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耗費資源抓大麻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這幾個月的藝人吸食大麻案,隨著偵察、出庭、藝人道歉、勒戒的劇情起伏,在媒體上熱鬧了好幾陣子,填補不少新聞版面。不過,如果吸食大麻的不是藝人而是普通人,顯然就會因為缺乏娛樂性而不被報導,甚至我們有理由懷疑司法檢調單位是否會投入這麼多資源與人力去不斷深入追查涉案藝人。由於刑事偵察與司法資源是有限與寶貴的,如果不成比例地投入輕微犯罪,我們也要質疑其效益何在?

吸食大麻之罪是否輕微呢?就現有的處罰與法律精神來看,的確是的。而且大麻除罪化運動是近三十年來的國際運動,荷蘭則是第一個大麻合法的國家,阿姆斯特丹到處都有大麻吸食店,花市也販賣大麻種子。如果大麻是真的道德邪惡之事,人類社會就不可能出現容忍它的情景,看來大麻至多就像菸酒檳榔這類用品,並不造成對他人的傷害。大麻合法化運動人士也宣稱大麻對於身體健康影響甚小,甚至有著各種醫療功能和環保效益。就臺灣這些涉案藝人的表現來看,他們絕大多數都是工作與生活正常,無論被抓到或不被抓到,她們的吸麻都對社會沒有影響。然而,真正危害社會的各類犯罪(例如傷害詐騙暴力)則每天都在進行,抓到或抓不到,其存在都影響社會甚鉅。

由於藝人身份帶來的媒體高曝光,會讓人懷疑這對警方偵辦或甚至裁定勒戒是否有影響。會不會因為這類案子有「宣示」作用而使決策受到扭曲?這帶來一個嚴肅的問題,就是司法檢調單位對於某類案件的偵辦的優先性,或者投入較多資源或獎勵某類案件的偵辦,這些決策的過程是否僅限於內部圈子的黑箱作業?有無受到公眾的監督?畢竟這類決策動用的資源最終來自納稅人,也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福祉,所以必須要對公眾有所交代(accountable)。「交代」是當代國家的良好治理所必要的,凡是對公眾沒有交代或負責的政府機構,實質上就是濫權的機構。

當前有很多案件比較容易博得媒體版面,特別像是和藝人、性、青少年或聳動議題相關的,其中有很多是所謂「沒有受害者的犯罪」,例如援交、吸麻或色情之類。如果由於新聞曝光的壓力或者道德形象的公關考量,使得這類案件的偵辦成為警方的優先或者業績獎勵,那麼難免有「撿軟柿子吃」之嫌。警方與檢調單位不應該追逐鎂光燈,而應該建立起向公眾交代的機制,使得更多的資源與人力能投入那些不受媒體關注、但卻真實侵害人民身體財產的犯罪。

(《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7月9日)

 

參考新聞:

沒證據 就逼迫採樣 不配合 就讓你曝光 檢方突擊找「麻」煩 藝人反彈 中國時報/A2/焦點新聞/2007/05/30

過去這一週來,曾被板檢「點名」驗尿剪髮的藝人們,幾乎都提出同樣質疑:「我們不是現行犯,檢察官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憑什麼要我們接獲通知當天,就非得配合檢驗不可?」而為何這些藝人提出強烈抗議,最終還是乖乖配合採樣?其中一位藝人透露:「因為檢察官立刻說,你今天不做,沒關係啊,我明天就發傳票,把你找到板橋地檢署來,到時候有沒有媒體來報導就難說了。」 ...
這些藝人最後一一屈服,說穿了,全都被檢察官最後暗示「搞到大家都知道」的話給嚇到。一位經紀人說:「這整件大麻案,燒了半年多,只要每次繪聲繪影影射到某位藝人,這藝人在談的廣告合約就沒了,演出也被迫取消,大陸的廣告商和演出主辦單位對於這種訊息更加敏感。我只能說,藝人之前已經被這種傳言搞得名聲滑落,所以一聽到檢察官要發傳票,弄得人盡皆知,誰會不剉?誰會不就範?」

 

無證據貿然傳喚 傷害難彌補 中國時報/A2/焦點新聞/2007/05/30

板橋地檢署偵辦藝人吸毒案,近半年來辦得轟轟烈烈。不過,從第一波到最近的第二波大規模傳喚、檢驗藝人,卻讓不少藝人十分感冒。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若非證據充分,貿然傳喚他們去驗尿,對他們的演藝形象及名譽所產生的傷害,就算事後能還其清白,但傷害已造成。
.....但如果沒有直接的證據,只是因為有電話通聯或檢舉黑函就被認為可疑,要求他們去驗尿,而且據稱手段近乎要脅,藝人們當然會反彈。尤其是心中無鬼者,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也不能不就範,但內心的委曲卻無法向他人訴說,只能暗自埋怨檢察官愛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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