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獸交

施威全

主張關閉「性/別研究網站」的團體表示:「沒有知識背景的兒童若誤闖,看不懂圖片背後的知識論述,卻吸收負面資訊,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這理由與邏輯,正與當初反對曹啟泰信用卡廣告的聲音一致:都是A意識型態不贊同B意識型態,A認為B的言論戕害心靈,要求政府介入,不讓B發聲、不讓B站在平等的基礎上與A有公開交鋒的機會。這類反曹反何的人,要不就是認為B沒有說話的權利,要不就是對自己沒自信。前者覺得自己是真理,對異類言論無法容忍,所以要政府在言論市場進行管制與封殺。沒自信者,對自己的意識型態立場沒把握,不敢交戰,擔心一旦B類的聲音出現,A意識型態就會被擊潰。(因為何春蕤,人類就開始普遍獸交?)

反何者,不管是對自己的意識型態太有自信,還是沒自信,他們對政府的要求都不具法的正當性。何案是典型的言論管制與言論自由之爭,最經典的例子見於聖經。聖經說耶穌在水面行走,反對者可以說這是妖言惑眾,也可說這不是事實,但是政府不能因這兩點理由就禁止聖經流通,因為聖經沒長出刀子脅迫異教徒尊崇神蹟,儘管聖經也無法自證是真理。信教者還會「蠱惑」傳教,何並沒有。說實話,性傾向(獸交)豈是可以蠱惑而成的?

關於思想自由和言論的問題,民主政府的處理無不戒慎恐懼,或採取保守的立場,或採取中立態度,但措施絕對要一致,要禁就都禁。曹案,新聞局表態不禁播不設限,何春蕤案,新聞局卻馬上跳出來說太離譜了。標準不一。若要採取中立立場,新聞局維護曹啟泰發聲權的同時,應該關心何春蕤的發言空間有無因為商業環境的因素,受到市場力量的擠壓。畢竟曹啟泰類的主張有商業力量支持,何春蕤只能以非主流的邊緣地位發聲。新聞局援引刑法二三五條規定論定何氏有罪,更暴露行政單位在法律實踐上的自我矛盾。生殖器圖片不見得就是猥褻(例如醫學性科圖片),不暴露下體未必就不「引人性衝動」。日本AV女星在台大開記者會,賣的不就是性?實務上,對獸交沒興趣的人,看了獸交圖片會性致高昂引致犯罪嗎?異性戀者看了同性戀圖片,並不會就成為同性戀。除非新聞局能證明:只對女人有興趣的男人,看了中大網站,就會去獸交。否則何罪之有?

性愛是享受,性愛在刑法上為何可以是猥褻,這是古典學術問題。教育部的職責,就在於提供辯論環境。理當為中大迎戰新聞局的教育部,卻表現的比新聞局還猥瑣。教育部電算中心哪裡有此公權力對實質內容審查,還砍斷連結?學術網路的主人是老師和學生,電算中心只是公僕,不應是管制內容的人。搞技術的,職責在維護使用者的方便,連討論援交都不允許存在,教育部營造的環境應比商業網路還多元和進步,怎會反其道而行?台灣學術網路這方面劣跡斑斑,台中科博館還管制研究人員的電腦儲存資料,禁止情色圖片。一個常要研究人類繁衍和動物生殖器關的學術單位,竟然害怕人類的裸體圖片?為避免箝制思想,依行政法,操作言論管制的另個原則,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因此管制網路,不是教育系統可以作的,要作,只能被動配合司法單位的決定來執行。教育部如此自我專斷,不受司法審查機制的行政權力,是獨裁政權的產物,不應存在現代社會,何況是教育部。

此案如何解決?教育部要禁,最好不要這樣搞小動作,明確的弄個行政處分出來;同時新聞局也正大光明的移送檢查機關,讓何春蕤有機會藉著刑事和行政訴訟打兩場憲法官司,一則挑戰教育部的管制權力,一則檢驗新聞局的管制尺度。總之,行政單位不要只是躲在行政命令的背後,搞些行政權的猥褻小動作。

(作者為倫敦大學伯貝克學院法律學校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