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防範性騷擾到防範性自主──評教育部的防範師生戀立法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根據日前報導,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擬定「校園性侵害與騷擾防制準則」草案,條文中並明文建議校園師生情愛行為「應避免」。雖然說目前只是「道德勸說」階段,但是這項措施所隱含的性政治觀點與未來更進一步的可能侵權發展,卻不容我們輕忽。

  首先,將師生戀置放於有關性侵害與性騷擾的準則之內,就已經有嚴重混淆「兩情相悅」和「單方面強迫」的企圖,這個混淆不是偶然的,而是建立在對於「女學生」身份的母權保護主義、以及某類女性主義的「弱者無法自主」的性愛理論假設上。

  許多女性主義懷疑在不平等權力的條件下弱勢者是否真的能夠自主,因此激進女性主義者認為在男女不平等的條件下,異性戀本身就是強迫性的。由這種「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性自主」的核心思考出發,一般所謂兩情相悅的男女戀愛、性徇私、性賄絡,與賣淫和強姦根本相去不遠,因此自然就會把「防範性騷擾」延伸到「防範性自主」。

  在上述思考中,大學是個權力階層的機構制度,師生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防範師生戀,是為了保護無法真正性自主的弱勢大學生、或防止性徇私。然而學生不是校園中唯一的階層弱勢,教授與助理教授、主管與職員、助教與學生、系主任與助理、校長與行政人員等等都處於權力階層的不平等地位,都可能有利益輸
送的性徇私,那麼校園的性騷擾規範為何只針對師生戀呢?由此可見,防範師生戀主要還是假設了「學生」的脆弱。

  然而,大學生均已成年,女學生若是仍然被當作天真無邪需要保護的對象,被假設為無法真正性自主,這就是剝奪她們的性自主,母權保護論述反而變成對年輕女性的壓迫。更有甚者,原本反對性騷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女性的性自主、是為了讓女性在性方面更有力量與主動性、是為了女效能有更大的情慾解放空間而不因惡意騷擾而限縮,但是顯然目前的反性騷擾卻反其道而行。

  有人說,防範師生戀和防範女學生的性自主無關,只是單純為了防止性徇私,以免引發教學不公的爭議。其實這只是藉口而已,徇私幾乎是任何權力機構的日常現象,屬於人際網絡中的非正式交換,有其正面與負面的功能,性徇私只是眾多種徇私中較少見的一種。於今單單挑選性徇私來立法開刀,其實還是假設了「性徇私」可能是弱者因利益而被迫就範,也就是把兩情相悅與性強制偷偷劃上等號。

  學校不是唯一的權力機構,醫院、企業、工廠、軍隊、公私機關等等,都存在著跨階層的性愛關係,以及由此跨階層性愛關係而衍生的性徇私。如果說將跨階層性愛污名為與「性騷擾性侵害」相去不遠,一方面模糊了「自主性愛」與「非自主性愛(如強姦)」的界限,等於否定了低階層者的自主能動,另方面,則是為了嚇阻跨階層性愛,而這其實是因為跨階層性愛不利於這些組織機構的階層秩序,因此,嚇阻跨階層性愛是為了組織機構的利益而服務的,它既是一種對性愛的社會控制、也是一種維護階層權力秩序的社會控制(就像很多專業倫理的制定其實是為了專業宰制的久遠利益1 )。對低階層弱者而言,嚇阻跨階層性愛往往並非一種保護,因為跨階層性愛經常是對低階層弱者有利的(例如性徇私)。正如前述,防範師生戀其實並不是真的為了防範性徇私,因為只有光明正大的師生戀才能免於性徇私的流弊可能,將師生戀打入地下,又如何防範徇私?故而,我認為防範師生戀的立法功能主要還是為了嚇阻跨階層性愛,以維護權力階層的秩序與士氣。

  目前從防範性騷擾演變為防範性自主,這樣的管理政策與社會控制手段若擴散到其他機構,勢必對人們的私生活帶來更多的監視與規訓,也將成為社會自由的威脅。回顧女性主義百多年來常常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推手,我們不能不慎。
原載於2004年10月30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後記

  師生戀不同於師生之間的性騷擾和性侵害。師生戀在面對學校組織和各種壓力,包括法規的迫害,比起其他受祝福的愛情,師生戀的愛情其實是很坎坷、很值得敬佩的。不肯屈服於文明社會規範的愛情,總是讓我們看到人性的美麗與迫害者的醜陋。各種不屈服的愛情,不論是跨代戀、同性戀、家人戀等等,都是性權運動應該捍衛的對象。
  

  另外,何春蕤曾寫過三篇關於師生戀的文章,〈師生倫理死了?埋了它!〉,〈解放師生戀〉,〈師生戀〉。收錄於何春蕤:《不同國女人:性/別、資本與文化》(臺北:自立晚報,1994);也可以在網路上尋得。


註腳:

  1. 專業宰制(professional dominance)是當代權力的新現象,專業權力不同於國家權力,但是與國家合作,擴展了規訓與監視的範圍和深度(M. Foucault)。同時也藉著專業主義、專業自主、專業倫理等等來免於外力制衡,形成對於其客戶的宰制(Eliot Freid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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