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將社會色情化

【這是何春蕤在2008年十大違反性權事件記者會「台灣性權倒退嚕!」中的發言】

我人生的第一張照片就是裸照,不但一絲不掛,而且鏡頭正對著我的兩腿之間,性器官一覽無遺。嬰兒照不都是那麼一回事嗎?要是不照性器官,光看嬰兒身體四肢,哪知道是兒子女兒?我哥哥弟弟也拍了同樣的照片,大剌剌的露著小雞雞,也沒人覺得有什麼不妥的,甚至成人還覺得很驕傲。

曾幾何時,在台灣,新生嬰兒面對世界不再是一件值得驕傲展示的事,而是一件可能觸法的事。嬰兒的赤裸照就是猥褻!拍攝收藏或展示這種照片的人就是戀童癖!法律把嬰兒身體徹底的「色情化」,也把成人和嬰兒之間的親暱互動「嫌疑化」,這種後果是深遠而嚴重的。身體的坦然自在,是身體自主的物質基礎,如果整個社會的氛圍是這種歇斯底里,我們從何想像開朗自在面對自我身體的成年人?從何想像坦然互動的親密關係?2006年我在十大性權事件的記者會上曾經說過,台灣社會的氛圍越來越趨向「幼兒化」,也就是以保護幼兒的尺度來淨化社會空間;不過2008年,台灣社會顯然越來越趨向「嬰兒化」,連嬰兒照也被列入情色氾濫的恐慌之內。

刑法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立法時針對的是製造販賣情色材料的廠商,民國24年訂定,但是懲罰只有一千元以下罰金,顯然對色情並沒太大的恐慌。但是後來就越來越瘋狂了,民國58年修正時改為一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民國88年修訂時更加倍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最近兩年,235條被廣泛的運用到網路上個別網民的資訊交換。網友的清涼照張貼、自製色情漫畫、友情交換圖片都成為員警業績的大宗。試想,一個學生在網路上貼些好康讓家族同好分享,現在就可以判兩年以下、併科三萬元,有這麼嚴重嗎?十大性權事件的第三條有關父親張貼嬰兒裸照,引用的是兒少法28條,這個法條所攜帶的懲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想不到親情還有這麼重的代價!這種不合比例、匪夷所思的刑罰到底是出於什麼樣的心態呢?是不是只反映了保守團體的道德高度呢?設了這些法條,沒聽說抓到幾個廠商或戀童者,反而害了一堆無辜的平民百姓,這是正義的法律嗎?

對於情色材料的嚴厲管制本來就危害到成人的閱讀自由、思想自由,這幾年販售的通路也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區隔和包裝保護,不讓未成年接觸。可是在今年的一連串新聞中可以看見,抓色情好像就給了員警上方寶劍似的,要怎麼搜就怎麼搜,要怎麼逮捕就怎麼逮捕,枉顧基本人權,也超越了案情的嚴重程度。這些舉動再再顯示,情慾材料根本沒有得到大法官617號釋憲的保障,大法官說適當區隔就可以,但是員警的執法完全不理。說穿了,到底是員警枉顧執法程序和原則?還是大法官的說詞根本只是空話而已?

這幾年,法律越設越多,執法越來越侵入人民的私密生活與基本自由,像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和刑法相關色情和性工作的法條,都已經被許多社運團體指出立法原意就有問題,執法更是弊病百出,即使大法官釋憲也於事無補。面對違背比例原則、又疊床架屋的法條,我們不能指望政府自覺,我們必須起而捍衛基本人權,要求廢除道德立法、義憤執法的亂源。目前8029235廢法聯盟已經成立,針對嚴重侵犯人民「性自主」的三個法條:社維法80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刑法235條。我們將積極開拓廢法的道路,把性自主的基本人權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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