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也有權示威抗議
出處:蘋果日報2007/4/25


   樂生療養院儲存爭議中,有外籍人士在臺灣支援發聲,卻屢受行政權阻撓。

  聯合國指定為特別諮詢顧問的國際IDEA組織,其代表來臺開記者會,根據社運組織苦勞網:中正分局員警在現場阻撓:「聯合國又怎樣?要講回去國外講,不要在這裡講!」並立刻制止發言。IDEA代表被盤查,讓警察記下基本資料。

  《蘋果日報》也報導:415遊行中,曾為英國BBC電視特約記者的香港人張翠容也參與。她是著名戰地記者,有大量文章關注港臺的聚落拆遷問題。她現場發表感想,立刻就被警方人員上前關切,被警告:「下次不可以這樣。否則驅逐出境」。

  警方皆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藉口,認為外籍人士的活動,不符申請入境事項,涉及違法。臺灣已解嚴二十年,但境管法規淪為箝制言論的工具,一如以前。

將入境許可當成施惠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的規定,並沒賦予行政權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移民(外籍人士)在居住國的諸基本權利不因為其申請入境的理由而受限。這是國境法規實務上的基本常識。舉個例子,臺灣留學生到美國學法律,妻子也是留學生,他們的入境理由是念書。當妻子懷孕了,美國移民當局可以主張「其(做愛)活動不符入境申請事項」,而驅逐出境嗎?

  入境申請理由只是簽證類別,入境後的活動不受此理由的限制。若行政當局要限制入境者的活動,例如,禁止打工、不得申請福利津貼,則必須有法源,據以在簽證上表明。禁止事項在境管實務上有個特點:到底禁止什麼事項,必須明確。禁令採條件式表列(conditions)。臺灣警方作法,顛倒行事,把外籍人士當成朝貢的蠻民,舉動得受朝庭的限制與看管。臺灣警方╱移民當局的法律見解,在意識形態上仍把入境許可當成是特許恩惠,是十六世紀中西各皇朝控制跨國商人的思想。

移民法27條規定含糊
  移民法27條的規定是含糊的,要用來限制憲法與國際人權諸法所保障的基本權益,這條文並不足夠。以入境╱居留理由作為限制外籍人士發言╱示威的手段,是標準的警察國家勾當,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違憲行政。所謂民主國家都有類似臺移民法27條的規定,例如英國庇護與移民法第十款。但英國政府想要限制外來者的言論活動,不能只靠移民法,還得按照新立的反恐法律的規定,在有證據認為外來者的言論確實與恐怖行為有關連時,行政單位才能採取行動。另個著名的例子是美國政府驅趕披頭四成員約翰藍儂案。約翰拿簽證入美國,然後到處抨擊美國政府並巡迴演出。美國政府不敢只以「與入境申請不符」的理由驅趕,千方百計把約翰搞成煙毒犯。結果,約翰贏了,透過漫長官司還取得了永久居留權。

  2001年,臺灣進步工運人士孫窮理等人前往香港參與抗議WTO的示威,被遣返;臺灣法輪功人士前往香港抗議北京政府,被遣返。兩案引起臺灣輿論憤慨,副總統與其人權小組開記者會譴責香港當局戕害言論自由。臺灣行政當局如何看待自己行為?在英國,我幾次到中國使館前示威聲援中國工運人士,英國警察也沒有來盤查我身份,說我進行與居留目的不符的活動。紐約的留學生為臺灣加入聯合國而遊行,美國警察也不盤查他們。在臺灣的外國人,為何受此騷擾?

  作者為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

  施威全

 

國際邊緣外國認同與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