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1998.12.08
未成年人偷嘗禁果,除了會觸犯刑法,也可能須負民事賠償責任。未滿十八歲的孫姓少年,與未滿十六歲的黃姓少女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事後女方羞憤異常,離家遠赴紐西蘭求學,並向男方求償新臺幣二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女方尚無「同意性交」的能力,孫姓少年的行為已經侵害黃女的貞操,孫姓少年及其父親必須連帶賠償黃女六十萬元。
這對兩情相悅的少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後,女方後悔不已,並堅持對男方提出告訴,兩人為此對簿公堂,值得年輕情侶引為警惕。
高院判決指出,黃姓少女原本就讀某高職夜間部一年級,結識孫姓少年後,兩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兩度發生關係,黃女失去貞操後,羞憤異常,痛不欲生,無法繼續完成學業,只好辦理休學;黃女為繼續升學,已遠離家鄉赴紐西蘭讀書,並作心理復健。
黃女之父代理黃女向法院起訴,要求孫姓少年及其父親連帶賠償二百萬元;但孫姓少年辯稱兩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並未強姦黃女,應無侵權行為可言,拒絕賠償。
高院審理後認為,孫姓少年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姦淫幼女罪」,又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可見女子未滿十六歲前,因發育未健全,不適宜結婚,尚難認有「同意性交」的能力;而對貞操的侵害,僅須在主觀上有「不當性交」之認識即可,孫姓少年在刑法上既構成妨害風化罪;在民法自應構成侵權行為。
不過,高等法院斟酌兩造的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認為二百萬元的要求過高,核減為六十萬元。兩造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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