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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考試作弊者叫屈

 

 
 

作者︰楊支柱

人都是有自尊心的,沒有人願意受處分,對於自己的前途充滿幻想的大學生尤其如此。因此消除作弊的良方並不在於處分的輕重,而在於把每一個作弊者都抓出來,使每一個作弊者都受到公平的處分,消除賭博心理,形成作弊可恥的道德風尚。 

做學生的時候,我沒有作過弊;做教師以後,我抓過作弊的學生。有的作弊學生被抓住了很老實,但也有的作弊學生被抓住了仍很不老實,似乎他作弊或作弊未遂並沒有什麽不對,我抓他倒是很不應該。最初我對作弊的學生很不理解,總是很絕情地收拾他們。每一次監考,我都是嚴厲威脅於前,頻繁走動於後,還不時地低下頭去看學生桌子底下有什麽東西。由於我的嚴厲,我監考時作弊現像是不多的,教書近十年,我總共只抓住過四個作弊者,其中有一個作弊者抓住過兩次。

這四個作弊學生我都舉報了,但有兩個作弊者的班主任是系副主任,他們在班主任的心中又是平時表現不錯的學生,還都是入黨積極分子,因此未予處分。另一個作弊兩次的,第一次作弊後痛哭流淚表示要痛改前非,又正好發生在系裏寬恕了前兩個作弊者之後才幾天,我覺得給他弄個留校察看太重,也不公平,就只向班主任揭發了他,而未到系裏或教務處去告發。過了一年他又一次作弊被我抓住,我非常憤怒,告發了他;但適值國家教委來我校進行教學評估的前夕,他在評估時參加類比法庭扮演被告獲得教委專家組的好評,算是給學校爭了光,再加上班主任替他說情,結果也免於處分。

倒是那個被抓住後既不頂撞也不說情的,得了一個留校察看處分。說實話,我至今對他心存歉疚。他畢業的時候,我和他有一段對話:

我害你受了處分,使你拿不到學位證,你恨不恨我?

恨你幹啥?你同一堂考試就抓了兩人,並不是專門衝我來的。被你抓住,算我倒楣。

人家第二次作弊都未受處分,而你第一次就落了個留校察看,這對你確實不公平,但是你爲什麽不活動活動呢?

我不是班幹部,學習成績中下,平常跟系裏老師沒什麽交情,又不是漂亮女孩,估計說情是沒有用的,送禮我又送不起,活動個啥?

你認爲你作弊對嗎?

根據你的教條主義看法當然是不對的。但是那麽多人作弊,被抓住的有幾個?被抓住了受到處分的又有幾個?受了處分後實際上沒有拿到學位的又有幾個?還有靠作弊評上獎學金的呢!既然這樣,爲什麽我作弊就不對?

既然你認爲作弊沒什麽不對,那麽後來你怎麽不作弊了呢?

學校規定第二次作弊的要開除,我一個農民的兒子,開除了怎麽對得起父母?

可是留校察看也同樣對不起父母啊!

我說過碰上你算我倒楣!誰像你監考時那麽賊!又不寬容!別的老師就不像你那樣吃飽了沒事幹總是走來走去,看見作弊的也只是制止,甚至還有暗示、幫助個別學生作弊的呢!十個作弊的人當中,抓出來的也就是一兩個。就像是賭博,輸的可能性極小,爲什麽不賭一賭呢?

作爲老師和校、系領導,絕大多數都是不贊同學生考試作弊的。但是對於如何減少和杜絕作弊現象,實際上存在很大的誤區。現在大多數學校對於作弊都實行嚴打政策,效果卻不理想。於是一些人認爲對作弊者打擊得還不夠嚴,主張把作弊的學生一律開除。依我看,這種做法只能造成惡性循環。

學生作爲年輕人,來日方長,本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再加上老師與學生之間的感情因素,可以說大多數老師對於大多數學生都不願意一棒子打死;因此過於嚴厲的處罰措施,必然造成大量的寬縱。這樣一來,處罰的公平性就必然喪失殆盡,作弊可恥的道德風尚就不能形成,作弊賭博心理就必定滋生。這種因人而異的嚴打還引起被抓住的作弊者賄賂(包括提前賄賂和變相賄賂)老師和學校領導,嚴重毒化校風。依我看,對於第一次作弊的學生本次考試成績作廢並取消大學期間的所有的獲獎資格就可以了;對於第二次作弊的學生依其情節輕重給個處分,畢業時未受第二次處分的都予以撤銷,真正給予自新的機會;第三次作弊的才應當開除,因爲他(她)實在是屢教不改無可救藥了。只有這樣寬大而公正的處罰,才能免除抓獲和處分作弊行爲的有關人員的心理負擔;再配以其他適當的措施,才有望得到所有監考人員和班主任、系主任的嚴格遵循。

除了是否被抓碰運氣、受不受罰靠運動之外,我還想爲考試作弊者在以下幾個方面叫屈:

第一,現在實行的是學時制,所有的學生都必須在四年學滿後離校(病休除外)。學生入學前的基礎相差很大,智力也相當懸殊,如果不允許那些基礎差、智力弱的學生多花一兩年時間,他們不作弊實際上是不可能順利畢業的。這種不給出路的做法,使得禁止作弊進一步喪失了道德基礎。他們並不認爲從不作弊的學生是因爲心裏有一條不得作弊的道德準則,而認爲好學生僅僅是由於沒有必要作弊。

第二,與此相聯繫,考試作弊者認爲實際上還存在另一種形式的作弊,就是平時跟老師拉關係,取得一個較好的平時成績,也爲不得已時向老師求情請求多給幾分作個鋪墊。與考試作弊者相反,這種變相作弊的學生在各方面都受到老師的照顧。我認爲這無論如何是不公平的。

第三,許多老師在批考卷的時候存在作弊行爲,人爲地讓一些實際上沒考及格而平時表現好的學生及格。許多老師寫論文抄襲或變相抄襲,爲發表論文、出版著作及評職稱行賄,改作業偷工減料。後勤、行管人員和院、系領導的舞弊行爲更是屢見不鮮。對於領導、老師和職員的上述舞弊行爲沒有任何處罰,爲什麽對於學生的作弊行爲處罰卻越來越嚴?說穿了這不過是因爲這些人有權而學生無權,並沒有任何公平可言。

第四,衆所周知,現在社會上是犯大法賺大錢,犯小法賺小錢,不犯法不賺錢。那些不擅長舞弊和拉關係的學生,到社會上是吃不開的。既然這樣,爲什麽不讓學生在學校裏練習練習作弊呢?要求學生在學校裏純而又純,豈不是存心讓他們到社會上工作時碰得頭破血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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