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獸交爭議》從課堂到網際 把小眾變大眾

【林三元/法官(台中市)】

報載十數個婦幼團體代表告發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涉嫌公然於網站上連結人獸交網頁,已觸犯刑法猥褻等罪,要求檢察官查辦。無獨有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也有一位曾在紐約大學教授著作權法長達二十年的教授,因為涉嫌在其電腦硬碟裡收藏多達十五萬張的兒童猥褻圖片,遭到美國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就在同一個時間,美國最高法院針對網路管制與言論自由做出重要的判決,認為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要求公共圖書館的電腦必須安裝「反色情」過濾裝置,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上述爭議說明了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正影響著我們既有的規範基礎,而科技發展勢必對法律規範帶來相當的衝擊,值得注意的是,在網際的虛擬世界裡,我們應該採取何種態度觀察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首先,表現自由乃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定,其中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且不論在真實的世界或網路的虛擬國度裡,言論自由都應受到保護。因為多元的民主社會,唯有透過不斷的辨正、討論,才能顯出它的價值,更能導引人類不斷地進步、發展。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資料內容數位化之後,資訊的傳輸不僅速度加快,更可以毫無限制地擴散,電子郵件轉寄的風行,便是最好的例子。而且網路資料的傳播並沒有特定的對象,網站內容如果沒有進行任何科技管制,例如以使用者及密碼確認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觀覽其中的內容。這種傳播模式和傳統印刷形態的圖書文字截然不同,其代表的某種意義是法律規範力的相對式微,因為法律的執行速度,絕對無法跟上電子資料的快速傳遞。

所以,在探討數位時代的言論自由議題時,能否僅以傳統的法律規範加以檢視即有爭議。舉例而言,在網路使用尚未普遍時,討論兩性課程的教授可以在課堂上提供任何形式的圖片供學生觀看、討論,這樣的講學自由不會產生重大爭議,因為資訊的收受者僅在一定的範圍內。但是在網路發達之後,能否將原本只屬於「小眾」知悉的資訊,擴展成「大眾」閱覽的內容,才是問題的爭議所在。換句話說,網路溝通的世界,能否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項工具,而且是毫無限制的工具?我們能否為了保障言論自由,即放任網路上出現各種不同內容的資訊?由上述美國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而論,其所採取的態度似乎認為網路內容的管制是無可避免的。值得注意的是,管制的方法不是以法律文字加以規範,而是利用科技方法加以過濾,正因為是以科技規範科技,無法對具體內容加以審查,這樣的結果當然會招致維護言論自由團體的抗議,因為科技過濾的結果,可能使得原本不屬於猥褻內容的文字或圖片,例如:乳癌研究、同性戀議題等,全部被隔絕在網路資訊傳播之外。是以,如何正確過濾不當的資訊,讓網路言論自由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應該是科技界可以再努力發展的空間。

我國的資訊工業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在網路法制的建立上仍有待努力,希望上述的案例,能提醒科技界與法律界共同思索言論自由保障與網路管制的議題,使法律規範能夠符合資訊時代的要求,而科技的發展能真正成為社會進步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