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無罪﹖反戰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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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曙 「反對美英侵略伊拉克戰爭聯合行動」聯絡人

  7月11日﹐臺北市地檢署對三名參加4月12日美國在臺協會反戰活動的人士展開偵查。這三個人分別是﹕「反對美英侵略伊拉克戰爭聯合行動」聯絡人唐曙﹑差事劇團的團員段惠民以及世新大學草根工作室的成員李孔穎。檢方偵查的重點在於「違反集會遊行法」。由於收到檢方傳票的只有段惠民和李孔穎﹐所以這次的偵查庭只有兩人出席。

  檢方的偵查重點在於4月12日當天行動劇演出時﹐演員段惠民是否知道美國在臺協會的集會禁制區規定﹐以及是否有襲警的事實。段惠民表示﹐行動劇的設計本來就是美國大兵﹙段惠民飾﹚遭到伊拉克人民﹙其他劇團成員分飾﹚的反抗﹐倉皇逃入美國在臺協會﹐途中如果遇到任何抵抗﹐按照美軍的慣例是一定還擊的﹐當時在行動劇演出時﹐警方出面制止段惠民逃到美國在臺協會﹐於是段惠民就以裝有紅色顏料的水槍射向警方﹐並無襲警事實。至於李孔穎﹐由於警方並無提供任何具體資料﹐檢方不解為何李孔穎會遭到偵查。警方表示將再蒐集資料呈報檢方。

  從全球反戰運動的發展來看﹐自從美英聯軍在3月20日開始侵略伊拉克開始﹐全球因為反戰的「和平脫序行動」而遭到逮捕和起訴的反戰人士高達數千人﹐他們用自己的生命去阻擋任何公路﹑鐵路﹑港口和機場的軍事運輸﹐遭到警方警棍﹑水柱﹑催淚瓦斯甚至塑膠子彈的攻擊﹐為的只是阻止血腥的軍事屠殺發生。相較於他們的和平脫序行動﹐在臺灣412反戰活動中所發生的事﹐根本微不足道﹐但臺灣政府卻慎重其事地急著想將反戰人士入罪﹐效忠美國「盟友」的奴顏姿態﹐莫此為甚﹗

  美英聯軍在戰爭前﹑戰爭間以及戰爭後犯下了一系列的戰爭罪行﹐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憲章﹑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國際刑事法庭條例﹙羅馬規約﹚以及國際人權法案﹐這些戰爭罪行遭到了全世界各地愛好和平﹑反對殖民侵略的反戰人士全面地控訴﹐甚至要求國際刑事法庭 4517;須要受理這些關於戰爭罪行的控訴。美國面臨這樣大的國際壓力﹐又在師出無名﹙大量毀滅性武器根本找不到﹔製造核彈的證據是偽造的﹚的窘境下﹐不但不接受國際正義的裁判﹐反而透過威脅利誘要求接受它軍事援助的國家必須和它簽訂「雙邊豁免協定」﹙Bilateral Immunity Agreement﹚﹐保證美國在簽約國當地發生戰爭罪行時﹐可以不接受審判﹐直接引渡回美國﹗要是拒不簽訂的國家﹐美國將撤銷一切軍事援助﹐七月初美國已對35個接受軍援卻遲不簽約的國家發出最後通牒。美國這樣的舉動是要直接地對抗國際刑事法庭﹐讓美國的戰爭罪犯不必被引渡到海牙受審﹐而回到美國逍遙法外﹗美國這種欲蓋彌彰的做法已引起國際法學界的譴責﹐認為美國的「雙邊豁免協定」在國際刑事法庭條例的國際法架構之下﹐是無效的。

  有趣的是﹐總統及副總統都是學法律出身的臺灣政府﹐無條件地支援了美國發動的這場侵略戰爭﹐當然﹐也支援了美英兩國聯軍在伊拉克所犯下的一系列戰爭罪行。美國回報的當然是「盟友級」的待遇﹐繼續軍援臺灣﹐換取美國戰爭罪行的引渡豁免權。有些人希望臺灣政府 能簽署國際刑事法庭條例﹐甚至在立法院批準參加國際刑事法庭成為成員。但這樣一來卻直接挑戰了美國「盟友」反對國際刑事法庭的根本立場。如果為了外交上現實利益的考量﹐既成為國際刑事法庭的成員﹐又成為美國「雙邊豁免協定」的盟友﹐就以為可以大小通吃的話﹐那就錯了。在國際法程式上﹐「雙邊豁免協定」與國際刑事法庭條例牴觸者無效﹔在正義程式上﹐美國作為佔領勢力在伊拉克犯下的戰爭罪行已昭然若揭﹐臺灣政府想要兩邊討好的模糊空間是不存在的。所以臺灣政府如果真想獲得國際認同﹐並不是靠加入國際刑事法庭就能得到﹙現階段臺灣也 加入不了﹚。相反的﹐臺灣政府唯有支援國際正義對美國侵略罪行的清算與審判﹐才能贏得肯定。問題是﹕臺灣朝野各界辦得到嗎﹖

  從這樣的對比中﹐我們看到﹕臺灣政府支援美國在伊拉克乃至於國際上殺人放火﹑無法無天﹐卻在臺灣島內以技術性地理由想要將那些為了和平與正義挺身反戰的人入罪﹐這真是強調「民主﹑人權與正義」是普世價值的臺灣政府自我扭曲的醜陋寫照﹐臺灣的當權者因為掌握並運用了軍隊﹑警察﹑法院和監獄等暴力﹐能任意地將反戰人士入罪﹐但對全球因參與正義的反戰運動而繫獄的同志們而言﹐將引用古巴總統卡斯楚當年的一句話作為回應﹕

  「歷史終將宣判我無罪﹗」

臺灣反戰國際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