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會考試的性犯罪者 怎麼防
本報記者蕭白雪
「美工刀之狼」、「華岡之狼」社會上一再出現聰明、會念書考試的性罪犯,但矯正、治療甚至社會防護系統,至今依然有隙,婦女的恐懼也無以終止。
昨天被捕的張健怡,曾是人人稱羨的臺大法律系高材生,大二因犯案而中斷學業,但出獄後照樣輕鬆考上大學法律系;念書對他來說,顯然不是難事。而在被冠以華岡之狼的楊姓受刑人身上,也可找到類似的情況;原本念輔仁大學的他,即使犯下卅多起性侵害案件進入監獄,還是能考上臺灣大學,他應該也是有個好腦袋。
面對這類特殊人格的犯罪者,心理上的問題比判決的刑期長短更棘手;以張、楊這種算高智慧的犯罪者,在監獄內的表現絕對很好,在缺乏「犯罪誘因」情況下,獄中行為中規中矩,他們都成了「一時失慮」而繫獄的迷途羔羊。
依目前假釋考評制度,除非引起外界關注及議論,否則像楊姓受刑人早就已進入臺大就讀。
問題是,有性侵害慣性者,出獄後面對外界的刺激與誘惑,心理上能否自我控制,將是最大挑戰;有性犯罪者在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再度犯案,但面對觀護人時,仍可神色自若,絲毫不會顯露內心世界,除非被抓到,否則雖「預測」再犯危險性高,相關人員也莫可奈何。
楊姓受刑人雖然因社會爭議聲浪大,連續三年無法獲得假釋,也因而失去進入臺大的機會,但他被判的十八年刑期總會結束,大眾終有面對他重入社會的一天。高雄監獄一名曾犯下四、五十件性侵害案件的受刑人,被判無期徒刑,法務部曾數十次駁回他的假釋聲請,但同樣他也有出獄的一天;問題是,性侵害犯重回社會後,社會相關的機製做好準備了嗎?
法務部對性侵害的假釋犯,擬立法進行社區監控,但有人權問題的顧慮;刑法對假釋犯的保安處分,擬修法要求強制治療至無危險性才能出獄,但國內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才?執政者與立法者,對於一再發生的婦女人身安全威脅,是否真有心改善?
【2004/11/03 聯合報】
美工刀之狼 3年犯3案 情節皆相似
【本報記者 高源流】
美工刀之狼張健怡涉嫌持美工刀性侵害一名舞小姐的犯案情節,讓人有似曾相識的感覺。因為,六年前張健怡還是臺大法律系二年級學生時,就曾經持美工刀對一名在舞廳工作的顏小姐犯案而被捕。
只不過六年前的張健怡,頂著臺大法律系學生的光環,獲得社會、教育及法律界普遍的關懷與同情,讓大家普遍接受他的辯解,認為他持刀挾持顏女,只志在搶劫皮包,沒有性侵害的意圖。
因此,警方疏於採取張的檢體,無從查出他早在強盜顏女之前的一個月,已經持刀性侵一名女子,脫過了當年的強劫強姦唯一死刑罪。
那時候的教育部長還親自到看守所探視,鼓勵他。檢察官在起訴時也採信他的說詞,認定他只是為了搶錢購買新手機,沒有強姦被害顏小姐的故意,僅依強盜罪起訴,求刑十年。
一審法院審理後,法官更認為,張健怡在搶劫被害人的皮包時,因被害人掙扎,致皮包掉落地上,迅遭被害人奪回,又依「未遂犯」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往後,二、三審都維持這一判決。
這時候誰都沒想到,事實上在此之前他已犯一案,經法院輕判並假釋出獄後又犯一案。
從張健怡這回被捕的犯案情節,回顧六年前的這件老案,任何人都要興一個疑念:當年他真的只是為了買新手機而搶顏女皮包?當年真的沒有性侵她的意圖?大家不妨一步一步檢視當年的案情,或許能看出些玄機。
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時二十分許,張健怡在臺北市武昌街二段七二號六樓的大倉庫舞場,因被指企圖持美工刀性侵舞場一名顏小姐,並強盜她的皮包,被萬華警分局逮捕。
警方偵查時,顏姓女子指控說,當時她要到六樓公司上班,進入一樓電梯後,張健怡即跟著進去,張問她到幾樓,她答六樓,但張卻偷偷按下八樓,並用身體擋住電梯按鍵,讓她看不見到底按了那一樓。
她指控,電梯到了八樓時,她發現不對勁正要逃出,卻被張健怡持美工刀抵住脖子,張威脅她不要尖叫,然後將她押到八樓的安全梯,搶走她的皮包。張並跨坐在她身上撫摸她胸部,她抵抗時頭、手被刀割傷。
張健怡則辯稱,他一直想買一支九千多元的大哥大雙頻手機,但還缺六千多元,他到舞廳看到顏女獨自進電梯,一時糊塗起意搶劫,但沒有猥褻對方,他是怕她反抗才碰到她胸部。
面對這樣的情節及事證,警方認為張有性侵意圖,將他依強盜、強姦未遂等罪嫌移送檢方偵辦。值得注意的是,張被送交檢察官初訊時,也一再撇清性侵部分的指控,強調「強盜部分我承認」。
當檢方偵結本案,認定張沒有強姦意圖,僅依強盜罪提起公訴之後,張健怡在法院審理時採取的訴訟策略,又更進一步。
先是張健怡的辯護律師認為,張健怡可能從小養成「不勞而獲」的觀念,才會起意行搶,因此請求法院對張進行精神鑑定,希望經由「行為時已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鑑定結果,獲得法律上減刑或免罰。
接著,張健怡又以他的行為不是強盜,僅為刑度較輕的搶奪自辯,甚至還辯解他有拉顏女雙手,故皮包掉落地上,他就把皮包拾起,於過程中,顏女一直掙扎,後來皮包又掉了,他不知皮包為何會在他手上;而在他拿皮包之前,因顏女一直叫,他才拿出刀子嚇嚇顏女。
就這樣,法官雖然仍認定張健怡的行為屬強盜犯行,但仍採信了張健怡的部分辯詞,認定皮包沒搶過手,只是未遂犯,而依強盜未遂論罪。法官並審酌張是在學學生,在校表現尚佳,從無不良素行,僅為滿足物慾,突生歹念,致罹重典,而從輕判處三年八月徒刑。
沒有了性侵害的罪,就沒有強制治療、觀察等問題,也少了社會反對假釋的聲音,顯示出當時張健怡一再力辯沒有性侵行為的效果有多大。
【2004/11/03 聯合報】
張嫌犯後丟1000元 圖以性交易脫罪
記者陳一雄/臺北報導
「美工刀之狼」張健怡被逮後承認犯下兩件性侵害案,卻以事後曾付一千元給對方,企圖以性交易逃避刑責;但被害女子指出是為留下證據,才收下一千元,並交給警方採指紋。
警方在這張千元大鈔上,雖然未採到具體的指紋可供比對,但張健怡供稱當時掏出身上僅有的一千元付給被害人作為「補償」的說法,被警方認定張涉嫌違反被害女子的意願而性侵害,這張紙鈔成為張健怡犯案的重要物證。
警方指出,臺北市中山區發生兩件性侵害案,事隔多年後得以偵破,關鍵在於最近幾年監獄對涉及重大刑案的受刑人進行DNA建檔;張健怡曾因強盜案入獄,他的DNA也因而被建檔,刑事局比對這兩件性侵害案的檢體,案情最近才獲得突破。
刑事局調查,八十七年九月中旬,張健怡就讀臺大法律系二年級時,選定臺北市中山區無管理員看管的出租套房,守候夜歸女子,一名家庭主婦下班回家,他趁被害人開門時,掏出預藏的美工刀將她押入屋內強迫口交,再性侵害得逞。
前年七月初,張健怡假釋出獄,又以同一手法在臺北市中山區出租套房找單身女子下手。一名在舞廳上班的女子下班回家,張見被害人頗具姿色,心生歹念,涉嫌一路尾隨,亮出美工刀脅迫被害人進入屋內性侵害。
就他涉嫌性侵舞女案,張否認是性侵,辯稱和舞女是性交易,事後舞女還問他「如何補償」,並問他身上有多少錢,他從身上掏出僅剩的一千元付給對方。
警方表示,被害人遭性侵害後向臺北市警中山分局報案時就指稱,被性侵害後,為留下證據,才假裝向嫌犯要求補償,將張給她的一千元送警方比對指紋;但因指紋比對不出來,事隔多年後,警方才以DNA比對破案。
【記者蕭白雪/臺北報導】法務部昨天指出,張健怡並不是因為考上大學才假釋,他是在假釋出獄,且三年八月刑期期滿後才插班上大學,如今再犯案,只有累犯加重刑度問題,張健怡也沒有性犯罪的前科。
張健怡在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晚間,持美工刀強押顏姓舞廳小姐強盜財物,被捕後羈押三百四十九天,八十八年九月八日法院依強盜未遂罪判刑確定,同年十月十四日入臺北監獄服刑,九十年五月廿二日假釋出獄,直到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刑期結束。
法務部指出,由於張健怡當時是初犯,且執行已逾四分之三刑期,無性侵害紀錄,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會五人表決,五票全數通過假釋聲請,陳報法務部後覈準假釋。
【2004/11/03 聯合報】
醫師觀點:犯案後給錢 展現權力滿足
記者許峻彬/臺北報導
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楊聰財表示,「美工刀之狼」犯案後給被害人金錢,可能屬於兩種心理狀態:一種是權力型,認為給被害人金錢是一種犒賞;另一種是做為脫罪的理由,藉此宣稱跟被害人是金錢的性交易。
楊聰財認為,性侵害犯給被害人金錢,一般來說,展現權力的滿足與犒賞被害人的心態居多。
楊聰財表示,對於連續犯案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性侵害犯,國內的法律制度較寬鬆,犯罪者不容易遭終身監禁,但美國認為這類「連續性暴力性侵害犯」再犯率較高且處遇治療的效果不大,因此某些州可以判處終身監禁。
楊聰財指出,國內在追蹤性侵害犯假釋或出獄後的處遇制度也有必要改進,例如有些性侵害犯服刑期滿出獄後,若不願意到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參加輔導課程,法律上沒辦法強制這些人參加,僅能罰錢,但這些人可能到處跑,連警察機關都找不到人,罰錢也罰不到。
楊聰財說,比較大的危機就是失聯且脫離監控追蹤系統的性侵害犯;他建議警政機關應加強找回出獄後脫離處遇制度且失聯的性侵害犯,並修法讓政府有權強制應接受處遇治療的人來接受治療,才能確保處遇制度的效果。
【2004/11/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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