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流傳名人隱私 有民主價值

卡維波(台灣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藝人陳冠希與女伴的性愛自拍事件,不但在香港引起網民抗議警方選擇性執法與濫捕、呼籲維護網路自由,而且在台灣與大陸都引起網民熱烈下載與討論,討論中有人告誡自拍、有人譴責流傳,不過都流於表面。


首先,性愛自拍乃是一種正常心態。情人快樂出遊都會拍照留念,希望把兩情相悅的記憶具體化。性愛自拍也出自同樣的心理,是喜悅極樂的記憶保存。有些性愛自拍還有自戀與表達自我的成份,會把自拍貼在網上與人分享,但是這就像俊男美女喜歡將美美照片放在網路上一樣,非常自然。 有人認為性愛自拍「很危險」,因為日後可能會被勒索公諸於世。不過這種風險大小的評估因人而異。公眾人物當然有較大風險,老頭老媽小人物似乎不必因為可能有人偷窺出浴而從此就不洗澡。


今日我們身處的是一個風險社會,任何事都要做好風險管理,需要的是理性計算,而不是非理性恐懼。社會要提供的則是風險管理的相關資訊(例如如何將電腦鎖密等等),而不是污名化自拍,將正常愉悅的事情變成羞恥罪惡感。總之,將性愛自拍污名化是最不應該的。如果人們因為自拍的污名或莫名恐懼而壓抑性愛自拍的念頭,那就像興高采烈時總灑下一盆冷水,恐怕會對心理有害。


事實上,女主角阿嬌坦然承認入鏡,拒絕繼續強化受害者形象,反而可以抵抗這類危險論述的恐嚇效應。 陳冠希事件中盜取照片者,就像一般盜竊一樣,當然不應該。可是後繼的眾多網友流傳照片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應該被譴責?我認為如果是一般民眾的祕照外流,後繼公開散布的人確實有侵害隱私之嫌,但是公共人物的隱私權則是受限制的,人們對其隱私有公眾的興趣,故而八卦狗仔的追星可以被社會容忍,被曝光的名人隱私也難以被隱私權所保障。從這個角度來說,警方應該更重視普通市民的祕照外流,而不是對於公眾人物的祕照外流,以不惜忽略法治的威力掃蕩,難怪香港的網民要抗議警方的階級歧視。


大眾對於公共人物隱私的興趣,不只來自公共人物本身主動的隱私販賣(如寫真集、自傳或談話節目),也暗含了一種批判公共的民主精神。因為所謂「公共」其實充滿排他性,許多邊緣事物(特別是「性」)都被視為「公共不宜、不雅」而被排斥,無法民主參與公共;但是「公共」卻又擺出「客觀公正」「大公無私」的姿態,因此「公共」既有特權也有偽善的成份。當公共人物見不得人的隱私曝光時,等於被排斥的邊緣事物也進入了公共領域,此時打破了公共壟斷的特權,戳穿了公共的偽善,一般民眾便有踰越公共日常秩序的愉悅感。這就是大眾對於名人隱私興趣的根源。藉著名人隱私的曝光,大眾可以參與公共(打破特權)也可以顛覆公共(揭穿偽善)。相反的,公共機構則會有權威動搖的恐慌,因此會企圖威力掃蕩。


不論如何,運用反色情法律來禁止網友流傳是不妥的,因為流傳的動機不是色情而是「名人」的性愛。試想若某政治高層與企業高層彼此發生性愛而被偷拍,網友瘋狂流傳該影像,其內容雖未言及政商勾結或利益輸送,但是這種偷拍難道沒有公諸於世廣為流傳的公眾利益或民主價值嗎?公權力總是用「露點即色情」來禁止訊息流通,而這只是再度證明了公共的權力壟斷與偽善而已。


附記:由於分眾社會的到來,有些人雖非全社會知名,但是在某些領域或圈子中也是號人物。那麼這些「小有名氣」者的隱私權是否有限制或應受完全保障?公眾對其隱私有無知的權利?從近年來的許多案例來看,我們發現如果這些「半(準)公共人物」涉及了性愛聳動話題,往往就被媒體炒作成為全社會知名人物。原本並非真正名人者可以一夕之間家喻戶曉,這使得各類媒體更有藉口繼續報導炒作。但是為什麼一開始這種「半(準)公共人物」具有大幅新聞報導的價值呢?媒體的藉口總是說這類人是「可成為公眾的表率人物」;亦即,這些可能是醫生、律師、教師的專業人士必須被公眾檢驗。顯然,劃分公私人物的界限,涉及到了性道德風氣對社會菁英的社會控制程度:社會風氣趨於保守時,很多被視為「表率人物」者也都會被當作需要受到公眾檢驗的對象。故而,如果我們期望一個保障隱私的社會,那就不能只怪罪媒體炒作,也要促進社會的開放性愛風氣。性道德風氣越開放,媒體就不容易有炒作人們隱私的空間。


(2008-02-13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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