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撇步

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公發布,12月1日施行)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上述法條乃警察釣魚違法之確切根據,但若是警察執意要做又該如何呢?

 

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所以各位遭到警察釣魚的受害者,若是能拿到異議理由書面資料,那各位在法庭上面對法官的時候就可以證明警察是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的手法取得證據,這樣或許能夠瓦解警方的證據,讓各位受害者從訴訟的泥淖中脫身。舉例來說,很多以藥物使用遭到臨檢的朋友被強制驗血驗尿,但這種強制檢驗是可以表達異議的,當然警方可能還是會檢驗,但是表達的異議取得異議理由書面資料後,可以拿到法庭上跟法官說明,這時候對自己的保障在於有書面、可以跟法官說明,雖不保證法官一定聽,但是至少比空口白話,或是讓法官僅有警方證據來判決得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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