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 1998.12.08
未成年人偷尝禁果,除了会触犯刑法,也可能须负民事赔偿责任。未满十八岁的孙姓少年,与未满十六岁的黄姓少女在两情相悦下发生关系,事后女方羞愤异常,离家远赴纽西兰求学,并向男方求偿新台币二百万元的精神慰抚金,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尚无“同意性交”的能力,孙姓少年的行为已经侵害黄女的贞操,孙姓少年及其父亲必须连带赔偿黄女六十万元。
这对两情相悦的少年少女发生性行为后,女方后悔不已,并坚持对男方提出告诉,两人为此对簿公堂,值得年轻情侣引为警惕。
高院判决指出,黄姓少女原本就读某高职夜间部一年级,结识孙姓少年后,两人于八十六年十一月间两度发生关系,黄女失去贞操后,羞愤异常,痛不欲生,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只好办理休学;黄女为继续升学,已远离家乡赴纽西兰读书,并作心理复健。
黄女之父代理黄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姓少年及其父亲连带赔偿二百万元;但孙姓少年辩称两人是在两情相悦下发生关系,并未强奸黄女,应无侵权行为可言,拒绝赔偿。
高院审理后认为,孙姓少年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奸淫幼女罪”,又民法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可见女子未满十六岁前,因发育未健全,不适宜结婚,尚难认有“同意性交”的能力;而对贞操的侵害,仅须在主观上有“不当性交”之认识即可,孙姓少年在刑法上既构成妨害风化罪;在民法自应构成侵权行为。
不过,高等法院斟酌两造的身分、地位及经济能力,认为二百万元的要求过高,核减为六十万元。两造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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