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保守性價值:評大法官會議釋字617與623號

(這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邀請我寫的文章。透過我的動物戀網頁連結案與晶晶書庫販售男體書刊案,以及針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所引發的諸多爭議,人民爭取「性言論自由」的努力在大法官釋字617以及623號解釋中留下了顯著的印痕。過度的道德立法與執法者的濫用,使得人民不但無法體驗平等與自由的意義,反而成為惡法下的祭品。本文收於《大法官給個說法2:人權關懷與釋憲申請》,台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9年,頁269-290。)

從小就常在報上讀到,有人因為販售色情書刊、錄影帶、光碟,妨害風化而被捕。新聞裡的描述總是一些面目猥瑣的人,在街邊暗巷或小店書架底下摸出不堪入目的書刊影音材料誘人購買,也因此,刑法235條一直和某種可怕的低俗邪淫連在一起。即使後來身體的暴露和性感已經成為日常可見的促銷誘因和普及表演,即使販售非法政治刊物已經因為政治解嚴而除罪化,色情材料的卑賤淫穢好像還是社會共識,無法翻身。

1935年(民國24年)設置的刑法235條,針對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金,以經濟損失來挫折商業圖利的色情生產。然而隨著社會益趨富裕,色情生產開始快速商業化,1969年(民國58年)行政院主張增加刑期以遏止黃色刊物圖片的氾濫,修訂後觸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這個嚴厲的新懲罰,可說反映了當時對社會風氣逐漸西化開放的焦慮。1999年(民國88年)更進一步修法,由於新科技的色情應用,使得色情材料的生產和流通更加廣闊(當時提案立委已經提到的色情電話、網路性交、有線電視第四台、偷拍製成錄影帶販售),立委要求刑期和罰金都要倍增,此後觸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每30年一次的修法顯然並沒有「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反而更嚴厲地為性資訊設下了阻礙開明多元的路障。

也有些出版社和書商因為觸法而零零星星地對刑法235條的執法標準不一提出挑戰,可是認定這個法條在立意上便侵犯了人民言論自由、資訊自由的全面抗爭,卻要等到一位同志書店的老闆聲請釋憲才正式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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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1986年開始接觸同志圈。當時同性戀者活動的場所(例如新公園、酒吧、三溫暖)都在夜晚才開始,感覺好像見不得人似的,而且對家住基隆,當時還是中學生的阿哲十分不便,稍晚就沒有交通工具返家。1997年阿哲在讀研究所的時候,發生警方在台北市常德街強制臨檢40餘位同志並把他們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拍照存檔的「常德街事件」;次年,台北永康街一家義大利餐廳因一對男同志用餐時動作親密,引發鄰桌客人向店家反映不悅,店家竟於隔日貼出不歡迎同志消費的公告。這兩件事情都震動了台灣的同志社群。

阿哲的碩士論文研究的正是都會空間,他深刻體認到,不論是納稅人花錢打造的公共空間或是私人經營的空間,都不是價值中立的,都包藏了對非主流性傾向的排擠。阿哲決定完成學位後經營一個以同志為發聲主體的空間,要讓同性戀除了夜晚也能擁有白天。1998年,阿哲在舊金山參訪了同志連鎖書店「異光」(A Different Light),這樣一個座落在同志社區中的同志書店使得阿哲滿心嚮往,回台後於是籌劃開設台灣唯一的同志書店。

1999年元旦,晶晶書庫在大幅彩虹旗下開幕,由6個「日」閃耀動人的光芒,呼應同性戀的國際6色彩虹符號。在空間設計上,由於過去社會及媒體總以偷窺的方式來看待同性戀者,晶晶刻意以大片玻璃櫥窗打開空間,並以透明採光罩呈現陽光四射的形象。書店座落在公館商圈,學校林立,交通便捷,非常適合知性的書店;更棒的是,附近還有各種小眾異類的書店、酒吧、社運組織,可以聯手塑造整個社區的氛圍。

一年後阿哲繼續在書庫鄰近設置咖啡廳和畫廊,咖啡館開幕當天,鄰居們交頭接耳,驚訝於晶晶的快速成長及同志驚人的消費市場。一位歐巴桑還肯定地向阿哲表示:「明年你要再開店,請來承租我家的房子。」2000年晶晶書庫更與其他地理位置接近的同志場所聯手開始推動「彩虹社區」計劃,公館商圈30個結盟店家一起在大門櫥窗前貼上「同志之友」貼紙,在收銀機前擺放彩虹地圖,社區不再視同志為怪胎異類,同志就是他們的鄰居。

《蘭桂坊》遭查扣,人獸交網頁引爆爭議

作為一個深具社運精神的書店,晶晶收集了台灣本地所有相關同性戀的出版品,也引進各種進步的性別書籍雜誌影音產品;而作為性少數的專屬文化管道,晶晶也提供海內外各種合法的同志情色書刊,畢竟,同志的認同及其情慾取向內涵本來就是直接相連的。阿哲當然知道這類書刊容易引人側目,因此也遵循法律,依法報關,用膠膜包裝,並放上極為醒目的標誌,限制18歲以上人口購買。即使如此,2003年3月,晶晶一直從香港進口的合法男性寫真雜誌「蘭桂坊」突然遭到基隆關稅局查扣並函請基隆地檢署偵辦。

一開始,除了社運的小圈子,晶晶的案子並沒有引起太多注意,因為同年春天有另外一個觸及刑法235條的案件吸引了所有大眾的目光,那就是轟動社會的「人獸交網頁事件」。

2003年4月10日,《中國時報》記者大幅報導了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網站可以連結到露骨的人獸交圖片,記者並且聳動的引用宗教團體、教育部、廣電處的譴責,暗示此案應該適用刑法235條[1]。這個研究室的負責人正是台灣最富盛名的女性主義學者何春蕤。性/別研究室在「性」議題上的開明進步立場過去屢屢引發保守團體的批評和爭議,這次沾染到妨害風化的罪名,當然喧騰一時。不過由於何春蕤當時在日本講學,台灣又隨即爆發SARS疫情,新聞的焦點轉移,事件暫時擱下。

兩個月之後,SARS風暴稍退,6月23日,11個民間團體在一位弊案纏身的立委以及替官方做白手套執行言論檢查的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陪同下,大張旗鼓的召開記者會,宣佈「為社會道德規範把關,為社會的公序良俗把關,更為兒童及青少年把關」,指稱何春蕤散播猥褻,枉顧社會責任。

有趣的是,這些正義凜然的團體在記者會現場卻毫不避諱或遮掩,以放大數十倍的圖片陳列據說是性/別研究室網站可以連結到的人獸交圖像,供平面與電子媒體拍攝報導[2]。相較於靜態被動的網路超連結,兒少團體這個誇大的舉動反而主動廣泛的散播了他們號稱要禁絕的猥褻色情。記者會後眾人還持海報列隊前往台北地檢署,以「人民vs.何春蕤」的態勢按鈴申告。由於散布猥褻是公訴罪,地檢署立刻分案主動偵辦。

就司法本身而言,這個案子意義深遠。刑法235條一直以來處理的都是猥褻的文字或圖像的持有人,也就是業者或書店,但是這次的告發針對的是網路上的超連結。何春蕤並不持有也沒有主動把網頁或連結寄發給任何人,性/別研究室龐大的學術資料庫需要經過層層點選才能到達動物戀網頁,頁面最下方「觀點與討論」中的相片集點入後也設有清楚的警語「動物另類性愛圖片不喜勿進」,可連結到達的圖片區內容也並非由何春蕤控制。

如果這樣都被視為「散播」,不但會大幅擴張刑法235條的適用性,也將對網路資訊的近用形成非常嚴重的限制。畢竟,網路就是一個一個超連結串起來的,任何網頁(包括政府檢警)都無法保證自己沒有因為各種繁複迂迴的連結而與某種違法資訊相連。一旦超連結的層層去向可能觸法,網路就根本窒礙難行了。

學術自由與刑法235條的對戰

9月何春蕤返台後赴偵查庭應訊,歷經兩次開庭說明,以掃蕩色情為己任的檢察官仍然決定以刑法235條起訴,也就是說,性的學術研究正式面對了刑法的限制。2004年元月16日,何春蕤帶著動物戀學術專書和全球連署名冊出庭,社運和學術人、學生百餘位到場聲援,拉起一條對抗保守道德的陣線。動物戀網頁連結一案共開庭四次,每次晶晶的阿哲也都到場關切,感同身受地分擔235條的壓力。最後一次出庭,何春蕤終於有機會為自己辯護,這一辯護就講了一個半小時,從基礎的性學研究,講到動物戀的理論和呈現,到網路的資訊被動性,可以說針對刑法235條的立意正面反擊,指出學術研究處理露骨圖片的必要和正當,也挑戰「散播」在網路資訊上的適用性[3]

這場官司被理解為學術自由與刑法235條的對戰,何春蕤的名聲使她獲得世界性學會、美國大學教授協會、香港性教育促進會等等專業學術團體的背書,以及來自全球35個不同國家的兩千多名學者、社運組織、社會人士的連署聲援。2004年6月台北地院宣判無罪,學術自由獲勝,為性資訊保留了一些社會空間,也阻止了刑法235條適用於網路超連結。檢察官不服,隨即上訴。一般而言,高院翻案的機會頗大,何春蕤也有心理準備,要是被判有罪就立刻提上訴,甚至不惜申請釋憲。不過9月15日高院宣判無罪定讞,動物戀網頁連結一案失去繼續挑戰刑法235條的機會。

宣判當天,阿哲也到高院聲援,宣判後並與何春蕤擁抱,象徵性的接過繼續挑戰刑法235條的重責。因為8月25日基隆刑事組已經帶著搜索票前往台北晶晶書庫門市搜索,帶走書架上已封好膠膜並貼了「限制級書刊,18歲以下不得購買」的雜誌,總計帶走「雄風」雜誌456本、「e」雜誌4本、在香港機場皆有販售的「蘭桂坊」雜誌71本、以及在台灣經「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認證核可出版的《his》雜誌31本。基隆地檢署隨即以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申請簡易判決處刑;經阿哲抗議後,案件正式進入司法審理程序。

2004年6月15日晶晶案第一次開庭審理,許多關心此案的同志朋友和社運團體以及何春蕤都到基隆去旁聽,但是基隆法院竟然採取祕密審理,只容許被指定的部分媒體進入,全然拒絕關心此案的民眾旁聽。由於台灣的出版法已廢,被搜索帶走的男體寫真雜誌按「慣例」送交以異性戀保守性態度聞名的「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鑑定「是否違法」[4]

評鑑結果也不意外,進一步暴露了鑑定者缺乏學理根據、一昧鞏固保守道德觀的荒謬。例如鑑定結果認定雜誌圖片猥褻,是因為「男性陰莖呈明顯勃起,非自然呈現,恐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令人懷疑如果勃起的陰莖非「自然呈現」,難道不舉的陰莖才是自然呈現?另外,鑑定理由也很明顯的預設了異性戀模式,對於「男性愛撫、自慰圖片及肛門特寫」、「口交、肛交、雜交之圖片及男性精液」、「同志性愛圖片及淫穢不堪之文字敘述」等等表達了非常不友善的態度,直接認定同志寫真圖像足以引起一般人感到羞恥及厭惡感因而判定為猥褻。

針對這種成見,同志團體和性權團體前後舉辦多次活動,呼籲社會重視同志人權,維護性資訊自由和性言論自由。從阿哲的律師創台灣司法首例聲請法院「異性戀法官迴避,並要求同志鑑定」[5];到結合蔡明亮導演的「天邊一朵雲」獲獎片,凸顯國際影展加持的電影可以一刀不剪公開上映,但是晶晶書庫販賣封好膠膜、在香港合法上市的男體寫真雜誌卻被視為猥褻起訴[6];並且持續舉辦多次座談,請各方學者闡述性學和言論自由的基本理念。晶晶案成了一個主要的社會教育機會[7]

2005年5月31日下午4時,基隆地院宣判,阿哲被判觸犯刑法235條,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正值母歿服喪的阿哲原本期待宣判的結果可以讓生前堅定支持他的母親走得沒有牽掛,聆聽判決之後,他淡淡的表示:媽媽一定會希望我做大事,於是繼續上訴高等法院[8]。這時他也發現,當年遭到查扣但並沒被鑑定為猥褻之男體寫真雜誌證物百餘冊,竟然已經悄悄的被銷毀,造成他個人財產權益甚大的損失。

12月2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全案駁回定讞,不得再上訴,同志社群決定一人100元捐款付出易科罰金4萬5千元,以此宣示同志生命共同體將全力支援阿哲。阿哲則與人權、性權團體集體宣佈,聲請大法官解釋刑法235條是否抵觸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9],並且推動廢除刑法「猥褻罪」[10]。歷經喪母、生意受損、精神壓力、無理挫折,這位瘦削的同志堅忍的一步一步打官司,直到可以提起釋憲,以便徹底的挑戰刑法235條對人權的戕害。

2006年10月26 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第617號解釋[11]。依釋憲文,軟蕊的情色書刊影像如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離措施,如分區陳設、封上膠膜、加上警告標語等,確定不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之罪責。所有成人的軟蕊閱讀都因為這個從同志色情立場提出的釋憲而整體受到某種保障,但是晶晶一案本身已經定讞,無法逆轉。

不過,由於地院及高院原先漠視了晶晶所做的安全隔離措施,做出有罪判決,明顯有重大違誤,為了繼續挑戰235條侵害人權自由,阿哲於2007年1月11日聲請非常上訴救濟,並與律師團體、同志人權團體共同舉辦記者會[12],呼籲全台書店或出租業者,凡過去曾被判「妨害風化」案件,若曾在訴訟書狀中提出分區陳設、封上膠膜、加上警告等隔離證明,都可嘗試提出非常上訴,爭取平反機會。阿哲也同時向法院申請返還三年前遭查扣但沒被鑑定為猥褻之男體寫真雜誌證物,要求法院必須原封返還,若有燒燬、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責任,以保障司法受害者之財產權益。

刑法235條實施已80餘年,社會文化的變遷已然非常劇烈,235條對情色文化的箝制卻不見鬆軟。即使現在情色材料因著科技發展,已經有很大一部分是個人生產、小眾分享(如色情書寫、自拍、視訊、光碟漫畫交換),有著凝聚邊緣性社群的意義,卻仍然受到235條的無情追殺。2003年歷經動物戀網頁和晶晶書庫兩案,引發社會廣泛討論,並靠著阿哲這位同志不屈不撓的與司法體系對抗,串連起社運團體,共同提出釋憲要求,使得235條獲得了407號釋文後的第二次釋憲。雖然結果仍然不甚理想,情色材料仍然被視為有害社會、有害兒少,性的文化呈現也持續被關在235條的牢籠內,但是對於色情的成見和歧視已經明顯不再是社會共識,性資訊自由的攻防戰也已經形成社運連線,這方面的抗爭勢必還會繼續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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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617號釋文標記了人民爭取「性資訊自由」的攻防戰(不管是網路資訊流通或是色情材料自由),那麼623號釋文就標記了人民爭取「性言論自由」的努力。要談這個釋文,還得從更大的社會文化脈絡說起。

從1998年起,台灣媒體上多了一個新名詞:「援助交際」。這個名詞源自日本,主要是指中學女生與中年男性之間,涉及金錢、饋贈、請客等等的情色交際,反映了女學生的價值觀在改變。透過新聞報導,日劇《神啊!請多給我一點時間》,日書《援助交際:中學女生放學後的危險遊戲》,哈日的台灣也逐漸熟悉了這個名詞的含意。新穎的名詞向來比較容易勾動大眾的想像,也很容易被挪用而調整意義,由於在浩瀚無邊的網路世界中,要想被別人注意到,就必須使用各種新鮮有趣充滿遐想的暱稱和主旨,「援助交際」很快就被網民用來標示個體交友交際的慾望,也被某些人當作一夜情的代語。

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不帶任何長久關係承諾的一夜情,對於不想一次上床就被定下來的人而言,有莫大的吸引力。不過很多網友也會精打細算:如果要防範對方有過多聯想或期待,或者擔心雙方互動中缺乏默契而失望吃虧,那麼就可以在一夜情的協商中加上各種代價或補償,例如一頓晚餐、出資遊覽、買雙鞋子之類──就像一般求偶也必須付出多次約會、誠意、考驗、禮物、甚至婚前契約的代價一樣。「援助交際」這個時興的流行語一方面避免說白了一夜情,另方面表達了互惠的物質補償,三方面還看似有寬厚助人的含意,簡便的表達了豐富的意義,於是「援交」很快就變成網路情慾協商用語中的大熱門,網友們也積極使用各種同音字,變換「援」這個關鍵字的書寫方式,以標新立異,增加趣味和變化。

警察濫用兒少條例29條釣魚辦案

網路世界的自由和活力一直都讓許多成年人不放心,新科技的世代屬性更使得成年人焦慮自己被排擠在外。一旦媒體報導年輕世代在網路上的性自在和廣闊接觸,很容易就會形成成人的恐慌,各種積極管制虛擬世界以便遏止「亂象」的提議也就很容易被接受變成政策。由勵馨基金會領軍的兒少團體於1995年已經推動設置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9條就禁絕可能吸收青少年進入色情產業的商業廣告,此刻則趁機繼續修訂,把所有電子訊息都列入管理範圍,徹底防止青少年使用或接觸不良訊息。

管理性資訊和性言論的法條似乎有一個共通的特性:想要盡力維持「性即惡」的基本價值,擔心掛一漏萬所以想要全面涵蓋,因此總是籠統而寬廣,也因為這樣,不但留下了許多詮釋上的空間,也在執法上造成很多問題。例如對於什麼是「促使人為性交易」,從檢警到法官都沒有清楚的共識或認知[13],最後就只能任由基層員警憑著自己的性價值和性感覺,配合獎懲的誘因,粗糙的把網民送入司法系統。

1999年新修訂的兒少條例29條正式實施,第一個遇到的問題就是在匿名世界中如何確定並逮捕嫌犯。此時員警所能想到的辦法就是積極與暱稱或留言比較露骨的網友對話,主動詢問甚至提供價碼,設法引誘對方出來約會以便以現行犯逮捕[14]在網路上已經習於直來直往的網友不察警方陷阱,一心以為自己遇到了凱子或豔遇,一一墜入法網。在這種釣魚誘捕中,員警本身表現出極為豐富的奇情想像,好幾位員警都以這方面的卓越表現而聞名[15]。她們會用各種動人故事矇騙網民:例如抱怨男友性能力太差,無法得到滿足;或者以台商二奶自居,怨忿男人太忙,自己被冷落;甚至還有員警說自己是大陸妹結婚來台,喪偶後不受家人尊重,引動網友的同情心出價援助。在這些例子中,員警幾乎和一般詐騙集團沒有兩樣,都會製造動人的情境故事積極引誘網友主動邀約。

由於議題新鮮,過程刺激,警方往往還同時通知媒體前來報導以誇示業績,因此在這個階段,媒體上經常出現胖妹援交、博士生援交、恐龍援交、為奶粉費援交、科技新貴援交、未成年援交等等,使得許多網友不但經歷被捕的驚嚇,還要承受媒體的曝光。從媒體分析來看,這個階段最積極誘導逮捕網民的單位就是台北樹林分局、台中烏日分局與清水分局、台北板橋分局、高雄少年隊[16]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對有具體「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或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得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可是上述網友並沒有具體行為,只是因為在網路上與員警假扮的網友調情打屁,被引誘約出來見面,就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移送,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罰金!這個不成比例的差距,正是29條最可怕的不公之處。這也是為什麼無數網民慌亂的在網路上急切的詢問:「我又沒有交易,連對方的面都沒見到,為什麼要逮捕我?只是想見見網友也錯了嗎?」

現代文字獄:網路性言論檢查

兒少29條的淨網精神和執法模式很早就引發批評和討論。2000年9月,社運和學界主辦「性權、法律、網路座談會」檢討性惡法,直指兒少條例29條輕易判定網路的性言論違法,隱含「性」本惡的假設,因此呼籲把性言論視為政治言論,公平的看待與討論[17]。接著2001年中央大學何春蕤教授為文批判警方積極誘捕,侵犯人權,在媒體上與警大教授筆戰數回合[18]

同一時段,中央大學製作援助交際網頁收集相關新聞和資料,提出相反觀點,並嘲諷警方誘捕到自己人,結果被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也就是推動兒少立法的單位之一)向警政署檢舉「言論不當」,要求教育部行文中央大學處理,最後迫使網站遷出學術網路[19]。性/別研究室於2001年12月9日再度舉辦「 掃黃、援交、釣魚:警權 vs.人權座談會」,邀請法律學者、法界人士共同檢視警方以兒少條例偵辦援交時的諸多侵權現象,大力批判釣魚,升高社會關注[20],也給予那些開明的檢察官和法官一些誘因,幫助她們在「保護兒少」的上方寶劍陰影下能有決心做出不一樣的裁決。

性權人士和團體不斷增壓,但是偵辦兒少案件的獎懲辦法卻使得警方不顧一切的大量偵辦網路留言[21]。既是針對網路訊息偵辦,警方一直都以網友使用的特定文字作為偵辦的首要證據。其中最早針對的就是「援助交際」。一般而言,網友使用這個流行語,可能是好奇、是玩笑、是刺探、是詐騙、是惡搞、是標新立異、是凸顯身價,但是在員警眼中,這些都是業績點數。由於「援助交際」本身無法證明和性交易有關,員警仍然必須進一步蒐證以證明網友本來就有交易動機,所以員警往往在聊天室挑逗網友談性、談援交,引誘網友主動談及價碼作為證據。

曾有網民看到有人詢問「一般援交行情」,於是熱心提供聽說的價碼,這個留話就成為「出價」的證據;還有網友因為看到別人說某地有辣妹可以低價上床,於是開玩笑的留言「我也要」,結果也被認為有性交易的動機[22]。在獎懲辦法的誘因下,員警對語言的詮釋和認定,不但任意也枉顧對話脈絡,往往在急功近利之下侵害人權。網路上的哈拉本來是一種很自在沒有顧忌的互動,雙方以各種言詞挑逗刺探傳情,試著想多知道對方一些,以便判斷匿名的對象是否合乎本身需求。問題是,網路上打屁哈啦往往是一人對多人,東說一句,西說一句,把這人的話貼給那人,把從前的話貼給現在新認識的人,都是很常見的,貼錯對象也非常普遍。這種多角式的對話模式,前言後語相隔甚遠,沒有具體邏輯連貫可言。然而警方卻往往剪貼對話,跳過不相干的部分,剪除網路對話的脈絡,終究拼湊出看似完整的性交易協商作為證據,形成非常典型的「構陷」。

警方執法過當,羅織網民入罪

兒少條例29條雖然號稱全面徹底淨網是要保護青少年不接觸性交易的訊息,以免被引誘從事性交易,但是事實上卻積極的管束青少年的言語行動,把許多在網路上活躍主動的未成年人,送入當初推動立法的那些團體所設置的教養機構。2002年一位15歲少女刊登「幼齒美眉,少男殺手,魅力十足,功力一流,有強烈生理需求」,2004年高雄國二男生刊登「我是一ㄍ國二學生,想要完全做愛ㄉ滋味,不知誰可以幫我」,都是以29條偵辦逮捕。這些青少年並沒有性交易的動機,甚至她們刊登的訊息也沒有性交易的含意,只是好奇或吹噓或渴望或尋求經驗而已,但是在兒少保護的前提下,法條都被過度詮釋,羅致兒少入罪。

員警對於網路語言的過度詮釋,不斷擴大適法的範圍。網民的文字使用一向十分鬆散,在打字過程中不管是無意之間打錯字,或者中文不好選錯字,或者隨便選字,或者有意使用同音字以便增加趣味,反正各種「援」的同音字都使用得非常普遍。就員警而言,這種語言上的同音字都是企圖規避法律,偵辦範圍必須擴大,一切和「援」同音的字眼都要列為偵辦對象,於是從援、元、圓、原、緣、媛、園,到沅、源、袁等等都列為可能犯罪的跡象。

這種廣泛的認定也使得兒少條例29條成為當代的文字獄。「尋找有緣人」、「月圓人圓」、「原來是你」,不再是通俗的交友宣告;在員警眼中,它們都是性交易的代語。員警也會假裝純真,「今天見面就純聊天ㄛ,我和你還不熟」,使得網友更是心癢難忍,上鉤赴約。要是有網友機警存疑,員警還會說一些氣話來矇騙網友:「我弟弟也曾被警察入一些罪下去抓,全家人都恨警察」,「我不是厚臉皮的女人啦,我不要我的人格被懷疑啦」。網友見敵愾同仇,不疑有他而上鉤。在這個階段最積極採用這些偵辦模式的,集中於台南永康分局、台中烏日分局、以及北市刑大電腦專責組。

員警和警政單位以偵辦兒少案件為主要業績,然而對於被釣魚、被移送、被曝光的網友而言,生命中最難堪難言的羞辱卻正要開始。由於被移送者多半年齡都在20-40歲之間[23],正是求學和就業的高峰期,也是犯罪記錄影響最深遠的時期,網友們多半因為性的污名而害怕被學校、家人發現自己在網路上的活躍,在筆錄移送和司法過程中往往未能捍衛自身權益,而傾向委曲求全,這也給了許多急於累積業績的檢警可乘之機。

短短8年中,被29條荼毒的網友已經累積超過2萬名!除了三分之一正式判刑外,有三分之一是緩起訴,其中不乏許多證據薄弱但在慌亂中委曲求全接受檢察官緩起訴建議者。更可怕的是,竟有高達三分之一案件移送後根本就不起訴;換句話說,原來就未達犯罪要件或者缺乏犯意或證據,員警卻為業績執意製作筆錄移送,也害了數千位無辜網友承受驚嚇、污名,還有網友至今害怕收到掛號信。29條的惡質效應已經到了不能再漠視的地步。

性權人權團體不斷收到受害網友的投訴和求助信,也收集了許許多多令人髮指的釣魚行為,經過諸多團體和學者律師多次集會討論後,決定提出修法,徹底解決29條的問題。2004年9月台權會、司改會、性權會聯合主辦記者會,要求修法,回歸29條保障兒童及青少年的立法原意,刪除「暗示」字眼,避免模稜兩可、曖昧不明,以致誤導檢警及民眾;另外也建議明定懲罰對象為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為性交易」者,既可保護兒少的安全,也可兼顧成人的性權[24]

修法的呼聲才剛剛響起就傳來噩耗,一位陸軍上尉情報官成為員警網上釣魚的受難者。他與「美眉」相約見面,不料對方卻是女警,逮捕偵訊後依兒少條例移送,但是資料卻轉送媒體,逼得上尉羞愧燒炭自殺。只為了在網路上留幾個字,只為了想要約女生出來見面,就送掉一條人命,惡法的惡果越來越明顯。面對網路上的風聲鶴唳和人權侵犯,性權人權團體於2004年9月25日再度舉辦座談,以「禍由鍵盤生:援交的文字獄與網路文化論壇」為題,針對這種枉顧網路文化、一意羅致網友入罪的警方惡質現象提出嚴正批判[25]

此種無限上綱的言論檢查,不僅使得某些文字(如援、員、幫助、出賣、包養)成為禁語,甚至造成後來執法人員根本就直接向網路提供者索取網民的註冊資料和對話檔案,直接發文傳喚個別網民到局做筆錄,這對已經解嚴、實施民主政治多年的台灣政府而言,實在是新的白色恐怖。這些做法因為直接侵犯個人隱私,已經引發網民抗議,再加上傳喚和筆錄過程中也發生許多不合程序或員警威嚇利誘網民的例子,更加深民怨。

此外,由於網路無國界的特性,任何留言都可被任何分局偵辦,有位網友在同一段時間內的對話互動就遭到9個不同分局單位的先後傳喚,使他疲於奔命,更危及他的工作。這些單位在網上都是聲名狼藉,積極傳喚網民,其中又以台中婦幼隊、彰化大霞分局、台中大甲分局、嘉義溪州分局、台北信義分局、高雄少年隊最為積極。

隨著文化變遷,網路的流行語也在變化。因應這些發展,警方最近增加了一些偵辦的關鍵字,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包養」[26]。一位大學生為凸顯學生獨立製片的艱辛,在自己的部落格中寫著:「為了拍攝自己第一部影片,已經花了快4萬元,原來這就是學生製片的痛苦,誰是有錢人?快來快來,不論一百一千一萬,快來包養我吧。」有同學留言說:「好啦!我1塊包養你。」連他親姊姊都上網留言說:「姊養你啦!」這位大學生在2天後留言:「終於感受患難見真情,哈哈哈,我是開玩笑的啦!」不料仍然被警方移送法辦,還好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蔡生純屬開玩笑,獲不起訴處分。然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的組長還是強調,網路援交賣淫經常使用同音字或暗示用語,例如「月援人團援」,但警方對於是否開玩笑並無裁量權,只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必須移送。換句話說,不管是真心或玩笑,只要用了某些同音字眼,就會被當成嫌疑犯罪而移送,這也是文字獄持續發生的關鍵所在。

兒少條例29條所衍生的各種惡果已經越來越明顯,除了修法的努力外,也有一些受害者對兒少條例第29條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先後提出釋憲之聲請;就連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在審理兒少條例案件時也認為29條的規定有相同牴觸憲法之疑義,同時提出釋憲之聲請。2007年1月大法官做出623號釋憲文,枉顧29條的內容及執法的問題,再度重申兒少保護的重要,並認定29條不違憲[27],令性權人權團體非常失望。然而受害的網民已經不願意再忍受這種惡法的荼毒,新的廢法連線正在成形,下一階段的29條攻防戰正要展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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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絕大多數的人不覺得自己會觸法,認為法律處理的是那些真正傷害別人的壞人。但是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新法修訂(例如兒少29條)或擴大執法(例如刑法235條),極度擴張了原本不會被視為非法的行為(例如網路資訊留言調情玩笑自拍等等)。換句話說,有越來越多人被新的法律規範和相應的道德高調納入了起訴的範圍。出庭的不再是惡性重大、不屑司法的流氓慣犯,或是偷竊詐欺欠債侵佔的小型罪犯,而越來越是無知無辜的小民,不知道自己怎麼會犯了法、犯了什麼法。針對這兩個法條的抗爭和釋憲聲請因此具有深遠的意義:它們都在捍衛人民最基本的自由不被過度的道德立法所剝奪。

 

後記:

完稿之時傳來兩個不好的消息,都源自楊性男同志醫師在留言板刊登交換同志色情光碟訊息一案2008年6月8日的最新發展。

第一個壞消息是,台北地院認為警方以「釣魚」方式誘捕偵查,採證沒有證據能力,判楊無罪;但高院認為警方「釣魚」辦案屬於偵查犯罪技巧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採證具有證據能力,終判有罪。警政署5月才明令禁止員警釣魚偵辦兒少案,這個判例恐怕將使各種踰越偵查程序的做法死灰復燃。

第二個壞消息是,一審法官引用大法官617釋文,認為同性戀屬正常性行為,應受法律保障,一般人看到男男肛交光碟只會噁心,不會引起性慾,非屬猥褻物品;然高院判決書卻重新詮釋,說光碟內容可讓男同志刺激滿足性慾,並令一般人排拒,客觀上屬猥褻物品無誤。換句話說,多元性口味的色情,不管軟蕊硬蕊,只要法官個人直覺認為「令一般人排拒」,先天就歸屬於猥褻物品。這個判決可說再度關閉了617號釋文可能保障的任何多元開明空間,法律再度維護了最保守的性價值。

 

註:

[1] 見何春蕤編,《動物戀網頁事件簿》,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6,頁9。

[2] 在《聯合報》聯合知識庫的影像圖庫中可以購買到當時記者會展示的多張獸交放大照,在敏感部位完全沒有打馬賽克或其他遮掩方式。參看http://udndata.com/image/

[3] 全部自辯詞見何春蕤編,《動物戀網頁事件簿》,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6,頁212-226。

[4]  2003年告發動物戀網頁超連結的隊伍中赫然見到這個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的執行長,顯然圖評會認定連結的對象是猥褻的、違反刑法235條的。不過後來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判決都否決了這個判斷,也凸顯了圖評會的鑑定恐怕是成見高過專業。

[5] 「誰怕男體裸露 晶晶書庫要求公正審判」記者會發言記錄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2&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6

[6] 「天邊一朵雲 滿天都是鳥 晶晶書庫男體雜誌猥褻?」記者會內容及發言記錄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2&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22

[7] 例如2005年4月9日的「撕下肛門上的貼紙──從法律、性學觀點看男同志性慾望」,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2&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23,以及案件相關時間點的每個記者會的發言記錄

[8] 「傳承彩虹同志文化 晶晶再出發 晶晶書庫男體寫真案一審宣判記者會」活動記錄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2&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27

[9] 「廢刑235──平反情慾政治受難者行動」活動記錄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1&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41

[10] 「挑戰猥褻 驕傲出櫃──刑法235條釋憲行動」記錄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1&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47

[11] 「鼓勵歧視橫行 默許道德殺人 哀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記者會發言記錄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0&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61

[12] 「男體寫真無罪 言論自由平反──晶晶案申請非常上訴救濟記者會」發言記錄請見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pageNum_RecEvents=0&totalRows_RecEvents=80&et_id=66

[13]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002年經過正反面的討論,最後以多數決,決定「與人為性交易」也「包括促使人與自己為性交易」,可參見http://29.antilaw.info/hsinchu.doc

[14] 由於獎懲辦法規定網路援交案每查獲一件可記功二次,在警界造成員警偵辦熱潮,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除了偵辦過度熱心,不時違反偵查程序,侵犯人權,還發生濫釣、白嫖、性侵害等案件。另外,員警爭搶釣魚,不時釣到自己人,請見〈辣妹釣出曠男 警察抓到警察〉,《聯合報》2001年11月7日。還有員警不惜以女友、老婆為誘餌,部分分局也擔心員警假戲真做引發風紀問題。請見〈員警「熱」過頭 伴侶當誘餌〉,?《中國時報》2003年2月13日。

[15] 媒體不時高分貝報導這類奇情業績。台中縣豐原警分局曾有一名42歲、體重80公斤的女義工有「援交男殺手」之名,她剛開始還緊張得說不出話來,一度到0204色情電話中心見習!兩年內成功約出近200援交男,讓警方輕鬆收網,參見〈援交男「殺手」 誘捕200人 收山讓警惋惜〉,《聯合報》2005年3月20日。最近的例子則是〈援交男殺手 警超像藝人楊丞琳 掌握男網友心態 半年抓十多人〉,《台視新聞》2008年2月26日,描述女警面目姣好,很能掌握援交男的豬哥心態,三言兩語就把好色男約出來。

[16]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何春蕤率領助理林怡靖從2000年起收集國內4大平面媒體有關援交案件的報導,整理出近700個案例,發現2001下半年至2002年底前為媒體報導的高峰,後來稍稍下降,2007年的報導篇數則有回升的跡象。不同時期也有不同分局因偵辦此類案件而大量曝光。

[17] 活動文宣及討論記錄請見http://sex.ncu.edu.tw/activities/2000/sexlaw.htm

[18] 筆戰文章請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性政治」網站援助交際網頁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enjo_index.html

[19] 善牧檢舉案可算是宗教道德侵害言論自由的里程碑之一。事件經過及記錄請見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enjowebinncu/enjowebinncu_index.htm

[20] 活動文宣及討論記錄請見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20011209.htm

[21] 據一位法學教授告知,有數位基層警員甚至靠著偵辦這類網路訊息案件,累積傲人業績而進入警大研究所。許多網友在做筆錄時也聽到員警驕傲的談及業績,黑板上和電腦上還在偵辦的案例數字非常驚人。

[22] 何春蕤和警大教授的辯論以及網站被檢舉事件反而使得她成為受害網友心目中的求助對象。從2002年開始就陸續有網友以電子郵件和電話告知案情,請求援助或代寫辯文,這50餘個案例都有詳細記錄,本文中沒有註明出處的許多文字和例證都來自這些個案記錄。

[23] 以地檢署95年的統計數字來看,被移送的4579人中有86%屬於這個年齡層。青壯年人口熟悉網路,活躍網路,應係國家之福。

[24] 「拒絕白色恐怖再現 回歸兒少條例二十九條立法原意記者會」相關記錄請參見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enjo_news/2004Jul-Dec/20040908a.htm

[25] 座談會文宣請見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frkeyboard/frkeyboard.htm,全部發言記錄請見http://hermes.hrc.ntu.edu.tw/csa/journal/42/journal_forum32.htm

[26] 事實上,「包養」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名詞,但是網友們使用就被當成有性交易的企圖,作為偵辦對象。為了凸顯其荒謬,反惡法網站收集了坊間各種各樣使用「包養」說法的例子,以凸顯員警執法過當,請參看http://29.antilaw.info/kuso-10.html。另外也有網友因為使用「應援團」暱稱而被起訴,顯然檢警都不太清楚這個名詞的普及性,請參看http://29.antilaw.info/kuso-8.html。甚至還有因為使用「救援投手」暱稱而被起訴,檢察官對棒球的無知十分驚人,請參看http://29.antilaw.info/kuso-9.html

[27] 請參見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23

[28] 從2007年開始,29條的受害者在網路上設置家族網站,不但協助網友對抗不義的惡法和不肖員警,也逐步凝聚實力,壯大主體,聯繫立委,多次以記者會抨擊員警偵辦不合正義程序。2008年,廢除惡法的官網成立,請見http://29.antilaw.info/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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