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王己由/新聞分析

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因為架設網站刊登人獸交等網頁內容,被依妨害風化罪起訴,時值社會風氣日漸開放的今日,以學術研究之名刊登相關性學文化圖文,是否觸犯法令?固然待法官認定,但猥褻和色情舉世皆罰,其著眼點在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身心,不是一句學術或言論自由,即可阻卻違法。

學術自由或是言論自由都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無庸置疑,惟長久以來,猥褻的認定標準經常產生爭議,因為猥褻與否,很難有一個量化標準,很多時候都是隨著個人主觀觀感而有不同見解。

以國內現況來說,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七號解釋,正是關於猥褻出版品的重要判斷標準,這號解釋明白指出,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另外,猥褻標準也不是一成不變,四○七號解釋也提到,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的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但言論自由也好,學術自由也罷,任何形式的出版品只要可能危及未成年兒童、青少年的身心,必然會受到限制,央大教授何春蕤架設網站供人連結到人獸交等相關性學文化研究網頁,縱使如其所言是純學術資料庫,但該網站在未被舉發偵辦前,是不分年紀、任何人都可自由點閱、連結。

學術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到不設防的地步,在學術研究之餘,還應兼顧社會責任,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即為其一。

在探討猥褻和色情時,縱使是嚴肅的學術自由,也不能不顧未成年人身心,否則空有學術自由之名,卻戕害未成年人的身心,「自由,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以行」,套上學術自由的大帽子也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