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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色情小說 有專責單位  

 

中國時報   論壇   900309 

王竹康/中縣龍井(文字工作者)

 看到立委李慶安委員因坊間的言情小說內容過於色情而向教育部長質詢的新聞,筆者有三點建議與看法:

 一、李委員不應質詢曾部長,而應質詢內政部長或警政署長。

 依據刑法第二三五條:散佈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既然刑法有明文規定,警方當然應負起查緝責任。是以筆者認為李委員應質詢內政部長或警政署長。

 二、筆者的管區警員最愛依此法(刑法第二三五條)逮捕書店與租書店業者。逮捕後移送地檢署時鐐銬加身,儼然重刑犯伺候。

 警方此舉實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三款:……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筆者曾依據此法與臺中縣警局交涉,告知其亂逮捕人實已違法,縣警局卻置若罔聞,管區警員依然故我,知法犯法。

 若李委員質詢內政部長或警政署長時,請提起此點,以維護書店與租書店業者之人權。

 三、警方與法院每次只逮捕處罰書店與租書店業者,從不追究出版業者。是疏忽、抑或偷懶?

 不罰正犯,只罰從犯,中華民國的執法者竟如此超越前進,實令人不敢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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