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的原罪 

 
 ⊙張瑞雄     中國時報 論壇 930220 

 近日有立委與兒福團體控訴國內兩家大的P2P(Peer to Peer)檔案共享網站可以搜尋到許多未成年、強暴與人獸交的色情影片,不過即使禁了國內的兩個網站,網路上還有許多的P2P檔案交換的軟體,如KaZaA、emul e等,還有許多的色情網站,真是防不勝防。被指控的其中一家公司表示,會員利用系統來交換未成年色情檔案,這是所有搜尋業者都會遇到的問題,在技術上不可能滴水不漏。但實際情形是怎樣呢?

 P2P檔案交換系統的濫觴始於一九九九年的N apster公司,它是第ㄧ個體認到每個人的電腦裡面都有一些別人想要的檔案,如果能有一套系統讓使用者可以搜尋對方電腦裡面的檔案並互相交換將是一件很方便的事,於是Napster公司就應運而生。此時剛好碰上MP3數位音樂的啟蒙和流行,Napster變成MP3音樂交換者的天堂,大家想要聽什麼歌曲到Napster去搜尋和下載即可,造成唱片公司的反彈和告訴,法院終於下令Napster必須關站。

 但風氣已成,P2P的檔案交換方式變成全世界的潮流和趨勢,沛然莫之能禦。

 P2P各個電腦間的資源分享和互相合作,可以帶來許多不同的應用模式,例如:網路遊戲、即時傳訊、內容出版及傳播、群組軟體和合作、安全的分散式運算、網站服務、商業流程交換等多種不同的項目。但同時它也有很多的副作用,例如隨意交換有版權的檔案或軟體,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電影或音樂的交換,色情影片和圖像的交換等。

 新一代的P2P系統大部分是採分散式的搜尋,當使用者下一搜尋指令時,伺服器只負責將搜尋送到網路上的其他電腦去問有沒有這個檔案,在伺服器不存檔案的名稱和內容。因此伺服器可以控制的就是使用者所輸入的搜尋字串,例如P2P公司可以不允許使用者搜尋含有「AV」字串的檔案,但如果有一條歌的歌名裡面含「 AV」就不能被找到了。但這種過濾方法可能不切實際且徒勞無功,譬如說很多色情檔案的檔案名有「愛」這個字;同樣地,很多歌的歌名也有「愛」這個字。

 這種情形下,P2P的兩大問題,一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必須要智財權的擁有者和P2P的公司坐下來好好談,譬如說使用者可以接受下載一首歌付費十元,那麼看雙方如何分配這十元,否則唱片公司一味地抗拒P2P並對使用者興訟也不是辦法。

 另一個兒童色情的問題則要靠父母親、靠P2 P公司、靠政府執法人員的共同合作,對於在網路上散佈兒童色情者能盡速揪出並繩之於法。父母親尤其要關心小孩子上網做些什麼事,不能放任小孩子躲在房間上網都不理睬。我們可以說P2P也是Parents to Parents,所以家長們絕對不能輕忽。

 支援openP2P.com網站的電腦書籍出版商歐萊禮的技術總監歐文對P2P下了一個註解:「P2P 將電腦在網路疆界的潛能全部發揮。」所以如何正確地擁抱P2P的科技,或許將決定下一波網路應用的熱潮和商機,我捫絕不能置身事外。(作者為東華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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