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有古風 捨己救小姐

【2002/10/07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原標題:嫖妓「半套」被查獲 捨己救美眉

【編按】:罰娼罰嫖的規定居然是從做半套或做全套來區分,這麼異想天開的規定與法律解釋,大概世上少見。不過值得一書的還是這位具有嫖客模範生候選資格的謝先生,在失業打擊下,被捕還能這麼捨己救小姐,對性工作者的尊重與體貼,真是值得肯定。跟那些光會打擊性工作者來提升自己政治資本的政客,簡直是完人與寄生蟲的對比呢。

無業的謝姓男子日前帶林姓應召女「開房間」,在賓館房間內未及「辦完事」就被警查獲,男女各被裁罰六千元;因林女無錢繳納,謝為了幫林女脫身,將所有錢送給林女繳納返家,留下身無分文的他在警局「關」了一天,最後是友人出面具保才脫身,罰款還得分期繳罰。

這起事件也引發現行法令對「嫖妓」的裁罰爭議。據了解,依目前警察機關查獲性交易案件的實務做法,嫖客如是與女姦宿(俗稱的全套),不罰,但如是俗稱「半套」的猥褻性交易,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男女雙方,本案謝姓男子即因「辦事辦一半」而被罰。

這起現代版的「火山孝子」,男主角是現年五十三歲的謝姓男子,他原本曾是台北市中山區多家酒店的業務經理,收入頗豐,但近年受不景氣衝擊而失業,只能打零工為生,連十一歲的兒子都要寄養到南部親友家。

數天前,謝姓男子在住處附近的林森北路遊蕩,搭訕上廿三歲的林姓阻街女郎;兩人先到西餐廳吃飯、喝咖啡,隨後談妥以三千元代價,到附近一家簡陋的小旅社性交易。

當天謝身上只有六千元,招待林女用餐及付房間錢花掉一千元,到了旅社又先支付三千元

「嫖妓費」,結果卻在與林女愛撫,還來不及「正式辦事」時,被中山警分局臨檢查獲。

謝與林女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規定,各裁罰六千元。由於林女當天連同賣淫所得只有四千元,謝身上也只剩兩千元,都不足繳罰,謝即表現君子風度,將僅有的兩千元送給林女湊足罰款,讓林女繳錢後回家,自己卻因籌不到錢,被留置警局。

隔天,謝的友人出面具保,並承諾六千元罰款在一個月內分期繳清後,警方讓謝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