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婦幼的禁煙懲罰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

  (原載於中國時報2005/10/6)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處罰孕婦與未滿十八歲者的吸菸行為。這是很不合理的法律規定。首先,處罰孕婦吸菸可能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健康,但是在法律上,胎兒並不被視作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並不具有人格,因此胎兒根本就是屬於孕婦的,是孕婦身體的一部份。孕婦和任何人一樣當然擁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包括置胎兒於死地──墮胎合法化正是在彰顯這種身體自主權。故而處罰孕婦吸菸等於是否定了孕婦擁有身體自主權。

由於不只吸菸才可能會傷害胎兒健康,孕婦的許多其他行為,還有飲食、服藥、生活方式等都可能傷害胎兒,那麼是否都應該加以處罰呢?處罰孕婦吸菸因此等於突破女人身體自主的防線,開始正當化對女人的各種身體規訓。這是女權的倒退。

此事涉及性別問題,是因為此類規範孕婦的法律所動員的文化情感還是傳統性別角色的期待:女人作為母親時就必須受到限制並放棄自主。其實公婆父兄叔伯在家中所製造的二手煙,也會有害胎兒或已出生的兒童,那麼是否應該處罰他們呢?為何把胎兒的健康只視為母親一人的責任呢?

至於處罰青少年吸菸,理由大概是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福祉。但是這是否表示未來為了青少年的健康福祉,法律也可以處罰青少年的許多其他行為呢?其實我們大可以告知青少年吸菸對身體的害處、不運動的害處、吃垃圾食物的害處、吃農藥蔬果的害處、呼吸污染空氣的害處、染髮的害處、熬夜的害處等等,但是法律是否也要處罰這些行為呢?既然都是有害身體,那為何單獨挑選吸菸呢?

法律並沒有處罰成人吸菸,卻單單立法處罰青少年,這意味著青少年不像成人一樣具有足夠行為能力的自主人格。既然如此,那法律又怎能要求青少年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而成為被處罰的對象呢?

有人懷疑這個法律是否能夠有效的執行。其實這個法律的效用只是象徵性的,意在宣示孕婦與青少年乃是不能夠完全自主的,國家才擁有她們的最終主權。青少年向來就是國家權力的軟柿子,已經有不少新設的法條剝奪他們的自主權,可是為何孕婦在婦運發展多年後反而落得和青少年一樣的地位呢?

這可能和近年來婦運更加重視維護(而非批判)家庭婚姻有關。這個婦運方向自然會轉向「保護」婦幼,「保護」兒少,而目前的「保護」都設立了更多的法律來限制他們的行動和主權。由於女人被性別文化視為兒少的照顧者,因此為了保護兒少也必須限制女人的自主。過去的歷史和目前國外的經驗都顯示,不尊重青少年的自主人格,女人也難以獲得完整的自主權力,這次立法處罰孕婦的吸菸行為就已經為這個趨勢露出端倪。(作者為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懲罰孕婦不能解決問題

林志潔 中國時報 2007.01.18

  報載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孕婦吸菸將違反菸害防制法,也不排除未來設定罰則的可能性。然而,這樣的做法究竟能達到什麼效果,令人質疑。

  事實上,隨著少子化的危機,國家為了確保胎兒的出生率與健康情況,對女性、尤其是孕婦的行動干預已越來越明顯。從之前優生保健法修正墮胎需要「三日思考期」的爭議、到今年起要「強制孕婦驗愛滋」、再到此次「禁止孕婦吸菸」的修法,在在都顯示臺灣目前的手段,是打算將成本加諸在母體身上,藉由刑事或行政的威嚇與處罰,達到保障胎兒權的效果。

  這樣的想法十分符合臺灣一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簡單邏輯:既然胎兒無法保障自己,那我們就來處罰傷害胎兒的母親,以遏止母親做出傷害胎兒的行為。這種簡單的邏輯當然有問題。

  殊不知,胎兒和母親間從來就不是「一人」與「他人」的獨立關係,而是彼此高度依存的「仰賴者」和「被仰賴者」的關係。換言之,胎兒沒有母體提供養分、排出毒物、按時產檢、發現問題,根本就無法存活,同樣的,胎兒若有危險如流產或難產,也可能造成母體本身的傷害。

  在這樣高度的依存關係下,國家對孕婦科以處罰,結果可能是:母親看到懷孕後要承擔這麼多的責任和刑罰的風險,根本就不想懷孕,或在懷孕後為了規避處罰,選擇不去做產檢,以免被發現自己有吸毒或吸菸,甚至在懷孕後乾脆決定墮胎、省得麻煩,而使胎兒處於更危險的地位。

  何況,要如何確認孕婦吸菸也是一個問題,之前曾有衛生署官員鼓勵大家以拍照逕行舉發孕婦吸菸,這更是奇怪的說法。先不論懷孕前三個月根本看不出來和未懷孕有何差別,就算到懷孕後期,難道一個女生小腹微凸站在路邊吸菸,就可以被拍照舉發嗎?如果我國沒有「強制驗孕」的機制,如何得知此小腹微凸的女子是孕婦?而若要強制驗孕,有何法源基礎可以強制被拍到照片的女生到衛生機關來檢查嗎?

  再者,男子吸菸飲酒也可能導致不孕或胎兒的異常,既然所有男子都是潛在的父親,是否該全面禁止男生吸菸喝酒?這樣下去,不如頒布「新生活運動守則」,要求所有適婚年齡的男女一律遵守之還比較快!

  這些問題在修法時倘如都未被討論過,那麼,修這條法,除了白紙黑字讓大家知道國家討厭孕婦吸菸外,筆者不認為會有任何作用,因為根本無法執行。納稅人花這麼多錢在立法機關與程式上,卻立出此種慘不忍賭的草案,委實令人沮喪。

  用處罰孕婦去保障胎兒是一種最不智的作法,要解決少子化,得先把大環境的利空因素解決,讓人民養得起孩子,以獎勵政策去鼓勵結婚懷孕,提高生育的意願才有效。單向地處罰孕婦不但無法解決少子化問題,恐還會製造新的少子化危機。如果「規範母體」就是臺灣面對少子化浪潮的態度,那我國人力的資源,未來只怕是前景堪憂了。

(作者曾任律師,現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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