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翼學術】

理論的陷阱——談談「自願當奴隸」

作者:李寒秋/天涯之聲


  崔之元先生在《從「自願當奴隸」說起》(載《讀書》九八年第六期)一文中,向讀者介紹了美國當代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諾奇克在其大著《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中提出的一個觀點:「一個自由體系是否將允許這個人把自己變賣爲奴隸?我相信它將允許。」並且指出,自由主義思想源頭之一的「自然權利」理論最初是爲論證「自願當奴隸」的合理性而提出的。
    
  餘生也晚,孤陋寡聞,讀了崔先生的文章才知道,原來近代西方國家的奴隸販子與奴隸主還如此有人文精神,不僅善於使用暴力與欺騙手段將黑人變成奴隸,而且還善於擺事實,講道理,從最神聖的「自由契約」的觀念,推論出「人有權自願當奴隸」這個最無恥下流的結論!看來任何理論都經不起人們心懷惡意的歪曲與濫用。這個問題先不談,就姑且接受這個結論來看看它的荒唐之處。
    
  既然此論成立,那麽以同樣的邏輯,也可推論出「人有權拒絕被迫當奴隸」的結論,這個結論那些歪曲濫用者也同意。那麽問題的焦點,就集中在社會是否承認「自願當奴隸」的合法性並對由此産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維護以及在事實上如何區別「自願」與「非自願」這些方面了。
    
  在現實社會中,的確並非是所有的人都對自由有同樣深刻的理解、熱烈的追求與堅定的捍衛。而且的確總有某些人出於軟弱糊塗,由於被威逼利誘或者其他原因,不敢爭取、捍衛甚至願意放棄自己的自由。那麽是否就在法律上允許對這些人進行奴役呢?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爲個人自由不僅僅是個人的權利,更是一個自由社會的原則。個人的自由不僅僅由個人來維護,而且也由整個社會來維護。其實如果沒有社會的承認與維護,個人自由還會有什麽真正有效的保障,一個人的能力有多大,可以成功的抗拒一切奴役人的勢力?那些追求自由的人在極權主義社會的悲慘遭遇不就可以說明這一點?個人自由是自由社會的法律基礎,社會無條件的承認與保護每個人的自由,並不需要個人來表態是否真的需要自由。因此自由社會在法律上不承認任何形式的奴隸制,不支援任何人奴役他人的權利,不維護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人們進行各種各樣的自由選擇與社會對這些選擇表示認可並且加以保障畢竟是兩回事。人們有權自殺、自殘與自辱,並不意味著社會必須承認其選擇的合法性並且採取措施來保障其得以實現!
    
  如果將「自願當奴隸」制度化,那麽上拿去找一個全知全能、公正無私的機構來判斷「自願」與「非自願」的真僞並且據此採取相關行動呢?根據歷史經驗,如果打開「通往奴役之路」,強者總有辦法使用各種手段迫使弱者「自願當奴隸」!最終就會形成一個只有一個最強大的人是自由的,而其他人都是他的奴隸的局面,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就是典型的絕對專制主義!實際上,「自願」與「非自願」的區別僅在理論上能成立,在現實中,強者們總有辦法使用各種邪惡手段如誘惑、欺詐、作弊與陷害將這個看起來公正,表面上無害,並且尊重個人選擇權的理論變成實行普遍奴隸制最冠冕堂皇的理由!
    
  從「自由契約」推論出「人有權自願當奴隸」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個巨大的悖論。那就是,既然承認人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那麽人們對自己的選擇後悔時或者當奴隸當膩了要求恢復自由是又該怎麽辦?既然自由意志與自由選擇是一切人的權利,那麽是否奴隸也享有這樣的權利?如果奴隸也享有這樣的權利,那麽一切問題都取消了,「自願」與「非自願」的區別毫無意義,反正奴隸們根本就沒有喪失自由,奴隸制度根本就不存在;如果不承認奴隸也享有這樣的權利,那麽「自願做奴隸」就是個假命題,奴隸們既然沒有表達自己意願與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那麽「自願」云云又是從何談起?
    
  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是傳統、成見、各種侷限性與不可改變的客觀規律的奴隸,永遠都無法完全擺脫。但只要有自由,我們就可以主動熱情的去觀察、認識與改變周圍的世界,從而逐步認識到某些真理與實現某些理想。這樣既開闊了視野,也鍛煉了人的能力,使人趨於成熟與完善。人生的意義就在此,自由的意義也在此!
    
  我們每個人也許都有懶惰、懦弱、絕望與瘋狂的時刻,在這些狀態下,我們很容易採取某些違背自己的理智,破壞自己的利益的舉動,「自願當奴隸」不過是這些舉動的一種。但正如十九世紀法國自由主義思想家托克維爾所說「自由制度最大的用途在於,當人類精神不關心自由時,繼續充當自由的後盾,並給予自由它固有的某種植物性生命,以使人類精神到時候能回到那裏來。這些制度的形式保證人們即使一時討厭自由,也不會喪失自由。……這是自由制度的主要優點。當人民執意要當奴隸時,誰也無法阻止他們成爲奴隸,但……自由制度能使他們在獨立中支援一段時間,而無須他們自助。」(引自《舊制度與大革命》)因爲我們也許過了一段時間,受了些教訓,又重新尋回了理智、自信與熱情,從而放棄那些荒唐的選擇,自由就可以爲我們提供再此選擇的機會,而「自願當奴隸」表面上允許自由選擇,但卻只允許一次性選擇!它是一種一局定終生,永不得反悔的機制,它的本質是反自由的,因爲自由的本質並非在自由與奴役之間去選擇其一,而是永遠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奴隸制度之所以令人厭惡,就是因爲奴隸主的權力不可反抗、奴隸們被奴役的狀態不可改變。自由的原則就是要反對這種不可反抗、不可改變的專橫的權力,不管這種權力有什麽神聖的理由,經過了什麽合法的程式,由什麽強大的主體來行使!
    
  諾奇克提出這個問題恐怕本意不在此,我沒看原著,私心揣度,他是出於對自由的無比熱愛與崇尚,力圖建立一個以「自由契約」爲公理,以每一個公民全知全能,全面發展,視自由爲第一生命爲條件,囊括一切,嚴謹無誤,放之四海而皆準,俟諸萬世而不惑的絕對正確的真理體系!只是智者千慮、必有一疏,這個體系的腦後長了一根反骨——「人有權自願當奴隸」!諾奇克不愧是一個真誠的因而也敢於走極端的思想家,爲了凸顯「自由契約」的最高神聖性,不惜也不怕吞下奴隸制這枚毒藥!他倒不像盧梭那樣滑頭,要麽指責反對者的問題提法不對,說這根反骨是反動派安上去的;要麽論證,奴隸通過合法與自願的方式把自由交給奴隸主,那麽奴隸在服從奴隸主時仍然是自由的,正是通過自由選擇,他們才是自由的。
    
  其實個人自由要獲得保障,只有在自由社會與憲政國家中才有可能,而自由社會與憲政國家的特徵是:有限政府與權力制衡;政府的權力由人民授予和憲法規定;人們的基本權利如生存權、自由權與財産權受憲法保護;服從法律的統治而非權力的統治;政府的權力由人民授予和憲法規定;政府的存在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等等。
    
  說到底,在任何一個國家中只要存在著幾個勢均力敵、互相制約的權力集團,自由的原則就會在其中獲得生存的機會與空間,從而可以依據與利用人性展開、發展與成熟,最後導致自由社會與憲政國家的誕生。這就是自由的規律,自由社會是在現實中逐步發展與成熟的,而不是根據什麽理論推導出來的。
    
  「自由契約」的觀念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理論中都是晚出的,何必把它不恰當的拔高到自由社會的第一依據;全部自由的博大內容不可能用一條契約的自由來代替更不要說取消了;把所有的人都想像得聰明勇敢、獨立堅強,無愧於自由公民的神聖稱號,因而可以達成某種完美的協定,建立一個自由主義的天堂,這純粹是空想,是自由主義的烏托邦。其內在精神去自由主義已遠,離極權主義已近了!明智與誠實的態度就是一方面積極宣傳這些美德,畢竟這些美德有獨立價值;另一方面還是要根據人性的本來面目來對待人,切不可把這些美德當作既有事實與制定政策的出發點。
    
  迷信理論,漠視事實就是一種最不明智與最不誠實的態度。迷信理論的最大問題還不在於理論與事實嚴重不符,而在於理論自有自己的一套規律,自行發展,不受理論家的控制,常常得出某個出乎人們意料的結論。這是因爲理論是建立在無限簡化現實中的複雜關係與選擇有傾向性的事例的基礎上的,與全部客觀事實並不存在著準確無誤、一一對應的函數關係。它與理論家的閱曆、信仰甚至情緒有關,受人類思維方式與心理定勢的限制,遵循的是語言世界而非客觀世界的規律。因此它在傳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被接受者按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常常被歪曲濫用,得出與理論家的本意相異甚至相反的結論,這其實是所有人文理論永遠的困境。
    
  當年那些奴隸主義吹鼓手引用「自然權利」理論來論證「自願當奴隸」的合理性,卻不料,由「自然權利」學說發展出了一大堆的自由主義思想,將奴隸制度打得一敗塗地。時過境遷,如果今天重提舊事,恐怕又是一個輪回,這回將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與奴隸制度大行其道了。後來那些奴隸主們也學乖了,拾起亞裏士多德的牙慧,論證「自由是文明人的權利」、「黑人非文明人因而不享有自由」(當然,要反駁的話可以論證「自由是一切人的權利」、「黑人也有獨特的文明」等等,此是題外話,不談)。由此看來,奴隸主們總會找到奴役人的藉口,並不一定要使用「自由契約」的理論。因此,至少在反對普遍奴隸制的鬥爭中,自由主義與平等主義是並行不悖的,何必把它們看作是勢不兩立的呢?
    
  我猜想,在這一切荒唐推理的背後是一種對自由的深刻誤解,那就是認爲自由的享受應與個人的能力、品質以及對自由的態度相關。所謂自由是一種來之不易的最珍貴的權利,它是無數仁人志士抛頭顱、灑熱血換來的,要把它看得比自己的生命還重要。如果有人不珍惜自由,任意出賣自己的自由的話,我們還用得著維護他的自由嗎?讓這種人受奴役不是正合適嗎?求仁得仁,何所怨哉?
    
  這種將自由神聖化,人格理想化的態度恰恰違背了自由主義的真正原則,而是極權主義的最好藉口,某些理論家不是宣傳過,廣大人民群衆的覺悟太低、水平不高、能力有限,不適於享受更多更高級的自由,因此一切行動都要服從英明領袖的安排嗎?某些國家不是宣傳過,某類人是全體人民奔向自由王國的絆腳石,因此要剝奪他們的自由甚至生命嗎?
    
  在自由主義者看來,自由之所以神聖,並不因爲它是什麽最高的目的,而是因爲它是一種最基本的權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正如十九世紀英國自由主義史學家阿克頓所說,自由不是通向更高一級政治目標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起碼的目標!
    
  自由制度的建立的確是因爲少數勇敢高尚的人們在爲它浴血奮鬥,沒有少數不屈不撓的人們的努力,所有的人都無法享受自由。但是自由制度已經確立,自由就成了一種公共産品,任何人都有權享受,而不得審查其資格、功勞與態度!
    
  自由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低調制度,容忍低調的人格。但它的確需要高調的人格才能夠建立與維護。不僅僅是需要人們爲之奮鬥與犧牲,而且是因爲你無權要求別人也做出同樣的奮鬥與犧牲以及根據人們做出的奮鬥與犧牲的程度來確定人們享受自由的程度!
    
  真正的自由制度就是允許人們對自由採取漠視、放棄甚至反對的態度而不會僅僅因此喪失或被剝奪自由!
    
初稿於1998年11月
修訂於2000年9月
    
  附:本文的最後三段大量引用了秦暉先生的《流水前波喚後波—論王小波與當代批判現實主義文學的命運》中的觀點,在此表示深切的感謝!
    
其他參考書目:
  《舊制度與大革命》、(法)托克維爾 商務印書館 1996年
  《社會契約論》、(法)盧梭 商務印書館 1996年
  《不再沈默—人文學者論王小波》 光明日報出版社 1998年
  《激進的民主主義與保守的自由主義》 陳家琪 載《讀書》九四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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