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爭身體,抗爭論述:防範強暴的理論與政治(翻譯校訂)

「sharon marcus」的圖片搜尋結果(這是1999年6月我們積極回應周圍開始充斥有關女性受害的簡單論述而整編的理論文章之一。原文是Sharon Marcus, “Fighting Bodies, Fighting Words: A Theory and Politics of Rape Prevention,” Feminists Theorize the Political, eds. By Judith Butler & Joan W. Scott, (New York: Routledge, 1992), 385-403。由吳育璘翻譯,何春蕤校訂,刊登於《性/別研究》5/6期「性侵害、性騷擾」專號,1999年6月:頁104-126。Marcus這篇理論文章對我的啟發甚多,我的〈防暴三招〉演講可以說是根植於在地文化脈絡的實地演練。)

近來一些認為後結構主義理論與女性主義政治無法相容的論證,認定強暴以及被強暴的女體是「真實」(the real)的象徵。Mary E. Hawkesworth(以下簡稱霍氏)在一篇名為〈認知者,認知,被認知:女性主義理論與真理的宣稱〉(“Knowers, Knowing, Known: Feminist Theory and the Claims of Truth”)的文章中,定義了她所謂「後現代」思想中的兩種傾向──一個傾向是真實與文本的合併,另一個則是強調文本的意義不可能被確立。在文末霍氏聲稱:

由於太輕率地將現實世界與文本合併因而落入相對主義,這種令人不快的結果在以女性主義的關切為出發點時尤其明顯。強暴、家庭暴力、和性騷擾……並不是可以讓表意(signification)自由戲耍的虛構事件或比喻描繪,受害者對這些經驗的描述也並不只是在原本不具意義的現實之上加以完全虛構的意義。受害者對事件的了解可能並不完全……但是如果因為受害人的描述不完整而認為所有其他人(施暴者、被告的辯護律師、被告提出的人證)的描述都一樣可信,或者認為在各種分歧的詮釋下缺乏客觀的基礎來區別真相和謊言,這倒是言之過早了。[1]

霍氏在此提出了三項宣稱:強暴是真有其事;真實(reality)是固定、確鑿、而且清晰易懂的;女性主義政治必須視強暴為女人生活中一項真實、明確的事實。然而霍氏的論證展開後卻和這些宣稱一一衝突。上面引文中第二句的主詞為「強暴」,第三句的主詞卻變成「受害者對這些經驗的描述」。從「強暴」轉換成「描述」,就是暗示文本和世界的不可分割,而這正是霍氏先前批評後現代的理由,也是她翻轉對後現代的描述的原因:她在文章的前一部份說後現代主義合併了虛構和真實,但是在這裡又說後現代主義將虛構和真實分開,把女人對強暴的描述當成「在原本不具意義的現實之上加以完全虛構的意義」。這一個段落的主詞在第四句又換成強暴案的審判,而霍氏堅稱審判可以裁定在各種強暴的描述中何者為真。她在這段結尾用了一連串法律術語作為煙幕,像是「證據的標準、相關性的判準、解釋的典範及真相的標準」,認為我們可以而且必須以這些條件來決定強暴描述的真實性。這樣的結論事實上背棄了女性主義對受暴婦女的選擇性關注,因為「證據的標準」和「真相的標準」都是因為它們普遍適用於所有男人和女人、適用於所有觀點以及所有情況,才獲得可敬的地位,而霍氏在論證中既然認為女性主義政治必須以強暴的事實為出發點,結果也就只能支持一種非政治性的客觀判斷系統。事實上,霍氏的最終結論──「有些事是可以被確知的」──可以輕易被用來做為強暴犯辯護或者原告控訴的總結。

霍氏想要在這種實證的、知識論的強暴觀點,與另一種文本的、後現代的觀點中做一區分。因此當她堅持強暴的真實性時,她也看到後現代主義對強暴事件不確定性的說法,以及斷定強暴犯的罪咎和受害者的清白時的困難 [2];當她轉向在法律上認定罪責時,一位她視為後現代主義代表的理論家傅柯(Michel Foucault)卻曾提醒大家注意那些可能使男性情慾污名化的做法,而主張應該改以經濟來補償被強暴的女人 [3]。不過,霍氏最終還是採取了和她的後現代對手一致的強暴觀點:她們都認為強暴總是已經發生過了,而女人總是要不就「已經被強暴」或者是「可以被強暴」的。霍氏相信,女人可以從證明自己是被迫成為無力的人,以及從指認加害者來壯大自己;後現代主義者則挑戰那些可能幫助女人指認強暴者的法律、行動、知識和身分。不過不論哪一方,當她們想到強暴時,都不可避免地看到受暴的女人。

霍氏並未處理她和後現代主義者在強暴議題上的基本相合,也沒有反駁後現代主義強暴分析裡的特定內容;相反地,她認定後現代對於語言及事實的理論,和女性主義對抗強暴的政治行動不能相容。不過,霍氏的說法實際上和女性主義有關強暴的最強有力論點相牴觸──女性主義認為強暴是語言、詮釋、和主體性的問題,因此女性主義思想家質疑:在強暴和強暴案審判中,誰說的話算數?誰說的「不」從來不算是「不」?強暴案的審判如何的容忍男人錯誤的詮釋女人的話?強暴案的審判如何將男人的主觀描述確立為「真相的標準」,以致於使女人的主觀描述失去認知價值?[4] 女性主義者也一直堅持,將強暴命名為一種暴力以及強暴事件的集體重述十分重要 [5]。儘管有些理論家也許明確指出強暴是真實的,但是從她們強調重述強暴事件就可以看出,她們認為行動和經驗只有在可以被感知和再現的情況下才能算是在政治上有真實性而且有可用性。女性主義若要對抗強暴,就不能不發展出一套關於強暴的語言,也不能不把強暴視為一種語言,而建構這些語言的基礎並不是什麼真實或客觀的判準,而是政治考量,以便排除某些詮釋與觀點並推崇別的詮釋與觀點。

在這篇文章中我提議將強暴視為一種語言,並以這個洞見來想像,女人既不是已經被強暴的,也不是本質上就可以被強暴的我質疑將強暴視為女人生活中固定不變的事實有何政治效力,我也將論証反對任何以「可以被侵犯」來定義女人的身分認同政治,並主張將焦點從強暴及其後續,轉移到強暴情境本身以及強暴的防範之上。許多現今的強暴理論將強暴呈現為生命中一項不可避免的物質現實,並假定強暴犯能以體能制伏目標就是強暴案發生的基礎,Susan Brownmiller是這項觀點的代表。在她1975年很有影響力的《非吾輩所願:男人、女人及強暴》一書中指出:「就人體解剖學而言,強迫性交毫無疑問有發生的可能」,單單這個因素就足以形成男性對強暴的意識型態,「男人一旦發現他們有能力強暴,他們就這樣做了」[6]。這種觀點認為暴力是不言而自明的原始起因,而且賦予它無懈可擊又令人懼怕的能量,完全封殺了我們挑戰強暴、釐清強暴的能力。如果把強暴看做霍氏所謂「禁錮女人生活的現實」之一,這就意謂著要把強暴當成極度可怕、無法命名、無法再現的東西,是在我們掌握之外的現實,而我們感受到它不斷進犯,緊緊包圍我們 [7]。這種著力於強暴的恐怖和邪惡的觀點常常和男性文化合流,將強暴界定成和死亡相當甚至比死亡更悽慘的遭遇,它採用的是世界末日的語調,賦予強暴一種神祕玄虛的地位。這些說法都在在暗示我們對強暴只能感到懼怕,或在法律上尋求補償,但是絕不可能與之對抗。

過去20年美國女性主義反強暴的文獻、行動、和政策發展,越來越關注警方的辦案程序及強暴的法律界定,這種聚焦有可能產生一種無力感︰強暴本身似乎被視為理所當然發生的事,而只有案發後才有可能介入的機會。儘管女性主義者戮力改變強暴的法定意義、加重強暴犯的刑責、減輕強暴審判中的用詞對受暴女人歧視的程度、使大眾認知強暴是一種嚴重犯罪,但是單單堅持法庭上平等的賠償及辯護權,卻也侷限了強暴防範的政治效力。說實在的,當案件上法庭時,強暴早就發生了,即使是有罪的宣判也根本無助於防止這件強暴發生;而且從來就沒有人證實過加重刑罰和犯罪率下降有直接的關聯。美國警界和司法制度中惡名昭彰的種族偏見和性別歧視更往往使得女性主義者對強暴審判抱持的目標無法達成。在發生和受審的強暴案件中,跨種族的案件只佔少數,然而在同種族人口之間的強暴案,若強暴犯為白人,定罪的比例就明顯低些,但是當強暴犯為非裔美國人,則定罪的比例就明顯高出許多。而且,不管在跨種族或是同種族的強暴案中,被強暴的非裔美國女性即使證據確鑿,曾經受到暴力相向,其證詞也常常不被採信;另一方面,被強暴的白種女性則很難使白人強暴犯定罪。在一些相對來說比例很小的案件中,被非裔男人強暴的白種女性──因為陪審團援用種族偏見或出於保護女性的施恩心態──往往能獲得勝訴。這些偏見不僅把男性有色人種當成代罪羔羊,羅織入罪,也暗中容忍對女性有色人種的剝削和強暴 [8],最終,法庭上的審判最重要的就是再度確立審判的合法性以及裁決案件的權力,而且只有在承認法庭的權力的情況下才會授權給被證明為無辜的那一方。

嘗試從法律途徑阻止強暴發生,基本上就是選擇去說服男人不要強暴女人。這是假設男人原本就有能力強暴而把這個首要的力量讓渡給他們,並且暗示最好的情況頂多是藉著那本來就男性化的國家或司法系統的懲戒來勸退男人不要使用這個力量而已。這個途徑並沒有設法籌劃出一些策略來幫助女人破壞男人強暴的力量,而後面這些策略才是能使女人得力並完全從男人手中取走強暴能力的方法。

我們若是想避免這種對自己不利的錯誤,就應該不要把強暴當成一件要被接受或抗拒、要被審判或報仇的既成事實,我們需要把強暴當成一個可以分析也可以被破壞的過程。要達成這個目標,方法之一就是專注觀察在企圖強暴中實際發生了什麼,並盡可能區別各種不同的強暴情境以發展出最完整的強暴防範策略 [9]。拒絕承認強暴是我們生命中真正的現實,其另一個方法就是把強暴當成一個語言的事實(linguistic fact):我們要問,強暴的暴力是如何以各種敘事、情結及建制來成功的施展?這些敘事、情結和建制的力量並非來自什麼露骨的、不變的、無法打敗的力量,而是因為它們都是強迫、建構我們生活的「文化腳本」(cultural scripts)。這樣來理解強暴,就會知道它是可以改變的。

把強暴定義為一項語言事實,這可以有好幾重意義。強暴和語言之間的連結有一種很普遍的形式,那就是我們文化生產出來的諸多強暴意象,這些再現往往傳遞了強暴的意識型態預設及矛盾──女人是可強暴的,女人該被強暴/女人引發強暴,女人想被強暴,女人以被強暴為恥/女人公開謊稱被強暴。儘管這些文化產物可能以確切或複雜的方式與強暴共謀,使其永續長久,然而說「強暴是一個語言事實」,卻並不是說這些語言形式真的強暴了女人。

要了解強暴是一個語言事實,還有另一種關鍵的、實際的方式,那就是凸顯強暴過程中出現的言語。一般人的想法是把強暴想像成一個不帶言語、純粹冷漠的攻擊,但是事實上,大部分強暴犯除了進行身體侵犯之外都會主動和他們所攻擊的目標說話,許多強暴犯會在一開始的時候先和受暴者有一段友善或威脅性的對話,有些會在強暴過程中說很多話,並要求受暴者回應或複誦特別的字句。對於什麼可以說、什麼不能說的限制,男女各有不同,就和男女體力上的不平等一樣,都會影響強暴情境的結構,特別是當受暴的女人認識這個強暴犯的時候(這是最常見的強暴情境)[10]。女人在面對強暴犯時之所以採用非衝突性的回應方式,並不都是因為明顯的身體恐懼,而常常是因為那些教養女人有禮貌、有同情心,因而不利女人的說話原則 [11]要防範強暴,女人就必須拒絕那些不利己、溫婉有禮的說話方式,並且發展體能上自我防衛的策略。

有一種「連續體」(continuum)理論在看待性暴力時可能把語言和強暴連結起來,認為強暴的各種再現、猥褻的言辭、威脅及其他形式的騷擾都應該被視為和強暴等同。這樣的定義把示意強暴的言辭和恐嚇都置換成強暴行為本身,其實違背了「連續體」的意義,因為「連續體」的用法本來就要求強暴企圖中的各個階段有時間上、邏輯上的距離;如果這個「連續體」理論認為一種舉動立刻就可以被另一種舉動替換,例如言語恐嚇可以等於性侵犯,那麼這兩種舉動之間的時間空間差距將合而為一,而強暴永遠是已經發生的了。當然那些積極建立強暴情境的言語行為應該被抗拒及譴責,然而要是把它們直接當成強暴的隱喻,那就封閉了威脅和強暴之間的縫隙,而這個縫隙正是女人可以嘗試介入、克服、並轉移威脅行動之所在。[12]

還有另一種把強暴當成語言事實的分析方法,它主張強暴的結構像語言一樣,是一種塑造女人及其準侵犯者之間言語和身體互動的語言,這個分析方法可以同時解釋強暴的普遍性和可能防範強暴的方法。語言是意義的社會結構,它使人經驗到自己是說話、行動、具體化的主體。[13] 我們可以沿著種族和性別的軸線來勾勒美國的強暴語言,這個強暴語言旨在引發白種女人將非白種男人視為潛藏的強暴犯,因而產生排他的、錯誤的恐懼;但也合法化白種男人對所有女人施行性暴力,並讓他們假借保護或替白種女人復仇之名來對非白種男人施加報復暴行。在不同的歷史時刻,這種語言也被密集使用來指認非裔美國人作為強暴加害的目標──情況嚴重到歷代的非裔美國人已經發展出特定反抗強暴的語言──在此同時或其他時期,強暴語言也可能稱有色人種的女性為普通一般的「女人」。強暴語言促使女人將自己置於身受危害、可被侵犯、和恐懼害怕的境地,並促使男人相信自己暴力有理,而且有權力享受女人的性服務。這個語言不但建構了身體行動和反應,也建構了話語,並形成了(舉例來說)準強暴犯的力量感以及女人在面對強暴威脅時常有的癱瘓感。

雖然這些身體感覺看來是不可動搖的現實,但是它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強暴的語言透過我們來說話,它凍結了我們自己的力量感,並使得準強暴者觀察到我們缺乏力量。強暴犯得以成功,不單單是因為他們作為男人是真的、生物的、而且無可避免的比女人強壯;強暴犯也是順著一個社會腳本來演出常規的、性別的感覺結構和行動,以便把受暴者吸入那個對她不利的對話。事實上,真正決定強暴犯有多少能力責罵女人、佔據她的注意、甚至攻擊她身體的,比較不是他那傳聞過人的身體力量,而比較是他如何建立和受暴者相關的社會位置。他相信自己的力量大過女人,而且可以用這個力量來強暴女人,這要比他傳聞中擁有的實際力量值得我們分析,因為這個信念常常會生產出男性力量,而成為所謂強暴的成因。

我在這裡將強暴定義為一種被腳本設定好了的互動,在語言中進行,可以透過傳統的男性女性特質或其他早就在個別強暴案發生之前銘刻了的性別不平等來理解。「腳本」(script)這個字應該被當做隱喻,它傳達了好幾種意義。說「強暴腳本」,就意味著有一種強暴的敘事(narrative),有著一連串的步驟和信號,其典型的開端我們可以學習辨認,而其最後的結果我們可以學習防止。敘事的觀念避免了前面所說連續體被合併所產生的問題──強暴變成了任何互動的開始、中間、和結束。腳本中的敘事成份為後續的修改預留了空間和時間 [14]

我們習慣的認為我們先語言而存在,而語言是一項可以被我們操控的工具,但是女性主義和後結構主義理論已經很有力的提出主張,認為我們是藉著進入先已存在的語言,進入設定我們卻又不完全決定我們的一套社會意義才得以存在。就這層意義來說,「強暴腳本」一詞也指出,社會結構在男人、女人的具體自我和心理上銘刻了恨女(misogynist)的不平等概念,終至發生強暴。這些普遍的不平等不僅僅是透過全面壓迫的語言來制定,即使在強暴發生之前也尚未被銘刻完全──因為,強暴本身即是持續銘刻這些不平等的特殊技術之一。父權體制並不是一塊與人世男女演員分隔開來的單一整體,不受任何想要改變它的意圖影響,穩握它在恨女現象(如強暴)中無可動搖的肇因地位;相反地,父權體制需要藉著統合像強暴這類微觀策略式的迫害,來達成它作為全面覆蓋的概念一貫性。男性的有力和女性的無力既不在強暴之前即已存在,也並不導致強暴;強暴其實是文化中把女人女性化的眾多方法之一。強暴犯選定其目標是因為他認識到她是個女人,但是他也努力把「女性受害者」的性別認同強印在她身上;一個強暴的行為因此預設了恨女的不平等觀念,也強加了這些觀念。強暴不只是腳本設定出來的──它本身就是腳本 [15]

把男性暴力或女性羸弱當作首要及終極的例子來解釋強暴,就是在強暴發生之前就標明強暴犯和被強暴者的身分。如果我們避開這個觀點,而把強暴視為一個被腳本設定的互動,其中有一人試演強暴犯的角色,並努力操縱另一人進入受害人的角色,這樣我們就可以把強暴視為一個我們可以嘗試攪擾的、性別歧視的性別教養過程。並不是所有的強暴犯都有固定的特徵,他們也不是攻擊明確被標定為強暴受害者的人,這是和犯罪學和受害學所說的原則相反的。強暴並不是發生在預先就被命定好的受害者身上;強暴是隨時隨機形成受害人。強暴犯不是擁有強暴的力量;社會腳本和這腳本是否成功要求受暴者參與情境,都合力創造了強暴犯的力量。強暴腳本先於強暴案件而存在,但是這個腳本或強暴行動都不是來自不變的強暴犯和受暴者身分,也不會創造這些不變的身分。

所謂「腳本」應該被理解為一個框架(framework),我們可能會覺得被驅使著一定要用這個理解座標(grid of comprehensibility)來組織或詮釋各種事件及舉動。我們甚至可能被它影響,不惜干犯本身的利益──女人很少能完全抗拒現今所有各種模式的女性化教養,但是腳本的正當性是永遠不完整,永遠不確立的;每項行動都可能展演強暴腳本的正當性,但是也可能引爆它。把強暴定義為被腳本設定的表演,我們就能在腳本和女演員間開出一道縫隙,讓我們可以重寫腳本:也許我們可以拒絕嚴肅看待它,把它當成一齣鬧劇;也許我們可以抗拒它想要叫我們接受的身體被動狀態;最終,我們必須連根拔除這個社會腳本。同時,我們還可以局部的攪擾它,我們要知道,男性能夠藉著想像女性的無力來壯大男性的力量,而既然我們被要求協助創造這個力量,我們也可以用行動來將它毀滅,不過這並不表示女人必須顯示她們曾經抵死不從,以提供法律證據來證明那些性前戲是我們不想要的。過去以受害者抵抗的程度來定義強暴,這種判準其實是要求那些被教養成被動的女人展現和男人一樣程度的主動攻擊能力,因此常常只被用來讓強暴犯脫罪。[16] 很顯然我們最好能自己阻止強暴發生,而不是等到案發後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我們不應該被要求要拼死抵抗以便在日後的司法審判上證明自己的清白,我們應該為了自己當下的利益而進行抵抗。

在能和我們無力的成因以及強暴犯的力量抗衡之前,我們需要更進一步理解強暴腳本的基礎。強暴腳本的形式取材自我稱為「暴力的性別文法」(gendered grammar of violence),此處的「文法」意指使每個人在腳本裡各佔其位的規則和結構。在不同種族的男人之間,這套文法認定白種男人為男人中合法的暴力主體,並且也是向所有女人施暴的合法性暴力主體;它更把有色人種男性描繪成可能對白種男人施暴的非法暴力主體,也是可能對白種女人施暴的非法性暴力主體;在種族內部時,這個暴力文法則概括地將男人界定為對女人施以性暴力的合法主體。稍後我將會仔細探討男人之間的暴力和性暴力的差異,但在一般暴力的範疇中,我們應該區分「在~之間合法的暴力」,「對~施以非法的暴力」以及「對~施以合法的暴力」。男人之間的合法暴力意指力量約略相當的兩個人之間以暴力互相競爭的契約,在現今的美國,這種情形指的是同一種族的拳擊陪練之類的情形。對某人施以非法暴力則是指一種不正當和無法想像的、直接挑戰社會不平等的暴力攻擊,也因此可以合法的用某些無法想像的方式來回應,例如以私刑吊死;美國主流文化中常認定大部分有色人種男性對白種男人的主動敵對行為即是「對白種人施加的非法暴力」。男性對同種族的女性施暴並不挑戰社會不平等,因此通常會被視為合法的;女人在受暴時反抗則被認為是無法想像,因此當反抗出現時常常會遭到譴責。主流的強暴文法把同種族性暴力放在性別成規的原則之下來判定;當男人強暴和他同一種族的女人時,種族便不構成有意義的因素。主流的強暴文法也沒有積極肯定其他不贊成將女人標定為暴力對象的超文法,就像主流的語言文法不會承認其他超語言,只將它們斥為模糊、不合文法的「方言」。

暴力的性別文法將男人定為暴力主體以及暴力工具的操作者,將女人定為暴力的對象和恐懼的主體。這套文法誘導那些遵從既成規律的男人,在侵略的影像和敘事中確立自己的性別主體:他們是暴力的能動主體,他們要不是主動發動暴力,就是在遭受威脅時以暴力回應。一面正確文法的性別之鏡在男人眼中映照的,是他們甘冒生命危險、忍受痛苦、永遠不會坐視別人暴力相向而不挺身以牙還牙的英雄形象。這面鏡子映照出的女人形象,則是女性受害和女性價值的疊合;這套文法鼓勵女人將自己想像成客體以便成為主體。

女性主義理論已經廣泛認識到,若是遵守社會成規,女人認知和演出的性別主體便是暴力的對象。女性美和可敬女性行為的判準如果不加修正,全盤照收,造就的是一個深受束縛、被動的人──如今這也已是女性主義的老生常談,不過仍是一項重要的事實。我們文化中各種教養女性化特質的方式都傾向強化強暴腳本,因為這腳本所誘導的女性化特質「使得女人成為性侵害的最佳人選」 [17]。強暴情境的研究使我們得以在強暴腳本中區別出至少兩種文法位置是設定給女人而也會有部份女人採用的,而這兩個位置都不利於女人防範強暴。首先,一種同理心的詮釋角度──即使與女性實踐者分離也會被視為女性特質──催逼著有些女人去認同強暴犯,而不是去自我防衛,以抗拒強暴者想要毀滅她們的慾望。一位作家Frederick Storaska甚至提倡以同理心自衛,因為他推理男人是以強暴來彌補自身信心和愛的匱乏,因此只要女人充滿愛意地回應準強暴犯,他們便不會覺得非要強暴女人不可了 [18]。即使我們因著啟發式的目的而接受這種可疑的前提,我們仍然看到所有人類的主體性都被放在男人身上:要逃過強暴,女人就必須讓男人覺得他是個完整的人,而不是強迫他承認她也是一個具有意志的人。第二個溝通觀點的回應鼓勵女人在與準強暴犯對話時不要採取攻勢,不要超出他設下的限制──她可以同意或反對,默認他的要求或勸退他,但不要積極的打斷他的話或轉移討論的範圍 [19]

儘管女性主義有關強暴的理論家已經徹底分析了女人如何成為暴力的對象,但她們一直較少持續關注女人如何成為恐懼的主體,或這種屈從如何影響到強暴腳本的具體演出。(這裡所說的屈從是一個過程,它不僅迫害、宰制、毀滅女人,也藉著恐懼的宰制激勵女人變成主體。)許多不同的理論都認識到強暴造成恐懼,但是都忽略了這個惡性循環的另外半邊──強暴往往是因為女人恐懼才得以成功。Margaret T. Gordon和Stephanie Riger在《女性恐懼》(The Female Fear)一書中主張,恐懼的分布情形和美國社會其他特權不公平的分配結果相吻合 [20]。雖然女人事實上不是性暴力的唯一對象,也不是暴力犯罪最可能的目標,但是女人卻構成了恐懼主體的大多數,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實證顯示男人比較可能成為暴力犯罪的對象,他們表現出的恐懼程度也比女人低,而且常以擔憂母親、姐妹、妻子、女兒的安危來置換自己的恐懼;很常見的方式就是警告女人不要單獨或在夜晚外出,以限制她們的行動。[21]

暴力文法指定了一個不利的位置給女人,它認定我們是暴力的對象,並狡猾的誘導女人進入一個以積極角色正面面對恐懼的主體位置(這個角色的明顯能動性更暴露了其詭詐。)男性的恐懼激發的是惡名昭彰的「打或逃」戰術,女性的恐懼則引起熟悉的「驚懾」感──也就是非自願的無法動彈和沈默。女人經由學習而認知自己為恐懼的主體,並認同這種不僅不發展反而溶解我們主體性的狀態。這種恐懼可能會隨強暴情境而有不同:熟識強暴和婚姻強暴扭曲了男人應該保護女人的協議內容,並粉碎了愛人之間以照顧建立起來的共同生活;這兩種強暴的發生可能會在熟悉的期望中造成一種詭異的、可怕的疏離感。被陌生人突然攻擊則會產生驚嚇、震懾的恐怖感。然而,在最寬廣的層次上,暴力文法規定女性的恐懼將自我集中於對痛苦的期待、反抗的無效、並且堅信自我必然會被毀滅。女性的恐懼將所有的暴力和能動性拋到主體之外,也因此癱瘓主體,使她無法冒著可能的痛苦或生命危險來捍衛她自己,因為只有在主體認為她擁有某種狂暴能力,可以援引來嘗試承受痛苦或避免受傷時,這個風險看起來才會是可行的。女性的恐懼似乎也牽涉到自我要完全認同一個羸弱、性化的身體,因此我們才會把強暴等同於死亡以及自我的消滅,但是看不見任何出路來拯救自己,防止強暴。

以強暴防範來說,這種暴力和恐懼的文法也構築了所謂的強暴的工具性(instrumental)理論並決定了有關女性自衛的想法。Susan Brownmiller在《非吾輩所願》中提出強暴的工具性理論,認為男人會強暴,是因為他們的陰莖擁有客觀能力變成武器、工具、及虐待別人的道具 [22]。傳統給女人的自衛忠告就假設了這種假的、男性身體所向無敵的形像,並因此敦促女人學習被動的迴避技巧。這類建議通常警告女人不要使用任何武器,除非她確定能有效操作;這其中的含意是,除非一個人絕對確定行動會生效,否則就完全不要嘗試保護自己。警察手冊雖然有提到可以臨時湊合使用手邊的武器,但是列舉的例子卻是像帽針這類無用且過時的服裝配件,而非建議女人主動攜帶更有效的物件。另外,警察手冊中在提到男性身體脆弱的部位時,常常忽略了男性的生殖器,因而延續了陰莖有力而且無敵的迷思。上述這些傳統觀點事實上演出了暴力文法的性別兩極化:男性的身體可以使用武器,而且本身就可已變成一種武器,而且可以因為弱點不為人知而大蒙其利;女性身體則被暴力文法界定為普遍羸弱、缺乏力量,也無力使用工具來補強不足以消滅陰莖的力量。在一個不斷鼓勵女人補足裝飾配件的文化裡,我們卻被告知如果要使用這類配件防身,我們是做不來的,對我們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成為侵犯自己的共犯。我們於是被教導以下的謬論︰避免受傷的最好方法就是同意讓別人傷害我們。我們也吸收了這種弔詭──強暴就是死亡,而唯一在強暴中避免死亡的方法就是接受被強暴。同意「強暴就是死亡」成了我們爭取生命的唯一可能性,但是這些生命卻已經被強暴毀了。恐懼串起以下這些互相矛盾的說法︰強暴令人懼怕,因為它如同死亡,而這席捲而來的恐懼使我們無法對抗強暴。

現在我們可以開始發展一種女性主義的強暴論述,把重點從強暴腳本所推廣的──男性對女性施暴──轉移到它懸置和排除的部分──即女人的意志、能動性、及使用暴力的能力。少數討論強暴防範的書中有相當出色的一本,由Pauline Bart及Patricia H. O’Brian合著的《杜絕強暴︰有效的防治策略》(Stopping Rape: Successful Survival Strategies),很具說服力地反駁了一項普遍的定見,即反抗會激怒強暴犯,因此只會造成傷害。這兩位作者精闢地指出:「有些人勸告女人,要是不服從,就會受傷,這假定了強暴本身不會造成傷害。」然而她們顯示在被研究的樣本中,「女人的身體反抗,和強暴犯使用大於強暴意圖的額外力量,之間沒有關聯」,而且被動的反應常導致強暴犯更加暴力 [23]。這兩位作者對於曾經有效阻止強暴的女性所作的調查,持續顯示反抗是有效的,而且往往只需要最微量的表示,例如一句堅定的話、推開、一次放聲尖叫、逃跑,都足以打消一個男人的強暴企圖;許多女人即使在強暴犯以槍或刀威脅時也能成功阻止。我們可以把這項發現翻譯成暴力文法的結構來說,那就是,強暴文法定義下的強暴行為針對的是恐懼主體而不是暴力主體──不是一個面對強暴犯施暴時會反擊的人 [24]。恐懼主體是強暴腳本中十分完整的一部份,因此只要能反擊,我們就不再是符合暴力文法的女性主體,也因此比較不易被認定為強暴目標。

為了了解反擊所可能造成的差異,我們就必須先區分「性慾化的暴力」(sexualized violence)和「主體對主體的暴力」(subject-subject violence)有何不同。「性慾化的暴力」預期並尋求目標的屈從,使目標變成恐懼、無抵抗能力的主體,因而承受傷害,而且女人被排除在暴力主體的群體之外;在主體對主體的暴力中,雙方預期並引發彼此暴力相向,雙方都是暴力的主體 [25] ,這種暴力是同種族男性同性競爭的基礎,男人彼此爭鬥,他們之間的共識是,遵守遊戲規則,並且可以以牙還牙:在某個層次上,男人彼此是敵人,在另一個層次上,他們協議互相合作來玩這場遊戲。

可是,這種紳士協議不適用於強暴情境中。Bart與O’Brian的分析指出,那種不強勢、肯包容的策略首先預設了「互蒙其利與善意」協議情境;然而強暴犯並不來這一套,因為他絕不會認同他的目標的利益和主體性 [26]。這麼一來,面對準侵犯者,直接逃開的效果可能比理性的協商要好,因為逃跑就是掙脫腳本中設定的禮貌性、富同理心的回應方法。言語上的自我防衛就是拒絕屈從於強暴犯的力量,因此可以成功地攪擾強暴腳本。把威脅當成笑話、責備強暴犯、協議換個地點、只同意做某些動作、或要求強暴犯把任何武器都先放一邊等等,都是在實際案例中以言語的方式阻止強暴意圖的例子,因為這些行動表現出女人的行動主體和力量,而不是她們的可侵犯性和恐懼無力。面對一個談笑風生、責備的、跋扈的女人,強暴犯可能失去他對自身強暴能力的掌握;相反的,女人若表現恐懼害怕,強暴犯可能會覺得他的力量受到了肯定。我們不能低估和強暴犯回嘴、對談的力量,但是身體的報復可以更進一步攪擾強暴腳本。在我們的文化中,有目的的身體活動和言語都是人類主體性的重要指標,但是我們還必須發展暴力的能力以攪擾強暴腳本。大部分女人覺得自己比較善於使用言語策略而非身體策略──這顯示強暴腳本已經深植我們的心靈和身體,使我們沒有對抗強暴的能力。我們談到防範強暴時,對大部分女人而言,身體行動是最大的挑戰──但是由於它是我們最大的反抗點,因此它也是我們可以炫耀的文法格言,以便為我們爭取最大的利益 [27]。身體的報復行動減低了暴力和恐懼的腳本所造成的無力感;藉著反唇相譏和身體還擊,我們重新定位自己成為有能力對付言語暴力、並且可以用同樣的行動回應攻擊的主體。自我防衛除了使我們能夠閃躲或甚至擊敗侵犯者,也卸除了強暴犯作為全能攻擊者的角色,使他驚訝地發現他必須迎戰先前一直被他認定為默許侵害的受害者。

事實上,法律也支持強暴腳本的客觀暴力,因為法律在定義強暴時並不把它當成一般的攻擊行為(要是這樣,強暴就不再是性侵害,而被包含在主體對主體的暴力之下)。這項法律上的定義把性器官和人體分開來,將性器官視為被侵犯的對象,而我一直用各種論證來主張,為了防範強暴,我們必須抗拒準強暴犯將我們置於那種性化的(sexualized)、性別化(gendered)的被動狀態,我們需要積極重新將自己定位於戰鬥狀態中以抗拒強暴。就定義而言,強暴很明顯既非性也非攻擊;強暴最好被定義為一種性化、性別化了的攻擊行為,它運用各種暴力手段來對目標強加性別差異。強暴產生的是一種性化了的女體,並且把它定義成一個傷口,一種被排除在主體對主體暴力之外、毫無能力公平戰鬥的身體。強暴犯並不是想在暴力遊戲中擊敗女人,他們的目的是把我們女人根本排除在暴力遊戲玩家之外。

我們先前已經看到,主體對主體的暴力預設了參與者之間有契約關係,彼此平等,協議尊重差異,相互行使暴力。這個契約關係的主體,也就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在資本主義文化中,擁有財產的人能自由和其他擁有財產的人定下契約交易;可讓渡性和簽約轉讓物品的權利,是擁有物品、別人和自我所有權的基礎。男性有能力在危險遭遇中讓渡自我,以便平等互換侵略,這就使他們本身成為財產主體。這種能力──加上他們自認有權擁有女人作為財產──使得男人在強暴腳本中佔據準強暴犯的位置。所謂「侵犯」包括了入侵和毀壞財產,而正是讓渡權才劃下了財產的疆界,維持了財產在流通中的完整性。既然女人被當做財產,因此不擁有財產,女人便不可能進入契約關係,也不可能抗拒別人佔有我們的企圖 [28]。如果一個人所擁有的,就是他應得的,也就是他的價值,那麼女人似乎只擁有別人對我們的侵犯──因此人們常說女人「該受」強暴。

許多女性主義理論家都著重探討向被視為對象的女性施暴,和認為女人是財產的觀點之間有著什麼樣的關聯。Lorenne Clark與Debra Lewis在《強暴:強制情慾的代價》(Rape: The Price of Coercive Sexuality)一書中對於強暴文化、強暴法律、和財產法律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深入的分析,她們指出強暴文化的信眾認為女性的「性」是只有男人才能真正擁有的財產,而女人往往把「性」當成寶貝囤積起來待價而沽,這個寶藏則可以名正言順地被奪取,女人只是替合法的主人暫時保管罷了。強暴因此成為男人竊取或侵犯另一個男人的財產的方法。Clark與Lewis主張將強暴從一種侵害貴重物品的犯罪行為,轉變成一種侵犯女性簽訂契約、交易自己性財產的權利的罪行;這兩位作者因此希望強化女性擁有自身作為財產的價值,並確保女人「獨享擁有及掌握自己身體的權利」[29]

這個說法批評男人將女人視為他的所有財產,但仍保留了女人作為可被侵犯的財產的定義。因為,要求女性擁有對自己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這個仍具傷害性的定義,而只是在法律上建立障礙,妨礙先前那看起來會自然發生的侵犯而已。我主張把我們自己定位為「暴力主體」(而非暴力的客體)和「恐懼客體」(而非恐懼的主體),以防範強暴;因為,把我們自己當成「財產」,恐怕只會延伸而沒有挑戰到強暴腳本對女人的控制。強暴腳本致力於把女人放在物品的位置上,把強暴比喻為財產也就是把女性的性當成可以有範圍界限的東西 [30]。接下來這個「偷竊」的比喻使得強暴成為一個簡化的閹割模式:單一的性器官就等同於自我,那個性器官被當成一個可以被奪取或遺失的物品,一旦損失便會使自我消解。這些「閹割」和「偷竊」的比喻都確立了強暴是對女性的「性」的一種不能彌補的佔用。

強暴腳本將女性身體描述成脆弱、可侵犯、可插入的、和受傷的,上述把強暴比喻成「踰越」和「入侵」的做法都維持了這個原來的定義。這個財產比喻在心理上有一個相關的效果,那就是把女性的「性」想像成一種內在空間,強暴是對這內在空間的侵入,而反強暴政治(antirape politics)則是維護這個空間不受外物接近的手段。在這種看法之內,整個女性身體以陰道為象徵,陰道本身則是個細緻但也許不可避免會受到破壞和痛苦的內在空間。

反強暴的運動工作者常常批評,就強暴的地理空間來區分內外是虛妄的做法:強暴文化對於空間有著自相矛盾的說法,它一方面警告女人為避免強暴不要外出,但大多數的強暴卻是發生在女人的家中。破除這個迷思,便揭開了內/外疆域之別,也顯示內/外區分對對抗強暴而言沒有什麼意義:如果強暴會發生在「內部」,那麼「內部」就不再是原先那個提供庇護的、清楚和外面不安全的場域分隔開的空間。然而反強暴的理論家卻往往援用強暴的「入侵」比喻,將內/外空間的區分繼續描畫到女人身體上來。這個比喻和前述「暴力的性別文法」(gendered grammar)是連貫的,因為強暴情境的相對位置配置符合了空間的座標:暴力主體對暴力對象施暴,她是內外之間的疆界供他跨越,也是他移動於其上的一片靜止空間。[31] 正因為入侵的比喻和性暴力的文法如此吻合,我們才應該質疑它是否能有效幫助女人抵抗強暴。雖然我們需要定義強暴並認定它的存在,但是這個需要也可能轉移我們策劃消滅它的努力。要對抗強暴,我們並不需要堅持女性身體與世界之間一定有內在/外在的區分,這種區分可能是強暴腳本的效果之一;但是如果真有此內/外區分的存在,那麼我們就必須化解這個區分以破壞強暴。

並不是所有女人或所有經歷過強暴的女人都會將強暴再現為對女性性財產的侵犯。Bart和O’Brian的研究已經顯示,許多女人認為強暴就是強取服務,並且定義它為「用陰莖來做的事,而不是陰道承受的事」[32]。我先前聲稱「強暴書寫性別的腳本」(rape scripts gender),就是說,我們不要把強暴視為對女性內部空間的侵略,而要看到強暴正在強力建構女性情慾成為一個被侵犯的內部空間。這麼一來,強暴的恐怖不在於它從我們身上偷走什麼,而在於它使我們成為可以被奪取的東西。也因為這樣,要求我們有權利作為可以被奪取的財產,以及要求對我們脆弱的內部空間加以保護,這些都是不夠的;我們需要的不是去捍衛我們「真正的」身體以防入侵,而是要徹底重組這些對我們身體的精心建構。對強暴文明最激烈最根本的撼動,將是徹底改寫強暴文明將女性的「性」視為物品、財產、內在空間等等觀念。

這項改寫可以也應該從很多方面著手。如果不想把女性的「性」視為固定的空間單位,那麼一個可能的做法就是以時間和改變來想像「性」。強暴審判常常使用受暴者過去的性歷史來決定當時她是否自願,並以受暴者過去的自願來證明強暴者的權利(用來為男朋友和丈夫的強暴權辯護),這顯示強暴文化一直不允許女性情慾在時間推移中有所改變。面對這種情形,反強暴政治要做的不是爭取女人有權利讓渡和擁有空間化了的情慾(spatialized sexuality),而是去要求女人有權利擁有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的自我,而且改變後的自我仍維持其存在的有效性。一本有關熟識強暴的書,名為《這就是強暴》(I Never Called It Rape),為這種女性情慾的概念提供了一個具體例證。書名就表達了某種非統一的意識,在這個意識中,女人為自身不願發生性交的主動意願命名,但這個命名的動作並不和當時那個非協議的性交動作同時發生;書名也堅持這個分裂的自我會隨著時間變化而逐漸得到力量和知識。這個書名不把女性的性當成一個特定的客體,這個客體的被侵害經驗也並不是永遠都痛苦地歷歷在目,或是當下就很清楚;女性的性是一個可理解的過程,其中個人的經驗會隨著時間而不斷被重新詮釋和重新命名。

我一直反對將強暴理解為「強行進入一個真實的內部空間」,而主張把它解釋成一種「陰道化」(invagination):強暴把女體設定成一個受傷的內部空間。要避開實證取向的侷限,就需要發展狂想和再現的政治。強暴的存在是因為我們對身體的經驗和使用都是各種詮釋、再現、和狂想的效應;而這些詮釋、再現、和狂想往往把我們放置在有利於實現強暴腳本的位置上:癱瘓的、無力使用身體暴力的、恐懼的新的文化生產、我們身體上和地理環境上的重新銘刻,都能幫助我們改寫暴力文法,並以新的、激烈的方式再現我們自己。我們可以開始來想像女性身體作為改變的主體,作為潛在恐懼的客體,作為暴力的行動主體,而不再把自己想像成畏縮怯懦的女性身體,或者把自我想樣成一個靜止的穴洞。在另一方面,我們也不需要把陰莖想像成一個無法摧毀的武器,時時都有衝動要強暴女人;我們可以多思考男性情慾的無常短暫,想著勃起的脆弱和男性性器官的弱點。《杜絕強暴》(Stopping Rape)書中轉述了一位曾遭強暴犯威脅就範否則將被殺害的女人所說的話:「如果他想殺我,那他就真的得殺我,而我不會讓這種事發生在我身上。我抓著他的陰莖,嘗試弄斷它,他用拳頭打我整個頭,我是說,他用盡全力拼命打,但是我就是不放手。我決心要把它整個拽下來。後來他不勃起了……他把我推開,抓起他的外套就跑。」[33]

我試圖說明,像這樣的自衛不只是一種立即有效又實用的策略;它是一種女性暴力,以拒絕接受強暴犯看來似乎十分真實、有力的身體,而這種自衛直搗強暴文化的核心。自我防衛當然不是最後的解答:它不一定足夠抵擋強暴,也應該不是絕對必要使用的。但是防範強暴不是女人的道德責任,而是強暴犯和那個鼓勵他們的社會的道德責任。如果我們等候男人來決定放棄強暴,那我們可有得等了。為了建立一個使女人免於恐懼的社會,我們可能首先就要把強暴文化嚇死。

 

I would like to thank Sylvia Brownrigg, Judith Butler, Jennifer Callahan, Susan Maslan, Mary Poovey, and Joan Scott for their critical readings of earlier drafts of this essay. My thanks also go to all the women and men who have talked about rape with me as well as to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National Graduate Women’s Studies Conference in February 1990 where I presented these ideas.

 

[1] Mary E. Hawkesworth, “Knowers, Knowing, Known: Feminist Theory and Claims of Truth,” Signs: Journal of Women in Culture and Society, 14, 3 (1989), p. 555.

[2] Hawkesworth並沒有引用特別的後現代強暴討論。就文本批評和性暴力之間的關係,請參看Teresa de Lauretls, “The Violence of Rhetoric: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on and Gen­der,” in Technologies of Gender: Essays on Theory, Film, and Fiction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31‑50; Frances Ferguson, “Rape and the Rise of the Novel,” Representations, 20 (Fall 1987), pp. 88‑112; and Ellen Rooney, “Criticism and the Subject of Sexual Violence,” Modern Language Notes, 98, 5 (December 1983).

[3]參看Monique Plaza, “Our Damages and Their Compensation: Rape: The Will Not to Know of Michel Foucault,” Feminist Issues (Summer 1981), pp. 25‑35. She cites Fou­cault s statements m La folie encerclee (Paris: Seghers/Laffont, 1977)

[4]參看例如Anna Clark, Women’s Silence, Men’s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in England, 1770‑1845 (London: Pandora Press, 1987); Lorenne Clark and Debra Lewis Rape: The Price of Coercive Sexuality (Toronto: The Women’s Press, 1977), Angela Davis Women, Race and Class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81), esp. “Rape, Racism and the Myth of the Black Rapist,” pp. 172‑201; Delia Dumaresq, “Rape–Sexuality in the Law,” m/f, 5 & 6 (1981), pp. 41‑59; Sylvia Walby, Alex Hay, and Keith Soothill,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ape,”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2, 1 (1983), pp. 86‑98, Susan Estrich, Real Rap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Frances Ferguson, “Rape and the Rise of the Novel”; Susan Griffin, Rape: The Politics of Consciousness, Rev. 3rd ed. (San Francisco: Harper and Row, 1986); Liz Kelly, Surviving Sexual Violenc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8); Andrea Medea and Kathleen Thompson, Against Rape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1974); Ken Plummer, “The Social Uses of Sexuality: Symbolic Interaction, Power and Rape” in Perspectives on Rape and Sexual Assault, June Hopkins, ed. (London: Harper & Row, 1984), pp. 37‑55; Elizabeth A. Stanko, Intimate Intrusions: Women’s Experience of Male Violence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5).

[5]參看I Never Called It Rape: The Ms. Report on Recognizing, Fighting, and Sur­viving Date and Acquaintance Rape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88).

[6] Susan Brownmiller, 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75), p. 14.

[7] Mary E. Hawkesworth, “Knowers, Knowing, Known,” p. 555.

[8] 別的族群如西裔及印第安人一直都在承受同樣的不平等,我們的文化輕巧的把性壓迫和種族壓迫揉合起來,這就是說,任何正在被污名化過程中的族群都會糾纏在這些不公平的網絡中。但是非裔美國人從來就在白人的想像中背負了強暴犯和受暴者的象徵,正因為這樣,我才會在這裡特別提到非裔美國人,或者更寬廣的說,有色人種的男人和女人。有關強暴和反黑人的種族歧視主義,請參看Hazel Carby, “’On the Threshold of Woman’s Era’: Lynching, Empire, and Sexuality in Black Feminist Theory,” in Critical Inquiry, 12 (Autumn 1985), pp. 262‑277; Angela Davis, Women, Race and Class; Jacqueline Dowd Hall, “’The Mind That Burns in Each Body’: Women, Rape, and Racial Violence,” in Powers of Desire, edited by Ann Snitow, Christine Stansell, and Sharon Thompson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83), pp. 328‑49; Rennie Simson, “The Afro‑American Female: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exual Identity,” in Powers of Desire, pp. 229‑35; Deborah Gray White, Ar’n’t I a Woman: Female Slaves in the Plantation South (New York: W. W. Norton & Co., 1985).

[9] 例如參看Pauline Bart and Patricia O’Brien, Stopping Rape: Successful Survival Strategies (New York: Pergamon Press, 1985), 特別是第三章, “The Rape Sit­uation,” pp. 23‑31.

[10] 參看Andrea Medea and Kathleen Thompson, Against Rape, p. 25.

[11] 參看Nancy Henley, Body Politics: Power, Sex, and Nonverbal Communication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1977); Robin Lakoff, Language and Woman’s Place (New York: Oc­tagon Books, 1976), and Sally McConnell‑Ginet, Ruth Borker, Nelly Furman, eds., Women and Language in Literature and Society (New York: Praeger, 1980)

[12] 連續體理論將一切有意的、投射的暴力等同於真實的、完成的暴力,很奇怪的再度印證了「女人煽動強暴」(因此不能說是被強暴)這個神話。這些所謂「煽動」理論都把女性的友善標記,如笑容或說了什麼話,當成表示了某種性意願,因此也就不必再進一步協商。在這裡,不同舉動之間的時空距離都消失了,女人都是已經被強暴、被引誘、也引誘別人了。我們雖然嘗試讓引誘和強暴在邏輯上隔絕,但是這個努力一直失敗,因為引誘和強暴都把女性情慾描繪為被動的。參看Ellen Rooney, “Criticism and the Subject.”

[13] 有關這個語言定義和女性主義分析之間的關連,請參看Teresa de Lauretis, “Violence of Rhetoric,” 特別是41‑42頁,以及Joan W. Scott, “Deconstructing Equality‑Versus‑Difference: Or, The Uses of Poststructuralist Theory for Feminism,” Feminist Studies, 14, 1 (Spring 1988), p. 34.

[14] 我對「腳本」的定義和社會學的腳本定義有別,例如Judith Long Laws and Pepper Schwartz在Sexual Scripts: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Female Sexuality (Hinsdale: The Dryden Press, 1977)中寫道:「我們說性腳本的時候,意思是說一組被社群共同認識的舉動和狀態,還有管理這些舉動及狀態的規則、期望、及約束」(2)。這個定義把腳本當成在具有固定角色的人之間發生的、事先已經構築好的互動,而不是當成一個在每時每刻都需要努力再生產自己及其表演者的過程。雖然這兩位作者承認腳本的制度化包含了「另類的腳本被踐踏或否認」,但是她們還是把每個個別的腳本當成不會有內爆或內在爭鬥的(6)。我則認為,這些腳本都是自我矛盾的,而且可以從內部被挑戰:強暴腳本內部一個重要的矛盾就是,它把女人描繪為柔弱的受害者,但是卻又認為需要極其強大的力量和暴力才能強暴女人。因此我們可以由強暴腳本的這個矛盾推知,我們擁有的力量可能遠遠大於強暴腳本容許我們的。

[15] Angela Davis也提出一個類似的觀點,她認為「被奴隸主或工頭強暴」是男奴和女奴之間唯一的區分。外來的強暴會在原本平等、因而無法區分的一群人中引進性別區分。參看Women, Race and Class, pp. 23‑4.

[16] 參看Susan Estrich, Real Rape.

[17] Susan Griffin, Rape: The Power of Consciousness, p. 16.

[18] Frederick Storaska, How to Say No to a Rapist and Survive, cited in Pauline Bart and Patricia O’Brien, Stopping Rape, passim.

[19] 參看Ellen Rooney, “Criticism and the Subject,”她批判把「同意」(consent)當成強暴的判準,認為這樣根本就排除了女性情慾的理論化。

[20] Margaret T. Gordon and Stephanie Riger, The Female Fear (New York: Free Press, 1989), p. 118.

[21] Ibid., p. 54.

[22] 參看Susan Brownmiller, Against Our Will, p. 14.

[23] Pauline Bart and Patricia H. O’Brian, Stopping Rape, pp. 40‑41.

[24] 例如參看Queen’s Bench 基金會有關訪談強暴犯的報告:當被問到他們如何選擇目標時,82.2%的人說是因為她看來「可以得到」,而71.2%說是因為她「看來無力防備」,這些說法都有同一意義,因為「可以得到」就是說「可以被強暴」。參看Rape: Prevention and Resistance (Queen’s Bench Foun­dation: San Francisco, 1976).

[25] Teresa de Lauretis跟著Rene Girard也把這種主體對主體的暴力稱為「『相互的暴力』(‘ violent reciprocity’)……這種暴力是被血緣、儀式、以及其他擬態暴力(立刻想到的就是戰爭和運動)監控但也同時被它們鼓勵的」。參看”Violence of Rhetoric” p. 43.

[26] Pauline Bart and Patricia H. O’Brien, Stopping Rape, pp. 109‑10.

[27] Jeffner Allen非常強調這一點。她批評「非暴力是一個父權建構」,而且是「一個異性戀美德,目的在要求女人『道德』,要求女人在面對『政治』──也就是男性定義的暴力世界時──表現完美的非暴力。異性戀意識形態使得男人有權力實行恐怖統治──佔有、羞辱、侵犯、物化女人──並事先就除去女人主動回應男性性疆域化(sexual territorialization)的可能性。參看 Les­bian Philosophy: Explorations (Palo Alto: Institute of Lesbian Studies, 1986), pp. 29, 35.

[28] 參看Maria Mies, Patriarchy and Accumulation on a World Scale: Women in the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r (London: Zed Books, 1986), p. 169.

[29] Lorenne Clark and Debra Lewis, Rape: The Price of Coercive Sexuality, p. 166.

[30] Clark and Lewis並不是使用強暴隱喻的唯一作者,Pauline Bart和Patricia H. O’Brien也把強暴法和擅入法作了一個比較,參看Stopping Rape, p. 21; 《仕女》雜誌有關約會強暴的報告也把強暴的定義和偷竊的定義相較,p. 22; Susan Estrich也在偷竊和強暴之間做了一些類比,參看Real Rape, pp. 14, 40‑41.

[31] See Teresa de Lauretis, “Violence of Rhetoric,” pp. 43‑44.

[32] Pauline Bart and Patricia H. O,Brien, Stopping Rape, p. 20.

[33] Ibid., p.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