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 性社會學研究所 「2003年性領域10大新聞的專家評選」活動 評選結果與評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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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號
新聞內容:武漢:全國首例性騷擾案勝訴;北京:首例性騷擾案引起紛紛關注 得票數:21 評語: 性騷擾是社會性別不平等的一種表現。性騷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西方婦女解放運動的過程,也一直伴隨著反抗性騷擾的鬥爭。臺灣一位著名的女性主義者就喊出過這樣的口號:「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 國際社會已達到的共識是: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是針對婦女的暴力的一種形式,是影響婦女就業、健康及發展的重要問題,應該納入國家立法。不管人們對該兩案的具體情況還有什麽疑問或爭論,案件訴訟本身具有重大意義。應該讓沈默的文化發出聲音。 中國的現行法律在性問題上的基本態度有待清理。性是個人的私事,還是國家、社會應予干預的事?中國法律認可不認可「性權利」(每個人都有同樣的自主選擇性行爲方式和性夥伴的權利,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侵犯別人的同樣的權利)這一概念?中國法律界相當多的人不認可婚內強姦,不認可性騷擾爲法律問題,且又不認爲這是一個在法律上須爭論和明確的問題。中國強調自己正在走向法治社會。因此,在此時的這類案件,不論其審判結果如何,都具有「挑戰司法,檢驗法治」的歷史功用。 第2號 新聞內容:「夫妻看黃碟」被罰,當事人控告公安討回公正 得票數:20 評語: 這原本是發生在2002年的新聞,但是其影響波及到2003年,而且仍然引起社會的廣泛注意,所以被評選爲本年度十大新聞之首。 該案件涉及對色情出版物的定位並引發對色情出版物合理需求的理解及使用範圍的討論。我們不僅應該尊重個人權利,反對把色情擴大化,而且應該進一步思考: 警察可不可以管別人的性事?法律需不需要對個人的,或者是個人之間相互同意的性關係、性行爲做出規定? 法律應否劃分公、私領域,在今天的中國仍是特別需要加以明確的事。歷史上存續已久的法律關於風化的規定、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在一個多元一體的社會中,在人們逐漸認可價值多元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存續?我們必須重新思考,由此推進人類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 許多國家的歷史都表明,法律與觀念的變革都是由一個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具體案例促進的。相信這樣一個案例在中國也會起到同樣的作用。「挑戰規則,轉變觀念」可以引發出一個「轉折的時期」到來。 第3號 新聞內容:日本人珠海集體買春,媒體爆炒;日本留學生低級表演,西安大規模抗議 得票數:19 評語: 1. 性從來不是單純的性問題,與階級、民族、性別等權利有著密切的關係。 2. 荒唐的規模效應。 3. 雙料的歧視。 4.在這篇報道中,使趙先生和報導的採寫者憤怒的是:日本人恰恰在臨近「9·18」來中國買春。但對他們看到或寫到的「小姐們離開時都必須接受酒店保安檢查,防止她們帶走客人的東西」則好像是無動於衷。作爲一個人,對此,我首先想道的是:這個酒店是處於一個法治社會嗎?當然,有人也可能會問,「買春」不也是法律禁止的嗎?是的,但「人身不爲非法侵犯」是法律的最高原則,而禁「買春」只是法律的一個具體規定,二者不是一個層面上的問題。 5.有幾人關心過:這些小姐使用安全套來保護自己沒有?她們被「日本鬼子」賴帳、強姦、虐待了沒有?她們掙到的錢被「雞頭」、老闆、爛仔們剝削、搶劫了沒有?安全地寄回家沒有?尤其是,招來「掃黃」之後,她們又該如何生存?如果被抓了,她們的孩子誰來照顧?難道又要像四川那個吸毒女的3歲女兒那樣,被活活餓死,而且17天裏無人知道?誰肯捐出哪怕一塊錢來幫助她們自衛、防病、養家、哪怕是「從良」嗎?小姐們被「日本鬼子」玩了,所以有人「心在流血」。可是,小姐們天天在被中國男人玩著,憤怒到哪里去了?如果玩小姐的恰好是頂頭上司或者老闆,還敢憤怒嗎? 第4號 新聞內容:北京首次性文化展剛開幕即被要求關閉;劉達臨的性文化博物館遷出上海。 得票數:19 評語: 這兩條新聞放在一起,形成呼應。從南到北,性文化展覽的命運都好不到哪里去。一個是回避,一個是冷落,形式不同,但都是反對。只不過這兩個報道似乎言猶未盡。劉教授的性博物館的困難是個老問題。北京的展覽則是「新發展」。 其實這裏所說的「性」只是人之爲人的一個方面,而人事又總是多種多樣的,我們不能以平常之心、自然之心待之嗎? 此外,「檢查」、「限制」的人,有幾個是自己的觀念真是如此,或真是「負責任地」害怕「毒害青少年」,而不是共和國前30年行爲規則、思維方式內化出的「自覺行動」和「政策水平」的體現呢? 性文化傳播需要政府、民衆、專家三方寬容的理解和無間的信任。 第5號 新聞內容: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制度放鬆 得票數:16 評語: 在中國,婚姻過去是家庭管(家長管),後來是國家管(領導管)。這次擴大了自由度,顯示國家在公民權利、婚姻管理方式等問題上的進步。 至於「取消強制婚檢」,現在反對之聲日高,表面上不外乎是特別地爲中華民族著想,對當事人負責(不管你這個當事人願意不願意,還是要爲你負責)。其實,這恐怕是出於習慣了的「替你認識,替你思考(或者是引導你認識,引導你思考)」,而婚檢部門,說白了就是原有的收入沒了或者是少了。 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結婚登記」的要害:怎樣才算結婚了?即使是修改之後的《條例》,也仍然回避這樣兩個問題: 第一, 政府的「結婚登記」有什麽理由成爲「壟斷行業」,禁止其他任何一種「外界的權威證明」方式(公證的、宗教的)? 第二, 爲什麽要一刀切,一定要迫使那些自己確實不需要「外界權威證明」的人們成爲「違法者」?也許,更完善的法律應該是:承認其他結婚方式的平等地位;承認個人不僅有權利選擇不同的結婚方式,而且有權利一個都不選! 第6號 新聞內容:四川規定:男領導不得配女秘書 得票數:15 評語: 這種似是而非的規定,終究是沒有找到腐敗的根源。不能給男領導配備女秘書,那麽可以給女領導配備男秘書嗎?看來做此規定的人,「性」意識太強了。 這是「女人是禍水」的現代翻版。其假設是:身邊有女人,男領導便要犯錯誤。其中最大的問題,並不是貶損了所有中共幹部,而是貶損了所有女性。這是一種制度化的性別歧視。 第7號 新聞內容:首部性教育教材進入中學課堂;《塵埃落定》等「涉性內容圖書」入選中學生課外必讀書 得票數:14 評語: 中國一向不缺少青春期性教育教材的;但是,中國的課堂確實一直缺少正式的、明確的性教育。那些《生理衛生》教科書更多成爲學生們的「自習讀物」。現在終於有了課堂教材,真是一個企盼已久的好的開始。 與此類似的第二個新聞,提醒我們注意: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色情讀物(甚至是淫穢讀物)與「變壞」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每個人有自主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什麽樣的教育的權利、讀或不讀什麽樣的書的權利。具體到「涉性讀物」,每個人,包括每個未成年人也都有選擇的權利。當然,在一定的條件下,未成年人的父母(而不是國家、人群、社區)也有爲孩子選擇的權利。涉性讀物,不應強制人不讀,也不宜強制人讀。相反,「必讀」之類的範圍是應該嚴格限制的。 第8號 新聞內容:重慶市兩大學生因女方懷孕被開除,家長訴校方侵權 得票數:12 評語: 這已經引發對大學生的性權利、受教育權的討論。 現代法律對個人而言,法律不明文禁止的,都是可行的。對政府機構而言,凡是法律未授權的都是不能做的。此外,立法,不得違背法治的如下基本原則:「下位法」(學校的「小法」)不得違背「上位法」(國家大法);政府機構及其他組織的規定、決定及協定不得違背法律。可惜,這個基本常識卻被大學當局視而不見,這才是真正的新聞。 從司法上講,如果是在一個法治國內,凡是法律上的權益之爭,都應具有可訴性。受教育是公民的權利,學生與學校,特別是公立學校,在此類事上的紛爭,法院應予受理並進行審判。基層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法院告訴申訴庭提出要求受理審判的申請。正處於司法改革中的中國法院不受理此案件,是中國司法制度的恥辱。 從倫理上講,向當局報告自己病人的隱私的校醫、做出開除決定的校長及相關教師,在21世紀(而不是在20世紀50-70年代)還能如此,是中國醫學與教育的恥辱。在這樣的教育下,能指望教育出「爲自己作出負責任的選擇的人」來嗎?扼殺了人之爲人的最基本的東西,「教育」出來的只能是被稱作「人材」的工具,而非人。在今天的世界上,具有標誌性的技術産出、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科學發現以及在世界上具有影響力思想和輝煌文化、文學藝術作品,多與中國無緣,不正是這種教育的成就嗎?這種教育在摧殘、壓抑人性上,實在是「功不可沒」。 第9號 新聞內容:中國電影擬實行分級制 得票數:11 評語: 1. 看起來很小的變革,可能會逐漸引導出大的變革。什麽東西就怕沒有定位,如果有了定位,就會有走出定位的規則。分級制不可避免地會帶給電影創造更大的自由,包括涉性情景的自由。也許由此開始,隨意地以「色情」或「鏡頭曝露」爲口實的封殺便難以進行了。 2. 文化生産的管理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成熟起來,不應該老是幼稚園小班了。 3. 還不是真正實行,實行後再說吧! 第10號 新聞內容:瀋陽警方搗毀「交換情人俱樂部」 得票數:10 評語: 報道中說:「類似的事件在國內亦非首次」;也就是說:也許不會有人再懷疑中國正在經歷性革命了。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性革命中有的形式,中國現在全都有了。只要你能想象出來的,就都已經有了。 現在較少有人明確地反對法律的公、私領域之分。但法律的公、私領域的界限應怎樣劃分呢?無界限的法律怎樣執行呢?在現代的市場經濟社會與法治社會中,私領域的確定、私權利的認可是首位的。這也就是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的「個體和聯合體」的結構。在這種結構中,個體是第一位的,馬克思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因此,如果你認爲一個的在私領域中的、不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爲也影響「社會」,那麽私領域的邊界又在何處呢?如果私領域中的事只有國家、社會認可的才能做,那麽,什麽專制時代,法律規定過國家認可、社會認可的事是不能做的呢? 更重要的問題在於,在今天具體由誰來代表國家和「社會」來做出規定呢?現代法治的一個原則就是:人的基本權利是法所不能剝奪的。法律不是賦予了人的這些基本權利,而是認可和保護人的這些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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