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岡之狼再度申請假釋進入臺大社工系就讀遭拒 V |
||
新聞:
A面討論: B面討論: |
王增勇老師在「要求負責任的假釋裁決公聽會」發言重點
王增勇(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助理教授) 針對楊姓受刑人近日是否可以通過假釋,進入臺大社工系就讀一事,引發社會大眾的熱烈討論,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專協」)本諸社工專業的立場,針對此事有以下看法: 1. 基於尊重每個人的完整性與獨特性,專協並未與楊姓受刑人有深入接觸與瞭解,因此不對此個案是否應該假釋一事發表意見。但對於社會大眾處理此事的態度以及性侵害受刑人的更生保護制度有以下建議。 2. 目前制度的失敗不應由個人或是單一機構來承擔 目前臺灣針對連續強暴犯的處遇制度並未健全,以致於受刑人假釋回歸社會引發恐慌。而社會大眾的討論又多「連續強暴犯」以偏蓋全的想像進行推論,將人與其行為混為一談,挾持專業論述所製造的恐慌剝奪受刑人被以完整的人對待的機會,嚴重影響其作為人的基本權益。受刑人已經被判刑,入監服刑,對過去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至於他是否符合假釋條件,是否有專家鑑定他已無再犯之虞,或是仍需要強制接受治療,那是制度面尚未健全所造成的問題,不應由他個人或是臺大社工系來承擔制度的缺失,應及早藉由此次機會建立制度。 3. 用瞭解代替恐懼,受刑人需要的是支援與幫助,不是再次的社會審判 這件事情背後隱藏的是社會大眾認定加害人一定會再犯而拒絕受刑人回歸社會,這等於是宣判了受刑人「社會性死刑」。如果我們不去積極地思考如何在制度上去幫助這些加害人,一昧地剝奪他受教育的權利,社會給予受刑人悔改的機會在哪?我們如何期待出獄的受刑人能有機會「更生」?這樣的排斥作法,只會導致受刑人更大的不平與憤怒,他下次如果再犯,原因恐怕不是他個人問題,因為是整個社會逼使他無路可走。這種以個人歸因式的分析加害人,使我們迴避了檢討整體社會制度是否有效地協助性侵害事件的受害者與加害者,使雙方都能從中復原。楊姓受刑人入學事件凸顯了我們現有犯罪矯治體系中懲罰主義、以個人為處遇對象、以及以監禁(社會隔離)為主要處罰方式的缺失。先不論楊姓受刑人入學後是否會再犯的假設性問題,擺在眼前的是,楊姓受刑人在社會熱烈討論其案件的過程中,其姓名、照片、身世背景等隱私都已完全曝光,他還未出獄,就已經進入一個無形的監獄之中,被社會永遠地隔離。他將永遠無法擺脫「士林之狼」的陰影,而回到正常生活之中。 4. 「連續強暴犯一定會再犯」的理論盲點:社會的責任在哪裡? 加拿大原住民處理性侵害連續犯的作法可以做為我們參考。因為很多受刑人出獄後,部落拒絕接受他們,而導致受刑人因無處可走而再次犯案,成為部落更嚴重的問題。在入獄服刑的過程中,部落長老會進入間所進行個別輔導;出獄後的更生輔導計畫上,落長老扮演他們出獄後回歸部落的橋樑。在受刑人出獄前,部落長老會舉行部落會議,邀請所有居民出席,告訴居民這名受刑人在獄中的輔導情形,而且強調受刑人是部落的一份子,這是他的家,所以部落要學習著接受他,並同時告訴居民這名受刑人需要怎樣的協助才不致再犯。當瞭解取代了恐懼,部落的人知道他們該做些什麼來監視受刑人並確保他人平安。這些配套措施都使得加害人重新回到部落的機會大增。 在1989年Alkali Lake部落有三個連續性強暴的累犯,一位深諳原住民歷史與部落狀況的法官給予他們部落假釋的判決,因為法官知道三人中有二人童年時曾在教會寄宿學校中遭受性侵害,他也知道Alkali Lake部落已經走出酗酒的陰影,全部落保持高度的醒酒率,他相信部落已經準備好與部落中的性侵害問題對抗。部落假釋的判決十分嚴格,條件包括三人保持絕對醒酒狀況、不準與受害人接觸、個別諮商輔導、參加部落男性同儕團體、參與傳統靈性治療。結果三人都符合假釋條件而且都沒有再犯。 性侵害加害人的復原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加害人要看到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而願意開始為他的行為負起責任。但是現行制度將加害人與社會隔離,他看不見他的行為造成家人的傷心、經濟陷入困境與羞於面對親友、受害者終生生活在恐懼之中、婦女的恐懼夜間外出。楊姓受刑人有心想投入社會工作彌補自己的過去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正是他復原歷程的重要動力。我們應該鼓勵、珍惜他心中所發中的這一絲善念,讓性侵害行為所引發的惡性循環終止,為充滿報復的情緒注入些許正向的動力。他的重新回歸社會也考驗著我們對人性的信念,可惜至今除了更生團契,我們很少聽見有團體願意接納他,作為他回歸社會的中繼站。 5. 受刑人可以成為社工員 社工員,其實是任何人,之所以具有助人的能力,是因為他可以從自身跌倒的挫敗中再度站起來,這種復原的經驗使得以同理正身陷其中的同伴。社工專業中,並沒有禁止離婚的社工員不能從事婚姻諮商。相反地,奉公守法反而不是助人者的必要條件。楊姓受刑人要成為社工員,他的挑戰在於他必須從自己跌倒的經驗中走出來,他才能有效地助人。成為社工員是個持續的歷程,他必須接受社工教育的訓練,在課堂上他必須學習著自我反省、覺察與整合,以善用自己成為助人的工具。當他畢業,僱用他的機構必須分析他的優劣處,將他安置於他可以發揮所長的職務上,必給予適當的機構督導,協助社工員在服務過程中所遭遇的瓶頸,也確保服務品質與案主權益。他的服務品質必須良好,才能在同行中建立信用,否則他在工作上,無法獲得同行的支援,甚至無法立足於社工界。社工專業同儕透過專業團體發揮專業自律的精神,督促彼此專業的成長,促進案主權益的保障。這些過程是一個專業社工員踏入專業的過程,並非所有進入社工系的學生都可以成為一位社工專業者。楊姓受刑人選擇進入社工系,其實只是個開始,往後的路途要靠他自己努力,從人權的角度來看,受教育權是基本權利,不該因為個人的種族、性別、性傾向、階級、健康狀況而受到侵犯。只要這些專業自律機制存在並發揮功能,對社工學生的資格設限似乎都成為多餘。(完) 國際邊緣編按:本文原載於<社工專協 會員專屬電子會訊 42~92/7/9>。原電子會訊尚有如下說明: 親愛的理監事及會員大家好:本會於7/8接到周清玉立法委員之邀請參與「要求負責任的假釋裁決」公聽會,由於理事長與秘書長有事不克前往,於是呂理事長親自商請本會常務理事王增勇老師出席(亦為本會立法倡導委員會召集人,王老師曾任紅心字會副秘書長兩年,而更生保護係該會業務項目之一),兩人事先有充分的討論,並對發言的重點有下列三項共識: 1. 討論的焦點不應放在楊姓受刑人個案上,而是受刑人更生保護的問題 2. 社會工作專業在犯罪矯治領域上應扮演出獄人需求與權益倡導者的角色,設法改善更生保護的服務,強力倡導制度的改進,讓受刑人有機會在社會中重新生活 3. 犯過罪的人能否從事社會工作?什麼條件下可從事社會工作?以及可從事哪一類型的社會工作?這些議題都需要社工專業社群再進一步討論 基於上述觀點,王理事於7月9日上午九點半參與該公聽會,會後並將發言內容整理如下供參.若會員您有任何建議歡迎提供,可email或至替代網站留言http://home.kimo.com.tw/tasw2003/社工專協替代網站.html 國際邊緣編按: 我很高興收到副秘書長美淑的回應,因為她的回應代表著我們社工界內部相互尊重與對話的開始,對於極具爭議性的楊姓受刑人事件,本來就不可能只有一種聲音,但「願意聽見不同的聲音」或許是我們可以學習的地方。作為一個學術工作者,任何可以幫助我突破看事情視野的對話都是求之不得的機會,因此我也願意以正式書面的方式回應美淑的意見,表示我對他的回應的尊重。雖然這封信是回應美淑個人,但我相信美淑的意見一定也代表許多人對這件事的看法,所以我也一併回答。我是個受到自己主觀經驗侷限的個人,但是我也同時是個期待藉由對話擴展自己視野的個人,所以我也歡迎不同的意見讓這個對話持續,成為我們學習面對社工專業內部不同聲音的開始。 1. ...跳脫「受刑人vs.受害人」的二元對立邏輯,以「制度建立」作為主要訴求才是重點 美淑與我都同意建立制度才能同時保障受害人、受刑人以及社會大眾(尤其是婦女)的權益。但我不同意的是,受害人的權益與受刑人的權益兩者是對立與衝突的,我們必須在其中「選邊站」,從而推論「為了保障受者的權益所以受刑人權益可以被犧牲」。就是這樣的邏輯使得凡是談論受刑人權益的論者就被視為是否定受害婦女權益的人,被忽略的是,幫助受刑人就是保護社會大眾與潛在受害者,協助受刑人回歸社會、脫離犯罪的循環就是對社會大眾的保障。今天就是因為假釋犯出獄後的生活輔導系統沒有建立起來,才使得社會大眾有如此的恐懼。制度的建立需要有關心受害婦女的婦女團體參與,確保婦女的權益被保障,但也需要從事更生保護的矯治社工團體參與,來確保這些組織有足夠的資源與權力來輔導出獄的假釋犯或更生人。受害婦女與受刑人都是社工專業應該協助的對象,從事更生保護工作的社工員與從事受害者創傷後輔導的社工員,並非敵人,而是在基於「每個人都有基本生存發展的權益」而在不同位置上努力,建立制度幫助二者重新回歸社會是我們應該協助發展的。 但是,事實上,從事婦女輔導的團體遠較投入更生輔導的團體多,這次楊姓受刑人假釋的公聽會,又是清一色地由婦女團體與反對其出獄的學者主導,而為受刑人發言的團體不是被攻擊,就是被邊緣化,兼顧受害人與受刑人權益的理性對話在這樣的「一言堂」情勢下,根本無法進行。我自問為何自己的發言引發如此多的情緒反應?我想答案在於在當時的情境下,社工專協被期待加入「為受害婦女發言」的行列,從受刑人角度出發的更生保護制度改革發言是不被期待的,從失望衍生到憤怒。但是這樣單一聲音的角度是有其危險性的,一昧強調受刑人的權益是次要、可以被犧牲的論述只會製造更不平、更憤怒的受刑人,如果楊姓受刑人再犯,引發他傷害下一個婦女的動機可能夾雜著他對於此次社會輿論對他施加集體暴力的怨恨。更何況,這樣過度簡化的二元對立邏輯主導著這次楊姓受刑人假釋出獄的討論,使得訴求被簡化成為「為了保障婦女權益,楊姓受刑人不可以假釋」,建立制度的焦點反而被模糊,政府的角色被忽略。主責受刑人假釋出獄輔導的法務部,尤其是保護司與更生保護會,多年來未曾努力建立的社區處遇體制都沒有被檢討,社工界反而先內部爭執起來,這豈是我們作為體制倡導者所願意見到的?楊姓受刑人已經確定無法假釋,留下的疑問是,下一個連續強暴犯申請假釋時,我們會有較好的能力來告訴社會大眾,我們已經準備好了?還是當鎂光燈熄滅後,這些團體與學者也下臺一鞠躬,各自尋找下一個舞臺,而殘缺的更生保護制度依然如故? 2. ...如果楊姓受刑人有改過自新的一天,幫助他的絕對不是我們現有社工專業的組織或是專家學者,而是願意接納他但卻被標籤為「不專業」的更生團契 美淑在回應中質疑臺灣不是加拿大原住民部落,所以質疑這樣的經驗在臺灣的適用性。我當然知道臺灣與加拿大原住民部落有著很多差異,但是看到別人如何面對連續強暴犯,或許可以對我們目前「連續強暴犯再犯率很高,所以要依賴專家輔導鑑定,直至他無再犯可能後再讓他出獄,甚至連續強暴犯應該終身監禁」的單一認知,提供另一種可能。我們可以那麼依賴一份從美國翻譯的連續強暴犯精神鑑定的再犯率量表,並由此進行推論,我還未聽見有人對精神科醫師使用國外量表提出適用性的質疑,那為何我們對於加拿大原住民部落成功地讓三名連續強暴犯不再犯案的國外經驗,卻採取拒絕的態度?是我們已經採取立場而選擇性地聆聽?還是我們對於聆聽不同聲音的開放度不夠呢? 加拿大的經驗告訴我一件事,連續強暴犯不是無藥可救,連續強暴犯的矯治必須同時包括個人治療與社區處遇,而社區處遇的關鍵在於社區的內部整合以及社區對連續強暴犯的接納。美淑問到「誰來扮演部落長老的角色?」這是個關鍵問題。對我而言,這個長老所代表的是一個真心接納與瞭解受刑人、在社區中有公信力、能與社區溝通、幫助社區發展因應策略的人或是組織。這樣的人或是體繫在臺灣是缺乏的,這次楊姓受刑人假釋事件提供我們一個去建構這樣體系的機會,但是在強烈的情緒中,我們錯失這樣的機會。法務部針對連續強暴犯的假釋條件應該被明確訂定,讓受刑人知道自己努力的目標,並讓後續願意協助社區處遇的組織提早參與受刑人的輔導。如果更生團契願意真心接納受刑人成為社區一份子,他們應該被支援與鼓勵去發展更多的能量,去承擔這角色。掌握大筆國家資源的更生保護會更應該主動加入配套措施的建立。臺大社工系作為一個社工專業的學術社群,可以與更生團契合作,討論受刑人出獄後的配套措施,明訂受刑人上學期間必須接受的規範;願意與受刑人接觸的男學生可以被鼓勵與受刑人通訊,組成讀書團體成為受刑人就學期間的支援團體;受刑人在校時間可以受到生活照顧的更生團契與學校同學的共同合作監督,使得女同學知道受刑人出現的時間與場所,採取自我保護的措施;校方可以爭取法務部釋放輔導資源,以協助校方持續提供受刑人後續所需的專業協助。如果臺大社工系出面號召,社工專協也會義不容辭地加入協助的行列。這些都可以有效降低我們的恐懼,並讓政府與民間找出一條未來可以走的社區處遇方式。當然這些措施的可行性需要深入輔導過楊姓受刑人的關鍵人士透過彼此合作與對話共同建立與評估。社會制度不是憑空掉下來,而是在人的行動與反思中建立起來的,其實我們可以把握這次機會讓社會大眾看見社工專業在處理人人恐懼的連續強暴犯的不同之處,可惜我們失去這次機會。 3. ...如果我們相信每個人的存在意義,我如何能說誰的生命經驗一定無法助人? 很多人以為我贊成受刑人當社工員,也批評我將離婚婦女與受刑人相比是不恰當的比喻。其實我拒絕的是進入「誰可以當社工員?」的提問形式,因為這個提問形式代表著,有某種人,無論他如何努力,他的生命經驗永遠無法對人類有任何貢獻,而這個預設與我的社工價值有嚴重衝突。我認為社工員都在使用自己「跌倒再爬起來」的生活經驗在幫助別人,我們不是常在嘲笑一生順遂的醫生往往無法同理案主經驗的困窘嗎?背後不就是在肯定助人專業者從自我生命中成長過程的重要性?離婚是一個婦女在尋求親密關係上的人生挫折,但它不減損一個從離婚陰影走出的社工員進行婚姻輔導的助人能力;犯罪入獄是一個人在生命中違反國家律法而遭監禁的人生挫折,它也可以成為一個人後續協助受刑人或是進入幫派青少年的有效助人經驗;同樣的,楊姓受刑人作為一個連續強暴犯,或許他最能瞭解控制性衝動的困境,如果他能成功地走出這樣的陰影,有誰能比他更能同理連續強暴犯的內心世界?有誰能比他更能幫助連續強暴犯發展控制性衝動的策略?當然,楊姓受刑人要能成為社工員,他還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我不能說他一定會是一個稱職的社工員,但我也同樣不能說他不能成為一個助人者,因為我不願失去對任何一個人的信心,我也不願對任何一個人的生命作這樣的判斷。 美淑認為,基於保障案主權益,受刑人不能擔任社工員。一旦我們進入這樣的提問邏輯,我們就必須回答,「你指的是所有受刑人嗎?」如果是,那曾是政治犯(良心犯)的陳水扁總統、呂秀蓮副總統、姚嘉文院長、陳菊主委、施明德先生、高俊明牧師…都不可以成為社工員?如果你說,我只是指「連續強暴犯」,那連續殺人犯、縱火犯、慣竊、詐欺犯是否也都不可以擔任社工員?無論答案為何,你都必須給予能夠說服人的理由。這一連串依此邏輯所衍生的問題,我們是否也一併想過?還是我們只是處心積慮地要讓楊姓受刑人無法假釋,而忽略了制度建立所需要的深思熟慮? 社工員都有他的極限,也不是每個社工員都是服務婦女與兒童,現有社工專業服務體系的教育機制、機構管理制度、專業自律制度都在控管著社工員的專業品質。難道會有婦女團體在未來會僱用楊姓受刑人擔任社工員,而不去瞭解他的身心狀況?如果有,那出問題的不是楊姓受刑人,而是現有社會服務機構的素質。現行社工師法第十條已經規定,申請執業執照時,如果社工師「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時,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如果連續強暴犯在當時被認定為「精神異常」,他就無法執業。這樣的規定也沒有規定「精神異常」者,「終生」不得執行社工師職務。更何況,規定某種人終身不得從事特定行業,是有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虞。社工專協應該要加入違憲、違反人權的行列? 4. ... 誰值得社工員的幫助?受害人?受刑人? 雖然我沒有醫療社工的經驗,我也不是臨床社工員,但在紅心字會從事受刑人家庭服務的三年服務經驗早已經告訴我,受刑人是最容易被社會所歧視與排斥的一群人,每次募款活動都會引發質疑與抗議的電話,責問我們「為什麼要幫助『壞人』?」「為什麼不幫助『受害人』?」社工理念告訴我,這樣的提問是錯誤的,他們都是「人」,我沒有否定「受害人」的權益,我只是選擇在社會的分工角色上幫助一個「需要幫助的人」。在參與公聽會之前,我知道這樣的聲音並不被期待,但我仍期待對受刑人在尊重人權的社工專業裡會對這群弱勢者有較高的包容與接納,更希望這樣不同的聲音可以幫助我們建立一個保障雙方權益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