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裝穿幫 男友提告訴
2003/10/28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編按】這整件案子到底跟跨性別有什麼關係呢?不就是件尋常的案件嗎?為什麼要特別挑出這個身分呢?難道是要為了表現地檢署不起訴書的性別欄選項有限的窘態嗎?
黃姓男子在未變性前裝扮成女子和吳姓男子交往三個多月後被識破,吳姓男子控告「她」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罪,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因證據不足以不起訴處分。由於黃姓男子已變性,不起訴處分書的性別欄由男變成女。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吳姓男子指控黃姓男子前年五月間在台南市中區一家PUB,扮成女子自稱「黃佩慈」與他搭訕,兩人開始交往。
後來黃佩慈以替吳理財為由,要求保管他的存摺、印章、提款卡及信用卡,並且帶他到銀行開戶,再以他的未婚妻名義請領支票。同年八月間他帶黃佩慈回家,黃與他的母親口角,兩人於是回到東區住處。
但黃佩慈在途中恐嚇若不和他在一起,就要對他的家人不利,他因為害怕而答允,黃還拿走他的皮包、證件,威脅不能與家人聯絡。後來還要他打電話給母親,如果要分手,須給兩百萬元。
吳姓男子指控說,他的母親八月十七日匯款八十萬元到黃的帳戶,黃佩慈領了錢仍不准他與家人聯絡,而且威脅他要登報聲明,表示與父母脫離關係及遷出戶籍,還將他藏匿他處。後來他的父母託人找到他們,他才知道黃是男兒身。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黃姓男子並沒有向吳姓男子的母親恐嚇取財,而且同居期間吳姓男子有充分自由,因此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