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6 蘋果日報 論譠與專欄】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
家庭與婚姻價值是近來最熱門的話題,除了多元成家法案之外,通姦除罪化也激起了許多辯證。為因應兩公約國家報告總結意見中通姦罪被明白指摘違反人權,法務部在日前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會中正反意見不同。然而,某些討論和想法卻讓我們感覺回到1940年代《刑法》制訂之初通姦是否要除罪化的辯論,不禁讓我們覺得時光錯亂。
通姦處罰男女有別
有人將通姦除罪看作是性解放運動,認為除罪化論者是家庭婚姻崩解之元兇,也有人開始將通姦被害者等同於性侵被害者,認為保障元配對抗囂張的小三是國家的義務,更有人提出《刑法》處罰還不夠,應該讓第三者不能結婚、不能享有財產權也不能有非婚生小孩的親權。也有國家執法者主張進入婚姻的女性應該純潔、順從丈夫,並認為本身違反忠誠誡命的人都不能主張人權或平等。這些反對除罪化的論述,都以捍衛婚姻與家庭以及子女保護之名,然而,難道我們仍處在為了婚姻和家庭必須要踐踏平等和人權的時代嗎?
通姦罪的處罰是一個違反性別實質平等的法規,從各地檢署提供的2008年至2012年之案件資料來分析,通姦罪不論偵查期間之告訴、告訴撤回、起訴,或是審判期間之告訴撤回、有罪判決,均呈現具有統計學上顯著性的性別差異;從通姦罪有罪判決結果論,有罪之女性較男性為多,相較於其他犯罪男多於女呈現6倍差異的情況相比,通姦罪之處罰顯然對於女性不利。
該罪處罰女多於男的性別差異原因,可以從各種被告撤回率來分析,對於夫的撤回率高達51.9%、對妻的撤回率為43%、對於女性第三者撤回率下降為31.7%、對於男性第三者的撤回率則僅22.8%,同時,統計分析顯示妻比夫更願意同時撤回對於通姦人與相姦人的告訴,這與社會對於夫或妻的外遇評價和是否選擇原諒的態度一致。
女性失去尊嚴子女
造成此種處罰差異的性別偏見,會造成法規的事實上歧視。雖然歧視不是法規本身的規定所導致,然而CEDAW的精神在於性別的實質平等,從法規的執行結果論,該法已經造成實質平等違反。參考我國施行「性別平等大步走計劃」,若法規執行結果具有3%以上之性別差異即應認定違反性別實質平等納入修法或廢除之改善方案中,依以上統計通姦罪處罰的性別差異達54%比45%,應立即納入法規審視程序檢討。
在這些被處罰的女性當中,有40%是我們以為通姦罪該保障的已婚女性,這些受到通姦罪告訴及處罰的女性,與婚姻中的其他女性一樣,在經濟上為弱勢、或為家暴受害者,她們也有許多悲慘的故事,她們因為犯了一個「所有男人都會犯,但女人犯了就是賤」的錯,而失去了子女和尊嚴、並背上前科。
她們也因為對於婚外情男女的不同評價而被社會的多數選擇放棄,因污名化而不敢發聲,甚或被父權論者認為不法者不能主張人權。在此我們必須問,為了保衛婚姻,我們真的有必要以國家權力的最嚴厲手段來「預防」及處罰這個男女都有可能犯的錯嗎? 而作為向來主張性別平等的倡議者,真的在此刻願意與講性貞操和順從的父權者站在同一陣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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