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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08-08/聯合晚報/2版/話題新聞 】 
鄭重婚?可能無法追訴 
但在民法適用上 鄭王婚姻無效 在國內不能互享任何權利 
本報記者/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鄭余鎮與元配呂珮茵的婚姻關係仍在存續當中,卻又傳出鄭余鎮與王筱嬋在美結婚。鄭在美結婚的行為雖涉及重婚,但因其行為及結果都在美國,因此即使鄭真的在美重婚,臺灣法律也不一定能加以追訴。不過,在民法適用上,鄭王兩人的婚姻則會被推定為無效。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法第七條規定,國民在國外犯罪的適用,必須是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刑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間與二人以上結婚者,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鄭余鎮如在美國與王筱嬋結婚,雖屬重婚,但依法可能無法追訴。

不過,法界人士指出,即使鄭、王兩人在國外結婚,但在國內若有越軌行為,鄭的元配仍可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

此外,法界人士指出,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規定,在美結婚後,只要在臺灣透過向法院聲請認可婚姻效力的途徑,或重新辦理儀式婚,就可確認雙方的婚姻效力。

但問題出在,鄭余鎮目前仍屬有婦之夫,鄭不可能在臺灣再與他人結婚,否則立即有觸犯重婚罪的問題,至於鄭在美國與王筱嬋結婚,雖有重婚的事實,但依目前的法律規定,並無「法」追訴。

另依民法規定,只要鄭與元配還繼續存有婚姻關係,鄭、王在民法上將不具任何關係,因此,其中所衍生的遺產、繼承,鄭、王二人在國內都不能互相享有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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