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徵多P玩妻 獲判無罪

【2006/03/10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想找帥哥猛男與妻集體性愛,在網路上留言徵「多P聯誼」,遭檢察官依「散布猥褻文字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多人性愛如同斷背山同志情誼,雖不被多數人接受,但也只是性交模式的一種,法官認為,李某徵多P的留言並非猥褻文字,故判他無罪。

李某昨表示,這是誤會一場,至於代妻徵多P,有無獲妻同意?是否成功過?李某低調表示,沒有這回事。

網路找多P 代妻尋猛男

36歲的李某,遭警方查獲他於94年8月間在「帥哥美女留言版」留言,內容為「夫32歲妻32,有多次多P聯誼經驗,喜歡刺激性愛,愛自拍,太太喜歡油壓,希望找會按摩油壓的帥哥猛男聯誼,請留照片電話」,警方循網路IP將他逮捕送辦。

指留言猥褻 檢察官起訴

檢察官認為,李某的留言內容屬猥褻文字而將他起訴,李某答辯是因好奇而複製別人留言張貼,不知多P意思,但法官審理認為,李某不可能不知留言意思,認定他的留言是想找男人與妻進行多人性交。

法官看多P 認為不猥褻

但法官認為,「猥褻」是指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或使人觀看後有厭惡或羞恥感,而李某的留言,並未有淫穢不堪或低俗字眼,至於留言中「多P」、「激烈性愛」用語,在情慾挑動上也不及一般言情小說。

法官也認為,社會風氣開放,多人性愛僅是性交模式之一,雖非一般人所能接受,但也無不法,且李某留言,並不足以滿足人性慾或萌生厭惡感,非屬猥褻文字,且未談及性交易,故判李某無罪。

全案檢察官可上訴。


想換人妻 不換己妻

【記者王瑞德/特稿】

台灣換妻俱樂部組織傳聞已久,其中大台北地區所謂的「換妻」,早已淪為一場騙局,原來每個人都「想換人妻」不願「換己妻」,各懷鬼胎的結果卻是彼此都換到職業應召女。

換妻俱樂部 帶身分證入會

源起於台南的一個換妻俱樂部有前車之鑑,要求每位通訊報名加入會員者,必須附上身分證影印本,每次攜伴參加時,夫妻兩人都得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以驗明正身,成為全台真正名副其實的換妻俱樂部。

由於換妻之舉和國人的道德觀念相違背,這些換妻俱樂部平常舉辦活動時均十分低調,大多以郵件寄往會員所屬的郵局信箱內,聚會時則以隱密的別墅為主,當時在陽明山常常有類似的派對舉辦;他們也曾召集會員,遠赴法國參加著名的天體營大會。

換出婚外情 妻子吵著離婚

一般而言,換妻大多是先生的主意,太太大多反對;但台灣地區也曾發生過太太在先生的鼓吹下參加換妻聚會,事後竟迷上被「送作堆」的對方,而吵著要和先生離婚的悲劇。

詐騙集團 趁機誘騙會員

離譜的是,詐騙集團看準國內部分居心不良者的變態心理,也曾以招募換妻俱樂部會員為餌,騙取一堆假會員上當,警方面對「被害人」報案被騙時,也只能大呼「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法律觀點/徵包養有罪 找多P無罪?

【記者劉志原/特稿】

李姓男子上網留言找人玩多P性愛,獲法官認定是合法行為而獲判無罪,但日前一名張姓女大學生上網留言徵包養,雖然一次只找一個,但卻遭判刑2個月,其中差異在於張女的留言與「性交易」有關,於法不容,故遭判有罪。

有關性交易 可能觸法

張女遭判有罪,是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依此法規定,只要留言有談到性交易,不論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都屬有罪,如援交、找有「緣」人等,都可能觸法。

而兒少條例第29條也常遭外界批評是惡法,不少公務人員、學生、甚至老師都是栽在此法,曾有一名軍官因徵援交遭查獲,擔心被判罪而自殺。

情慾自主者 主張不罰

部分主張情慾自主者認為,只要是單身男女,不論是有償或無償,只要是你情我願,即不應被處罰。

但部分學者認為,兒少條例第29條可避免兒童受傷害,認為不應廢此法。

 

原文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mar/10/today-so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