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理想可否成為大學目標?
中國時報 2000/12/02
林火旺
貴版在十一月二十五日和三十日分別刊載兩篇文章,抨擊輔仁大學的天主教大學憲章,論點主要是認為開放社會應該尊重多元、容忍不同價值觀、以及自由社會應該培養理性批判能力等,作者以此指責輔仁大學的作法威脅學術自由。簡而言之,這些指控是立基於典型的自由主義主張,批評者振振有辭,因為這些價值觀已經成為主流社會的共識,但是這類的論點,套用當代多元文化論對自由主義的批評,是主流族群將其價值觀等同於普遍人性,而強求弱勢族群接受同化的文化帝國主義心態。

 在大學的社會學教科書中強調批判性思考、質疑各種觀點的預設立場,這種看似「中立」的教學內容,其實也預設一種特殊的價值觀,為什麼在大學中可以公然教導自由主義的基本假設,卻不能教導天主教的價值觀?一九六八年美國威斯康辛州政府逮捕三名亞米希(Amish )人,因為他們沒讓其十四和十五歲的子女上高中,根據州法律的規定,義務教育的年限是十六歲。但是亞米希人在十四歲以後,就不允許其子女進入公立學校,因為他們擔心「世俗的」觀點會污染其子女,使其子女脫離父母的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由於州政府官員不同意亞米希人的觀點,因此亞米希人控告州政府,一九七二年最高法院宣判州政府敗訴。一九八三年美國田納西州有一些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f undamentalists)控告地方的教育委員會,他們的理由是州立小學的閱讀教材中,涉及貶抑他們的宗教觀點,雖然教育委員會所採用的教材並沒有直接宣揚某一種宗教主張,但是由於教材呈現的方式,使他們的子女必須暴露在不同宗教觀點之下,他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干擾其家庭的宗教信仰。雖然這個官司後來敗訴,但是它和前一個例子一樣,都說明瞭:不宣揚某一種宗教的「中立」作法,其實在某些宗教者的眼中,也是不中立。

上述的論點不是要證明大學應該教導宗教,而是要強調:當我們理直氣壯指責別人不夠尊重多元時,表示我們是以「尊重多元」這個指標要求所有人,這使得一些不以尊重多元為重要價值、卻也不幹擾別人生活方式的亞米希人,無法在自由社會立足。果真如此,我們所包容的多元,只是那些基本價值和我們一樣的人,這種社會所歌頌的多元,其實不是最深刻的多元。

即使撇開「自由主義社會能否包容反自由主義的社群」,這個問題,完全從自由主義的角度來看輔大事件,批評者也站不住腳。在自由主義的標準論點中,大學是屬於私領域,尤其像輔大這樣的私立學校,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令,它本來就可以根據自己的理念辦校。就像教堂一樣,如果有人不信基督教,他可以不必上教堂,但是他卻不可以要求教堂不要進行宣教或祈禱。同樣的,如果有人不能接受天主教,他可以不讀輔大,也可以不選擇到輔大任教,但是他卻不可以因為個人需要一個就業機會,要求輔大放棄其宗教信念。

美國在一九八三年有一個判例,有一所宗教大學(Bob Jones University )基於宗教的理由禁止學生和不同膚色的人約會,這個規定顯然嚴重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但是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接受學校這樣的做法,只以不給予學校減稅優惠作為制裁。換句話說,政府不鼓勵、不支援這樣的學校,但卻不能禁止這樣的宗教實踐。一九八六年也有一個案例,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設立的一所私立學校不續聘一位已婚懷孕的老師,因為根據他們的宗教信仰,有小孩的母親不應該離開家去工作,這位老師告到法院,最後法院雖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但是自由主義學者認為,在這個案例上宗教自由應該具有優先性,因為如果強制宗教社群接受大多數人的意見,等於要求宗教放棄其獨特的觀點,這樣會威脅到宗教的多元化。

同樣的,要求輔仁大學接受一般世俗的觀點,等於是要求輔仁大學放棄其宗教信仰,除非宗教大學是國人升學、就業、或追求真理的惟一管道,否則宗教自由當然應該充分尊重。

(作者為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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