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學】

約翰·格雷對哈耶克的全面挑戰

作者:韋森
資料來源:《世紀沙龍


在國際學界對哈耶克思想的批評與挑戰者中,約翰·格雷(John Gray)最引人關注。在研究哈耶克思想的學術圈內,格雷是公認的權威。正是因爲這一點,哈耶克在生前,曾把他最後的、並可謂其一生理論探索之思想結晶的《致命的自負》在出版前就交與格雷審閱。就是這位被哈耶克本人生前稱之爲「對我的思想做了最好的描述,不但完全理解了我的思想,而且能在我停下來的地方將其推向前進」的格雷,在哈耶克剛剛辭世後數月,在蘇黎士召開的哈耶克思想國際學術討論會上及以後,對哈耶克的思想和社會理論進行了激烈、尖刻且全面「建構主義」的否定與批判。

  筆者以下僅就格雷在近幾年中對哈耶克的理論挑戰做一些「原汁原味」的引介,而不加任何個人評論。至於格雷對哈耶克學術觀點的批判是否站得住腳,這裏留給讀者去評判了。

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及其認識基礎均是錯誤的

  在1984年出版的《哈耶克論自由》[1] 中,格雷對哈耶克的思想和學術觀點做了較深入的理論評述,由此贏得了格雷本人在學界的學術聲譽,並致使哈耶克本人在生前把格雷視作爲學術知音。在這本書中,格雷對哈耶克的讚譽之處頗多。格雷曾把哈耶克描述爲一個康得主義者,還說維特根斯坦對哈耶克的影響至深。然而,從哈耶克晚年的自敍中可以斷定,格雷顯然主觀臆斷了哈耶克理論與康得哲學的關係。另外,格雷對哈耶克思想與維特根斯坦哲學關係的理解也是錯誤的。

  在這部著作第一版中,格雷曾對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進行了全面的評析,並非常準確地辨析出了該理論的三個基本點:「看不見得手」(的演進機制)、默會和實際知識(tacit and practical knowledge)、以及傳統的自然演進。從這部書第一版的整體論述中,可以看出,格雷對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基本上是肯定的。但是,在這部書1998年第三版的後記」中,格雷對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及其整個社會理論和哲學基礎則基本上進行了全面地否定與批判。

  格雷對哈耶克理論的全面挑戰,首先是從哈耶克理論進路的知識論層面上著手的。在理論層面上,格雷認爲,在哈耶克晚年的著作中,其自發社會秩序理論是與一種秩序演進上的達爾文主義即文化進化的信念聯繫在一起的。在另一方面,它又在許多面相上來說實爲斯賓塞(Herbert Spencer)哲學一種「迴光返照」。格雷認爲,稍加思考,就會發現,這兩個方面都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從文化進化的角度來說,格雷認爲,我們並不知曉與達爾文生物進化相類似的任何文化進化機制。從哈耶克的文化進化論來說,它之所以是錯誤的,首先是因爲它不能界定文化進化的單元是什麽。按照新達爾文主義的生物學,進化單元並不是生物種類,甚至也不是生物個體,而是基因,或者說基因鏈。那麽,在社會領域中,哈耶克所說的文化進化的單元是什麽?並不清楚。照哈耶克本人看來,文化進化的社會單元似乎是社會群體。然而,格雷認爲,在社會體系中,將社會群體及其習俗和傳統分割爲單元個體而進行評估是極其困難的。

  即使繞開這一問題,格雷又發問道,如果文化如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樣是進化的,那麽,進化的標準與尺度又是什麽?如果把社會群體的沿存及其成員數量的多寡作爲文化成功的標準的話,那麽,覆蓋衆多人口的華夏文化、印度文化和非洲文化豈不是比覆蓋相對數量較少但具有高得多的生活水平的人口的歐洲文化更先進?因此,格雷認爲,儘管哈耶克在其晚年的許多著作中從競爭和社會實踐中的自然選擇之角度對文化進化有過大量論述,使其好像有一個輝煌的文化進化理論,但在實際上,他只是提出了一種科學的隱喻,除此之外什麽都沒有。格雷還進一步認爲,由於哈耶克僅僅依賴於「群體選擇」這樣一個空洞的理論概念,使他忽略了在宗教、經濟和政治體製出現和消亡上的歷史偶然事件。在這一點上,哈耶克思想與馬克思主義是有相同之處的。

  哈耶克文化進化論中的這些問題,自然會影響到他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自1992年在蘇黎士召開的哈耶克思想國際討論會上,格雷就開始斷言,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概念並沒有唯一、清楚和連貫的含義,而是許多獨立論題的「雜合」(an eclectic conflation)。[2] 而這些論題,或者是問題百出,或者明顯就是錯誤的。譬如,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自發秩序」不僅存在於人類社會中,也存在其他生物種群、自然現象如星系、磁場、晶體等等之中。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秩序」除了意指某種自我複製的結構外,究竟含義是什麽,並不清楚。然而,很明顯,哈耶克是在「不含價值標準」(valuefree)意義上用「自發秩序」來稱謂和解釋所有自我調節系統的。但是,如果「自發秩序」是一個「不含價值標準」的概念,在社會領域中的「自發秩序」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良益的,僅僅是非設計的、相對穩定的、並能夠在一定時間裏能自我複製就夠了。從這一點來看,黑社會組織和市場都可以是「自發秩序」。只要有人們交往的協調現象存在,不管是在戰場上、監獄中、集中營中,還是在犯罪團夥的交往和競爭企業的價格戰中,只要人們的活動不是由計劃和單個人的意志來協調,而是出自習俗或慣例的自發調節,就會有「自發社會秩序」。因此,「自發社會秩序」應是一個不含道德評判的概念。既然如此,它與自由社會理論就沒有必然的聯繫。

  然而,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發秩序」決非僅僅是被用作一種解釋和比喻的價值中立的概念,或者說哈耶克只是在實證社會理論的意義上使用它。事實上,哈耶克的這一概念有著明顯的規範意義。因爲,照哈耶克看來,只要人類的經濟生活是通過一種自願交換的網路來實現的,所有成員的福利就都會得以增進。很顯然,根據哈耶克從其闡釋中央計劃體制非可行性的知識論中,所衍生出來的自發社會秩序的理念,人們自願交換的網路中所産生的人類活動的協調,要比任何通過人爲理性設計和全面計劃的社會安排更爲優越。從這一點上來看,在哈耶克的社會理論中,有一個不可克服的內在矛盾。

  根據對哈耶克自發社會秩序理論的這種理解,格雷進一步指出,如果沒有一套法律規則 —— 如能強制實施的産權及契約條件,市場過程作爲一種自發秩序可能並不能比黑社會更有社會益處。哈耶克顯然認識到了這一點。然而,格雷認爲,哈耶克自發社會秩序理論之謬誤的核心問題在於,他從由市場秩序的法律框架所支撐的作爲一種自願交換體系的市場過程的良益之處,錯誤地推論到這一法律框架本身也是由一個自發過程而來的,從而也是一種自發秩序。格雷認爲,如果按哈耶克的思想而相信法律規則及法律體系也有一個進化選擇過程,那將是一種毫無根據的理論幻覺,而且是非常危險的。

哈耶克誤解了資本主義的原生過程
  
  在對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在理論層面上進行反思性地批判之後,格雷又在社會實踐層面上指出,哈耶克思想的偏激方面,部分源自他對資本主義原生過程的錯誤理解。

  按照哈耶克的理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是經由一個演進發展過程而來的,而這一過程與政府的強制力量沒有任何關係。然而,照格雷看來,正如卡爾·博蘭尼在其名作《偉大的轉變》(1957)中所陳述的那樣,自由市場體制並不是來自「自發的發展」,而是經由國家政權所人工製造出來的(artifacts of state power[3] 。譬如,十九世紀的英國自由市場就是國會專制主義的産物,是經由一個強權政府的法令(fiat)而建構出來的。因此,格雷認爲,英國市場體系並不是無數無計劃漸進變遷結果,而是強勢政府的設計物(resolute statecraft)。

  從史實來看,格雷認爲,在英國「圈地運動」時期,一些産權被創造出來,一些産權也被廢除了,而在過去內生於市場交換中的習俗也被宣佈無效了。在維多利亞時代中期,英國的社會環境可能最適宜自由市場的發展。儘管如此,格雷認爲,這一時期英國無約束的自由市場並沒有沿存多久。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英國市場已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之下了。許多非協調的立法干預(並不是完全出自整體設計,而是針對某些特定的社會問題和爲促使市場運作而尋求解決辦法)出現了。正是經由這種刻意的國家設計,自由市場在英國「自發地」消逝了。

  格雷接著指出,哈耶克對維多利亞時代中期英國市場是如何被創造出來的認識上的錯誤觀點表明,他在理解各種法律體系與國家的諸種關係上犯了一個重大的理論錯誤。這就是他把獨一的英國普通法實踐視作爲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律範式了。特別是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他把法律視作爲一種進化現象,一種經由歷史積累增生的習俗與慣例體系(這裏格雷顯然忽略了德國、英國和美國的法學理論中歷史學派如薩維尼、梅因等在法律起源問題上的理論觀點。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上海三聯出版社出版的拙著《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第七章)[4] 。格雷認爲,這種法律演進模式並不適用於許多法律體系,如歐洲大陸具有制定法傳統的國家,甚至也不適用於蘇格蘭在十八世紀的羅馬—荷蘭法系植入過程。又如在成功地實現了現代化制度的土耳其,其法律制度完全是出自一個人的創造,那個人就是凱末爾。格雷由此認爲,在土耳其這個國家,支撐其西方式市民社會的個人主義法典,並不是無數的演進增生的結果,而是出自其政治家敏捷和勇敢的領導能力。根據上述史實,格雷斷言,與哈耶克的認識完全相反,英國的經由緩慢的普通法演進過程而型構出來市場制序,只是人類社會歷史的一個極其有限的特例,而不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範式樣板。

哈耶克的社會理論對轉型經濟各國的改革沒有任何理論和實踐意義

如果照格雷的上述觀點,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從根本上來說無甚意義,其知識論和方法論基礎也是錯誤的,並且哈耶克還錯誤地理解了現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原生過程。那麽,哈耶克作爲一個二十世紀的大思想家的理論貢獻又在哪裡?格雷在《哈耶克論自由》第三版的「後記」中指出,如果說哈耶克還有任何理論貢獻的話,那就是,他「比二十世紀的任何思想家都懂得中央計劃(體制)無能力創造出資本主義的生産率」。即使在這一點上,格雷也緊接著就對哈耶克打了很大折扣。他說:哈耶克「完全不能理解無約束的市場(unfettered markets)在自由文化(環境)中會削弱社會的凝聚力。由於他捍衛與傳統有關的屈從於市場力量的自由概念,而忽略了自由市場從許多方面改變和破壞傳統,他的思想也被致命地削弱了。」

  在談到哈耶克在與中央計劃體制論戰上的理論貢獻時,格雷還對哈耶克進一步打了折扣。他認爲,實際上到目前爲止,中央計劃體制的可行性並沒有被任何理論——包括哈耶克對這一體制模式的理論挑戰——所證否,而是被世界史實所證否了。

  既然中央計劃體制的可行性像格雷所認爲的那樣已被二十世紀的世界歷史實踐所證否了,那麽,現在處於「轉型時期」各國所面臨的(就如哈耶克的友人邁克爾·博蘭尼早在1951就指出的那樣)就不再是在市場制序和中央計劃模式上的選擇,而是在好的還是壞的市場制序上的選擇。在後一種選擇上,哈耶克的社會理論又有多少參考或「指導」意義?格雷直言回答道:「(theHayekian theory spawns a host of disabling illusions」(哈耶克的理論孕生了大量衰萎的幻象!)

  首先,哈耶克的社會理論認爲,市場秩序是出自人類行動的非計劃的結果。格雷說,這只適應于原初市場(rudimentary markets)的情形。在現代經濟中,市場制序決非是這樣出現的,而是法律和政府設計的人造物(artifacts)。照格雷看來,非原始形式的市場秩序均是法律(如産權法、合同自由的條件與限制)的創造物,而非自然演進的結果。因此,格雷認爲,哈耶克在市場制序的理論分析上的錯誤歸納(即把伴隨著數百年普通法非計劃發展的英國市場型構的經驗,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樣板——這裏格雷似乎自我否定了他認爲英國市場是議會專制主義刻意建構之結果的觀點),只會「坑害」(betrays)後計劃經濟各國的市場改革。

  格雷接著指出,即使承認英國的經驗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後行政控制經濟各國也沒有數百年法律進化的歷史自由空間。甚至即使這些國家有數百年法律進化和市場自由發展的空間,誰也不能預計這些國家就一定會型構出英國式與普通法內生在一起的市場秩序框架來。因此,格雷認爲,在後行政控制經濟各國普遍缺失市場運行的法律框架的條件下,只有通過建構主義的立法,才能創造出這一框架(曾任教牛津、巴黎等大學的老資格經濟學家和政治哲學家Anthony de Jasay曾諷喻格雷的這一改革思路爲「無馬先置鞍」)[5] 。否則的話,如果後行政控制經濟各國均採用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的改革思路,即採用俄羅斯「粗野的」、「自發的」、「哈耶克式」的私有化路徑,只會導致改革的「作俑獲利者」(nomenklatura[6] )的尋租」,結果産生出一種「黑社會勢力」(mafia)控制經濟的「無政府資本主義」的經濟秩序。

  因此,格雷的結論是,非常清楚,哈耶克的市場制序自髮型構模型,只是對一個西方國家(英國)市場發展特例的「堂而皇之」的理論歸納。它對解決後行政控制經濟各國今天所面臨的種種社會問題,只有很少或者說根本就沒有任何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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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復旦大學經濟學院)
  
  注釋:
  [1]John Gray, 1984. Hayek on Liber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3rd ed., 1998, London: Routledge.
  [2]John Gray, 1994. 「Hayek, Spontaneous Order and the PostCommunist Societies in Transition」, in C. Frei R. Nef (eds.), Contending with Hayek. Bern: PeteLang.
  [3] Karl Polanyi, 1957,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New York: Rineholt.
  [4]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上海三聯出版社2001年出版。
  [5]Anthony de Jasay「The Carter before the Horse」, in C. Frei R. Nef (eds.), Contending with Hayek. Bern: Peter Lang.
  [6]「nomenklatura」一詞源於拉丁文的「nomenklator」,原意爲「(術語)定名者」,「引座員」(即專指古羅馬時通報來客姓名的專門侍從)。在目前西方社會理論界,一些學者多用這個詞指稱近些年來在俄羅斯經濟改革中獲取暴利的「大款」或「新貴」。

《戰略與管理》2001年第三期

國際邊緣新銳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