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性侵犯窗外無藍天?預防拘禁制引爭議

 

閻紀宇/本報系專用紐約時報特稿   2003.11.18 中國時報

羅伯特.狄佛斯現年五十三歲,年輕時因為犯下兩起強暴婦女案,在新澤西州入監服刑廿年。但是狄佛斯一九九八年服刑期滿出獄後並未重獲自由,他被送往州政府犯罪矯正司設於卡爾尼市的「北區矯正中心」,強制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至今已經在中心的高牆中度過五個年頭。 

去年秋天,狄佛斯第三度接受秘密審查,審查由一位法官主持,隨著被傳喚作證的學者專家逐一發言,狄佛斯的心情直墜谷底,已預見了法官的裁決:這名前科犯對社會仍然太過危險,今年不得釋放。 

在任何一個文明社會中,性侵害罪犯都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包括新澤西州,美國有十六個州針對「暴力性侵害罪犯」前科犯,設置了「預防拘禁」制度。如果州司法當局認定有必要,這些前科犯出獄之後必須像精神病患罪犯一樣,繼續接受無限期的輔導治療,雖然每年有一次接受審查的機會,但有幸獲釋重返社會的人少之又少。 

新澤西州的法律在這方面尤其雷厲風行,部份原因是受到一九九四年「梅根案」的刺激,梅根是一個美麗可愛的小女孩,卻在七歲那年慘遭一名中年男子強姦後勒斃,而這名屠夫曾經因性騷擾兒童兩度入獄。新澤西州自一九九八年開始施行「暴力性侵害罪犯法「以來,已經將三○二名前科犯送入矯正中心,約佔這類人犯的四五%,五年來獲釋的僅有十一人。 

然而許多法律專家認為,「預防拘禁」制度有侵害基本人權之嫌,混淆了法官與心理學家的角色。矯正體系不能淪為將前科犯與社會長期隔絕的方便法門。 

批評者進一步指出,這些性侵害前科犯受到雙重的不公平待遇,他們既缺乏一般刑事犯罪審理過程對被告的保障,矯正中心年度審查的學理依據,也遠遠比不上對精神病患罪犯的審查。法官裁定依據往往過於籠統曖昧甚至誇大謬誤,公設辯護人也常敷衍了事。簡言之,司法當局只要無意放人就一定能找到理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三令五申,各州在執行「預防拘禁」必須著眼於精神醫學理由,不得做為懲罰手段,且須充分證明其「非常難以控制自身的行為」。但美國精神科醫師協會(APA)仍然反對這種矯正做法,認為最高法院設定的標準過於模糊。 

不過支援「預防拘禁」制度人士也不在少數,認為與其冒險讓大批再犯率極高的性侵害罪犯重返社會,不如讓他們在矯正中心多待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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