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保護觀下的兒少立法

卡維波 初稿原載於中國時報 2011/06/11


兒童需要保護,但是這二十年來台灣的兒少立法與性/別立法卻走向矯枉過正的極端保護觀。例如目前相關法令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不能單獨放鞭炮,更不能施放沖天炮、摔炮等最受小朋友喜愛的爆竹種類。當然兒童玩鞭炮可能會受傷,但是玩爆竹本身也是兒童處理危險並且在危險中得到愉悅的學習過程,不應被極端保護觀剝奪。


極端保護觀看不見的是,保護不可能是全有或全無,保護永遠是有程度之別的,換句話說,不可能做到絕對保護,只能做到相對保護,不可能使所有被保護者完全不受到任何傷害。然而極端保護觀卻假設:兒少的保護是最高價值,是整個社會的最高原則,因此可以無限上綱,不計一切代價。這個非常危險的假設破壞了整個多元社會、多元價值的存在基礎,人權法治民主自由平等都淪為次要價值,也給予國家進行例外的或緊急處分的政治操作極大空間。保護兒少應該只是多元社會中的多元價值之一,就和成人的性自由或新聞言論自由一樣,有同樣的高下價值與重要性。


極端保護觀還錯誤地假定大部分成人資訊都是有害兒少的。新聞或畫面可能讓兒少驚嚇或不安,但是驚嚇不安是有程度之別的,這些情緒也是人類作為兒童應當經驗的感受,故而是否引發負面情緒的新聞和畫面就必須被封鎖,值得三思。像兒少是否應該接觸死亡,這就不是極端保護觀能夠細緻辯論解決的議題。


而且,極端保護觀必須將被保護者定位為全然無力的絕對弱勢,同時不論情境脈絡也是絕對的受害,否則就沒有絕對保護的藉口。既然是絕對弱勢的全然受害,那麼當然會激發義憤,因此絕對保護觀也鼓動一種過度報復的情感,傾向用最嚴厲的手段來懲罰保護失效的情況或加害者,也就是凡事訴諸法律,使得立法的密度增加。然而過於極端絕對的保護又很難做到,只好以加重懲罰來嚇阻,這樣就容易造成罪與罰的比例失調。白玫瑰運動後民粹壓力下的修法就有這樣的問題。


在充滿壓迫與不平等的社會裡,不可能存在沒有霸凌的校園,針對霸凌所提供的保護因此不應該是絕對的,極端的保護觀及其毫無彈性的通報制度或應對措施因此往往會造成更大的問題。像剛剛通過的「性霸凌」立法就是極端保護觀的產物,(正如我剛才指出的)它將被性污名者定位為絕對弱勢全然受害,以嚴厲的懲罰來嚇阻。這個立法忽略了像娘炮、死gay、男人婆等性污名不只有無力/被動/受害的一面,而也有給力/主動的一面。校園裡的酷兒反向操作性污名、而使性污名能夠給力,這就是徹底否定「性就是污(名)」的假設前提,顛倒了現有的性秩序與性階序。從這個角度來看,極端保護觀的性霸凌立法在禁止所有性污名出現時,那些主動挑戰性階序的酷兒也因此無法發聲,無法正面肯定性污名,其效果反而是維持現有的性秩序不變──亦即,性階序價值內的性上層(合乎異性戀一夫一妻的正常「性」之規範)、性中層(性道德上有爭議的身分與行為)、性底層(道德上最壞的變態群),這樣的三層結構秩序依舊不變,只是某些性中層在性開放時期有向上流動跡象(但是在性保守反挫時期則會打回原形)。極端保護觀的性霸凌立法回應酷兒的說法是:「許多弱勢學生無力翻轉污名的意義,而我們不能讓任何一個弱勢受害」;但是這種極端保護觀(完全不能讓任何一個人受害)客觀上卻產生了事與願違的結果,就是因為沒有改變性秩序的機會,反而使得所有性少數都永久受害無法翻身。我們必須認清,性污名的「污」不是來自「名」,而是來自「性」,也就是來自性秩序的價值階層。因此最終只有改變「性」(不再有階層之分,性無所謂好壞或潔污)才可能改變「名」所帶來的「污」。只是改變「名」,並不能去除「性」所帶來的「污」。或許正因為如此,主流性運動的去污名策略往往是與性劃清界線的去性化,例如將同性戀只當作一種身分認同,而不是肛交指交等非生殖的「性」,以免被「性」沾污。然而性身分終究會原性畢露的現形。至於極端保護觀則也會傾向採取去性化手段,因為性既然可能是污染或傷害,為求絕對保護,就必須與性隔絕。


極端保護觀幻想著為兒童打造一個全然無菌的、真空的溫室。這樣的絕對保護對兒童成長並非有利,因為這勢必會扭曲世界的真相,脫離了現實,上焉者造就了陽奉陰違的雙面兒少,下焉者造就了不適應現實成長的嬌貴兒少。


此外,極端保護觀長期來說也不利於被保護者,因為完全剝奪了被保護者自我保護的能力,或者,沒有給予被保護者學習自我保護與壯大自己的機會,變成對保護者的依賴。換句話說,極端保護觀到最後是和被保護者的自主性相對立的。


由於「性」也蘊涵了自主能動的力量,因此對於婦幼的極端保護觀其實暗含了「婦幼的否性或去性」,也就是被保護者其實是不要性或沒有性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絕對保護觀下,青少年總是被當作兒童,兒/少不分地全體「被禁慾」。故而,一個適度合理的兒少保護觀會主張:保護兒少必須包含「保障青少年的性權利與性自由」,兩者須同時一併考量,以免性保守團體將「保護兒少」操作為一個反性的木馬策略,入侵到社會生活各領域。在制定保護兒少政策法律時,應該透過公開理性審議(而非黑箱立法作業),衡量各種利弊得失,將其他價值目標一併考量協商,而不是將保護兒少當成「最高指示」。


今天整個台灣的主流兒少話語和兒少政策法律就是走向極端保護觀,這個極端保護觀可以回溯到保護婦女的性/別立法,後來因為台灣女性情慾解放運動的出現,保守團體不再能將女人的性操作為絕對無力全然受害,於是便轉進以兒少的「性」為權源據點,打出的旗號是要在性方面絕對地保護兒少,實質上則是禁止未成年性交,杜絕援交;從以性為核心的這些議題展開其保守性/別立法的進程。由於社會原本就對性有歧視觀念,無法合理地正視青少年的性需要,所以比較容易接受在兒少的性方面給予絕對保護的極端保護觀。而當人們開始習慣從極端保護觀來思考兒少的性問題時,這個極端保護觀就會繼續蔓延發展,不再限定於性的領域,而開始從性問題擴張,侵蝕蔓延到整體社會的肌理中。


附記:一篇文章總是有修改的空間。報紙與臉書發表後,我又東改西改地把論証說的更清楚更有條理。所以這個已經是2.0啦。不,3.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