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警進屋 不代表同意搜索
臨檢民宅查獲毒品 最高法院質疑搜索是否合法 撤銷有罪判決
記者王文玲/臺北報導
臺北市警方經吳姓男子同意進入其租屋處,搜索查扣海洛因及分裝器具,吳一、二審均被判刑,最高法院認為吳同意警察進入住處不代表就同意搜索,將全案發回更審,並提供八項標準供下級審在判斷違法搜索所得,能否作為有罪證據的參考。
刑事訴訟法於去年二月修正,增訂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對警察等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式取得的證據能否作為證據,訂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的大原則。本件判決首度闡述具體判斷標準,對下級審實踐新法上,有很大的幫助。
判決提出的八項標準是:一、違背法定程式的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式時公務員的主觀意圖,是否明知違法但故意為之;三、違背時的狀況有無緊急不得已的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的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的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該證據對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效果;七、偵審人員如果依照法定程式,是否可發現該證據;八、證據取得的違法性,對被告訴訟上防禦的不利益程度。
本案發生於前年一月廿八日,北投警分局以臨檢名義進入吳姓男子位於臺北市延平北路的租屋處,查扣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及分裝器具,吳被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起訴判刑。
最高法院指出,雖然吳在警訊供稱,是他自己打開門讓警察進入屋內,但能否以此推定為「自願性同意搜索」,仍有疑義;又對於搜索是否合法、所取得的扣押物有沒有證據能力,高院都未審酌,全案應撤銷,發回更審。
【2004-04-07/聯合報/A8版/社會】
12月起警察不得任意路檢酒測
蔡慧貞/臺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此為我國首部完整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的法律,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未來警察不得任意臨檢、路檢和酒測;新法對有關集會遊行的蒐證、長期監視等均有明確規定,並提出「救濟條款」,以確保人權。
法案中明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現行警察以「釣魚」方式假裝上網援交、誘捕等辦案行為,也都在法案中明訂禁止,警察「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同時,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否則,人民可以拒絕。
未來警察不得任意臨檢、路檢。法案中明訂,除非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在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下,警察才能到「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臨檢,至於私人居住的空間, 警察不得以臨檢手段任意為之。且警察依規定進入公眾出入的場所臨檢時,應在營業時間內為之。
為確保人權,警察在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和管制站臨檢、路檢時,僅能就查證人民身份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詢問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份證統一編號等,並令其出示身份證明檔案。除非,顯然無法查證身份時,警察才能將該人民帶往派出所查證,且留置時間,自攔停起算,不得超過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有關「酒測」,根據新規定,現行警察在路邊攔停、擴大執行酒測等作為,均已違反警察 職權行使法規定。法案中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才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才得檢查其交通工具。
有關集會遊行的蒐證,條文規定,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除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否則在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有關「長期監視」部分,亦有明確規定,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加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得進行長期監視、蒐證,但每次最長不得逾一年,有必要延長時,以一次為限。法案中也訂定「線民條款」, 警察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不過警察以線民進行蒐證時,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覈準後實施。
法案中並提出「救濟條款」,民眾對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式或侵害利益情事得當場表示異議;若因此造成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得於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補償,但自損失發生後五年,不得再求償。
【中國時報 焦點新聞 920606 】
警察不得以「釣魚」誘捕 臨檢盤查必須有合理懷疑
蕭承訓/臺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 警察職權行使法」,從今年十二月一日以後,民眾被警察攔停盤查身份時,如果警察未著制服,又不提供證件,民眾可以拒絕臨檢;警察 也不可以「釣魚」方式誘捕;至於臨檢公共場所,也必須有合理懷疑,並在營業時間內才可以進入臨檢,不能恣意妄為而擾民。
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對於警察執法應符合明確性、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有所闡述,告訴民眾如何應對,茲整理如下:
問:員警可否以釣魚手法誘騙民眾犯罪?
答:警察行使職權規定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的手段為之,也就是未來員警在實務上不得使用類似「釣魚」方法,如果 警察違法運用,所辦的案件程式違法,無法獲法院採信。
問:警察執法時未著制服又不出示證件,民眾應該如何面對?
答:警察在行使攔檢或搜索等職權時,如未著制服,又不出示服務證件,也未告知臨檢事由時,民眾可以拒絕。
問:警察到PUB、酒店等公共場所能否查證在場所有相關人的身份?
答:依該法,警察若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或認為其滯留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的處所者都可查驗相關人的身份,也就是如查獲搖頭丸者,在一定認知下,可對在場者盤查身份,同時臨檢時間,以該場所實際營業時間才可進行。
問:警察可否任意盤查車輛或行人?
答:警察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可在警察首長同意後,在指定地點、路段攔停人、車、船等交通工具。若民眾不配合,員警可將民眾帶到勤務處所查證,但員警在其間應立即向警察勤中心報告,並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到場,而從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問:民眾可否拒絕酒測?甚至拒絕搖下車窗接受檢查?
答:員警對於發生車禍或認為駕駛人有危險駕駛時,可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是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而駕駛人或乘客如待在車內拒絕酒測或是不肯搖下車窗,員警可強制其離車。
問:犯過罪,服過刑的民眾,警察能否到其家裡查訪?
答:對於曾犯殺人、強盜、毒品、槍砲等重大犯罪者以及流氓,警察可以到其住所實施查訪,但以假釋出獄或執行期滿三年內為限。
問:民眾如果喝醉酒或意圖自殺,甚至出現暴力行為,或是逃學蹺家學童被警方尋獲後,員警可否限制其自由?甚至戴上手銬?
答:警察可對民眾進行「管束」,整個時間不得逾廿四小時,並應即使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而民眾如果有違法時,在依法留置期間,員警可施以手銬等戒具,但如只是查證身份,員警不得對民眾上手銬。
問:警察執行公權力民眾不得有意見嗎?
答:警察執法時,民眾如認為員警有侵害利益時,可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員警如認為有理,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行為,如民眾要求提供說明,員警應將異議的理由製作記錄交付,民眾也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若有違法情事,更可請求國家賠償。【中國時報
焦點新聞 920606 】
維護治安兼顧人權 警署肯定警察職權行使法
高興宇/臺北報導 警政署表示,由於現行 警察勤務條例對警察行使臨檢、盤查等干預性職權措施的規範不夠明確,對人權保障有欠周延。昨天「警察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除了呼應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的要求外,對於人權的保障,以及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都能兼籌並顧,實具有開創性的時代意義。
該法規範重點,要求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明文規定警察對原無犯意之人民不得實施「誘捕」之行為;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如有未依規定者,人民有拒絕權利。
另外,規定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警察 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實施攔停檢查,並賦予警察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之權限,並明定其發動要件,以防止犯罪及保障警察執勤安全。警察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含路段),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線民運用也法制化,於本法明定其相關要件及程式。基於維護治安及使社會大眾有免於恐懼之自由,明定警察對於社區危害較大之治安顧慮人口,得定期實施查訪,以防制其再犯。
警察改革協會的律師馬在勤表示,他能瞭解社會望治心切,期待警察擔負起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責大任,但對於警察人員執勤的品質卻有不信任感,因此希望藉由「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嚴格規範警察執行職務行為,避免逾權、濫權情形發生。
【中國時報 焦點新聞 9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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