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作爲政治共同體在現代社會存在的空間

陸緋雲(香港嶺南大學族群與海外華人經濟研究部研究員)
2002
0405《世紀中國》(http://www.cc.org.cn/

      宗族是血緣共同體亦是政治共同體

  宗族組織作爲血緣共同體是人們所熟知的,但以往的研究則較少關注宗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所發揮的作用。其實,早在明清以後,宗族就開始呈現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的特徵,這可以從各宗族的《族規》、《家規》的制定中看出,如江蘇海安崔氏《族約》"宣聖諭"條,族人要"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爲";要"悉心向善",做"盛世良民"。河南安陽馬氏《條規》:"庶民得安田裏,皆官法有以鎮撫保護者也,宜如何遵敬奉守"。爲了使族人遵守國家法紀,有的族姓還規定要族人學習律例,據江西瑞金鍾氏《家規》:"首重談法",要"歲時在祠與族人講習律令"[1]以上事例可見,各姓所定族規,已把遵守法紀作爲重點,這表明宗族在發揮一個撫育贍養、死喪相助、患難相恤的血緣共同體作用的同時,也開始發揮一個政治共同體的作用。

  宗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其作用是雙面向的,對國家政權來說,宗族發揮了諸如遵紀守法、完善賦稅等政府和地方基層政權的功能,因爲,從宋代開始萌芽,宗族就與裏社保甲這種基層政治組織相輔相成,甚至兩位元一體成爲國家統治的一個 組成部分,同時由於其特殊的倫理道德規範的約束,它在地方上發揮的基層政權功能甚至爲國家法令所不及。從宗族本身來說,主要是族內的長老鄉紳,通過運用宗族政治功能的力量來維護本宗族或宗族聯盟的權力與權益,作爲與國家政權和地方政府討價還價的籌碼。千百年來朝代更叠"城頭變幻大王旗""昔日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作爲個體的宗族有興衰存亡,可是整個宗族制度卻曆久不衰,但在進入現代社會後宗族制度開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並呈現出不同的發展態勢。

  在中國大陸由共產黨奪取政權以後,對農村村落進行了大規模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使宗族作爲農村基層社會的自組織系統的力量逐漸削減,農村集體化運動,和人民公社這種政社合一社會結構的形成,使國家政權的觸角第一次深入到社會最底層的農村村落社會,從而使基層農民直接在國家政權的領導之下。但源遠流長的宗族、宗法制度在這沈重的打擊下是否就此煙消雲散,無以爲繼了呢?同樣,在大陸之外的華人社會中,儘管沒有遭受到社會主義革命的打擊,但社會現代化的發展對中國人傳統宗族制度也同樣是重大的挑戰。

  所以,本文擬分析比較中國大陸經歷革命衝擊後宗族勢力的復興與重建,及宗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在當今農村村民自治選舉中發揮的作用;和大陸以外未經革命外力中斷的香港新界村落宗族社會在面臨現代化、全球化趨勢的衝擊下,如何以族群政治共同體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權利與權益,由此揭示中國傳統的宗族家族力量在現代社會中存在的空間和張力。

  中國大陸宗族的復興及在村級組織選舉中的影響力

  中國大陸自1949年共產黨奪取政權之後,在強大的國家權力干預下,宗族傳統受到了致命的打擊,正式的宗族組織被普遍的取締,但具有幾千年歷史幾經興衰的宗族傳統並沒有因此就被斬草除根,在有些農村村落,宗族傳統從來沒有真正中斷過,儘管在歷次政治運動高潮時,宗族的族譜、祠堂、牌匾、祖墳、墓碑等宗族的物質遺産受到摧毀和掃蕩,但運動一過,宗族的這些物質遺産的殘餘都會被族人收藏,或受到保護。[2]而主要是在人們的觀念上,儘管經過多次的政治運動,以改造人們傳統的思想觀念,但宗族傳統仍在農村的生活習俗和農民的思想觀念上有著深刻的印記。到七十年代末,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化,政治管治開始放寬之後,內地農村的宗族家族出現蓬勃復興的趨勢,尤其在南方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宗族的復興和對外開放相聯繫,修族譜建祠堂復興和重建宗族成爲吸引海外華僑華人還鄉祭祖及投資的重要管道,因此還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援和認同。從整體上來說,儘管中央政府對農村宗族復興仍有戒備,官方傳媒對家族宗族現象亦時時有所批評,但並沒有再五十年前那樣把宗族作爲封建殘餘再三給予打擊和摧毀。

  宗族的復興或重建其實也是應運而生,因爲隨著農村生産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國家政權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控制能力日益削弱,許多農村村落實際上是處於無人管治的狀況。在歷史上就是基層社會自治組織的宗族家族的復興,在某種程度上,正是對這種真空狀態的補充。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復興中的宗族家族除了在修譜建祠、婚喪嫁娶、春秋祭祀等方面積極活動外,在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亦即在農村基層政治領域,也越來越顯示其作用和影響力,並直接影響到選舉的結果。

  有不少有關鄉村基層選舉的研究報告指出 [3],在村級組織的選舉中,無論是候選人的産生,選舉規則的運作,以及最後的選舉結果都有明顯的迹象顯示受到村落之中宗族因素的影響,這種影響既有宗族爲爭取本族成員晉身村委會而進行的遊說和拉票活動,也有弱勢宗族之間相互聯盟,以集中票源投給某個較爲符合本族利益候選人的配票活動,這種宗族的因素和影響力往往左右著最終的選舉結果。儘管到現在爲止還沒有研究發現,有某宗族自覺地以一個政治共同體的身份來爲本族爭取政治、經濟或其他各方面的權益,但在涉及這些方面的權利和權益時,宗族作爲一個有影響力的重要因素不斷在發揮著作用,從而成爲地方政府不可忽視的力量。對於宗族在村級選舉中的影響力,地方政府是處於一種矛盾的心態,一方面擔心宗族勢力坐大會干擾農村地方幹部的換屆改選,使農村基層政權的薄弱狀況進一步加深。[4] 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擺平村落中各宗族之間的關係,並利用宗族的勢力來實施村落的治理。

  在中國大陸復興中的宗族,能否作爲政治共同體在現實社會中發揮作用,主要取決宗族本身的發展程度和政府的容忍程度。從宗族的角度來看,在新形勢下新修訂的《族規》《族約》,都強調遵守國家法紀和不能偷漏國家稅收,及拖欠國家糧賦,甚至還強調發展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在這種情況下,宗族的族規與社區規劃,可能並沒有多大的區別。[5] 這無疑是能爲政府所接受,也有利於宗族在維護地方社會秩序,充當地方自治組織方面發揮作用,這是目前地方政府能對宗族的復興與重建網開一面,並要加以利用的前提。但當宗族組織在日漸發展之後,要利用自身的影響力爭取自身的權益權利,或因各宗族之間因爲爭奪農村中日益短缺的資源而發生矛盾衝突甚至大規模械鬥,則會讓地方政府感到棘手。而且,如果一旦宗族組織強大到可以爲了維護自身利益與政府討價還價,以抵制或拖延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的實施,則可能再次遭到國家政權的強烈打擊。因此筆者認爲,內地復興重建中的宗族對自身權利的爭取是否逾越法律的界限,及傳統的宗族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是宗族能否作爲一個顯性的血緣共同體及隱性的政治共同體,在實現市場經濟轉型的現實中國社會中,能否繼續生存及能否發揮其作爲社會自組織作用的關鍵。而國家政權究竟會如何對待和處置宗族,是有限制的讓其發展,還是再次加以打擊和制止,還將拭目以待。

  新界鄉村宗族制度的延續及在現代社會中的張力

  在香港,以新界鄉村爲代表的宗族家族組織,自香港開埠以來,雖未如中國內地經歷社會主義革命的衝擊,但在1898年英國殖民主義者與大清政府簽訂新界租約即《拓展香港界址專條》之後,面對外來文化的統治,鄉村宗族在如何維持和維護自己的生活方式、文化傳統和經濟權益等方面也面臨深刻的挑戰,從而呈現出與中國內地的宗族有所不同的另一種發展變化的軌迹。

  據本地文獻記載,新界的鄉村歷來都聚族而居,一些宗族如錦田、屏山的鄧氏、新田文氏、粉嶺彭氏、上水廖氏等在宋元時期已陸續從廣東、江西移居新界開村建業,明清以後遷入的宗族更多。各村宗族陸續建立宗祠、支祠及家祠,作爲團結族人、維繫鄉村秩序的中心。祠堂的規模儘管不一樣,但其凝合族人、延續香火的作用,與全國各地的宗祠並無區別,宗族成員亦必須通過宗族向社會、向國家負責 [6]

  1898年六月,英國以保護香港殖民地安全的理由,強迫清朝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欲強行把新界鄉村納入自己的管轄範圍。在英國殖民主義者挾強權以武力接管新界時,遭到了當地民衆的奮力抵抗,而這抵抗鬥爭的一大特色,就是以宗族爲基礎組織起來,並是由強宗大族中的鄉紳爲組織領導者,如屏山、錦田、廈村、八鄉、十八鄉的鄧氏、大埔沙田的文氏、上水廖氏、粉嶺彭氏等,都積極參與出錢出力,並聯合新界其他各姓氏宗族,組成保鄉衛族抵抗英國人佔領的政治聯合體,及其抵抗鬥爭的統一領導機構太平公局,[7] 這是新界宗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的第一次集中體顯。

  正是由於新界村民的抵抗運動,迫使英國人認識到無視鄉民的權益就不可能順利管治新界鄉村,故與清朝政府達成新的協定,承諾新界鄉民的土地和商業利益必得到保障,新界鄉民包括宗族、宗祠等在內的傳統生活習風亦不會受到任何干涉。

  在這之後,港英政府對新界鄉村居民利益的任何蠶食行動,都受到過以鄉村宗族爲代表的鄉民的抵制,亦是在抵制政府有關土地政策維護鄉村居民自身權益的基礎上,於1923年,由宗族鄉紳爲代表發起組織成立了新界農工商研究總會,對港英政府擬推行的建房補償政策提出反對,得到新界各村落宗族代表的積極回應,致使政府終止該項政策。[8]

  新界鄉村的宗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要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就要爭取由自己政治上的代表來反映自身的利益與訴求,1926年在新界農工商研究總會基礎上成立的新界鄉議局,其實就是新界鄉村宗族聯合體,是新界宗族政治共同體的代表。根據鄉議局主席對鄉議局功能的闡述 [9],新界鄉議局是溝通新界民衆與政府之間關係的最高代表,鄉議局以加強政府與新界民衆的合作,致力促進新界社會的發展,推行政府法令,爲新界民衆爭取合法權益爲目的。

  鄉議局作爲新界鄉民的最高民意代表,作爲官方法定的諮詢機構,其職責是傳統鄉紳賢達在現代社會中的擴展,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鄉議局積極活動爭取在回歸之後的香港社會仍能儲存新界傳統鄉村原居民的權利和權益,這一努力以《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得以落實,這是新界的宗族聯合體作爲政治共同體又一成功舉措。

  但鄉議局作爲新界民衆權益的代表,隨著社會的轉型面臨很大的挑戰,1926年鄉議局成立時,新界還是一個鄉村地區,鄉議局作爲新界民衆的最高民意代表,亦就是鄉村原居民的代表,但六、七十年代以來,新界新市鎮迅速發展,大量城市居民進入新界居住,以現時300萬新界人口來看,鄉村原居民只佔百分之十五左右,因此鄉議局的代表性就處於一種吊詭的狀態,即名義上是新界民衆的民意代表,實則是鄉村原居民的民意代表,不過應因社會的轉型,鄉議局也不斷吸收新界原居民以外,其他各界社會賢達和社會人士參與鄉議局的運作,關注點亦從鄉村原居民宗族氏族的權利權益外,擴展到新界其他的一些公共事務,在鄉議局之下的二十七個鄉事會和新界六百多個原居民村落也呈現類似的情況,這就是新界現有的政制架構,是一種模糊中的協調,即以新界鄉村原居民宗族、氏族組織爲基礎的,亦順應社會變遷,吸納和包容了其他地區性的地方賢達及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與的政制架構。但這種相容協調的政制架構,因爲有關新界鄉村村代表選舉引發的爭議而面臨嚴重的挑戰。

  按照新界鄉村風俗習慣,新界原居民村落村長是由單姓或多姓的家族或宗族的家長、族長身份的演化而來,其職責最初是爲維護本家族、宗族的利益,與政府及其它社會組織協調,隨著近幾十年來新界社會的迅速發展,大量其他香港居民遷入新界原居民村落居住,在這過程中有關村落村代表及村長的職責有所擴展,除了仍是著重於原居民的各種權益和原居民家族、宗族的事務之外,也要兼顧某些社會公共事務,這就涉及到原居民與非原居民資源與利益的分配,但按照傳統習俗村代表的選舉非原居民是沒有資格參與的,爲爭取自身的權益,有鄉村中的非原居民就此發起訴訟,最後由香港終審法院以《人權法》爲依據,判非原居民勝訴,這一判決意味著,鄉村的選舉要對所有有選舉權的村民開放,鄉議局不僅僅由代表鄉村原居民利益的鄉紳組成,非原居民代表亦可循村代表選舉,進入鄉事會並晉身鄉議局,這樣就要改變鄉議局以村落宗族、氏族爲基礎的原居民民意代表的基本構成。否則,新界鄉議局要退出現有建制,退回到傳統社會秩序下的家族、宗族自治組織的狀態。

  針對這種兩難的局面,鄉議局在與政府溝通中,提出了雙村長制這一鄉村選舉的新方案,以期既能保證原居民在鄉村選舉中的原有席位,從而保證原居民在鄉事會和鄉議局中的基本席位。同時,又應因終審法院的判決,新增一個村代表的席位,讓包括非原居民在內的全體村民一起參加競爭。這個方案在某種程度上亦意味著,原本由家族宗族家長族長演化而來的村長村代表,將要逐漸向公民社會公共事務代表的方向轉變,從長遠來說這確是對宗族傳統的有力挑戰。所以這個方案一提出,就遭到依然聚族而居的新界元朗各鄉強宗大族的強烈反對,以屏山、廈村、八鄉等鄉村爲主,以鄧氏、文氏等宗族爲代表的鄉事會代表及民衆,以保鄉衛族的旗號,認爲開放鄉村選舉實行雙村長制將會導致"毀鄉滅族""氏族 瓦解",因此寧願退出現有建制,也不能放棄宗族家族的傳統權利。這反映出宗族家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在與官方妥協合作各得其所時,可以相安無事,但當認爲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或威脅時,亦可以成爲強大的壓力群體。

  新界鄉村選舉的爭議涉及到公民權利與族群權益的問題,亦涉及到在現代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傳統多元文化能否繼續存在的問題。從香港終審法院的角度,參與選舉是每個合資格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新界鄉村村代表選舉中,非原居民人士沒有投票權或參選權,是不符合公民社會的人權標準,因此要從法律上來糾正鄉村社會的選舉規則,以便維護公民基本權利。

  但是否公民社會其所有的成員都能享有同等的權利呢?其實,各個國家都有保護少數族群權益與權利的規定,聯合國在1993年還頒佈的《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就是要讓處於社會邊緣的少數族群,其族群的權益和權利受到特別保護,而這些權利與權益並不是與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共用的,這就是族群政治的角度。

  作爲香港的一個少數族群,從族群利益的角度來看,新界原居民有理由認爲,原居民村落村代表的選舉是他們傳統合法權益的一部分,是受到《基本法》第四十條保護而無需與其他社會成員分享的。但不管是從公民社會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族群政治的角度考慮,終審法院的判決已是一個既定事實,新界原居民如果仍按照原有的選舉規則進行選舉的話,就會被視爲違法而遭到法律制裁。所以正如我前文所指出,宗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不能逾越法律限制,亦要得到法律的保 障,這是一條基本的界線。在這種情況下,鄉議局與新界強宗大族的原居民如何既尊重和遵守法治精神,又能切實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和權利,這是對新界宗族氏族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能否在現代法制精神下繼續存在的考驗,對此我們也將拭目以待。

  討論:宗族作爲政治共同體在現代社會存在的空間

  以家族、宗族作爲組織形態的社會,其權力的象徵和約束來自祖先崇拜,這種權力具有很大的地方自治性,Max Weber在論述中國傳統社會組織和權力結構時指出,村落是遠離政府控制功能的自治單位,正規的政權在村落裏並不施行任何控制,它把自己的社會監察功能讓給村廟、地方名人、家族長老,村廟或宗祠擁有地産,它不只是一種公共場所,還是村落內部解決糾紛與協調內部各項的'執法'處,政府沒有派遣自己的警察和官員管理村落,而是承認地方自治的合法性。[10]

  幾千年來,中國的皇權統治從來沒有滲透到社會最底層的農村村落,在村落社會 中,歷來是由宗族家族的自組織勢力及其延伸出的紳士勢力,維持和延續著鄉村村落的社會與家族的秩序,這也是費孝通先生所說的長老統治。但在中國內地由於社會主義革命,使宗族倍受打擊,任何家族宗族物化的象徵受到摧毀,觀唸的象徵受到批判;在香港宗族傳統所面臨的,是所謂代表現代文明的西方文化的挑 戰。而現在無論是香港還是中國內地,又都進入全球化發展的軌道,在這樣一個現代化占絕對強勢的世界潮流下,家族、宗族作爲傳統基層自組織系統,作爲基層社會的政治共同體,還有沒有存在的空間呢?

  Giddens認爲,現代化社會轉型除了"生産力"的提高、人的理性化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外,更重要的是國家形態的變化,所謂"現代社會""傳統社會"的差 異,主要在於現代社會以民族-國家爲特徵,其突出表現是國家與社會的高度融合,而社區和人的生活逐漸被"國家化"[11]。而Gellner也認爲,在傳統社會,人的社會再生産是社區性的面對面的人際關係的訓練,到了民族-國家時代,全面教和普及性知識越來越成長,並取代了社區性的社會再生産方式。所以說,從傳統到現代的社會轉型,是由社區-國家分離的社會形態,轉變爲社區受國家和全民文化全民滲透的形態的轉化。[12]

  有學者認爲這種有關現代國家和現代社會的論述,最明確表達了以歐洲爲中心的 民族-國家成長的單線性(Liner)演化的特點,但卻無法完全用來詮釋中國或漢人社會變遷的線索[13]。中國社會變遷的綿延特性以及歷史在現實中的回歸,是中國人社會發展的現實。因此在中國內地,當開始實行全面的經濟改革,並把實現現代化作爲整個國家的發展目標時,作爲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村落家族宗族傳統也開始復興和重建,並有研究者從家族傳統的結構和功能入手,發現宗族勢力在大陸八十年代以後"復興"幾乎是一個必然的過程。[14]

  從香港新界村落家族宗族聯合體發展變化的情況來看,香港社會高度的現代化、國際化,並沒有完全取代村落傳統中人際關係的互動,村落民衆也依然運用宗族政治共同體的力量來維護和爭取自身的權益,以宗族政治聯合體來與政府交涉和討價還價,政府歷來對此都不敢掉以輕心,以免造成鄉民與政府方面的嚴重衝突。在這次村代表選舉的爭議中,政府有關方面亦多次與鄉議局各方面代表人士商討解決的方案,儘管有論者以爲政府對村民的敗訴樂見其成,但從形式上講,政府是站在鄉議局一邊的,政府也急於找出彌補的方法來保障原居民宗族氏族的權利與權益的。

  鑒於作爲一種自成體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內核歷史悠久的社會秩序,家族、宗族的生命力具有這樣頑強的韌性和歷史穿透性,以及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爭取生存的應變力。因此,筆者認爲,在現代社會內,宗族無論是作爲血緣共同體還是政治共同體,在不逾越法律的範圍內仍有其存在的空間。相比較香港新界宗族作爲政治共同體所發揮的作用,內地農村的宗族在鄉村自治建設中,在中國社會結構的重建中,應該還有更大的發揮餘地,可以發揮更正面積極的作用。正是在這裏,宗族的傳統性與普世的現代性可以形成一種"互以爲力的雙元體",從而體顯出全球化趨勢下多元化的相容性,和中國社會歷史的傳統特質。

注釋:
[1]
、以上族規、家規、條規等刊于《中國宗法宗族制和族田義莊》,李文治、江太新著,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4月版。
[2]
、錢杭、謝維揚《傳統與轉型:江西泰和農村宗族形態》1995年,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
[3]
、具體研究資料詳見20013月在香港召開的第二屆中國大陸村級組織建設研討會資料集。
[4]
、見錢杭、謝維揚著《傳統與轉型:江西泰和農村宗族形態》第41頁,1995年,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
[5]
、同上,第202-205頁。
[6]
陸緋雲《從祖墳看宗族傳統的維繫》載于鄭赤琰、張志楷主編的《原居民傳統與其權益》 99-110頁,香港新華出版社。
[7]
、張俊義《新界居民的愛國傳統》載于鄭赤琰、張志楷主編的《原居民傳統與其權益》第124-126頁。
[8]
、《新界鄉議局七十週年紀念》新界鄉議局編撰,第3頁。
[9]
、見新界鄉議局成立六十週年慶典特刊,現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所撰之序言。
[10]
Weber, Max . The Religion of China. The Free Press, 1951.
[11]
Giddens , Anthony.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 Polity, 1985.
[12]
Gellner, Ernest . Nations and Nationalism .Blackwell, 1983.
[13]
、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1997
[14]
李明照"現代化視野下村落家族勢力的復興:寄生性的再生長",載於《社會科學輯刊》1999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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