後者案例應該是戀童變態,而其實這是因為這個50-14例子涉及了跨代戀;跨代才是被視為偏差行為的原因。

  跨代的婚姻與戀情在歷史上和許多社會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少女嫁給年過半百的老男人為妾更是常態。近年來也有越來越多的女大男小之老少配或跨代戀出現,也因為如此所謂「戀老」或「愛老戀」也開始進入性文化的辭彙,「戀老」或「愛老戀」指的是對於老人的愛戀與性幻想8。總之,跨代戀是一直都存在的,只因為現代對青少年情慾管制日趨嚴格,才開始變成偏差行為,而且被心理病理化,當作心理變態。

  就歷史角度來說,童年或兒童的觀念不斷變化,現代兒童的年齡定義也隨著義務教育的學齡而變動:民國時期只有兒童與青年之分,當代則因為中學教育的普遍而有所謂青少年的範疇。過去小學畢業後便以青少年視之,但是最近的戀童癥論述則把和國中生的跨年齡性行為也稱為「戀童」。由此看來,「戀童」與其說是不變的心理人格,不如說是社會歷史所定義的「兒童」與「跨年齡」。

  目前的戀童論述又和兒童性侵論述混淆:戀童是一種心理現象,但是兒童性侵論述則往往不顧性心理(不管當事人是否對未成年有性慾),只偏重行為(是否有接觸兒童性器官)。目前性侵的定義擴大解釋,還包含性交以外的性器官接觸,可是接觸性器官的行為中有些是惡作劇、逗弄(人類歷史長期以來就有這種現象存在 )、凌虐、惡待,但在目前法律中都被當作性侵,進而也被視為戀童。其實一個人出於逗弄或凌虐而接觸兒童性器官或將異物塞入兒童肛門等,並不表示他就是戀童;但是卻在戀童與兒童性侵不分的情況下,都混為一談。

  把戀童當作心理變態,並且拚命地去尋找超越歷史社會文化的「戀童行為癥狀」,也會有很多後遺癥。例如過去父母和子女一起洗澡是常有的事,但是於今在戀童癥的亂倫說法下蒙上一層陰影。究竟幾歲以前的兒童可以和父母一起洗澡而不會受到心理傷害呢?專家眾說紛紜。但是隨著戀童癥論述的擴張,這個與父母共浴的適當年齡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其實童年性接觸的傷害主要來自成長以後的文化建構,是在事後(因為新專家的晚近說法)才知道年幼時和父母一齊洗澡被社會視為不對的、可恥的與異類的,這才形成了「傷害」。戀童與其相關論述的擴張,就正在產生各種傷害兒童的潛在危險。

  大眾在對於兒童性侵害事件產生義憤之時,也應該反思:我們對各種性侵害應該一視同仁,而不需要特別假設「跨年齡的性侵害」與其他性侵害很不相同,更不需要去發明「戀童癥」這種心理人格。性侵害就是性侵害,本質上是法律的,無須從中再區分出「戀童的」、「亂倫的」、「同性的」等等特殊心理。這種區分所依賴的變態心理學是可疑的,而且也未必對大眾有利。

原載於2000年8月2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註腳:

1. 參見紀惠容〈失去嘴巴的小沙彌:孩童遭受性侵害、心理創傷更重〉,2000年07月28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版。

2. 西方殖民主義近年來不斷透過意識形態與其各地代理人宣傳以18歲來固定「兒童」的定義,以符合其全球治理的需要。各種慈善或兒童保護團體以及教育醫療諮商等各類專業團體也希望擴大兒童範圍,以便囊括更多人口在其權力管轄之下。

3. 那麼,「戀幼」是否心理變態呢?我基本上認為心理變態之說是為了管制偏差行為而被發明出來的概念(下詳)。幼童是外表毫不性感的人,但是將外表不性感的人當作性愛對象,並不代表心理變態;例如,很醜的人也是毫不性感的人,但是仍可能有少數人將醜怪者當作性愛對象,這些少數人也未必是心理變態。

4. 諾貝爾獎得主高行健的兩部重要作品:《一個人的聖經》、《靈山》不但都有性行為的描寫,內容還有:1. 與未成年少女(陰部未長毛)做愛、2. 描寫月經時作愛、3.少女不怕墮胎、4. 非安全性行為(錯誤性教育:未戴保險套,但只要「顏射」就不會懷孕)。

5. 這個問題本身也是戀童論述的產物:因為很少人會反過來問「14歲喜歡18歲算不算戀老?」戀童論述總是忽略年幼者的自主性,而將年長者視為主動者,年幼則是被當作被動的受害者。然而這不總是符合事實。例如:參見新聞〈小五女追俏男,嘿咻兩年告性侵〉 《聯合報》A12版,2007年8月2日。

6. 2001年中國西安一名14歲男子自稱20歲,開著豪華賓士(奔馳),帶著當時最高檔的6188網通手機及掌上電腦,一副紳士派頭,長得像個大人、又高又帥;他猛烈追求21歲女子並身懷巨款帶著女子出遊,訊息轟動全國。記者問該女子:「他14歲,你都21歲了,你們能結婚嗎?」女子這邊心裏沒有底:「他是真心愛我的,他說他要生和我在一起,死也在一起。但是他年紀太小,什麼也不懂,不知道他長大後會不會變心?」兩人交往四個多月期間,男子還曾包了一名三陪女子在飯店三天(《城市早報》2001年4月5日)。女大男小的戀少其實到處都有。在臺灣,一名23歲女理髮師與14歲少男發生性關係,依妨害性自主被起訴(〈和未成年少年玩3P 女美容師涉妨害性自主〉《聯合報》2006年11月1日;〈女髮師被控誘姦少男〉 《蘋果日報》2006年11月1日;兩則報導內容不同,但應該是同一事件。同時根據該日的《蘋果日報》,在2004年12月21日,高雄一名26歲女子與一名國中生發生性行為,被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2003年3月26日臺北市18歲女子在朋友家看A片時誘姦12歲鄰居男童,之後兩次在馬路摸黑與男童性交,檢方將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有趣的是,主流論述通常把這些成年女子描述為心理受創或戀愛受挫)

7. 臺灣有一名52歲男子與15歲少女兩情相悅,以「老公」、「老婆」互稱,男方被判刑並考慮強制治療(〈老少戀女方成孕 5旬漢判刑〉 《中國時報》2006年7月29日)。另一個涉及14歲的戀情是臺灣某31歲博士生,被形容為「瘋狂愛上對方」的「畸戀」(〈愛昏頭 已婚博士生畸戀國中生〉 《中國時報》2007年7月24日)。

8. 日本名導演宮崎駿的《霍爾的移動城堡》片中的蘇菲婆婆角色就是偷渡「愛老戀」,另外荒野女巫則是喜歡年輕帥哥,本片有不少跨代戀的暗示。在色情小說中,經常有強姦老人的情節,表達著「戀老」與「恨老」的矛盾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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