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 或是懲罰成人

何春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桃縣中壢)


廿一日「嫖客誘騙、員警誘捕 少女受害」一文,指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實行七年後的一些問題,例如忽視累犯嫖客是愛滋高危險群,還有偽裝嫖客的員警誘捕援交少女,使少女成為犯罪主體而非父權社會下的受害客體等等。這些立論或有不足或有偏頗,願在此繼續深入討論。

「嫖」文指出未成年者無法像成人性交易一樣真正你情我願的行使「合意」,也就是說未成年者因為自由意志薄弱,等於是在誘迫下與嫖客合意進行性交易。可惜「嫖」文沒有指出真正問題所在:未成年者既然不具完全的自由意志,那麼目前警方對未成年援交者進行誘捕,就是在操縱左右其自由意志,誘惑脅迫其犯罪。未成年者與警方的「合意」根本就是有瑕疵的。以此來看,警方對未成年的誘捕違反了法律上的道德正當性,應該立即終止。

該條例為人所詬病之處乃在於,它假借保護青少年之名,實際上卻也嚴厲懲罰成年者利用新通訊科技所進行的兩情相悅之性交易。此舉對於網路的言論自由有著駭人的侵害效果。例如我的女性友人經常在網路上接到「你要多少錢?」的無聊詢問,如果只是出於玩笑好奇與報復戲弄的心理而回答金錢數字,這就極可能觸法。如此嚴苛不合理的法律真是世所罕見。

然而,「嫖」文卻也同樣地含糊其詞,不去區分嫖客之對像是否成年,並且妖魔化所謂的累犯嫖客,指責他們在愛滋篩檢上被動,並且藉由捐血來間接檢查愛滋,但是這都是普遍現象,並不是隻有嫖客如此。這反映了愛滋檢查的隱私與汙名問題,而不是嫖客的人格問題。而且愛滋防治的國內外經驗都強調只有高危險性行為,而沒有高危險群,後者這個錯誤觀念是一種針對特定群體的汙名技術,很容易被運用到性工作者、同性戀等等身上。

我們不能由父權社會的一般假設,推論出個別具體的嫖客必然都是不道德或具有壓迫剝削動機的;事實上,其他更不道德的父權壓迫也可能出現在家庭關係中而未見法律懲罰。過去經驗顯示,在社會沒有經過嚴謹辯論前,由少數道德意識團體主導的立法往往會失之偏頗,造成更多無辜者的受害與痛苦。 

本文於【2002/08/22 聯合報】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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