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很大」廣告和所謂童顏巨乳的女模瑤瑤風潮,帶動了類似廣告與女模群起模仿,引起一些立委譴責,NCC則揚言要開鍘,又不敢犯眾怒處罰瑤瑤廣告,只針對尚無粉絲支持的後起之「秀」,所持理由則是廣告有性暗示或者物化女性。
這些廣告的焦點聚焦於年輕女模的爆奶,然而童顏巨乳的圖像並非孤立事件,而是一整個日本動漫文化與宅男對美少女熱愛所形成「萌」次文化的重要成份,瑤瑤只是幸運的接收了這個次文化的積累而已。在立委與NCC眼裡,年輕族群熱中的這些次文化都是應該被遏止的歪風,這正是「殺很大」事件底下的管制動力。但是如果用爆奶大作文章的廣告就是有問題,那麼豈不是間接污名了台灣夏天越來越多的爆奶女性?這些女性也會覺得爆奶文化歧視女性嗎?還是說這是一場兩種女人族群的戰爭:「高級台灣女人」貶低充滿性感暗示女性的戰爭?
目前台灣經濟中存在著頗重要的「性感工業」,就是以外觀美貌與身體性感為販賣與消費焦點的產業。從事性感工作的大多數是女性,這也是女性就業的重要機會,不過性感工作者的貢獻經常被貶低,例如漂亮的女主播被說成「花瓶」,性感工作者則被認為是無需技能,這些都忽略了性感工作本身所需要的身體開發、裝扮技巧與態度養成其實並不是每個女人都能輕鬆勝任的。性感工作者遭到性騷擾和性歧視更是常見。NCC對爆奶廣告的開鍘,也是對性感工作職業女性的歧視與貶低。
CC與立委指責廣告「物化女性」。物化不是法律名詞,卻在今日台灣變成一個「很偉大的概念」,可以用來指控任何表現女體或性相關影像。但是「物化(女性)」究竟是什麼?為什麼不好?有什麼不對?立委與NCC清楚嗎?以我個人的研究來說,物化就是「將對方佔有為物」,這其實是性慾望所必要的,本身沒有任何不對,端視雙方的意願,例如強姦犯物化受害者是不對的,但是情人在性愛中將彼此物化就沒什麼不對。
更何況,女體廣告不可能直接物化女性,因為物化是閱聽人的主觀幻想行為,廣告(或者裸體藝術畫)只是提供物化幻想的可能,不一定能使得每個觀看廣告的人都產生物化女模的幻想行為,例如觀看廣告的NCC委員就應該不會物化女模吧。故而廣告究竟提供多大物化的可能性,就像所謂某些用語或圖像似乎包含「性暗示」一樣,其實有很大的詮釋空間。
面對語言、圖像、幻想、暗示之間幽微迂迴的複雜操作,NCC這個準公權力的機構卻用極端模糊的指控來開鍘,真是──瞎很大。(刊登於中國時報200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