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邊緣】【青少年解放陣線】【青少年學術研究參考】


中國的犯罪、青少年犯罪與威懾政策

白懇

  國際刑警組織的資料大致表明了在國際上中國犯罪處於何種地位[1]。1985年至1988年來自113個國家犯罪率的報告將中國排在第111位[2]。相較之下,14個西方國家的平均犯罪率比中國高近140倍[3]

  一種比總犯罪率更可靠的計演算法是提供殺人罪的統計數。在國際上,殺人罪的報告有一種相當統一的模式。因為,所有國家都認殺人罪是罪大惡極的犯罪。中國殺人罪的比率在1986年是0.11(十萬分之一點一),在113個提供報告的國家中排行第103位。

  另外一些特別注重國際差異的資料也表明,中國的犯罪率非常低,如1977年聯合國彙編的64個國家關於每十萬人口重大罪行犯罪率的報告。聯合國將1970--1975年期間世界犯罪率與中國1981年「犯罪潮」年的犯罪率所作的對比顯示,中國的人身攻擊罪只及世界平均數的1.2%(見表1)。就中國而言,儘管殺人罪(比其他犯罪)在世界平均數中所佔百分比最高,其發生率也比世界其他地方仍少四倍。以殺人罪衡量總犯罪率具有更高的可靠性的這一說法,或許表明了在中國其他類型的犯罪並沒有得到充分報告,雖然中國的殺人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率的比例與其他貧窮和以農村主的國家大致相似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據觀察,人均生率(或國民生產總值)較高,常常伴隨著更多的財犯罪(特別是盜竊)、較少的謀殺罪和總犯罪數的淨增[4]。

  一種比總犯罪率更可靠的計演算法是提供殺人罪的統計數。在國際上,殺人罪的報告有一種相當統一的模式。因為,所有國家都認殺人罪是罪大惡極的犯罪。中國殺人罪的比率在1986年是0.11(十萬分之一點一),在113個提供報告的國家中排行第103位。

表1:1970年--1975年世界犯罪和1981年中國犯罪率(以10萬人單位計)*

犯罪類型 世界犯罪率平均數 中國犯罪率 中國犯罪率與世界犯罪率的比較(%)
蓄意殺人 3.9 0.96 24.6
人身攻擊 184.1 2.16 1.2
性犯罪 24.2 3.09** 12.8
綁架 0.7 0.01*** 1.4
搶劫 46.1 2.24 4.9
盜竊 862.4 74.72 8.7
詐騙 83.3 2.04**** 2.4
非法販毒 9.8    
吸毒 28.9 0.30***** 0.8
酗酒 67.8 (尚缺) (尚缺)
總計 1311.2 89.37(1981) 6.8

*聯合國的資料是根據業已報告的犯罪,中國犯罪案件資料可能相對低估了中國的犯罪率。
**僅包括強姦。
***1990年數位。
****包括製造假鈔和造檔案和證件罪(0.17%)。
*****80年代後期的「與毒品有關罪」的數位,包括非法買賣毒品和濫用毒品。
來源:《秘書長關於制止犯罪和管制犯罪的報告》,聯合國報告A/32/199,1977年9月22日,第9頁。威爾遜和赫恩斯坦著作,見前引書,第441頁。《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48頁。《公安局五局辦公室》,見前引書,第3頁。《中國日報》,1991年7月16日,第4頁

  「性犯罪」與其他類型犯罪相比,在中國似乎相當高,特別中國給出的資料中只有強姦罪。中國刑法注重性犯罪這一強烈傾向,部分反映了對道德秩序的普遍看重而不是罪行本身。在中國,強姦的定義比許多國家要寬泛些[5]。

  但是,總的說來,從聯合國的調查可以清楚看出,1981年中國的犯罪率相當低,每10萬人口中僅有89起罪案(見表2),僅佔世界平均數的6.8%。另一方面,縱觀各國的報告,中國的青少年犯罪率不算低。那些把18歲定青少年犯罪最高年齡的國家的報告表明,1985年犯罪總數中,這個群體占7.7%[6]。在中國,14歲至18歲作案的比例是上述百分比的2至3倍[7]。因此,此份統計資料表明,中國的總犯罪率非常低,而青少年犯罪率相當高。

  經濟發達的國家通常顯示較高的總犯罪率、不成比例的財犯罪率和更多的婦女和青少年犯罪[8]。中國以其總犯罪率奇低本屬於「傳統的」或「發展中的」類別,但是,以其青少年犯罪率高而言,又應屬於「現代化」的或「發達的」類別。圖1所表現的中國犯罪,在對人身的犯罪和對財的犯罪的比例方面,更接近發達國家而不是發展中國家。最突出的是中國財犯罪的趨勢。在中國,這類犯罪占犯罪率的83%,比發達世界的82%還要高,發展中國家不過49%。中國與毒品有關的犯罪比例,與這兩類國家相比都相當低,僅占0.3%左右[9]。

經濟的進步可以部分解釋犯罪率的上升,但不能解釋中國所表現出的同時具有「發展中與發達」兩個不同類別國家相互矛盾的特徵。事實上,對中國無法應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這種假定的規律,中國的情況可能出於各種文化因素。但本文已沒有篇幅來進行這方面的探討了。

表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犯罪率1950--1991年刑事犯罪案件(以10萬人單位計)
1950年:93 1960年:33 1978年:55.30 1985年:52.06
1952年:42 1961年:61 1979年:64.80 1986年:51.91
1955年:37 1962年:62 1980年:76.30 1987年:54.12
1956年:23 1964年:35 1981年:89.37 1988年:77.41
1957年:58 1965年:33 1982年:74.02 1989年:181.49
1958年:120 1966-75年:40-60* 1983年:59.81 1990年:200.90
1959年:35 1976-77年:53** 1984年:49.91 1991年:209.44

  *40--60起案件是指文化大革命期間的估計數,根據是中國犯罪學文獻中所報道的一系列數位。文化大革命砸爛公安系統,因此,沒有這時期的全國統計資料。僅能從地方的資料作出粗略的估算。中國公安部的資料僅一般地提到,這個估算是該部從有選擇的地區的「典型案例」得出的,並將比率定40。
  **此數位是根據平均每年50萬起罪作出的估算。但是,資料來源宣稱,這個約計的罪案數目也適用於1978年--1979年。更可靠的來源反對後一個斷言。該數應當象表中的數位那樣更高些。見健盧(譯音)著《犯罪:現代化事業中的進退維谷》,《社會》第7期(1991年)第44--46頁,引自「聯合出版研究服務社報告:中國,(以下簡稱JPRS--CAR)91--061,1991年11月4日,第37--39頁。
  來源:辛(譯音)著,見前引書,第86、130、132、138頁;曹(譯音)著,見前引書,第177--178頁;邵道生(譯音)編《中國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學思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北京,1987年),第9--13頁;戴文典(譯音)著《對我國現階段犯罪問題研究的一些思考》,引自《中國現階段犯罪問題研究》,第一集與《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第48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國青少年犯罪的趨勢和預防》。引自《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41--47頁;《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第48頁;《中國法律年鑒》(1988年,第820頁;1989年,第1084頁,1990年第996頁;1991年,第942頁;1992年,第861頁、872頁),(中國法律年鑒出版社出版,北京);《中國1982年人口普查資料》(中國統計出版社,北京,1985年);《1990年中國人口統計年鑒》(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北京,1991年),國務院全國人口統計辦公室:《中國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的主要數位》(中英文字)(中國統計出版社,北京,1991年);《1990年中國社會統計資料》(中國統計出版社,北京,1990年)。

  圖1: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以及中國的犯罪比例

  編者注釋:圖暫缺。
來源:引自《秘書長關於制止犯罪和管制犯罪的報告》,聯合國報告A/32/199,1977年9月22日,第10頁;A·D·維西卡(A·D·Viccica)著《世界犯罪趨勢》,《國際犯罪者治療及比較犯罪學雜誌》,第24卷(1980年),第270頁。引自威爾遜和赫恩斯坦著作,見前引書,第442--443頁;《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第48頁;《中國日報》,1991年6月22日,第一頁與1991年7月16日,第4頁。

  ◎年輕人口激增是否意味著一次犯罪潮

  長久以來,犯罪學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年輕人的行。一些早期的犯罪學專家甚至斷定犯罪年齡的分佈符合一項「自然法則」[10]。現代的犯罪學家已經放棄了所謂「法則」的概念,但是,許多人仍然談論「犯罪年齡不變效應」。例如,布魯姆斯坦(Blumstein)和科恩(Cohen)曾宣稱,儘管逮捕的絕對數量隨著時間的推移已發生變化,「不同年齡群的相對比例的模式卻依然如故,其中15歲至17歲在整體人口中被捕率最高」。[11]果真如此,中國青少年犯罪率高就可以主要以人口資料來作解釋了。我們知道,90年代初期,中國犯罪的總貌與「犯罪年齡不變效應」的學者們所描繪的情況是符合的。其犯罪曲線與犯罪學文獻所描繪的「年齡淘汰」效應恰恰相符[12]。可以預料,隨著出生的嬰兒成長十幾歲的少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出現的「嬰兒高峰」,會使犯罪率增長。正如犯罪學家所預言的,當總犯罪率上升時,犯罪活動的高峰將出現在年輕人當中[13]。在更仔細地審視中國青少年犯罪率之前,研究中國14歲至25歲的人口統計是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80年代,14歲至25歲的年齡群急速增長。1949年九千萬,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時,已增至一億三千七百萬,在1987年,中國年輕人口激增至二億八千二百萬這一峰值。90年代初期,年輕人口下降,嬰兒高峰期出生的人開始步入他們20歲的後期。幸虧眼下推行的限制生育政策,到2000年,這個年齡群將會降二億一千五百萬。然後,將再度上升,於2003年達到約二億二千五百萬。[14]初看起來,「犯罪年齡不變效應」的理論似乎適用於中國。80年代的「犯罪潮」與年輕人口激增是兩個並行的特徵。而這個時期最突出的發展,是青少年犯罪的急速上升。

圖2:1949年至2003年中國14歲至25歲人口(單位百萬)
編者注釋:圖暫缺。
來源:1982年和1990年人口統計。

  50年代初期,青少年犯罪律極低。1956年僅佔全部罪案的18%,但是,1957年增至32.3%。這個百分比相對穩定,維持到1965年,即文化大革命的前一年。多數估計認,文化大革命期間,青少年犯罪率總犯罪率的40--50%。地方的調查表明,14歲至25歲的犯罪率在1973年前後達到一次高峰。此後即下降,1975年僅較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略有上升。新的上升發生在改革開始後的70年代後期,全國和省級的統計均作如是說[15]。1979年,在全國總犯罪數量中,青少年犯罪47.6%,而在1988年直線上升到75.7%的高峰。

  正如表四所示,18歲以下的少年年齡群在80年代初期在總犯罪率中也占日益增多的比例。這個年齡群1977年在總犯罪率中僅占1.4%,而1985年23.8%。從而導致初次犯罪年齡急劇下降。當在人口中這個年齡群的比例下降後,這個數位已下降19.9%。本文的較後部分說明,這並不意味未成年者的犯罪活動已經減少。

表3:1952年至1989年青年(14歲至25歲)犯罪占犯罪總數的百分比

1952:20.2% 1966-1974:40-50%* 1984:63.3%
1955:22.0% 1975:37.0%** 1985:71.3%
1956:18.0% 1979:47.6% 1986:72.5%
1957:32.3% 1980:61.2% 1987:74.4%
1961:30.0% 1981:64.0% 1988:75.7%
1964:30.0% 1982:65.9% 1989:74.1%
1965:35.0% 1983:67.0%***  

  *中國犯罪學家的平均估計。
  **資料引自曹著,見前引書,第178頁(1975年至1983年刑事案件總數上升3.2倍。
  ***早期的官方資料宣稱,1983年60.2%,此數已在近年的許多官方資料中更正。
  來源:辛著,見前引書,第86、130--138頁;曹著,見前引書,第16頁;公安局五局辦公室,見前引書,第1頁;《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48頁;以及1982年與1990年人口普查。一處來源宣稱,1972年犯罪率低達18.1%,而1976年31.2%。1972年犯罪率似乎太低,可能是根據文化大革命中不完全的統計資料。本人決定在總的統計中不包括此數。見周偉新(譯音)著《中國城市犯罪現狀剖析》,《社會》,第5期(1988年),第14--15頁。

圖三的曲線表明人口因素雖然有所影響,最多也不過是年輕人犯罪率上升的部分原因。最好是將曲線(1)和(2)聯繫起來加以考慮,比較一下50年代中期到70年到後期,青少年(14歲至25歲)犯罪率和這個年齡年齡群的人口之間的百分比。但是,50年代初期和中期的青年犯罪在犯罪統計中未能充分表現出來,這能得出青少年比成年人犯罪就是少的結論,無論是從絕對或相對情況看。此發現與「犯罪年齡不變」的理論背道而馳。這種理論認,20歲左右的青少年不論在何時和何種文化中均居犯罪首位[16]。

圖3:1949年至1989年中國14歲至25歲與14歲至18歲犯罪與犯罪總數的百分比,同有關的不同年齡群的人口比例之比較
編者注釋:圖暫缺。
(1)青少年(14歲至25歲年齡群)在犯罪總數中的百分比
(2)14歲至25歲年齡群在25歲及以上年齡人口中的百分比
(3)14歲至25歲年齡群在14歲及以上年齡人口中的百分比
(4)青少年犯罪(14歲至18歲年齡群)在犯罪總數中的百分比
(5)14歲至18歲年齡群在18歲以上年齡人口中的百分比
(6)14歲至18歲年齡群作14歲及以上年齡人口的百分比
[注]:50年代,地方報道中中國青少年犯罪的年齡上限高達30歲,1975年25歲。這些數位在這時期青少年總犯罪率得到多大的更正,尚不完全清楚。

  在此圖中曲線(1)和(2)表明青少年犯罪。人口曲線(2)和(3)表示青年年齡群作人口的百分比,分別25歲及以上年齡和18歲及以上年齡。這一般認是一種比人口曲線(3)和(6)更精確的表現年齡群與犯罪之間的關係的辦法;曲線(3)和(6)則表明年齡群在超過14歲的全部有罪責人口中的一個百分比。但是,這兩條曲線在與曲線(1)和(4)進行1:1的比較時,表現了在有關的年齡群中,犯罪實際被誇大了。14歲至18歲年齡群的人口曲線(5)和(6)僅僅從1977年開始,因這個年齡群在1949年至70年代後期之間的犯罪率沒有受到人口的增加或下降的影響。

來源:見表三和表四。人口資料是從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中估計出來的。

表4:青少年(14歲至18歲)犯罪與犯罪總數的百分比

1950年代-60年代:0.2--0.3% 1981年:13.3% 1986年:22.3%
1977年:1.4% 1982年:19.6% 1987年:21.6%
1978年:2.2% 1983年:18.0% 1988年:21.0%
1979年:3.3% 1984年:20.4% 1989年:19.9%
1980年:7.0% 1985年:23.8%  

  [注]:直至1982年,百分比刑事案犯。1983年至1985年一些來源使用「刑事案犯」,另一些來源使用「刑事犯罪作案成員」或「犯罪數」作他們的根據。由於團夥犯罪在青少年當中一般較普遍,這些提法造成了區別。例如,在一次104起團夥案件的調查中,182人被捕。見皮著,見前引書,第388頁。因此,1977年至1989年的區別可能不如本文所述的那尖銳。
  來源:曹著,見前引書,第255頁;辛著,見前引書,第140、231頁;《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43、316頁;公安局五局辦公室,見前引書,第1、2頁。

  圖4:1956年和1988年中國14歲至18歲、18歲至25歲與25以上年齡群在14歲以上總人口中的百分比和作總犯罪率的百分比
編者注釋:圖暫缺。
1956年人口1956年犯罪率1988年人口1988年犯罪率

  14歲至18歲年齡群在總數中的百分比

  18歲至25歲年齡群在總數中的百分比

  25歲以上年齡群在總數中的百分比

  來源:根據圖3列出的資料。

  圖四表明1956年與1988年的年齡、犯罪和人口因素的關係。可以看出,1956年14歲至25歲,占14歲以上人口總數的24.4%,但是,他們的犯罪率只有犯罪總數的18%。1988年上述年齡群人口的34.3%,但是,犯罪率高達犯罪總數的75.7%。

  年齡不變的假設更不適合於14歲至18歲的年齡群。自1956年至1988年,該年齡群規模加大,由占14歲以上人口的9.1%,增至13.1%。在同一時期,他們犯罪率由占犯罪總數的0.3%增至21%之多[17]。這一現象,完全不能用人口學和此年齡群的相對比例來加以解釋,是十分明顯的。但是,若只看14歲至25歲這一年齡段,人口因素可作部分解釋。但是在14歲至18歲年齡群的問題上,人口因素的解釋就失敗了。與數十年以前相比,少年身體成熟較早,在很大程度上構成平均犯罪年齡下降的原因[18]。

  14歲至18歲之間的犯罪活動自1986年的106起到1989年,幾乎增加了一倍,達到199起的高峰。1989年以後,14歲至25歲與14歲至18歲兩類年齡群的犯罪率可能會有更戲劇性的增長。假設青少年犯罪在犯罪總數中的比例不變,那,估計1990年至1991年,14歲至25歲的年齡群在每10萬人口中的犯罪起數約450--500起,14歲至18歲年齡的群體在每10萬人口中的犯罪起數約350起。

表5:1979年至1989年14歲至25歲青年犯罪率

1979年:84 1983年:175 1987年:136(111)
1980年:149 1984年:106 1988年:187(147)
1981年:195 1985年:116 1989年:274(199)
1982年:181 1986年:122(106)  

  [注]:1986年至1989年14歲至18歲青少年在括弧內,被捕者以10萬人單位計
來源:公安局五局辦公室,見前引書,第1--2頁。邵著,見前引書,第16頁。邵提供的1980年至1982年的數位略低。

  ◎犯罪、流動與新工業革命:「流」與「亂」的面面觀

  一些觀察家認,中國人之偏愛中庸之道、四平八穩與祥和親睦的文化,造成他們對「克己的崇尚」[19]。中國社會關係的這種狀況無疑對中國社會通常的低犯罪模式有所影響。但不能對全貌作出說明。因,即使自我剋制也不能脫離與機會結構及流動可能性相關的基本社會狀況[20]。在中國人的分析中,「失去自我剋制」常常令人擔心「流」(放任、遷徙)和「亂」((騷動),如「Dongluan動亂」。準繩、習慣、社會體制以及人們之間的關係在現代化過程中似乎趨於自流。「流動性」在此應被理解包括人口遷徙和價值觀的改變。一方面是「動亂」,表現新的人口遷徙和他們的「流動」。在另一方面,畏懼西方現代意識包括其對青年的影響,表現對浪蕩無行的時髦混混[「Liumang流氓」——中國的街頭惡棍]的擔憂。這兩方面均有真實的和想像的危險。在改革時期,國家經歷了「現代」所帶來的痛苦,馬克思曾在《共產黨宣言》中形容這個過程「一切固定的東西都煙消雲散了」。這種人口流動或人性的放任自流同「犯罪年齡不變」設想形成反差。

  從地理學和社會學兩方面而言,年輕人是最富於具流動性的。中國上升的犯罪率可以被視一個溜進改革開放大門的不受歡迎的客人[21](在一些中國犯罪學文獻中,也有人傾向於認,青少年犯罪是過去封建主義的幽靈,或文化大革命的物)[22]。然而,改革時期、加劇了的人口流動及其犯罪,也可以在許多方面被視19世紀西方工業革命的中國版本。

  一種「工業革命」類型的由農村到城市的遷徙正在發生中,下鄉計劃的取消和學校制度的改革等對80年代的流動起了正向的推動作用。下鄉計劃在60年代至70年代造成二千萬城市青年「上山下鄉」。如今成群結隊的青年突然返回城市,他們中的許多人找不到工作。同時,教育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在過去,農村中學的質量雖然可能不高,但至少使許多青年留在學校中學習。新的教育政策強調質量勝於數量,結果造成大批青年離校,特別是農村的青年:回家種承包田比升學對他們有著更大的激勵。農村中學已以令人震驚的速度消失了,或已降格變成了小學。改革歲月伊始,退學率即急劇上升[23],「流失生」的新興大軍有高度可能轉向青少年犯罪。

  這一時期的許多調查表明,在青少年監獄的犯人中,「流失生」的數量迅速增加。在一些地區的流失生率和監獄犯人中的流失生百分比清楚地表明其中的相互關係[24]。在1978年至1981年期間,天津的在校生流失率從0.6%增至到11.9%。在這幾年當中,天津青少年監獄的流失生犯人百分比從1994年以來比較恒定的13%升至50%。流失生中的犯罪率比在校生的犯罪率高出15.6倍[25]。某些西方研究者發現,輟學並不一定導致違法行,有些觀察家甚至發現輟學是有益的,它有助於減少同類群體從事非法活動的機會[26]。但中國的輟學問題是數以幾百萬計的,這同西方調查中所給出的程度上緩和得多的情況,實在相差太大了。在中國,輟學並不限於「雙差生」,即學習成績和品行均不好的學生。流失生也包括一大批以前品行好的學生,只是由於學習成績不好而退學的所謂「單差生」。以天津例,雖然第一種群體在數量上超過第二種,佔全部獄犯的31.8%,而第二種群體只佔獄犯的15.8%,在許多案例中,他們轉向犯罪的原因都是輟學所致[27]。

  城市無法吸收湧入求職市場上的大量年輕人,「待業青年」是對失業青年的好聽的提法。在1978年,47%的無業者是青年。但是到了1984年,他們超過了83%。僅四川省就有一千五百萬(即該省總勞動力的20-25%)被稱川軍者,在「等待」工作機會。除了由農村返城的青年,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者湧進城市尋找工作。他們常常沒有任何獲得職業的前景,一旦出了事,也沒有社會保險[28]。從農村湧入城市的,多數是年輕人,他們成出現在城市社會邊緣的一個新的群體。

   農業改革和農戶耕作傳統的恢復,證實了中國農村剩餘勞動力大到了怎樣的程度:根據經濟學家們的測算,在四億二千萬農業勞動力中,有一億至兩億一千萬剩餘勞力[29]。在這些人當中,估計有五千萬至七千萬人加入了「流動人口」[30],即在城市註冊的暫住居民。此外還有一支未註冊的流民「大軍」,多數來自農村,被稱「盲流」。無業遊民和臨時工人湧入如此之多,致使官員們發出了在一些大城市的近郊出現貧民窟的警告[31]。流動人口如今由許多群體組成,從流民、乞丐、尋找工作的無業人員、臨時工人、個體戶,到一些零星的受到官方監視的人。僅北京一地,1990年「流動人口」估計130萬,上海則以達200餘萬[32]。

   輿論傾向於認,整個流動人口是一支危險的犯罪的力量。儘管這種看法無疑是誇張並帶有歧視成份,但也並非完全無根據。1990年在上海,落網犯罪分子中有三分之一是非本地人氏[33],這個比例是他們所佔人口比例的兩倍。考慮到多數違法分子是年輕人,而且流動人口也多是青年組成,這個數位並不像看上去那樣令人吃驚。

   來自天津的統計似乎更嚴重。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本人聽說的。最近官方報告的資料表明「流動人口」的犯罪率競高達每10萬人中9330人犯罪。與常住居民犯罪率每10萬人中660人犯罪相比,一個區競達到25900人[34]。另一些地方的資料也顯示了流動人口中的高犯罪率。在成都,大多數妓女是來自農村的青年女子。據說,外來犯罪團夥在成都的犯罪活動比成這個都市有史以來任何時期都嚴重[35]。在湖北,關於青少年從事殺人和人身攻擊的調查表明,70%以上的殺人犯來自農村地區[36]。考查犯罪者的職業,也證實了以「流動分散」人口主的職業中,犯罪率也高[37]。簡而言之,出於把移民看做是「流動罪犯」的普遍恐懼感,使得有些報告不無誇張和危言聳聽之嫌,但在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律較高這一點,確不是空口無憑。

   儘管這樣那樣的中國犯罪學教科書經常宣稱「社會主義制度不會發生犯罪」[38],新的流氓無產階級已出現在80年代的中國。當局審慎地指出,「流氓」和盲目流入城市的「遊民」,都是舊社會的殘餘。有人說這類分子在過去拉幫結夥作科犯難,反對國民黨官僚和「罪惡」的地主。他們因受到壓迫鋌而走險,是不得已的[然而他們採用了壓迫階級的觀點],發生這種現象的社會基礎今天已不復存在[39]。從這種論點出發,中國犯罪學十分強調面對罪犯時的多種選擇。他們知道自己在幹什,甚至知道這幹是錯誤的,因此,他們應當受到懲罰。

  ◎犯罪、界限(邊緣性)與青年的「危險」

   一方面拒絕以可能的社會—階級根由來解釋犯罪,一方面又表現出強烈的道德憤慨。在今日中國,大量青年群體的生活已遠離他們家庭的影響,有些甚至處於經濟結構之外。這種情況使得社會對動亂的恐懼和所表現出道德憤慨顯得言之鑿鑿,因道德憤慨的物件,自古以來就總是指向那些處在社會邊緣狀態的人們。文化人類學家一般都指出,生活在社會邊緣的個人或群體易於被看做著是造成該社會結構渙散、道德衰敗的象徵[40]。

   然而,不應忘記的是,與近乎所有的其他國家的年輕人口相比,中國青年總的說來是守法的。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最大的事情是他們自己創造的新生活方式,而不是他們的犯罪行。中國犯罪學文獻和犯罪報告常對這兩類情形不加區別。許多關於青少年犯罪的文章中,都特別指出犯人生活方式的「放蕩」[41]。誠然,在中國,年輕人已成西方資產階級「享樂主義和自私自利」之腐化影響的代表。從70年代後期開始,年輕的男女工人突然獲得了一種自主的社會生活,不再受家庭和工作單位的監督[42]。他們已經擺脫了只有在傳統的或鄉土社會中才有的秩序和控制。即使這種自由還不曾觸及絕大多數中國青年,新移民和邊緣群體所樹的榜樣和改革所帶來的社會巨變,已使時代精神(Zeitgeist)發生了變化。在中國,浪蕩無行的時髦混混[流氓]不僅指一種犯罪,也是新青年反文化行在中國的一個重要部分,包括混亂的性行[43]。新一代的生活方式使長者憂慮,這同西方的情況頗雷同。

   對團夥犯罪的恐懼同以下情況相關連:青年對同輩人的平行效忠重於對當局的垂直效忠。人們通常將青年看成是潛在的違法亂紀之徒,需要長者嚴加督責。還有一種恐懼是,許多年輕人或許能夠接受社會等級權力結構,但他們也可能違反一些小法小規,以此自己營造一個獨立的空間。這種恐懼常被描繪成罪人和罪行。就此而論,年輕人全是潛在的罪犯了。

   我們曾經在我們自己的社會裏看到過同樣的對社會和道德污染的恐懼。在19世紀的頭幾十年裏出現的犯罪率上升和混亂無序,促使美國和歐洲成立了一系列鑄造品性和指導自我剋制的志願協會和機構。我們也看到在那個時期對現代化的惡果所進行的維多利亞時代清教徒式的攻擊,與中國今天所做的攻擊如出一轍[44]。

   年輕而獨立的女子特別容易被看做是與現代化俱來的「道德鬆弛」的代表。這個觀點被犯罪學家曹曼之(譯音)發揮得繪聲繪色。他宣稱,女犯與男犯的比率是「社會道德水準的標桿」[45]。按照曹的觀點,這個比率從文化大革命前的大約1:100到80年代的1:10,清楚地表明瞭道德混亂的與日俱增。據公安部估計,1983年被捕的青少年罪犯總數中,女孩子犯罪10%,1985年此比率上升到18.6%,或全部罪犯總數的13.3%。儘管如此,女青年罪犯在全部女性罪犯中所佔的54.8%,與男子案件相比,是相當少的[46]。

   美國研究者認女性犯罪增多幾乎完全是因財犯罪增加。女性涉及暴力犯罪的比例仍相對穩定,約在10%;而涉及財犯罪者大約22%[47]。但是,在中國,女性犯罪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年輕女子的全部犯罪中,多達90%被定「性罪錯」[48]。中國頻繁使用行政拘留來對待婦女的所謂「性罪錯」,只能被看成是總的道德維護的一部分。這樣,女性性犯罪在中國成可被稱之「推定性犯罪」的最重要的例子[49]——對女性來說是「犯罪」,對男子卻不儘然。

  ◎威懾政策:「嚴打」運動的失敗

  1983年發動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運動或簡稱「嚴打」的運動是了制止80年代初期的「犯罪潮」。運動之後的10年清楚地看出,從長期防止犯罪的角度來看,這場運動是失敗了。同時,總的說來,這也提供了關於威懾政策效應的重要資訊。「嚴打」運動開始是一場政治運動,其動因並非是因犯罪率上升,而是在社會普遍混亂、公對警方失去信心的情況下,做出個樣子讓人看看。「反對精神污染」運動在同年發動,絕非偶然[50]。

當「嚴打」運動於1983年9月發動之際,犯罪率其實是自1979年以來最低的。但是,正如一位犯罪學家所評論的,「犯罪率下降得還不夠快」[51]。中國的傳統信念是以罪惡示,然後讓所有的人目睹懲處,以此減少犯罪。這就是什「嚴打」運動那重視一大批死刑執行的宣傳了。這一運動的主要目標是新湧現出來的犯罪團夥[52]及其頭子[53],目的也在於防止他們更進一步誘騙青少年犯罪,雖然剪除團夥中最活躍的犯罪「老手」,是否能大大地減少招募青少年仍未可知。一位西方犯罪學家對這一做法有過他的結論:在對犯罪網知之不詳的情況下,無法說一旦頭子被孤立起來會發生什情況,是其他人接管被破壞的犯罪網路的領導呢,還是團夥自行消亡[54]。中國處決團夥頭子的策略,我們現在已經知道,並沒有起到後邊的這一作用:網路存活下來,團夥成倍增加,參與其事的年輕人年齡進一步降低。公安部以若干城市的資料基礎所撰寫的一份報告證實了這一點。1986年,25歲以下的團夥成員總數達到創記錄的93.3%,其中將近一半在18歲以下[55]。「嚴打」運動之後,全國的團夥犯罪有所頭並發展起來。1987年,約計中國犯罪總數的60--70%是團夥犯罪,這已近乎西方國家的數位[56]。

   但是,中國的犯罪學家和政治家們的結論是:這是一次成功的戰役。1984年,在一份全對全國的居委會所作的調查中,研究者找到了他們所希望獲得的肯定的回答。從事非法活動和犯小罪行的青少年89%宣稱他們已洗手不幹,被問及那些特別難以管教的青年時,居委會認,由於運動的結果,他們的93%現在已經表現得好些了。調查報告總結說,運動對「警告和制止那些社會上不穩定和危險分子」是有效的,對那些生活在「犯罪邊沿上」的青年有「很大震動」[57]。這種震動以前在犯罪學文獻中都已有過描繪,在多數情況下,其威懾是短暫的[58]。

   對團夥頭目及其他「重犯」予以逮捕,經過匆匆審訊之後立即處決,是1983年「嚴打」運動最突出的特點。但是,一個問題是,有些罪犯年齡很小。中國刑法第44條寫道:「凡犯罪時年齡未滿18歲者,不予判處死刑」。但是,該條還說:「凡已滿16歲不滿18歲,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59]。在運動期間,這種判處18歲以下的青少年死刑的權力被廣使用。與此相適應,1985年降低了法定罪責年齡,這就使14歲至16歲的人對許多嚴重罪行負有刑事責任[60]。

   犯罪率在短時間內下降,完全由於小偷小摸這類罪行的減少。實際上,嚴重的盜竊從1982年至1986年翻了三倍;暴力強姦1981年占犯罪總數的3.5%,到1984年已增至8.7%;殺人案發率在1984年是穩定的,到1985年與1987年,無論是相對或絕對而言,均持續上升[61]。

   表6表明,在1979年與1988年之間,「特別嚴重的大規模犯罪」在犯罪總數中所佔比例增至原先的四倍。據報告,三年以後的1991年的「重大犯罪」的數量比1981年多了八倍[62]。使用炸藥已比以前普遍,而謀殺、強姦和搶劫,據報道,更加兇狠殘暴。在罪犯中,綁架也變得更普遍[63]。更尤甚者,1986年,青少年暴力犯罪,諸如殺人、強姦以及持械搶劫、人身攻擊達到創記錄的65.1%,到了1989年,這個百分比達到了73.1%[64]。

表6:中國特別嚴重、大規模犯罪占犯罪總數的百分比

1979:6.5% 1981:6.9% 1983:(尚缺) 1985:15.9% 1987:21.4%
1980:6.7% 1982:8.5% 1984:12.0% 1986:19.0% 1988:24.5%

來源:見辛著,見前引書,第138頁。

  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齡在1985年「嚴打」運動之後繼續下降。在北京,1984年,當運動的威懾效應據說應當處於最理想的峰值時,18歲以下的總犯罪率創記錄的10.8%是13歲或更小的年齡的人所犯[65]。有些報告提到,少年犯罪團夥平均年齡10歲,有的小至7歲[66]。「年齡小和暴力」合在一起,常常是犯罪學家討論的重點。有鑒於1983年「嚴打」運動之後,犯罪變得更加倡狂,有人開始公開批評這場運動,指出其對扼制18歲以下犯罪收效甚微。有人呼籲採取其他辦法減少犯罪率,諸如,早期教育和其他防範管制[67]。但是,也有人爭論說,早期教育和防範管制固然重要,但必須結合嚴厲的威懾政策,而不能僅取而代之[68]。

   威懾理論認,對犯罪加重懲罰會使犯罪減少,減輕則導致犯罪增加。但是,許多反對威懾政策和死刑法的犯罪學家指出,很可能,結果之一是更多的暴力犯罪,正如「嚴打」運動所證實的那樣[69]。但是,在中國,「鐵拳」,加上將嚴懲不殆昭示於天下,仍是一種流行做法。對小罪和盜竊所起到的短期效用,被用來證實應當繼續使用這種辦法。一個辦法是「遊鬥」,即在春節、國慶節或別的一些重大日子之前在公共場合「掛牌子」示。在這種時候公開處決少數罪犯,當局不僅宣告自己能控制局面,也了使公在節日活動的街道上安全些。在昆明,「了慶祝第三屆中國藝術節和維護群安全和社會秩序」,召開了一次對數不少的罪犯死刑宣判大會,判決後立即執行[70]。1992年10月,在第14屆黨代會前不久,在成都體育場舉行宣判罪犯群大會,並在電視上播出[71]。犯罪學家認這種方法在短期內還是有效的。然而,如果說「嚴打」運動之後接踵而來的全部謀殺案能給我們什教訓的話,這就是,威懾是不可能長期起作用的。

  ◎「嚴打」運動以來的威懾政策

   在1983年以後的歷次威懾運動中,對搶劫、販毒和嚴重的盜竊均廣泛使用死刑[72]。近來有報道說,盜竊和挪用公物公款、偷車、盜墓以及即使涉及少量偷盜但系重犯者,也被判處死刑[73]。1989年底開始的除「六害」運動採取與「嚴打」運動同樣的辦法[74]。1990年,中國再度頒佈法令,對印刷、銷售和販運淫穢書刊、圖片或錄影帶者判處死刑[75]。1991年9月發動的「反盜竊特別鬥爭」中,許多盜賊和其他涉及經濟犯罪者被處決,如1991年底北京市中級人民法庭公開宣判的12名盜竊犯的死刑[76]。這種報道如今相當常見。

   嚴厲對待罪犯得到相當廣泛的群支援。公安部最近的一份對15000人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人認國家對罪犯的處理,要「量刑恰當」,要「不夠強硬」[77]。「公開宣判大會」所受到的群的歡迎,看來證實了這種調查。1991年在蘭州的一次這類大會上,有11名罪犯被判處死刑,據報道,「萬餘人參加了大會,情不自禁地鼓掌和歡呼」[78]。另一則實例是,在昆明舉行的一次有四萬人參加的大型公開宣判大會上,35名販毒者被判處死刑[79]。一份關於農村流氓團夥(土溜子)的報告的結論是,「其中少數罪大惡極者必須堅決處死,以平民憤」[80]。農村流氓團夥是「嚴打」運動的主要目標之一。這種宣稱顯然不僅是造聲勢而已了。

   中國犯罪學家和當局一致認,繼續貫徹執行「鐵拳」政策的依據,是合理地估計了其對犯罪的效應。它也可以進一步被看做是具有教育價值,是古以有之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誡條在群眼前的戲劇性展現。所以,當局需要將罪犯示,並且,公開表明有能力維護社會秩序。處決是社會秩序和維護社會秩序能力的象徵,可由下列報道明白彰示,它談到了廣州處決兩名販賣婦女娼的罪犯。在判決中,甚至提到了先人和後代:

   兩名罪犯被立即押赴刑場,一顆子彈射穿頭部。有人會問:引誘販賣婦女娼所犯的罪行,並沒有謀殺或搶劫那嚴重,他們什被判以如此重刑呢這種反應無疑對賣淫的危害缺乏瞭解。賣淫腐蝕人們的靈魂,毒化社會風氣,破壞幸福家庭和危害下一代。此外,易於引起其他的犯罪,諸如盜竊、搶劫、謀殺等等,從而嚴重破壞社會的穩定……假如我們對他們寬大處理,那,我們將愧對祖先和後代。更有甚者,它將有辱於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制度……[81]。

   處死青少年罪犯的合理性,不僅可以從公的反應中看到,從那些嚇退潛在的作惡者的報道看到,也出現在具有教喻功能的懺悔故事中[82]。張思奇(譯音)文集《犯人依然年輕》83,用了近乎宗教的語氣描寫了犯人的懺悔、死刑的合理以及「好典獄長」的形象:

   侯建成(譯音)由於殺了兩個人而被判處死刑。在行刑前夕,他在牢房裏象狼一般嗥叫,高喊:「冤枉!」看到這種情景,典獄長叫看守打開他的手銬,幫這名患有一種皮膚病的死刑犯洗了澡。接著,典獄長痛責他不該殺死兩個無辜的人。侯長歎一聲,承認他該死。翌日清晨,侯寫了一封灑滿了悔恨的淚水的告別長信給他的父親。他的罪惡的靈魂也許會在九泉之下獲得安息。

   報應和懺悔是該文重要的命題。懺悔是服罪的象徵,也是對社會行規範的確認。在某種意義上,它重新確立了社會秩序。

  ◎維護社會和道德的秩序

  本文所討論的,是中國的犯罪問題,輔以關於危險象徵的文化分析。本人所關注的,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的一個意外結果:由於青少年人口的流動和處於邊緣狀態(不斷增長的邊緣化隱含了對原有社會結構的威脅)所造成的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傳統社會在經歷變革過程中,對這種危險往往有典型的激烈反應,中國顯然也是如此。但在中國,這個過程一直被視與「有害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意識」,包括墮落頹廢、享樂主義、利己主義有聯繫。就此而言,對犯罪的曲解,購成了中國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的原因之一。

  本人曾試圖討論中國在犯罪問題上的悖論來解釋這個論點。在國際上進行比較使中國社會犯罪率顯得驚人的低。但中國對各種類型的犯罪的強烈反應,不可能在這些低比率基礎上,得出合乎情理的解釋。

  要理解過去十年中,中國所遵循的政策,必須將威懾與處決看做是社會和文化的現象,而不僅看做是對犯罪的控制與懲戒。罪犯象徵著對社會和文化規範的侵犯,對罪犯的處死於是象徵了對這種規範的捍衛。對懲戒的炫示意在向更多的(旁觀了這一過程的)觀強調,(他們身處的)社會秩序與文化(由於犯罪而)面臨危險。至於這做將導致更多還是更少的罪行,與其象徵意義和假設的全面的教育效應相比,則是第二位的了。

  從國際角度來觀察,中國的犯罪潮不過如池塘中的片片漣漪,但是這個比較並不能減輕中國對犯罪的焦慮。我們所關注是,中國社會反對犯罪的一整套做法,可能並不限於希望解決犯罪問題。中國對犯罪的反應,表現出當一個社會發生急速變革時對其原有的社會與道德規範的捍衛。在此過程中,對犯罪的反應本身就變成一個問題了。□

  ----------------------------------------

  *引自《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第30期(1993年7月)。

  [1]關於犯罪的國際統計,諸如國際刑警組織彙編的統計,沒有注釋,使我們對不同的國家在報告事實、法律、不同的計算方法或不同的國家對罪行界定等方面的差異一無所知。

  見《1985--1986年國際犯罪統計》(國際刑警組織,聖克勞德,1988年)與1987年--1988年統計(里昂,1990年)。本文引用的數位系根據1985--1986年與1987--1988年的統計,從而在1985年--1986年統計的97個國之上增補了1987--1988年統計的16個國家(本人已從此表中免去南非「本土」)。

  [2]據報告,僅有兩個國家,比1986年每十萬人中有51.9起案件還要低的。他們是:馬里每十萬人口中有11.08起案件和尼泊爾33.29起案件。

  [3]14個國家是:西德、英國、義大利、法國、西班牙、美國、加拿大、比利時、挪威、丹麥、瑞典、芬蘭、新西蘭和澳大利亞。這些國家的犯罪率的比例平均10萬人口有7,200起。(引自《The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Issue 30,July 1993)

  [4]詹姆斯·Q·威爾遜(James Q·Wilson)和理查德·J·赫恩斯坦(RichardJ·Herrnstein)著《犯罪與人的本性》(托奇斯通,紐約,1985年)第442頁。*引自《澳大利亞中國事物雜誌》,第30期(1993年7月)。

  [5]「性犯罪」可以被定義諸如,「舞會上引誘」、所謂「引誘性」犯罪、賣淫和「竊盜性」(原文中文拼音如此--譯注)性犯罪,如,強姦和輪奸。見皮益均(音譯)著《論犯罪團夥案件的特點》,引自《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390頁。強姦者被定義「以暴力、脅迫或採用手段強姦一個女子」,或「與14歲以下女孩子發生性關係」。見《中國刑法及刑法分則》(中、英文字,外文出版社,北京,1984年,第49頁)。《中國刑法》第189條。「賣淫」的定義在所有性犯罪中包羅最廣,包括「亂交行」。一項調查報告表明,全部女性性犯罪只有45%曾有過金錢或實物而發生性行。見上海性社會學研究中心的《現代中國人的性問題》,《民主與法制》第10期(1990年),第34頁。此文亦曾譯後刊於《中國教育》,第25卷,第一期(1992年春),第56--67頁。在中國賣淫急劇增多,但,在統計中,經常列「流氓犯罪」。一份報告宣稱,1986年有2.5萬起賣淫案件。1990年升至20萬起(見SWB·FE/1141,1991年8月3日,第B2/6頁)。同性戀並不直接被認是一種罪行,但是,如果這種行動屢次發生,可能被認是犯罪的。

  [6]《紐約時報雜誌》,1985年8月4日,引自辛著,見前引書,第231頁。

  [7]見《公安局五局辦公室》,見前引書,第2頁。

  [8]見普瑞本·沃爾夫(Preben Wolf)著《犯罪與發展:一份犯罪率的國際分析》,《斯堪的納維亞犯罪學研究》,第3期(1971年),第107--120頁。

  [9]一份1991年的報道宣稱,過去6年中,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嫌疑已逮捕了2萬名,其中80%已被定有罪或判刑。見《中國日報》,1991年7月16日。過去幾年,雖然與毒品有關犯罪迅速增加,這種犯罪仍然在犯罪總數的百分比中,僅佔小小的一部分。1991年,在中國發動了一次反毒品運動。8395起毒品案被調查,該年罪案總數的0.37%(見SWB-FE/1347,1992年4月4日,第B2/5頁)。]

  [10]查爾斯·戈林(Charles Goring)著《英國的囚犯》(帕特森·史密斯·蒙塔克萊爾公司,新澤西,1913),引自米歇爾·R·戈特弗裏德森(MichaelR.Goufredson)和特拉維斯·赫爾斯奇(Travis Hirschi)著《犯罪的一般原理》(史坦福大學出版社,史坦福,1990年),第124頁。

  [11]阿爾弗萊德·布魯姆斯坦和傑奎琳·科恩著《從逮捕記錄中評價個人犯罪率》,取自《邢事法與犯罪學雜誌》,第70期(1979年),第562頁。

  [12]見戈特弗裏德森和赫爾斯奇著作,見前引書,第131頁。

  [13]威爾遜和赫恩斯坦著,見前引書,第146頁。犯罪活動普遍的早期高峰可深可淺,可早可晚。由強有力的父母或成年人控制的社會會出現高峰的時間應晚些。

  [14]此人口預測系根據《中國1982年人口普查資料》,見前引書,第272--281頁,以及《1990年中國人口統計年鑒》,見前引書,第317--318頁。人民共和國初期的年輕人口比此份預測稍高,因人口的預測侍從1982年往前統計的。而這些人當中的死亡人數沒有準確地計算在統計資料之內。

  [15]例如,1977年遼寧省的青少年犯罪率犯罪總數的59.7%;1979年躍78.9%;1980年超越80%。見建光(音譯)著《六省市青少年犯罪原因調查》,《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237頁。

  [16]「反革命罪」可能改變這幅景象;但是,反革命罪的總數並未告訴我們,有關人員的年齡,我們只能猜測他們對年齡的因素的影響。這種猜測可能使我們多少改變了我們反對「年齡不變」論的論點。因,由於定「反革命」和右派而被捕的集中於年齡大些的群體。但是,50年代初期與1956年的青年犯罪率低發生在反革命與1957年至1958年的右派犯罪:「高潮」之前。一個來源宣稱,50年代「反革命案件比普通罪案要高三倍多」,普通罪案不到15萬起。如果事實如此,青少年犯罪率可能高於現在所假設的。但是,這也意味著50年代初期普通犯罪總數甚至低於在此所設想的。見盧著,見前引書。

  [17]1956年的統計集中在案件上,1988年則集中於作案人數上。這樣就忽視了青少年結成團夥作案的可能性,因此,其差異可能沒有本表所示,不那尖銳。見皮著,見前引書,第388頁。

  [18]見曹著,見前引書,第81--97頁與博格·巴肯(Borge Bakken)著《永遠不要第一次:中國當今的'早戀'與社會控制》,引自《中國資訊》第7卷,第3期(1992年冬至1993年)。

  [19]見安布羅斯·Y·C·金(Ambrose·Y·C·King)和邁克爾·H·邦德(MichaelH·Bond)著《儒家人的模式:一種社會學觀點》,引自曾文興(音譯)與大衛·Y·H·吳著《中國文化與精神健康》(學術出版社,倫敦,1985年),第29--47頁。中國教育學常常強調「自我剋制是教育的基礎」。此處引用吳新娟(音譯)和陳子良(音譯)著《學生心理與班級管理》,(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北京,1991年),第96頁。

  [20]中國的實例似乎接近犯罪學家赫爾斯奇和戈特弗裏德森的'犯罪的一般原理'將「自我剋制」列解釋的中心。雖然難以理解他們的原理中的「文化自由」假設。見戈特弗裏德森和赫爾斯奇著作,見前引書。

  [21]有些人甚至將其論點誇大犯罪是一位必要的客人,高犯罪率是現代化的前提。按此分析,低犯罪率意味著經濟蕭條。見盧著,見前引書,第37--39頁。

  [22]見曲德奇(音譯)和吳再德(音譯)著《試析青少年流氓團夥頭子的特徵及形成》,引自《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400頁。這種未被證實的影響往往了政治上的方便被提出來,並沒有過硬的資料予以證實過。見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青少年犯罪心理學》(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85年)。

  [23]本人曾在伯克·巴肯的著作《中國教育朝後的改革》中討論這些發展。《澳大利亞中國事物雜誌》,第19--20期(1988年1月),第127--163頁。

  [24]張京(音譯)等著《一個新的嚴重的社會問題》,《青少年犯罪研究》,第2期(1983年),第2--6頁。也見[天津市流失生與違法犯罪的調查。引自《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222--226頁;同上,第43,486頁;與陳先榮(譯音)著《北京市中小學生流失與違法犯罪調查報告》,《社會學與社會調查》,第2期(1985年),第28--35頁;陳著譯載於《中國教育》,第20卷,第3期(1987年秋),第86-110頁。]

  [25]張等著《中國青少年》,見前引書,第222--223頁。

  [26]威爾遜和赫恩斯坦著作,見前引書,第278頁。

  [27]張等著《中國青少年》,見前引書,第223頁。

  [28]埃哈德·洛文(Erhard Louven)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業和職業市場的觀察》,《今日中國》,第8期(1988年8月),第650--654頁。1992年官方無業率僅2.3%(見SWB-FE/1618,1993年2月20日,第B2/7頁)。根據勞動部,中國城市剩餘勞動力在未來的三年內將達2千萬人(見SWB-FE/1566,1992年,第B2/1頁)。有關四川的形勢,見《中國日報》,1990年2月28日,第4頁。

  [29]《中國日報》,1991年6月21日,第4頁。

  [30]SWB-FE/1259,1991年12月19日,第B2/7頁,引自《光明日報》,1991年11月29日。何吉川(音譯)著《對流動人口的思考》,《中國社會報》,1991年9月13日,第3頁。引自JPRS-CAR·91-061,1991年10月30日,第55頁。

  [31]《中國日報》,1991年6月21日,第4頁。

  [32]SWB-FE/0805,1990年7月2日,第B2/6頁(北京),與SWB-FE/1085,1991年5月30日,第B2/5頁(上海)。

  [33]SWB-FE/1085,1991年5月30日,第B2/5頁。

  [34]何著,見前引書,第55頁。

  [35]鄒漢明(音譯)與李輝(音譯)著《成都市青少年違法犯罪調查》,《青少年犯罪研究》,第10期(1990年),第9頁。

  [36]王新盼(音譯)著《對416名青少年殺人、人身攻擊犯罪的調查》,《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165頁。

  [37]在諸如郵電通訊、器具和電子工業等行業中,犯罪率較低,每10萬人中有80--100人犯罪。在機械製造和電機工業中,總犯罪率也較低,約100--200人。這些行業的勞動隊伍也是最穩的。工人犯罪率最高的行業是建築、運輸和商業,犯罪率210--400人。新出現的臨時工在前兩種行業中。商業中,個體戶最多,見辛著,見前引書,第217頁。

  [38]引自曹著,見前引書,第167頁。

  [39]此行的爭論是高戈所採用這種論點:《對流氓犯罪的比較研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3期(1986年),第56頁。

  [40]人類學家對邊緣問題與社會性「危險」的討論。見瑪麗·道格拉斯(Mary Douglas)著《純潔與危險》(勞特利奇與基根·保羅公司,倫敦,1966年)與《各種自然的象徵》。(凡塔基出版公司,紐約,1970年),維克多·特納(VictorTurner)著《儀式的過程》(阿爾汀出版公司,芝加哥,1969年)。

  [41]有些人甚至以此時髦導致犯罪。見彭新才(音譯)著《時髦與青少年違法犯罪》,《青少年犯罪研究》,第10期(1988年),第23--25頁。

  [42]例如,在深圳新經濟區,大約70%的工廠工人是女性,大部分來自農村。見菲利斯·安多爾斯(PhillisAndons)著《深圳的婦女和工作》,《關心亞洲學者公報》,第20卷,第3期(1988年7月至9月),第22--41頁。來自深圳蛇口地區的調查,甚至發現「女工」與「男工」之間的比率7對1。見朱兆銳(音譯)著《性傳染病的預防與治療的社會學對策》,《社會》,第8期,第32--35頁,引自JPRS-CAR-91-037,1991年12月23日,第85頁。

  [43]見白傑明(Geremie Barme')著《王朔與流氓文化》,《澳大利亞中國事物雜誌》,第28期(1992年7月),第23--64頁。

  [44]保羅·博耶(Paul Boyer)著《美國1820年至1920年的城市群與道德秩序》,(哈佛大學出版社,坎布裏奇,1978年)和約瑟夫·F·凱特(JosephF.Kett)著《成年慶典:1790年至現在美國的青春期》,(基礎圖書公司,紐約,1977年)。

  [45]曹著,見前引書,第261頁。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見前引書,第44頁。另一些報告提供了其他數位。一個來源宣稱,女性犯罪率1986年僅4%,但,同一來源又稱,女性比例青年犯罪的30%。那一年,青年犯罪率的總數上升到72.5%,因此,這兩者不可能混一談。見康叔華、劉蘭圃(音譯)和趙克(音譯)著《女性犯罪論》,(蘭州大學出版社,蘭州,1988年),第17--26頁;辛著,見前引書,第86頁,預計在80年代伊始,女性犯罪率犯罪率總數的2--4%,甚至難以置信地宣稱,50年代與60年代以來,百分比下降。這就提醒我們需要謹慎對待中國的統計數位。

  [47]威爾遜和赫恩斯坦,見前引書,第107頁。

  [48]曹著,見前引書,第261頁。

  [49]關於中國女性犯罪「虛構」,見巴肯著《永遠不是首次》,見前引書,又見尼科·哈恩·拉夫特(NicoleHahn Rafter)著《犯罪的社會虛構與控制犯罪》,《犯罪與青少年犯罪研究雜誌》,第27卷,第4期(1990年),第376--389頁。

  [50]廣人知的「二王」,即王氏兩兄弟之案件是這方面的有意義的案件。兩兄弟殺死若干名警察,幾次逃過法網,使公安人員感到羞辱。部隊動員起來對付他們,此二名「犯罪之王」最終在一次槍戰中被殺。重要的是當局挽回面子,此案特別成這場運動的一副催化劑。

  [51]見辛著,見前引書,第398--406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見前引書,第43頁。

  [52]有些人認團夥是昔日封建的遺留物;另一些人認團夥犯罪誕生於1981年後半年(見曹著,見前引書,第278頁)。還有人認這類犯罪始於文化大革命。

  [53]見曲著和吳著,見前引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見前引書,第43頁。

  [54]傑爾齊·薩米奈基(Jerzy Samecki)著《瑞典的青少年犯罪網路》,《數量犯罪學雜誌》,第6卷,第一期(1990年),第31--50頁,特別是第47--49頁。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見前引書,第43頁;浙江省的一份報告調查表明,全部18歲以下罪犯的89.9%是團夥成員,見康叔華(音譯)著《論青少年犯罪低齡化的原因》,引自《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483頁。青島也出現同樣結果(90%)。見白剛和金永華(音譯)著《犯罪低齡化研究綜述》,《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319頁。在深圳,被捕的團夥罪犯的95.8%是青少年。在哈爾賓和西安,近幾年被捕的全部罪犯中的75.5%是團夥成員。根據另一調查。在天津,青少年單獨作案不到9%,見鄭章(音譯)著《我國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情況和特點》,《青少年犯罪研究》,第10期(1990年),第6頁。

  [56]康著,見前引書,第483頁。青少年成群結隊犯罪,似乎是四海普遍現象。西方犯罪學家發現,被捕的青少年集體犯罪的比例從未少於50%,而侵犯財犯罪則超過70%。這些發現,多數引自威爾遜與赫恩斯坦著作,見前引書,第292頁。

  [57]趙魯、揚若與胡汝全(均音譯)著《青少年犯罪綜合治理對策學》(群出版社,北京,1986年),第102--108頁。

  [58]D·P·菲利浦斯(D·P·Phillips)在調查1858年至1921年期間倫敦在處決示後的短期內,殺人案數目曾下降。越是廣宣傳,數目下降越大。下降延續了兩周,此後數周接踵而來的是上升。威懾效應的確是暫時的。在美國出現同樣傾向,都在大力宣傳處決或終身監禁之後。見D·P·菲利浦斯著《死刑的威懾作用:一場古老論戰的新證據》,《美國社會學雜誌》,第86期(1980年),第139--148頁。又見史蒂芬·斯塔克(StevenStack)著《1950年至1980年廣宣傳的處決和殺人罪》,《美國社會學評論》,第52卷(1987年),第532--540頁,同威廉·C·貝利(WilliamC.Bailey)與露絲·D·彼得森(Ruth D·Peterson)著《謀殺與極刑:時代月刊系列--關於處決宣傳的分析》,《美國社會學評論》,第54卷,第5期(1989年),第722--743頁。貝利和彼得森在上述著作中批評了斯塔克的方法學,並且指出,威懾作用「是非常輕微而短暫的,基本上等於零」。中國的近來的運動表明了相似的作用。來自江蘇徐州市方面的報道表示,1990年12月和1991年1月的嚴厲打擊,使2月裏的犯罪率下降,但是,在後來的若干月則出現了一次新的上升。見《人民日報》,1991年6月1,第5頁。

  [59]《中國刑法與刑法分則》,見前引書,第21頁。

  [60]趙炳之(音譯)著,《論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政治論壇--中國政治大學學報》,第一期(1989年),第22頁。

  [61]《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48頁。又見魯著,見前引書,第38頁。殺人與強姦兩項有一定比例的下降,但是,該年標誌著殺人與強姦的絕對數量是創記錄的高。殺人的上升傾向是特別的高(從1984年的9021起到1990年增至21100起)。強姦案的絕對數量上升比較小,1984年44630起;1990年462000起。計演算法是根據《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與《中國法律年鑒》(1988年,第820頁;1992年,第861頁),中國法律年鑒社,北京。

  [62]見魯著,見前引書,第38頁。地方報道也述了1984年以後殘酷罪案增加的故事。1988年,在廣西,甚至侵犯財犯罪也使用暴力。據報道,盜竊案件的85.3%,使用了暴力。見莫東(音譯)著《廣西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的調查》,《青少年探討》,第一期(1990年),第1頁。來自廣東省的報道表示,整個時期嚴重案件始終在上升。被處決的人數也有所增加。1992年的處決較1991年上升180%(見SWB-FE/1613,1993年2月,第B2/2頁)。

  [63]《公安局五局辦公室》,見前引書,第3、4頁。

  [64]見《公安局五局辦公室》,見前引書,第3頁。

  [65]康著,見前引書,第483頁。一份河南省諸市的調查報告顯示,所有抓獲的18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的18.9%是14歲以下或更小的。見郭兆(音譯)著《試論環境影響與低齡犯罪》,《青少年探討》,第4期(1990年),第一頁。

  [66]白和辛著,見前引書,第316頁。

  [67]金永華(音譯)著《略論早期教育在犯罪預防中的作用》,《青少年犯罪研究》,第5期(1988年),第46頁。

  [68]官方政策是防止犯罪與威懾方法向結合的所謂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此政策來自1991年1月,喬石在「全國改善社會治安會議」的總結發言。了防止犯罪和減少犯罪率我們必須堅持「嚴打」和其他有關方法向結合的原則來進行綜合治理,以改善社會治要」。(見SWB-FE/09/0976),1991年1月22日,第B2/4頁)。

  [69]達納·阿徹(Dane Archer)和羅斯瑪麗·加特納(RosemaryGartner)在較廣泛的範圍內描繪了同樣殘暴的效應。相反,他們從一個全國的抽樣證實,殺人率絕對下降是在廢除極刑以後,而非威懾理論預報的那樣犯罪率會上升。見達納·阿徹與羅斯瑪麗·加特納著《從全國展望暴力與罪行》,(耶魯大學出版社,紐黑文/倫敦,1984年)。

  [70]見SWB-FE/1189,1991年9月22日,第B2/4頁。

[71]見克勞斯·潘(Klaus Pan)著《Was Kinkel in Chinanicht sah》,Die Tageszeitung,1992年11月7日。第9頁。關於在中國使用犯罪「示」的一個有趣的一般性討論,見邁克爾·R·達頓(MichaelR·Dutton)著《中國的警務與懲罰:從家長制到「人民」》(康橋大學出版社,康橋,1992年)。

  [72]見SWB-FE/1353,1992年4月11日,第B2/4頁。1991年10月,在雲南省的一次特別「反毒日」,在14個不同的專區,多達88名買賣毒品者被判處死刑。見SWB-FE/1215,1991年10月29日,第B2/1頁。

  [73]關於盜用公款判處死刑事,見SWB-FE/1187,1991年9月26日,第B2/4頁。一名刑滿釋放犯,在他幫助從深圳和廣州的公司盜走兩輛汽車後被處決。(SWB-FE/1191,1991年10月3日,第B2/8頁)。另一名盜賊在深圳偷竊汽車和摩托車,也被處決(SWB-FE/1381,1991年5月15日,第B2/4頁)。長沙處決盜墓犯,見SWB-FE/1419,1992年6月29日,第B2/4頁。在哈爾濱,一名盜竊國家電力設備的罪犯被判處死刑(SWB-FE/1189,1991年9月28日,第B2/4頁)。在西安,有兩名陝西盜賊在多次盜竊1000餘元(或不到200美元)和偷竊2.5噸糧食之後被處決(SWB-FE/1158,1991年8月23日,第B2/5頁)。

  [74]「六害」色情、毒品、賭博、賣淫、拐賣婦女兒童和封建迷信。

[75]新華社報道,引自SWB-FE/0819,1990年7月18日,第B2/4。

  [76]SWB-FE/1279,1992年1月16日,第B2/4頁;又見SWB-FE/1289,1992年1月28日,第B2/12頁。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編《你感覺安全嗎》(群出版社,北京,1992年)。

  [78]SWB-FE/0991,1991年2月8日,這種受到公支援的官方暴力,並非中國僅有的現象。美國的調查也表明,極多的群支援警察從事暴力--在暴亂中槍殺搶劫犯和在一般情況下槍殺政治性抗議者。見阿徹和加特納著作,見前引書,第63--64頁。

  [79]見SWB-FE/1215,1991年10月29日,第B2/1頁。審判青少年犯罪的一套條例規定:「凡年齡在14歲以上、16歲以下者不能舉行公審;16歲至18歲者只能在特殊情況下舉行公審」。SWB-FE/0971,1991年1月16日,第B2/5頁。

  [80]許謙生(音譯)著《河北荊州地區農村'土溜子'犯罪調查》,《1987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鑒》,見前引書,第157頁。

  [81]SWB-FE/0928,1990年11月22日,第B2/7頁。

  [82]累犯率往往被中國監獄用來證明「贖罪工作」的所謂有效性。《中國刑事犯改造的白皮書》於1992年8月由國務院公佈。該書宣稱,總的累犯率是低的,6--8%。有理由懷疑這個數位。貧困地區和某些新經濟開發區的抽樣數位表明相當高的累犯率。見《白皮書》全文,見《人民日報》(海外版)。1992年8月12日,第3頁與SWB-FE/1458,1992年8月13日,第C1/1-10頁。

©2000-2001 All Rights Reserved思想的境界(sixiang.com)
所選文章不代表本站立場,僅供學術交流之用;轉貼傳播請保持文章完整並註明出處。

【國際邊緣】【青少年解放陣線】【青少年學術研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