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師生戀
教部有明文
自由時報2004.10.27〔記者黃以敬╱臺北報導〕
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擬定「校園性侵害與騷擾防制準則」草案,條文中並明文建議校園師生情愛行為「應避免」,如果無法避免,身為老師者,就應主動「利害迴避」避免相戀學生的評分或評鑑工作,以免引發教學不公爭議。
這是校園「師生戀」首次在教育法令中被正式提及並建議防止,但由於涉及教師、學生戀愛自由的個人基本權利,可能引發爭議﹔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強調,這是「道德勸說」的條文,將由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放入校規或教師聘約,以做更明確規範。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制準則須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公佈實施,提供學校作為性騷擾相關事件防制處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昨日針對防制準則舉行最後一場座談會,近日就將提交教育部法規會與部務會議討論定案。
美國校園發生四十歲女老師及十八歲男學生戀愛生子的事件引起各界譁然,臺灣澎湖近期則發生六十五歲老師與十四歲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遭家長控告﹔但相對地,過去也曾有師生「愛情長跑」終於締結良緣的校園佳話,校園戀情一直是校園經常發生卻又相當禁忌的話題。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羅燦煐指出,此次研訂的準則中,將明文建議師生情愛行為「應避免」,如果雙方無法避免發生情感,也希望具有較大權力地位的老師,能主動迴避擔任相戀學生的評分評鑑老師,這不僅是保護學生,其實也是保護教師,避免引發老師偏袒的不公爭議。
羅燦煐說明,許多外國大學的校規及教師聘約均有類似明文規定,但國內學校一向對師生戀相當隱晦﹔無論教師或學生,確實都有談戀愛的個人自由,但對於未成年學生,刑法明文規定禁止發生性行為,至於防制準則的建議條文,是希望較具成熟理性的老師們,能自我約束「戒急用忍」,也能「利害迴避」避免引發校園爭議。
校園性騷擾、師生戀 教部將有新規範
【2004/10/27 聯合報】 記者李名揚/臺北報導
過去教師對學生性騷擾,依教師法規定只有解聘一途,許多學校因此往往選擇不處理;教育部計畫在新制訂的性騷擾防制準則中改依情節輕重處理,可處感化教育、輔導諮商或解聘等。新準則也規定,即使犯案教師離職轉到其他學校任教,原校仍有義務通報。
至於「師生戀」,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羅燦煐表示,師生間存在「權力不均等」關係,有時學生會受迫喪失自主性,也可能在評分、獎懲、錄取各方面,對其他學生不公平。美國許多學校都將「避免師生戀、利益迴避」列為校規,新訂準則中將明訂「儘量避免」;若無法避免,或例如自己的配偶變成學生,就應利益迴避。
性別平等教育法今年六月在立法院通過後,教育部積極制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昨天舉行最後一場討論會,將於今年12月25日前公佈實施。
羅燦煐表示,依教師法規定,不適任教師就是「停聘、解聘、不續聘」。但性騷擾程度應有輕重之分,重者猥褻,輕者只是講黃色笑話。因此新訂準則中規定,性騷擾情節輕微者,只需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若有心理問題,學校應給予輔導諮商,嚴重者才需解聘。
羅燦煐還說,過去有些教師在性騷擾事件爆發後,就辭職或申請退休;再轉到另一所學校任教,並繼續犯案。新訂準則中規定,性騷擾事件只要調查屬實,原校就應把此事通報給新學校,由新學校繼續追蹤輔導,避免危害其他學生;但兩校都應保密,除非必要,不應公佈當事人姓名。
以往性騷擾事件調查,往往因當事人身份消失(學生轉學、教師辭職、轉校)就停止調查。羅燦煐指出,新訂準則將要求這種情形必須繼續調查,避免當事人藉以逃避。
羅燦煐表示,過去性騷擾事件處理,大都由學校輔導室「概括承受」,有時沒有正式處理;新訂準則中規定這類事件一定要正式處理,並改為「專業分工」,一開始由與學生直接相關的學務處受理,再交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的「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若需要調查,就組成調查小組,並做出書面報告,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再依此決定懲處。
過去性騷擾事件處理時,都不會向被告明言誰是原告,主要是怕被告藉機報復。羅燦煐指出,新訂準則中規定,必須讓被告知曉誰是原告,讓雙方對等;但也會向當事人強調「不得有報復情事」,否則會另案處理。
教育部將規定,校園不可師生戀
【中廣新聞網
羅皓恩報導 】
校園師生戀,聽起來很浪漫,不過教育部未來將要明文禁止了。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公佈,教育部正在研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草案﹞,未來被認定性侵害、騷擾確定的老師,要加重處理之外,加
強
老師專業倫理,草案也明文要求避免師生戀,就算真的相戀,老師也不能評鑑有情愛關係的學生。
根據教育部最新研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草案﹞,未來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處理,將打破過往只由輔導室處理的做法,加入學務處參與,並交由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候,還可以加入專業人員,籌組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而打破過去只有確定性侵害、性騷擾的老師才會停聘、不續聘處分,新法將依照情節輕重,進行比例懲處。
此外,新法對校園內師生情愛關係也首度明文規範,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羅燦煐希望老師基於專業倫理,必須避免師生戀,如果真的發生,老師必須利益迴避,不能評鑑所愛的學生。
另外,草案中也明確規定,未來這類糾紛,原告和被告都要互相告知,但被告不可以報復。不過這項草案還要經過法規會討論,預定年底以前公佈實施。
校園性侵防制準則 規範師生戀
中央社
教育部委託學者專家研擬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草案,針對校園師生戀首度建立規範,基於教師專業倫理,建議師生情愛關係應盡量避免,或到學生畢業再相戀,如無法避免,教師應主動迴避利益衝突,例如避免擔任指導教授或學生報考研究所時不可參與打分數的工作。
這項準則將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的專業分工,也將對加害人依照情節輕重給予懲處,原來提出告訴的被害人通常被保密,但這有違程式正義且顧及人權,未來將會告知對方原告是誰,但也告知不得報復。
由於母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於六月公佈實施,子法必須在半年內公佈實施,因此,「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草案今天在高雄進行最後一場公聽會,彙整外界意見再做修正後,將送教育部完成法定審議程式,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公佈實施。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羅燦煐教授表示,臺灣校園過去發生性侵害等事件都交由輔導室概括承受,未來將做專業分工,學校做輔導諮詢,調查由專業小組負責,懲處由權責機關執行,避免專業角色衝突。
由於性侵的一方是學生,草案規定性侵害或性騷擾案由校內學生事務處接案,再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由校長召集開會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委員須具調查專業素養並經培訓,草案建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建立相關人才檔案庫,提供學校相關人才。
學校調查結果如果要懲處教師,則送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懲處,調查如果要懲處學生,則送由學校的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懲處。懲處須依據調查小組的報告來做,調查小組的調查則須具專業公正性。
過去教師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的行為,都以有違師道,依據教師法規定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但其實這類行為也有輕重不同程度,例如講黃色笑話或猥褻就不同,未來將依不同程度的行為給予符合比例原則的懲處,因此,輕微情形,處以上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心理有問題時則還要上輔導諮商課程。
為避免加害人教師以請辭或退休再到其他學校繼續危害別人,草案規定未來經學校查證屬實,這類教師或學生若轉到他校任教或轉學他校,一定要通知這些新任教或新轉學的學校,原學校被課以告知新學校的責任,被告知的學校則要盡輔導諮商的責任,但沒必要時仍不公佈當事人姓名。
師生戀禁入校園 輕者輔導重者解聘
2004.10.27 中國時報
林志成/臺北報導
教育部昨天召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公聽會,與會者達成共識,應在準則明訂,校園內應避免出現師生戀;如不能避免,老師應該主動「利益迴避」,不能成為自身戀情對象的成績評分者。
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有所聞,教育部昨天召開最後一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制準則」公聽會,將明確擬定校園性騷擾事件懲處原則,最遲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公佈實施。
與會者認為,防治準則應規定,一旦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委員會可邀請專家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各校應建立通報系統,以免涉案老師轉校後,仍有憾事發生。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世新大學教授羅燦煐表示,過去學校對性侵事件涉案老師處置常是停聘、解聘,沒有轉寰空間。防制準則應有更妥善處理方式,犯行較輕者,學校可輔導諮商;情節嚴重再解聘或停聘。
過去老師性騷擾學生事件爆發後,老師自動請辭學校即不再調查,真相無法水落石出。建議防制準則應明確規定,不管涉案老師是否辭職,原學校都應完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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