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西施變合夥人 就可夜間工作

【2002/09/18 聯合晚報】記者林文義/桃園報導

高院今天判決夜間 10 時後仍雇用檳榔西施工作的檳榔業者違反勞基法,其實桃園地區早在三、四年前就依勞基法取締檳榔攤,剛開始時每月總可以取締 300 多件,後來業者開始變通,取締件數越來越少,這項整頓榔攤業者的法寶漸漸不管用。

縣府表示,新竹地區最早祭出勞基法來整頓檳榔攤,其他縣市發現效果不錯而陸續跟進,剛開始查獲的案件不少,但業者後來想出辦法來應付,讓檳榔西施成為合夥人,如此就沒有僱傭關係,使縣府做了白工。

桃園市春日路一家檳榔攤業者表示,規定晚上 10 時以後檳榔西施不能工作實在沒有道理,為何理容院、酒店的小姐不去抓呢?但是為省麻煩,他通常晚上都自己看店。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檳榔業者聘雇檳榔西施夜間工作受罰,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除非檳榔業經地方政府認定為「綜合商品零售業」,才能排除在女性夜間工作限制之外,否則業者聘雇檳榔西施在夜間十點以後工作,就有觸法問題。依此標準,許多檳榔業者都在違法之嫌,若有人檢舉,就可能吃上官司。

 

 

參考資料︰

勞基法  第四十九條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