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情挑 18歲走火吃官司  
  記者余學俊/龍潭報導  
  桃園縣龍潭鄉未滿十四歲,已有性經驗的少女蹺家,在網咖認識高二男生,即隨十八歲男生回家住,兩人同牀時,少女卻一再主動挑逗男生,有過人自制力的男生卻始終克制,最後隔著內褲磨擦「走火」,事後男方賠了十六萬元,卻依然吃上妨害性自主官司。

平鎮警分局調查,在龍潭念國中二年級的這名女生,今年初春節前,和男友去花蓮玩時,即初嚐禁果,上月廿五日凌晨蹺家在龍潭鄉一家網咖認識滿十八歲的國立高職高二男生,二人非男女朋友關係,少女即以離家無處去,隨男生回龍潭的家暫住三天。

少女供稱,其間,她有二次和男生同房,她主動壓他,男生說她還小,但女生一直挑逗,兩人隔著內褲磨擦,男方最後受不了,拉衣服蓋住下體,射在內褲。

男生說,少女外表成熟,看不出未成年,他詢問對方年紀,但少女不答,他知道和未成年少年發生性關係違法,因此即使飽受挑逗,仍堅持沒有插入,也沒有強迫對方,完全是年紀較小的少女主動操控全域性。

少女父親獲悉,要控告男方,但連少女都不肯配合去醫院採檢體,她認為只是摟抱撫弄,沒必要上醫院,氣得她父親拒在筆錄上簽名。

警方調查,男生有撫吸少女胸部,已構成猥褻,而性侵害構成要件是「接觸說」,不是「插入說」,案情才急轉直下,男方後來認賠十六萬元,和女父和解,昨天仍被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 

【2003/08/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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