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女同志半夜叫床的內容妨害善良風俗嗎? 

蘋果日報 2004.5.20  劉靜怡

作者為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教授

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位在雲嘉平原這個臺北人心中「南部」之地的紫色姊妹電臺,因為在深夜十一點到十二點的節目時段大談女同志性愛議題,並播出模仿各國女同志叫床聲的內容,遭新聞局依廣電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處罰九千元,頓時聲名大噪,但新聞局則是力陳此乃依法行政。這個事件未來如何發展,值得觀察,不過眼前卻已出現足夠大家玩味許久的問號。

  傳統無線廣播電視使用電波此一屬於稀有財的公共資源,故而必須擔負公共利益的任務,再加上廣電內容深入家庭等私人領域,在傳統廣電法制下,通常受到比其他非透過傳統無線廣電資源播送流通的內容為多為嚴的規範,是可以理解和勉強接受的規範模式。不過,由於內容管制總是容易觸動民主多元社會的敏感神經,因而即使是在「容許管制」的前提下,也要求儘量不針對「內容」本體進行審查和管制,而是透過規範內容的播出方式和時間此一「結構性管制」手段,對不適合在某些時段或以原本方式播出的內容,加以區隔,避免不願意或不適合收看這類內容的閱聽大眾(例如兒童或是格外維護主流價值者),在不經意中受到這類內容的侵擾;我們必須承認這是不盡完美也不盡公平的規範模式,但卻是嘗試平衡各方權益的折衷求全作法。

  有趣的是,數十年前制定的現行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此一法律本身便明白顯露了「內容針對性」,容易讓管制者流於主觀判斷的濫權危險中而不自知,此種法律規定不僅不合時宜,也違背民主法治社會中最基本的言論自由保障原則。更糟的是,在立法者長期怠惰不思修法的困境下,上述五款禁止事由的解釋,若是不能透過管制者基於適度自製的態度,進行技術性的限縮解釋和適用,很容易轉化成壓抑非主流價值和聲音的手段,阻礙多元社會的發展,應該慎思以對。簡言之,當上述五款禁止事由不分播出時段和方式地一體適用到所有的廣電節目內容管制上時,便不難想像類似姊妹電臺案的事件,實務上會層出不窮,可是,正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上述事由的適用是否應受時段方式等因素的限制,所以新聞局振振有詞地以依法行政做為擋箭牌,也就不難理解了。

  然而,深夜十一點以後的女同志叫床內容在空中出現,原則上應可被認定為盡了避開不適合和不願意收聽這類內容者的基本義務,在這種時段播出這類內容,真如新聞局行政處分書中所說的,構成妨害善良風俗嗎?難道這種應該可以引起許多女同志共鳴的節目,毫無社會價值嗎?那麼,其他同樣在深夜播放,自命可以讓人獲得心靈慰藉的節目,往往不乏誇張腥羶色甚或扭曲性別議題內容者,何以就沒有類似違法嫌疑呢?如果所謂的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一禁止規定的適用,可以放任主流價值無限上綱,可以不分時段方式,導致這類內容連深夜以後的時段都不能出現,不是無異於對這類內容宣判死刑嗎?那麼,我們該回頭捫心自問的,是不是這個社會裡到底有多少不符合主流價值或不為當道所喜的內容,應該被宣判死刑呢? 

  其實,新聞局並非無視於促成廣電多元內容呈現的重要性,從近年來開放原住民電臺和客家頻道等作為上,便可窺知一二;姊妹電臺申請設立時,標榜為女性和性別議題發聲,進而取得執照,相信也是新聞局展現其為女性和任何傳統上被邊緣化被壓抑的弱勢提供廣電資源誠意的例證。然而,或許展現誠意並不夠,除非狹隘解釋女性電臺的定義,否則,當該電臺節目探討解放女性情慾的議題,探討女同志如何詮釋自己的情慾,探討女同志如何和社會和平共處時,似乎很難說是違背該電臺設立宗旨,背棄了申請執照時和新聞局之間的原始約定,所以,當現行法令內容和該電臺的設立初衷出現摩擦時,發了執照的新聞局如何解決其間矛盾,需要的恐怕是更高的管制智慧,而不是搪塞廣電法第二十一條了事。

  當有線電視頻道和網路上天天出現種種聲色內容尺度遠超過姊妹電臺節目內容的視聽產品時,管制者該思考的,恐怕不只是外界所責難的取締處罰標準是否一致的問題而已,而是在各種媒體和發聲管道不斷地分眾化、數位化和匯流的今天,早已不堪使用的現行廣電法規在運作上將出現怎樣的崩盤效果,以及傳統廣電內容規範原則將面臨何等困境。正因為如此,姊妹電臺的確應該在行政爭訟和請求釋憲等體制資源下力爭到底,讓司法者也有機會聽聽深夜女同志節目中的叫床聲,或許才能迫使大家去思考多元價值如何深化於日常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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