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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權 兼顧保護與尊重


2004.10.28  中國時報     林志潔/北市(律師)


報載教育部委託學者專家研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草案,針對校園師生戀建立規範。筆者認為,教育部草案雖立意良善,唯應進一步探討與性侵害有關之命題,以免重蹈刑法強制性交罪修法整合失敗之覆轍。 

首先,教師濫用權勢性侵,不僅只是涉及學生輔導或教師懲處解聘,同時也應構成刑法的性侵害犯罪。我國刑法二二八條,本就設有「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禁止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 

然而過去實務界對於何謂「利用權勢」,定義非常狹隘,其後修法時僅將刑法二二一條修改為「強制性交罪」,規定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式而為性交者為犯罪,第二二八條並未隨同修正,使得第二二八條在第二二一條修正後大幅架空。 

偏偏新修正後的第二二一條卻又沒有對何謂「強制性交」做出明確的定義,這使得性侵害的案件如果涉及非肢體暴力,如:老師暗示學生如果與其發生關係可以加分,或是上司告知屬下如要獲得晉升需以性關係作為對價等等,均難成立二二一條的「違反其意願與之為性交」的犯罪構成要件。在本次立法時,實應藉此機會整合刑法相關條文,使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體系清楚完備。 

又,性自主權除了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與性行為之外,亦包括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中小學由於學生未成年,限制師生戀可說有保護少年兒童的必要;但若是大專院校,已成年的學生與已成年的老師,既有其追求「性福」的權利,在規範的範圍內,應僅限於有直接教學隸屬關係的師生或有懲處權限的行政人員;在規範的手段上,也要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以「保護」之名,行「不必要的干涉」之實,這才是對性自主權的保護與尊重。 

新聞資料:規範師生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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