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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3  中國時報 
當心「鄭余鎮條款」闖關!
顏玉明/臺北市(律師)


報載與民進黨立委鄭余鎮一起遠走美國的王筱嬋透露,由於元配呂珮茵的「進逼」及社會輿論壓力,鄭余鎮曾表示過「不回來了」;王筱嬋也表示,在他們兩人出國前,就已經討論過不回臺灣的可能性,而且做好「最壞的打算跟最好的準備」。 

然而,呂珮茵女士在堅守這個婚姻之時,可曾知道日前立法院於上一會期將民法親屬編之離婚制度做了大幅度的修正?根據立法院一讀審查會最近通過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修正條文,增列「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為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也就是說,我國過去的裁判離婚制度,限於對離婚事由之發生無責任、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提出離婚訴訟之權利;但在修法後,改採「無責主義」、「破綻主義」,不必限制任何原因、或誰有過失,只要婚姻存有裂痕、只要任一方主張「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就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更無論此提出離婚主張之人是否應為「不繼續共同生活」負責之人! 

為什麼鄭立委不回來了?鄭立委和其辦公室總召集人應對本條文非常清楚。倘若本法修正通過,他只需提出三年內未與呂女士繼續共同居住之證明,就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呂女士就將失去她的婚姻! 

本條修正案目前已在立法院一讀通過了;我們可以想見,一旦三讀通過,日後還會有多少人可能跟委員一樣,有配偶不願同意其離婚之要求時,率爾離家出走,待三年屆滿,就可順利達到提請裁判離婚所需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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