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動物戀案之判決

何春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2004.07.01

日昨尤英夫律師在自由廣場評論本人案件的無罪宣判,認為動物戀網頁的連結圖片就是猥褻,不適用大法官會議407號解釋。本人一來有不同意見,二來此事件發生後本人還沒有在報紙媒體談論過此事件的緣起與法律問題,正好藉此機會向社會各界做簡單的澄清。


作為文化研究者,在網頁上提供少數圖片連結(而非下載張貼圖片)作為研究素材樣本,並不是特殊作為。動物戀研究書籍大多刊印圖片,因為這是鮮為人知的領域,探討色情的女性主義書籍(如Caught Looking)也同樣刊印露骨的性交照片,這是因為這些圖片本身就是被研究的對象。而且動物戀圖片不但放在龐大的學術網站中,也放在展現動物戀實踐者觀點的資料分類下,如宣判書所言「該網站的資訊、素材層層相疊、環環相扣」,一言以敝之,是在學術脈絡下的作為,而非散佈猥褻物,因此完全符合大法官會議407號解釋之精神。


就本人的動機而言,龐大的學術網站中只有兩個圖片連結,而且並非養眼煽情的異性戀性交,而是法庭證人均稱噁心難看的圖片,且深植於繁複難尋的網站底層(連告發團體的檢舉網路色情運動數年來都沒有發現);對比於可從google等搜索引擎輕易取得的上千萬筆獸交圖片與影片,顯然本人無意散佈猥褻物。而且,網站原本就是供學術小眾瀏覽的資料庫,其內容與形式均非大眾會有興趣的討論,中時記者因挖掘新聞而意外找到圖片,報紙披露新聞的當日上午,我就立即將連結取下,以免與學術不相干的人因好奇而來觀看。斷言這樣的學術網站會輕易被任何青年學子看到而產生不良影響,其實是沒有根據的妄言;粗暴的說「提供人獸交圖文的行為與當街表演人獸交沒什麼不同」(在法律上根本就適用不同的法條)更是有辱尤大律師專業形象的發言。


反觀告發團體的動機就十分可議了。我與告發團體長期以來就有價值觀的差異,在許多議題和政策上(例如台北廢娼)也進行過針鋒相對的論辯,但是從來沒有在僻澀如動物戀這種性學專業者才會感興趣的題目上爭辯。告發團體大張旗鼓的去法院告發,其實是挑選了一個大眾極度反感、容易喚起家長恐慌的議題,以便將我妖魔化。他們向學校與教育部施壓,說我不勝任教職,想藉司法手段來消滅其言論上的敵人,這樣的心態和作為顯然已經偏離了公民社會內部不同人民理性辯論彼此差異的精神,不但是民主多元社會發展之憂,也是歷史不能原諒或遺忘的迫害異己行徑。




評人獸交案判決 (尤英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