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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余鎮能在美國離婚嗎? 
⊙邱彰 
自由時報民國91年8月13日 自由廣場


  根據法理學,離婚時所要考慮的婚姻構成條件有三:婚姻狀態、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國外,一般所謂的"messy"divorce(死纏爛打的離婚),通常都是為了爭財產或子女,不可能是為了爭取婚姻狀態,因為這又涉及了人權的問題,當一方已不想和你在一起了,就演算法律也不能硬把他綁在你身邊。

  臺灣社會對鄭余鎮案子的反應,說明瞭臺灣和國外的國情有極顯著的不同,這也說明瞭為什麼許多國外公司在亞洲選總部時,都會以香港為優先考慮。只是過去的貞節牌坊、不事二夫的烈女,和二十四孝一樣,都有些事過境遷了。 

 至於一些寧可獨守空閨二十年,也要保住「夫人」頭銜的女性,她們算是爭取女權嗎?還是隻是自找罪受? 就法論法,鄭余鎮的案子會引起社會這麼大的關注,也出乎我的意料,因為憲法既然保障國人旅行的自由,國人自可選擇在國內結婚,其效果也被國內所承認,那為什麼不能在國外離婚呢? 

  一、關於國外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根據美國各州的規定,如在該州住上一段時間,就可取得住民的資格,有權上該州法院爭取自己的權益,例如內華達州只要住六週,加州則是六個月。根據我國民法,妻以夫的住所為住所,如果鄭余鎮在美國進修,取得美國某州住民資格(注意:他仍可以保留臺灣居民資格),那麼呂珮茵夫唱婦隨,在接到美國法院的通知後,自應到庭應訊,如果不出面,則會被視為自動放棄權利的。 

  二、沒有重婚的問題:如果未來臺灣法院決定不承認美國內華達州的離婚,同時,也不該承認該州的結婚,鄭余鎮就沒有重婚的問題,只是,結果會是鄭余鎮在臺灣的配偶是呂珮茵,但在全世界其他國家眼裡,配偶都是王筱嬋。 不久以前,我們從媒體得知某柯姓委員有兩個老婆,林姓委員有三個老婆,他們都是向社會道歉了事,但做為立法委員公然違法,是說不過去的。現在鄭委員願意遵守一夫一妻的法律,和原配離婚,以便再婚,但若臺灣的法律讓他無法如願,豈不「逼民犯法」? 

  臺灣高唱要加入國際組織,自應尊重他國法院的判決,如果一味地敝帚自珍,讓本身的法律與他國有巨大的落差,那麼在國際交往的過程,臺灣法律不被採納或尊重,這後果要比鄭余鎮的美國離婚,臺灣能否承認,問題要嚴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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